论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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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论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反射利益与公法权利是孪生概念。

学界通常认为,这两者都没有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①。

实践中,立法者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运用了“合法权益”与“利害关系”的规范语句。

人民法院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也就是要回答当事人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何在?由此,反射利益与公法权利问题暗地里成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判的核心思维工具。

事实上,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行为时,也必须认真对待反射利益,才能保证行为的合法性与可接受性。

理论上,反射利益作为公法权利的对偶概念,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行政法学需要弥补这一知识短板。

这时,拒绝反射利益,或仅将之作为一种识别公法权利的工具,无法更好地解决理论与实践的张力。

唯有在理清反射利益的理论脉络与实践状况后,才能回应实践和理论的双重焦渴。

一、作为类型概念的反射利益(一)来源与性质耶利内克在《主观公法权利体系》中曾这样经典性地谈及反射利益:“为了共同利益,公法的法律规范要求国家机关为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可能会有利于特定个人,尽管法制并无扩大个人本文由收集整理权利领域的意图。

这种情形可以被称为客观法的反射作用。

”[1]而实际上,反射利益的讨论更早可追溯到耶林。

按照德国学者的说法,他在《罗马法精神》中写道:“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并不是所有保护利益的法律都能赋予利益人以主观意义上的权利,即给予这种保护法律请求权。

”后来,这位利益法学派巨擘在论文中,径直这样描述这种法律现象:“某一法律的或者是经济上的事实超出由法律或者由行为人或权利人原本的意愿规定的作用范围,而对第三人所产生的回溯力,即被称为反射作用。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法律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救济方式的选择及其效果评估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行政诉讼中常见的救济方式,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一、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1.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受害者经济补偿的救济方式。

行政赔偿的目的是恢复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制度的惩罚。

2. 行政撤销行政撤销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救济方式。

行政撤销的目的是终止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状态,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3.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奖励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的救济方式。

行政奖励的目的是鼓励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升行政效能,并增强公共利益的实现。

4. 行政推诿行政推诿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责任的救济方式。

行政推诿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解决公民诉求,并满足公众利益的需要。

二、救济方式的效果评估1. 效果评估的目标救济方式的效果评估应该着眼于解决争议、保障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促进行政法治。

评估的标准应包括受益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惩处、行政机关是否改正错误、司法裁决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等。

2. 评估方法(1)定性评估通过对案件的实际结果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受益人的权益、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司法裁决的合法性,评估救济方式的效果。

这种方法适用于绝大多数的行政诉讼案件,能够客观反映救济方式对受益人的保护程度。

(2)定量评估根据相关数据进行计量和统计分析,对救济方式的效果进行评估。

例如,可以通过数据统计判断行政机关遭受行政撤销次数的增减情况,以及行政赔偿金额的变化趋势,从而评估行政撤销和行政赔偿的效果。

3. 效果评估的局限性效果评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评估指标的选取困难:救济方式的效果不仅仅包括经济赔偿,还涉及到行政的合法性、公众利益的实现等多个方面,选取合适的指标进行评估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与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与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与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与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概念、职能以及在维护公共利益与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行政法是国家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的法律体系,它是一切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注重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产生、行使和监督等方面。

它有力地维护了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

首先,行政法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规范,确保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公正性,从而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程序,确保了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权利,避免了行政机关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再次,行政法为公众提供了救济机制,使公民能够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行政法相辅相成的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

行政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作为实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途径,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强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程序设计和实施中注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和申诉权等基本权利。

其次,行政诉讼程序注重合法权益的救济,在审理中重视赔偿和补偿的问题,实现合法权益的恢复和保护。

最后,行政诉讼重视程序的公正性,注重实现事实的客观和证据的充分性,确保公众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参与。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合法权益是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通过规范行政行为和救济机制的建设,保障了广大公民的权益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综上所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与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行政诉讼法是我们必修的一门课程。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也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下面我将就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进行分享。

一、行政诉讼法的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政府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提出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分支,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法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不仅适用于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还适用于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

其次,行政诉讼法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程序上的灵活性、速度上的快捷性和法定仲裁制度的存在。

最后,行政诉讼法注重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因此,行政诉讼法在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也注重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行政诉讼法涉及许多核心原则,这些原则对于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公平至关重要。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以下几个核心原则有了深入的了解。

1. 法定途径原则法定途径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诉讼的提起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条件和程序。

2. 合法权益原则合法权益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它要求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3.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要求,它要求行政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平公正,任何一方都不能得到特殊待遇或歧视。

4. 速裁速决原则速裁速决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要求,它强调行政诉讼的快捷性和效率,要求行政诉讼案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和裁决。

三、行政诉讼法的挑战与改革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行政诉讼作为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而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是其能否提起诉讼的根本条件之一,被称为“进入法庭的门槛”。

其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原告资格的最核心要素之一,然而关于这一问题的界定一直是争议不断的热点问题。

从实践角度而言,行政诉讼案件多数是原告直接或间接因行政行为所导致的利益侵害而提起诉讼的,这些利益侵害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因此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原告资格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来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的是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益关系。

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若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呢?下面我们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这一问题。

案例一:小明在市政府门前摆了一桌卖水果的摊档,被执法人员现场取缔。

小明认为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撤销执法行为。

这时,小明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的利害关系便是明显的商业利益关系。

案例二:环保机构在行政行为限制某个厂家的生产能力及限制其对外销售某种产品时,如果该厂家的生产能力并未超过环保机构规定的限度,则环保机构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厂家生产经营自由的限制。

这时,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被理解为自由被限制的利害关系。

案例三:某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小刘的公积金账户当作有欠款信息加入限制名单,在小刘试图取出公积金时受阻,小刘认为机构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行为和赔偿损失。

这时,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是财产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是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之一,只有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务必注意利益关系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以便更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在实践中,我通过学习和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诉讼法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的明确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诉讼的核心,也是保障行政诉讼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裁判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定,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送达方式、受理条件、庭审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诉讼的程序正义,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的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灵魂,也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准则。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公开、公正、公平、快捷等原则,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实践中,我们要始终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

行政诉讼法为特定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制定了特殊的程序规定,如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等。

这些特殊程序的规定,有利于解决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如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

这些救济措施的规定,为当事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便捷解决。

总之,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合法权益维护的重要法律。

通过学习和参与行政诉讼案件,我深刻体会到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诉的利益的概念

诉的利益的概念

诉的利益的概念诉的利益是指通过起诉或诉讼所能获得的好处或利益。

诉讼活动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同时维护法律和公平的正义。

首先,诉的利益体现在解决争议和保护权益方面。

当事人在产生纠纷或争议时,通过起诉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的方式,能够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诉讼程序可以通过法庭审理、举证、辩论等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并最终得到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这些判决或裁定可以解决争议,使当事人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其次,诉的利益也体现在司法确权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

诉讼活动是人们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的方式,依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通过诉讼程序,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解决问题的结果。

法院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和裁判者,可以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使当事人的权益恢复和得到保护,并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序良俗的实现。

此外,诉的利益还包括诉讼主体的权利得到行使、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秩序方面。

起诉的一方,即原告,通过起诉可以行使其诉讼权利,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被诉的一方,即被告,通过参与诉讼程序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和申辩,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活动通过公开、公正和公平的方式进行,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行使和维护。

同时,诉讼活动也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法律的秩序,通过司法的裁判和判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正义。

最后,诉的利益还体现在法律的完善和发展方面。

通过诉讼活动,可以发现和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揭示和解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完善性。

法院在审理和裁决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和界定,补充和完善法律规定,为法律的发展和改进提供经验和借鉴。

通过诉讼活动,可以使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得到增强,提高法律的适用效果和社会的法治意识。

综上所述,诉的利益是指通过起诉或诉讼所能获得的好处或利益。

行政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民事赔偿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一些行政诉讼中,私人的权益往往会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因此,纠正行政不当行为后,如何给予受害人足够的经济赔偿,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

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是指主张自己的行政权益或相对行政机关的利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合法职责、纠正违法行为、排除妨碍等行政争议而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方式。

而民事诉讼则是指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排除妨碍等纠纷的诉讼方式。

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其权益主体、争议解决对象、解决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在行政诉讼中,民事赔偿是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侵犯民事权益的一种补救方式。

如果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行政申诉或其他救济措施后,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时,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二、民事赔偿范围及标准民事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以及返还财产等三个方面。

其中,财产损失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被告人财产的减少;非财产损失则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被告人权利、身体或精神上的感受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返还财产则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已归还当事人,诉讼请求以此为基础的民事赔偿方式。

民事赔偿的标准主要以被侵犯人的损失为基础,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两方面。

实际损失主要指因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受到的财产、身心及其他方面的损失。

而合理费用则是指因采取合法救济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方面的损失。

三、行政赔偿案例在行政诉讼中,民事赔偿案件广泛存在。

比如,一位市民在照片拍摄中受到了环卫工人的殴打,导致人身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受害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民事赔偿。

法院最终经审理判决,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和因其伤残导致的收入损失合计20万元人民币。

又比如,某村庄的土地征收问题引发了群众的不满,他们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经过调查后,部门发现征收土地的程序有误,于是裁决要求重新征收。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能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重要性,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以及结论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维护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征:1、广泛性:公共利益涉及的人数众多,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受益;2、公平性:公共利益应当公平分配,不歧视任何一方;3、公益性:公共利益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性,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行政法上,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的天职,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

二、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通过行政程序,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可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中的利益平衡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以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行政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维护公共利益。

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使得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也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审查,可以确保行政程序合法、公正、透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益保护具有以下内涵:1、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促进社会公正: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3、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4、强化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不当得利

行政诉讼不当得利

行政诉讼不当得利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途径。

而行政诉讼不当得利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而损害了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不当得利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一、行政诉讼中的不当得利现象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旨在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行政诉讼中,不当得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人滥用行政诉讼程序。

有些申请人利用行政诉讼程序滥施权利,企图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他们可能采取恶意起诉、多次无理申诉等手段,以图干扰行政机关正常的运作,滥用司法资源。

2. 律师利用行政诉讼谋取私利。

有些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时,为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可能通过串通行政机关、收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勾结。

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与当事人密谋,通过非法手段达成协议,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再充当公正中立的行政机构,而变成了他方的代理人。

二、不当得利的危害不当得利的存在对行政诉讼制度和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1. 损害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是维护公正,而不当得利的行为直接侵蚀了司法的公正性。

申请人滥用行政诉讼程序、律师谋取个人私利、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勾结等行为都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和机制。

2. 扰乱司法秩序。

不当得利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滥用行政诉讼程序、恶意起诉、多次无理申诉等行为给法律机构带来了沉重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延长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影响了其他正常诉讼的进行。

3. 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行为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和维护。

滥用诉讼程序、律师追求私利、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勾结等行为都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违法和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违法和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违法和公共利益行政违法行为和公共利益是行政诉讼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共同利益和个人权益之外的其他权益,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本文主要探讨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违法行为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以及它们对行政诉讼的影响。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行政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往往会侵犯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例如,行政机关在拆迁中违法强拆,导致公民的财产和居住权受到侵犯;行政机关在颁发证照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和社会秩序混乱。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保护公共利益是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核心。

反过来,公共利益的保护也能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如果行政机关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行使职权,就能避免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例如,行政机关在环保领域对企业的处罚,如果坚持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就能减少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强调保护公共利益,也是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行政违法行为与公共利益对行政诉讼的影响行政违法行为和公共利益是行政诉讼中需要重视的两个方面,它们会对行政诉讼的结果产生影响。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被认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法院就有权对其进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等处理。

在作出判决时,法院通常会参考公共利益的因素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稳定。

另外,行政违法行为和公共利益还分别涉及到行政诉讼的立案和举证问题。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对其立案,而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则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明确表述其事实、理由和证据。

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明通常比较复杂,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行政机关和原告需要充分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证据的收集和调查。

结论在行政诉讼中,保护公共利益和追究行政违法行为都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

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

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

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

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

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

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

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行政诉讼法详解

行政诉讼法详解

行政诉讼法详解引言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在1990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行政诉讼法,分析其构成要素、诉讼程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与构成要素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通过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司法机关裁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具备以下构成要素:1. 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和组织。

公民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其他组织等。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和组织拥有平等的起诉权利和法律地位。

2. 客体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针对具体个案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

3. 争议行政诉讼需要存在争议。

争议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

4. 法院裁决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裁决,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

法院裁决以法律为依据,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判和裁决。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及特点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分为诉前准备、立案受理、审查调查、开庭审理和裁判执行五个阶段。

1. 诉前准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前准备是提交诉状的前置步骤。

公民和组织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递交诉状。

2. 立案受理法院在收到诉状后将进行立案受理。

法院将对诉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符合要求,法院会立案并通知被告行政机关。

3. 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阶段,法院将对诉讼双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

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可以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

4.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

法院将组织双方进行辩论和申辩,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证人传唤、专家意见征询等。

最终,法院将对争议进行裁决。

5. 裁判执行在法院作出裁决后,行政机关需要按照裁决结果进行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裁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a. 专属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一、诉的利益的内涵对于“诉的利益”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诉的利益”概念,其含义包括:1 本案判决的一般资格(权利保护资格);2 当事人适格;3狭义的诉的利益仅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

也就是说,诉的利益是衡量是否诉讼的标准,诉的利益与诉权有着功能上的交叉,即作为实体与程序的中介、成为程序启动的阀门的功能交叉。

(一)诉的利益和诉权诉权,即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基本权利。

诉权理论以二元诉权说为通说,即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就程序意义上说,诉权的行使必须具备法定的程序要件,而这些程序要件在诉讼中被转化为法定的起诉或反诉的程序条件。

提起诉讼必须符合这些程序要件,这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被称为“请求的适法性(或合法性)”。

诉权的实体涵义,是指保护具体民事权益或解决具体民事纠纷的请求。

诉权的具体实体法内容是由诉权主体(原告)具体确定的,在特定诉讼中则转化为原告具体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的实体内容,构成了判决既判力的客观内容。

诉的利益与诉权具有紧密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l)诉的利益是民事诉权的要件与前提。

“无利益便无诉权”,可见诉的利益是诉权的要件之一。

另外,在现代法治社会里,诉权作为国民通过诉讼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是由一国宪法保障且由国家提供完善的制度促使其实现,然而由于一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无条件地使用,必须基于利用者某种特殊的需要和必要性,而诉的利益正是体现了这一点(2)诉权是诉的利益的实现手段与途径。

没有当事人行使诉权提起民事诉讼诉的利益不可能得到实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诉权是国民为实现诉的利益而采取一定的诉讼行为的资格与可能性。

(3)诉的利益与诉权都是审判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行使诉权是民事诉讼程序得以启动的先决条件,没有诉权便无民事诉讼程序,也更谈不上审判权的启动;而诉的利益也是审判权行使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当事人如果欠缺诉的利益,则民事诉讼程序无法启动,更枉论审判权的界入与行使了。

浅析行政诉讼的作用及局限

浅析行政诉讼的作用及局限

浅析行政诉讼的作用及局限【摘要】行政诉讼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纠正违法活动,并对因其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意义,它在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建立起了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机制,是对行政违法或者失误最有力的救济方式,同时对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民主审查监督维护救济【正文】一、行政诉讼的作用《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一内容,不仅说明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及制定依据,同时也彰显了行政讼诉的作用。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根据我国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宪政原则,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授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建立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宪政体制。

因为,国家审判权除了具有独立性外,还有普遍性的特点,它不仅包括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争议的审判权,而且也包括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争议的审判权。

行政诉讼正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将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诉和控告,由权威、公正的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予以处理而落实公民权利、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扩展、充实了我国国家审判权的原有内容,使之更加完整,为实施宪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因遭受到违法侵害受到损失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行政诉讼就是这样一种最为公正、有效的救济制度。

通俗的说,行政诉讼是依法维护了“民告官”。

行政法中的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重要的概念和实践,它们的存在和运行对于行政管理和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程序等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

一、行政争议的概念和特点行政争议是指个人、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不同意见、矛盾和冲突。

行政争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行政性:行政争议是指与行政机关相关的争议,它与民事争议、刑事争议等具有明显的区别。

2. 纠纷性:行政争议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评价和争议,通常涉及权益分配、程序违法、行政裁量权等问题。

3. 平等性:行政争议的各方主体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进行申诉、辩护和维权。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程序1. 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由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撤销、变更等的诉讼活动。

2. 行政诉讼的程序:(1)诉前程序:行政案件的诉前程序主要包括申请调解、申请行政复议等。

(2)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开庭审理、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3)执行程序: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判决执行、行政互助、行政强制等。

三、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是密切相关的,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依赖、统一于一体。

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前提和基础,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

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紧密联系: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正式途径,行政争议的解决往往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实现。

2. 互相依赖:行政争议的提起和解决需要依赖行政诉讼制度的规范和保障,而行政诉讼则需要行政争议作为案件的基础。

3. 统一于一体: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矛盾和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一体。

四、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的意义和问题1. 意义:行政争议的产生和解决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正,促进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行政诉讼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解释本文将按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格式,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详细阐述。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权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争议,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行为性质:行政诉讼的争议需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2. 当事人地位: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要求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利益关系。

3.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必须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来解决,涉及行政争议的一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实施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这些原则包括:1. 法定原则:行政诉讼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法院必须依法审理案件。

2. 独立性原则:行政诉讼中的法院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保证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3. 公开原则: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应当公开,当事人、媒体和公众可以进入法庭旁听。

4. 听证原则:对于需要事实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5. 适格原则:行政诉讼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适格条件,包括起诉期限、管辖权等。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庭审和判决等环节。

1. 起诉:行政诉讼起诉要求受到侵犯的一方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撤销、改变或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受理:行政诉讼受理阶段,行政法院将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3. 调查:行政诉讼调查阶段,行政法院会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4. 庭审:行政诉讼庭审阶段,行政法院将组织庭审活动,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和举证。

5. 判决:行政诉讼判决阶段,行政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并对争议行政行为做出具体的裁决。

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

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

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一、概述行政诉讼作为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构造的核心理念在于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对于其构造属性的理解却存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这两种观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主观诉讼”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主观权利,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救济。

这种观点强调行政诉讼的个体性、私益性和对抗性,注重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和权益保障。

而“客观诉讼”则更注重维护行政行为的客观合法性,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监督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法的统一适用。

这种观点强调行政诉讼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合作性,注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维护公共利益。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构造属性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宗旨,体现了“主观诉讼”的核心理念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行政法制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在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行政法的统一适用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体现了“客观诉讼”的特点。

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其核心概念主要围绕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

行政诉讼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救济,更是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其核心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那些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包括了那些经法律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法 解释

行政诉讼法 解释

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诉讼法解释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规,它为行政诉讼的实践提供了具体的解释和规范,为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意义、内容和实践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意义行政诉讼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它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细则和规定的解释和补充,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权威性。

行政诉讼法解释的出台,可以有效地规范行政诉讼的实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行政诉讼法解释的内容行政诉讼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行政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行为等方面。

2.行政诉讼的主体和利益: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和利益,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3.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包括行政诉讼的立案、调查、听证和判决等方面。

4.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和赔偿: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和赔偿标准,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和赔偿的计算等方面。

5.其他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解释还包括其他相关规定,如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调解程序和司法救助等方面。

三、行政诉讼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行政诉讼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指导行政机关和公民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1.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诉讼法解释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解释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3.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行政诉讼法解释可以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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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一)摘要:“诉的利益”作为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它不仅是当事人起诉权的核心,也是确定法院审理范围的基础。

由于受到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因素的影响,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范围呈现出鲜明的扩大趋势。

在此前提下,深入研究并发展“诉的利益”理论,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诉的利益;行政诉讼;诉权“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是西方一句著名的法谚,权利的神圣与不可侵犯并非仅仅停留在人们的理想与追求之中,而是有赖于司法救济程序的有力保障。

但是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政治、文化状况、法律政策等种种因素的影响或限制,司法程序的启动不是无条件的,并非任意主体以任意名义的起诉都能被受理,于是诉的利益这一概念就作为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被提出来。

一、“诉的利益”的性质分析“诉的利益”作为程序法意义上的范畴,是行政诉讼中的基础性概念,它与当事人行政诉权的行使、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密不可分,因而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

(一)“诉的利益”的定位——诉权的要件诉的利益作为一个程序意义上的范畴源于民事诉讼,在传统的给付之诉中,争议双方的给付请求权之争本身就体现了利益牵涉,法院当然受理。

然而随着确认之诉的出现,任何人都有可能就任何对象申请法院作确认判决,如果不对确认对象做出一定的限制,滥诉现象则不可避免。

法院通过对诉的利益的甄别来达到限制确认对象的目的,起诉人必须对诉讼请求享有一定利益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起诉才能被法院受理。

因此诉的利益作为起诉资格的判定标准,成为了起诉权的核心要素。

行政诉讼引入诉的利益理论,是因为行政诉讼中同样存在判断什么样的起诉是适格之诉的问题。

虽然行政诉讼能够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是必须承认,审判权不是万能的,“法院只对能够审查的行为,由合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提起的诉讼才能受理”。

①]而法院审判权范围的确定取决于三个要素:法院的受案范围、适格的起诉人、恰当的起诉时机。

其中,起诉时机从被诉行政行为的成熟程度方面对审理范围进行限制,受案范围针对于被起诉行政行为自身的可诉性,而适格的起诉资格则是从主体因素进行限制。

判断起诉人是否适格的重要标准就是起诉人对于诉讼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即法院通过“诉的利益”来保证起诉人与案件审理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程序法中,诉的利益“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原告认为这种利益存在而做出主张)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去除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诸于法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及必要,这种利益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才得以产生”②]。

因此,诉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起诉时的自我主张,至于该利益能否得到认可,则取决于审判机关的判断。

对于诉的利益审查愈严、限制愈多,当事人所主张的利益被认可的范围就愈小,滥用诉权的现象就能被很好地避免,行政效率便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与之相反,对诉的利益审查愈宽、限制愈少,则逾多的主张可能被纳入审判程序,当事人的诉权则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得到实现。

所以行政诉讼中对诉的利益的审查,旨在明确何种私权利可以对公权力的行使提出质疑,进而避免无意义的诉讼阻碍行政效率的实现。

由于诉讼途径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权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诉权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济所必需的程序权,所以对诉的利益的界定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这一主导思想在行政诉讼起诉资格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独立的程序价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享有适格的诉的利益,意味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有启动司法程序进行救济的必要。

虽然诉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不可分,但从性质上讲,诉的利益仍然是程序性的诉讼要件。

一方面,行政诉权的性质就是程序权,行政诉权的行使以起诉权为重点,以获得公正审判为理想结果,其内涵当中并不包含胜诉权。

原告能否胜诉,取决于实体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从程序法的意义而言,当事人只要认为其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不需要证明实质损害的发生,换句话说,实质损害发生与否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起诉资格,它只对当事人最终能否胜诉有影响。

进一步来讲,当事人享有起诉资格,也仅仅是得到司法救济的机会,其是否享有最终的胜诉权,则要依据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经过严密的庭审程序,考察起诉人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要件之后才能确定。

因此,查明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判定原被告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都是审判阶段的职能,不应当在案件受理前以审查诉的利益的名义,对原告的实体权利做出判断,从而剥夺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

总之,诉的利益是行政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诉讼启动的程序性要件,承认诉的利益独立的程序价值,是对当事人自主性和主体性的尊重。

二、“诉的利益”的界定(一)影响“诉的利益”界定的因素1、权益保护范围的变化传统的行政法理论产生于自由经济时期,在市场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社会管理模式下,人们所追求的自由是一种消极的自由,即“从何处得到自由”,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是“当政府权力的行使仅限制在保护生命、自由、财产时,公民就名副其实地自由了。

”③]此时,政府的职责就是严格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公民的自由提供保障,其作用无非是一部机器中的“传送带”,立法机关制造出法律,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中加以运用,如果出现问题就送到司法机关去解决。

到了19世纪后期,市场在社会管理中的无力表现尽显无遗,社会矛盾激化,人们需要政府积极行动起来,并且开始追求一种积极自由,即“向……延伸自由”,人们转而相信“个体能够在政府的帮助下实现他们的最大潜能”。

④]顺应这一趋势,政府的事务已经远远超出了原有的司法、警察和战争防御的范围,逐渐延伸到包括公共教育、交通、医疗、邮政等在内的社会服务领域。

伴随着政府职能由“公共权力”向“公共服务”的转变,法律保护的范围相应的产生了变化,并对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的界定产生重大的影响。

(1)从“自然权利”到“社会权利”的扩大在古典自然法学“天赋人权”的理念中,生命、财产、自由是个人权利的核心。

在以行使“公权力”为特征的传统行政模式中,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着重于“自然权利”,即人的生存权,是一种较为低层次的权利保护,政府在维护公共秩序的过程中只要不主动侵犯私权利,即是安全的。

但是当社会发展到政府不仅要保证公民的生存,还要使其生活得更好的时候,公民权利的范围扩展到了更高层次的“社会权利”。

公共事业的提供和社会福利的保障成为了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民享受这些服务的权利,就业权、环境权等新型权利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法律对于权利的保障已经不限于人的自然属性,转而强调为个人充分发展物质、智力和精神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这意味着承载着权利救济功能的诉讼制度必须与之相适应,因此,调整诉的利益的范围,将社会权利的保护融入诉的利益的范围,是落实上述权利的具体体现。

(2)从“法定权利”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扩大由于早期行政行为的作用范围有限,当时与之相应的传统行政诉讼理论认为,“法院的功能在于遏制,司法审查的指向在于把行政机关禁锢于国会所颁发的指令范围之内”。

⑤]因而法院受理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很有限,起诉人只有在行政行为侵害其“法定权利”,也即该权利受到宪法或法律明文保护的情况下,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随后政府角色的转变,对传统行政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

一方面,在行政行为已经“无孔不入”的情形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接触范围扩大,对公民利益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在给付行政的理念下,越来越多的政府行为不再是针对具体相对人做出,而是提供给社会大众。

“法定权利”标准将大量的相关利益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已经显得不合时宜。

此时的行政诉讼进入了“法律保护的利益”时代,对于消费者、竞争者等行政行为直接相对人之外的相关利益人的保护得到了理论与实践的认可。

这种变化使得行政诉讼中有关诉的利益的界定标准从传统的“法定权利”扩大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协调行政诉讼的功能之一,就是控制行政违法行为,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因此在奉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国家,行政诉讼向来被当作司法权制衡行政权的主要形式,是保障三权平衡制约的重要一环。

但是由于权力制衡具有显著的相互性这一特点,因此每项国家权力都不得不为避免自己遭到其他权力的责难而谨慎行使自己的制约权,司法机关也不例外。

一方面,行政诉讼不仅成本高昂,而且必然造成行政行为的延迟与不确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与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对效率和信赖的追求相矛盾,倘若对诉的利益不加限制,则当事人很可能仅仅因为情绪上的不满而对与自己没有利益牵涉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这不仅是对诉权的滥用,更会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的后果。

因此,通过运用诉的利益作为判断权衡的技术手段,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涉限定于必要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另一方面,如果对原告诉的利益审查过严,拒绝相关人的起诉,那么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它意味着政府的非法行为可能无法受到挑战,意味着公共行政的标准可能无法得以维持,也意味着法律原则不能发展”⑥]。

因此,合理界定诉的利益关系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平衡与协调,是司法机关理智运用审判权的体现。

3、司法救济的必要性人们之所以为诉讼程序的启动设置“诉的利益”这样一道门槛,是因为“只具有法律关系还不足以顺利地提起诉讼,为了起诉就必须使具体关系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诉讼权利被要求达到需要运用判断解决的程度”⑦]。

这种状态在行政诉讼领域中体现为,原告不仅要证明其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该利益还必须具有予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所谓必要性,主要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当事人的请求必须能够适用法律解决,现实社会中总有一些事项是不适合由法律解决的。

例如纯粹的政治性行为,国防、外交、经济政策、宣布战争等行为都被视为当今政治生活中的敏感领域,与国家的安全稳定息息相关,“从社会的保卫和防御的角度来看,它们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他们不应该被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⑧]。

又例如某些专业行为,主要是艺术性或学术性评定行为,行政机关因其办事机构的性质,可以在很多专业领域运用专业资源进行决策,法院因为不具备这样的资质而不能取代行政机关做决定。

对于这些被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的行为,只能在行政系统内部寻求救济,而不享有诉的利益。

二是穷尽行政救济,即行政相对人在寻求救济时,首先必须利用行政内部的救济手段,在行政救济不能达到理想效果的情况下,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法律做如此规定,是因为所有救济途径构成的体系可以形成一个金字塔结构,行政诉讼因为其保障最为有力,成本也最为高昂,因而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位置。

行政救济优先,不仅有利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改进,也为最终的行政诉讼中法院调查事实、搜集证据减轻了负担,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更有效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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