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
反洗钱处罚依据
(一)检查依据1、《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
3、《反洗钱法》(二)处罚依据1、《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反洗钱法》简介
(四)反洗钱调查:预防洗钱的必要措施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 享有调查权的主体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调查的对象是金融机构; 调查措施包括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及临 时冻结资金账户; 对调查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调查人员不少于 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
(四)反洗钱调查:预防洗钱的必要措施
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程度,充分反映 了其对预防和控制洗钱活动的内部控制程序的实施力度。
(三)核心主体: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 机构
4、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 信息保存一定期限的的制度。 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 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 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 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 审判提供证据。 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至少 保存5年。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
(六)法律责任: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 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制裁, 必须根据法律实施,无处分权的单位不得行使。 ① 对单位的处罚: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和罚款处罚。 对于罚款的处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最低二十万 元,最高五百万元。 ② 对个人的处罚: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 行业工作以及罚款。罚款数额最低一万元,最高五 十万元。
(四)反洗钱调查:预防洗钱的必要措施
反洗钱行政调查是指在刑事侦查程序前,由有权机 关依法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予以核实和查证的一 种具体行政行为及强制措施。
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 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 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 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 为了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 题,因此,反洗钱法设臵了刑事侦查程序前的反洗钱行 政调查程序。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第五条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六大新变化《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解读
六大新变化《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解读前言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称《反洗钱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央行发布《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背景:我国反洗钱认识提升经历过“三级跳”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是时隔15年之后我国第一次对于相关的法律作出修订,修改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六个方面:一、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的概念和任务变化内容:反洗钱范围有所扩大,明确反洗钱不仅包括预防洗钱犯罪,还包括遏制洗钱相关违法活动。
相关解读:相关专家指出,从《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第二条所列出的定义来看,反洗钱的范围已经扩张至所有犯罪,且明确提出“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也适用该法。
如果对比现行《反洗钱法》可以看到,此前反洗钱定义中仅列举了七类洗钱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则指出,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等共同构成了我国洗钱犯罪体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
相关专家分析,基于“行刑衔接”等原因,新规定不再具体列举上游犯罪类型,而直接明确了反洗钱定义,并强调反洗钱不仅包括预防洗钱犯罪,还包括遏制洗钱相关违法活动。
二、对接国际反洗钱框架变化内容:确定国内认可的高风险地区和国家,高亮“反洗钱合规体系”。
相关解读:相关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对接了国际标准。
本次修法后,很多规定和框架均与国际接轨。
本次《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规定,中国将会指定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目前国内金融机构认可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FATF、EAG、APG等国际反洗钱组织指定的国家和地区,并要求中国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反洗钱法
案件3:
冒名开户将赃款变成合法化
2004年3月2日,两名客户到建行申请 开户并存入200万元现金,工作人员未按规 定要求存款人提供身份证核对,违规开立 结算帐户。3月8日,检察院对该帐户进行 查询和冻结,后经证实,该200万元为贪污 款。因建行无履行实名开户及可疑报告制 度,被处以50万的行政处罚。
涉及的可疑交易类型
80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 分散转出;
80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 收付明显不符;
810、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短期内累计100万以上现 金收付;
8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 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 金支付。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 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
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
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
大额现金支取的有关规定
个人:
单笔或累计5万元(含)以上,出示取款人和存款人身份证件; 单笔或当日累计50万元要报人行备案,除定期存款外,一次性 支取20万(含)以上,至少提前1天预约。
单位:
单笔或累计10万元(含)以上(工资、农副产品除外)支取时, 需填写大额现金审批表。凡单位大额支付需报人民银行备案。
涉及的可疑交易类型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 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 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
《国际反洗钱法》
《国际反洗钱法》国际反洗钱法》:一、主要国际组织的反洗钱措施主要国际组织的反洗钱措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40+8建议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反洗钱国际标准,是反洗钱领域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标准。
(一)《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FATF的《40条建议》最初发布于1990年4月,1996年经过修改,2003年6月20日通过了新的修订稿。
《40条建议》为全球的反洗钱制度设计了基本框架,规定了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内容涉及刑事司法系统、执法部门、金融系统和监管当局等反洗钱工作的各个领域。
《40条建议》尽管不是强制性文件,但已得到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的支持,很多国家也做出政治承诺执行《40条建议》以打击洗钱。
因此,《40条建议》是反洗钱领域的基本纲领。
FATF同时为执行《40条建议》提供一系列解释性文件。
* 40条建议主要包含以下基本义务:将洗钱犯罪定为刑事犯罪,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尽可能的广泛(建议第4条),并制定将犯罪收益查封和冻结的法律(建议第7条);* 金融机构及特定的非金融机构有了解客户,包括实际受益人,以及保存记录的义务(建议第10条-12条);* 要求金融机构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建议第15条),并实施一系列内部控制措施(建议第19条);* 建立对金融机构充分控制和监督的系统(建议第26条-29条);* 签署反洗钱国际条约,通过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间反洗钱领域各个层次的合作有效开展(建议第32条-40条)。
(二)反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9.11事件后,2001年10月29日-30日,FATF在华盛顿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了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并在随后出台了一系列对8条特别建议的解释性文件。
与40条建议相似,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支持,成为打击恐怖融资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签署和执行联合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文件。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最新【全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讲解反洗钱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中国政府为应对日益严峻的洗钱问题而颁布的一项法律。
本文将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包括法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反洗钱的概念。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转化为合法财产的过程。
洗钱活动不仅对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也对社会经济发展构成威胁。
面对国际洗钱犯罪的日益复杂和严重性增加,各国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反洗钱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通过,并于次年正式实施。
这是中国国内立法层面针对洗钱活动的重要举措。
该法的制定旨在防范洗钱风险,促进金融安全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共有六章,包括了48条具体内容。
其中,第一章明确了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主要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真实身份识别,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和制度机制。
第三章规定反洗钱的预防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内部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加强内部监管和审查。
此外,还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第四章则强调了洗钱犯罪的追查和打击。
法律规定了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和追查办法,并对不同类型的洗钱犯罪进行了区分和界定。
此外,对于违法行为者,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是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人和责任追究方式。
此外,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和配合义务。
最后一章是法律的附则。
这一章对于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可能出现的变更情况做了规定,并对法律的效力问题做出了明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该法的出台为国内金融领域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加强了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该法的实施,中国金融系统对于洗钱风险的防范和监管能力得到了显著增强。
反洗钱法的实施不仅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反洗钱处罚依据
反洗钱处罚依据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一)检查依据1、《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
3、《反洗钱法》(二)处罚依据1、《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反洗钱法可疑交易标准
反洗钱法可疑交易标准反洗钱法是为了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其核心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有效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
可疑交易标准是指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中应当关注的交易特征和行为模式,通过识别这些特征和模式,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从而履行反洗钱的法律义务。
首先,可疑交易标准包括与客户身份不符的交易。
这类交易可能表现为客户进行大额交易,但与其身份、职业或收入明显不符合,或者客户频繁进行小额交易,但其总额远远超出了其合理收入范围。
金融机构应当对这类交易进行更加严格的监测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可疑交易标准还包括与交易对手不符的交易。
这类交易可能表现为客户与不正当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比如与被列入制裁名单的个人或机构进行交易,或者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个人或机构进行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对这类交易进行特别关注,确保交易对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另外,可疑交易标准还包括与交易性质不符的交易。
这类交易可能表现为客户进行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或财务状况明显不符的交易,或者客户进行与其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符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对这类交易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此外,可疑交易标准还包括与交易方式不符的交易。
这类交易可能表现为客户使用不寻常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比如频繁变换交易对手、频繁变换交易账户、频繁变换交易地点等。
金融机构应当对这类交易进行更加细致的监测和分析,确保交易方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可疑交易标准还包括与客户行为不符的交易。
这类交易可能表现为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异常行为,比如拒绝提供合法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资料、拒绝配合调查等。
金融机构应当对这类交易进行及时处置,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定,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只有通过严格的可疑交易标准,金融机构才能更好地发现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和措施来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合法化的行为,这些资金可能来自于恐怖主义、贩毒、诈骗等非法活动。
随着国际金融合作的深入发展和全球金融体系的日益复杂化,各国纷纷制定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应对洗钱风险。
本文将对当前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进行汇总概述。
一、国际反洗钱法律法规1.《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法》(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ct)是一个国际组织间协商的框架条约,旨在加强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和合作。
2.《洗钱和恐怖融资防止手册》(Manual on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Prevention)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多个国际组织联合发布的反洗钱指导手册,为各国制定和改进反洗钱政策提供了指导。
二、美国反洗钱法律法规1.《美国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是美国的核心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可疑交易,并配合政府机构进行调查和追踪。
2.《激进洗钱手册》(Radicalization Lamination Manual)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发布的一份针对激进恐怖主义洗钱行为的指导手册,旨在协助金融机构识别和防范激进恐怖主义的洗钱风险。
三、欧盟反洗钱法律法规1.《欧盟反洗钱指令》(EU Anti-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是欧洲联盟针对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的重要法规,要求成员国采取一系列的反洗钱措施,并设立中央反洗钱机构。
2.《欧洲反洗钱委员会简报》(Egmont Group Briefing)由欧洲反洗钱委员会发布,致力于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以提高整体的反洗钱效力。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第一章:引言1.1 反洗钱的定义1.2 反洗钱的重要性1.3 本的目的和范围第二章:国际反洗钱法律法规2.1 国际组织对反洗钱的要求2.2 主要国际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概述2.3 与国际合作的相关机制第三章:国内反洗钱法律法规3.1 反洗钱相关的宪法和基本法规3.2 反洗钱法律的体系结构3.3 反洗钱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第四章:反洗钱制度的建立与执行4.1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4.2 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4.3 反洗钱监测和报告的流程和要求4.4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制裁第五章:反洗钱措施的合规要求5.1 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要求5.2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要求5.3 推行反洗钱培训和教育的要求5.4 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要求第六章:反洗钱技术与创新6.1 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反洗钱6.2 区块链技术在反洗钱中的应用6.3 和大数据分析在反洗钱中的应用第七章:反洗钱风险管理7.1 反洗钱风险评估的重要性7.2 高风险行业和地区的识别7.3 反洗钱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第八章:反洗钱的监督与评估8.1 反洗钱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8.2 国际反洗钱评估的标准和方法8.3 国内反洗钱评估的标准和方法第九章:反洗钱的未来趋势9.1 技术和创新对反洗钱的影响9.2 地缘政治对反洗钱的影响9.3 反洗钱国际标准的发展趋势第十章:总结与展望10.1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再强调10.2 未来反洗钱工作的展望10.3 建立整体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的必要性扩展内容: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国际反洗钱法律法规全文- 附件2:国内反洗钱法律法规全文- 附件3:反洗钱监管机构职责清单- 附件4:反洗钱监测和报告流程图示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AML):指防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资金进入正常经济活动领域,干扰正常金融秩序,达到追踪、调查和制裁非法资金来源的目的。
反洗钱培训课件《反洗钱法
目录
• 反洗钱法概述 •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 反洗钱法在金融机构的实践 • 反洗钱法在非金融机构的实践
目录
• 反洗钱法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领域的 实践
• 反洗钱法在跨国合作中的实践
01
反洗钱法概述
反洗钱法的定义与目的
01
02
定义
目的
反洗钱法是指针对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身份验证措施和交易限制,以 提高对高风险客户的监控力度。
持续监控客户交易活动
对客户的交易活动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防止 不法分子利用非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强化对高风险客户的监管
对高风险客户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如增加身份验证措施、限 制交易金额等,以降低洗钱风险。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报告流程和责 任分工制度,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准 确性。
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立即 向监管部门报告,配合监管部门进行 调查和处理。
04
反洗钱法在非金融机构的 实践
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01
确保非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对客户进行充分身份验证,防止
不法分子利用非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02
要求非金融机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
便及时发现和打击洗钱行为。
建立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制度
03
定期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和评估,及
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非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与风险分类管理
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解读宣讲(提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 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 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续)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主管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 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 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 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 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知识:什么是反洗钱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反洗钱法反洗钱法,简称AML(Anti-Money Laundering),是指针对洗钱行为制定的法律和监管机制。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转移或掩盖成合法资金的行为,通常是为了逃避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追溯和打击。
洗钱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危害严重,因此各国普遍制定了反洗钱法以加强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
反洗钱法从初步工作到国际合作反洗钱法是一个相对比较年轻的法律法规,现代反洗钱法的开端可以追溯到1970年代美国对反恐和毒品犯罪的打击行动。
在此基础上,全球范围的反洗钱法开始逐渐形成。
反洗钱法的初步工作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89年开展的,IMF制定了《反洗钱指导原则》,挑选出36个需要立即采取反洗钱政策的国家,建立了反洗钱政策框架。
1990年代,联合国发表了《单独和合理的制裁措施领导原则》和《联合国毒品公约》,其审查国家制裁措施的能力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千年以来,反洗钱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国际反洗钱立法逐渐趋于完善。
2000年,联合国颁布了《罪犯资金隐藏规避法案》。
2001年,联合国安理会发表了反洗钱决议,重申了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之间的联系,并建议各国采取措施加强反洗钱工作。
此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了反洗钱法规,对实体和非实体领域实施监管。
反洗钱法的目标是什么?反洗钱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金融系统和其他受监管行业的合法机构不受洗钱行为的侵害,并打击激励和帮助洗钱活动的违法行为。
通过反洗钱法的监管,可以更好地保护监管机构和公众对金融和合规的信心,促进经济繁荣和稳定。
具体来说,反洗钱法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防止洗钱行为:严格监管和控制潜在的洗钱风险,鼓励企业识别和通报可疑交易。
2.查找洗钱行为:及时发现和发现可疑交易,评估交易风险,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制裁洗钱行为:通过加强统一的处罚机制,惩罚犯罪行为和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以及国际协调机制。
中国反洗钱法律规定概要
第七章 附则(34—37条,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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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了制定反洗钱法的目的:
相关链接:
《反洗钱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 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特制订本法。
预防洗钱活动:以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交易 疑报告制度为核心的预防性反洗钱措施
维护金融秩序: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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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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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遏制洗钱犯 罪和相关犯罪:
提出了反洗钱的法定概念
相关链接:
《反洗钱法》第二条: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 式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
三、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法的基本框架。《反洗钱法》共七章37条:
第一章 总则(1—7条,共7条)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8—14条,共7条)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15--22条,共8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23—26条,共4条)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27—29条,共3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30—33条,共4条)
中国反洗钱法律规定概要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 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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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览
一、中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 二、制定《反洗钱法》的历史背景和主要意义 三、《反洗钱法》的基本内容 四、如何更好的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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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
反洗钱法律
反洗钱处分依据
(一)检查依据1、《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
3、《反洗钱法》(二)处罚依据1、《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国际反洗钱法》
《国际反洗钱法》国际反洗钱法》:一、主要国际组织的反洗钱措施主要国际组织的反洗钱措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40+8建议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反洗钱国际标准,是反洗钱领域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标准。
(一)《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FATF的《40条建议》最初发布于1990年4月,1996年经过修改,2003年6月20日通过了新的修订稿。
《40条建议》为全球的反洗钱制度设计了基本框架,规定了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内容涉及刑事司法系统、执法部门、金融系统和监管当局等反洗钱工作的各个领域。
《40条建议》尽管不是强制性文件,但已得到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的支持,很多国家也做出政治承诺执行《40条建议》以打击洗钱。
因此,《40条建议》是反洗钱领域的基本纲领。
FATF同时为执行《40条建议》提供一系列解释性文件。
* 40条建议主要包含以下基本义务:将洗钱犯罪定为刑事犯罪,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尽可能的广泛(建议第4条),并制定将犯罪收益查封和冻结的法律(建议第7条);* 金融机构及特定的非金融机构有了解客户,包括实际受益人,以及保存记录的义务(建议第10条-12条);* 要求金融机构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建议第15条),并实施一系列内部控制措施(建议第19条);* 建立对金融机构充分控制和监督的系统(建议第26条-29条);* 签署反洗钱国际条约,通过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间反洗钱领域各个层次的合作有效开展(建议第32条-40条)。
(二)反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9.11事件后,2001年10月29日-30日,FATF在华盛顿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了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并在随后出台了一系列对8条特别建议的解释性文件。
与40条建议相似,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支持,成为打击恐怖融资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签署和执行联合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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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量利用私人存折或借记卡存取现金, 存取现金的频率很高,数额较大;
3、囤积现金数额大。
二、网点员工如何从事反洗钱工作
(一)“了解客户”制度——身份实名制 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
4、偷税罪
单位或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税款;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违反国家增值税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 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单位或个人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6、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 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行为。
大额现金支取的有关规定
个人:
单笔或累计5万元(含)以上,出示取款人和存款人身份证件; 单笔或当日累计50万元要报人行备案,除定期存款外,一次性 支取20万(含)以上,至少提前1天预约。
单位:
单笔或累计10万元(含)以上(工资、农副产品除外)支取时, 需填写大额现金审批表。凡单位大额支付需报人民银行备案。
案例1:
成克杰如何将受贿犯罪所得4109万元变 成合法化。
注册成立一间公司,将贿款转入这间 公司,伪造经营活动,做虚假帐目,缴纳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后再将资金转入 自己指定的帐户。
案例2:
某银行员工郑一如何将走私分子关二走 私收入变成合法化
郑一和关二私交不错,某日关二将走 私所得10万元要求郑一帮其以另一个人名 字存入该笔款项,郑一为拉存款答应其要 求,后关二被公安机关抓获,郑一以洗钱 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什么其他犯罪容易涉及洗钱活动:
1、贪污罪 2、赌博罪 3、逃汇套汇罪 4、偷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虚报资本罪
1、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逃汇套汇罪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在境外取得外汇应调回境内不调回的,或 不存入国家外汇指定银行,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案件3:
冒名开户将赃款变成合法化
2004年3月2日,两名客户到建行申请 开户并存入200万元现金,工作人员未按规 定要求存款人提供身份证核对,违规开立 结算帐户。3月8日,检察院对该帐户进行 查询和冻结,后经证实,该200万元为贪污 款。因建行无履行实名开户及可疑报告制 度,被处以50万的行政处罚。
应当根据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 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 (二)保存记录制度。
1、帐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三)保密的制度。 《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 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 其他工作人员。”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当金融机构发现单笔交易或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 过规定金额,或认为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 都要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 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 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 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第三章 第二节 反洗钱法律制度
洗钱的来历
洗钱的原意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黑手党金 融专家买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家洗 衣店,他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 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钱财加入其中,再向 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应缴的税 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钱财就成了他 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如何将犯罪的收入变成合法化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
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 一、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
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二、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
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三、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
瞒不法钱财。
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 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一、什么叫洗钱
洗钱,是指将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 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 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将犯罪收入变成合法收入
《反洗钱法》规定的洗钱罪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其他犯罪
反洗钱:不能将犯罪收入变成合法收入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 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 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 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 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 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 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案件4:
通过“地下钱庄”将犯罪收入变合法 化
某农行行长王一经人介绍认识李二(专门 从事地下钱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李二 称无带身份证,并指出办理超过20万元的 现金存款手续很麻烦,希望能帮他多开几 个帐户。王一为吸存款,于是用自己的身 份证为李二开立3个结算帐户,从05年6月 30日至05年8月26日,李二利用这3帐户从 事“地下钱庄”活动,累计收付发生额376 万元人民币。后两人都被公安机关抓获
单笔或当日累计100万(含)以上支取报人民银行审批。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1、单位之间100万元(含)以上转帐; 2、个人与个人或单位20万元(含)以上转帐; 3、20万元(含)以上现金收付; 4、个人与个人或单位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
跨境交易;
凡发生以上交易都要报人民银行。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凡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冻结的帐户都是重 点考虑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