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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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事故发生呈现由高危行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蔓延趋势,直接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案件移交制度

案件移交制度

案件移交制度篇一: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林业系统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服务案件查办,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省、市、县纪委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线索的收集。

案件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日常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二是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其三是上级部门交办。

案件线索的来源、基本情况、获取时间、案件线索发现(接获)者等等,要通过格式化的收集,为案件线索的进一步判别和排查提供原始的信息和依据,防止线索残缺和灭失。

第三条案件线索的报批。

案件线索格式化收集记载后,由局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局长审批。

第四条案件线索的排查。

经报批的案件线索,由局纪委牵头组织实施初查。

第五条案件线索的处置和移送。

经过初查的案件线索,如在局纪委处置权限内,则由局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长审批;如需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由局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后报请局长审签;如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需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条林业系统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移送在局党委和局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篇二: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麻柳镇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为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药品的行为,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规范办案,及时准确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案件的移送制度。

一、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检查监管单位)在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各监管单位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由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安全生产案件移交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案件移交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案件移交制度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2)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

二、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意义(1)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气。

(3)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移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函

关于移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函

关于移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函尊敬的XX单位:[接收单位名称]我单位在近期对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向您单位进行汇报,并请求将本案移交您单位进行进一步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事故发生时间]的安全生产事故,地点位于[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导致[伤亡人数]人受伤,[死亡人数]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经济损失金额]。

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涉及[事故原因简述],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过程及结果我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救援和事故调查。

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技术分析等手段,初步认定事故原因,并发现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

我单位已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收集和固定,形成了详细的调查报告。

三、移交原因及依据鉴于本案涉及的安全生产问题具有严重性、复杂性和专业性,且超出我单位的管辖范围,我单位认为将本案移交您单位进行进一步处理更为合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特此向您单位提出移交申请。

四、请求事项我单位请求您单位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单位将全力配合您单位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沟通,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我单位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希望您单位能够尽快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感谢您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此致敬礼![移送单位名称][移送单位印章][移送日期]注:本函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接收单位,一份留存移送单位备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摘要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其中,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制度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安全生产案件的定义和特点安全生产案件是指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各种事故、事件及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案件的特点是危害性大、影响面广、后果严重、追溯范围广,具有较高的社会群体性和公共性。

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原则安全生产案件涉及的部门众多,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必须建立相应的接收和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应遵循以下原则:•全程监管原则。

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应实施全程监管,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桥梁,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畅通。

•责任明确原则。

各部门在接收和移交安全生产案件时,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责任,确保案件处理及时、有效、规范。

•依法办案原则。

涉及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程序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接收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是指承担接收职责的部门收到相关安全生产案件的过程。

接收应实现以下几点要求:•接收领导到案。

由接收部门的领导接受,及时指导案件处理工作。

•立即反馈。

接收的部门要立即反馈情况,通知相应的处理部门,并按照规定将案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

•录入信息。

将案件信息及时录入到管理系统,实现监管全程的信息化。

移交安全生产案件的移交是指接收部门将案件转交相关处理法定部门的过程。

移交应实现以下几点要求:•移交有据。

移交前接收部门应对案件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应的文件,详细说明案件情况、处理意见、移交事宜等,并在移交的文件,注明移交时间、对象等要素。

•协作顺畅。

接收部门应和处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依照情况不断进行案件信息交流,处理进度及时会商。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3.29•【文号】应急〔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实现更为安全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则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完善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和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

创新执法模式,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转变工作作风、敢于动真碰硬,以高质量执法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二、坚持精准执法,着力提高执法质量(一)明确层级职责。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承担本级法定执法职责和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抽查检查以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统筹分析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企业规模、执法难度以及各层级执法能力水平等情况的基础上,明确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权限,确定各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部门负责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纷纷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察和执法。

为了确保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些大队建立了立案制度。

立案制度是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开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认定、补充调查、处罚和追责的基础。

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程序、立案要求、立案条件等。

下面,我将对立案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事先进行审查和认定的程序。

立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案件报告: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投诉或自行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及时进行案件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等。

2.案件调查: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根据案件报告,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调查过程中,应采集相关证据,了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3.案件认定: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完成案件调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案件进行认定。

认定结果应予以书面通知。

4.案件立案: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对认定为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立案登记,确立案件的追责对象和处理方式。

二、立案要求立案要求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应符合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

立案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遵循法律程序: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立案工作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确保立案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保证证据完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应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立案结论的准确性。

3.确保公正公平: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涉案单位和个人进行合理的处理。

4.追责到位: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立案工作中,应追责到位,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合法的处理,并确保其接受相应的处罚。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制度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制度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执法大队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七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头陈述。

第九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第十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x 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

第十一条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和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且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案件。

本制度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谎报、虚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县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是县应急管理局举报承办机构。

其中,接听“7957566”举报电话和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由县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负责。

安全生产举报也可拨打群众服务中心热线电话:7900000。

-1-第四条举报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

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

举报接受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属于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案件。

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接报人员接听举报电话时,应当规范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尽可能掌握举报人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并如实记录。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瞒报、谎报经办人员等信息;对于其他类型举报,应当注重询问违法事实、安全隐患部位、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有效线索等信息。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浮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赋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赋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像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允许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赋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者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工作,有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二)安全检查、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件。

(三)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及时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对安全生产违反案件进行调查,要如实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有关材料。

(五)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原则上,应当回避。

(六)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批信访件,检查发现的案件,要由主要领导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后进行调查处理。

(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或处罚,要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

(八)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九)安全生产违法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交出部分罚款的,由承办人员写出情况报告,报副局长批准,定期督促当事人补交余款。

(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写出结案报告,经局长批准结案。

将案件的材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十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姑息纵容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局领导研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公安机关和其他有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区安监局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案件移交规章制度

案件移交规章制度

案件移交规章制度
《案件移交规章制度》
案件移交规章制度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案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移交程序和要求。

案件移交规章制度的建立,确保了司法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案件的顺畅移交,保障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案件移交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移交条件:规定了案件移交的条件,比如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完备,是否具备移交的条件等。

2. 移交程序:具体规定了案件移交的程序和步骤,包括移交通知的形式、移交时限、移交材料的准备等。

3. 移交责任:明确了各部门在案件移交过程中的责任分工,确保了案件移交的顺利进行。

4. 移交要求:规定了案件移交的要求,比如移交材料的准确完整、移交文书的格式要求等。

案件移交规章制度的建立,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正。

只有建立规范的案件移交制度,才能确保司法机关内各部门间案件移交的有序进行,保障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案件移交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保障,也是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重视案件移交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

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1. 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的基本要求之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案件的追责和处理得以有效进行,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至关重要。

2.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的建立,以便将案件快速、高效地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 目的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案件的接收和移交流程,加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障案件的移交不受干扰、处理不失公正,最终实现对案件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4.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的原则4.1 公正性原则:确保案件的接收和移交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4.2 高效性原则:确保案件的接收和移交流程简单、高效,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4.3 配合性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推动案件的追责和处理工作。

5. 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的具体内容5.1 案件接收程序5.1.1 接收人员的确定:每个相关部门都应有专门负责接收安全生产案件的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案件接收能力和处理水平。

5.1.2 案件接收登记:案件接收人员应制作案件接收登记表,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性质、案件时间等,并签字确认。

5.2 案件移交程序5.2.1 移交要求的确定:接收部门(即主管部门)应向责任部门发出移交通知,明确移交的要求和要求的时间节点。

5.2.2 案件材料的整理:责任部门应按照接收部门的要求,将案件相关材料整理齐全,并准备好移交材料清单。

5.2.3 案件移交的手续办理:接收部门应确认案件的移交清单,并签字确认,同时将案件材料妥善保管。

5.3 案件的处理流程5.3.1 案件核查:接收部门应对接收到的案件进行核查,确定案件的性质、主要责任人等基本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制度一、概述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档案的管理,提高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指行政程序本身的记录以及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所有文件,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条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工作。

二、档案资料整理原则第五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和一般以上事故处罚案件,原则上应当实行一案二卷(正体积、辅助音量)一号。

依法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辅助音量。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故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处理。

第六条文件编目顺序,应遵循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执法阶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则:1.证据和密切相关材料的时间顺序。

2.实体决定在前,程序决定在后;批复件在前,请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结论件在前,依据件在后;法律文书在前,其他证据材料和相关材料稍后提供。

3.同一案件中不同的行政执法对象,法人文书材料在前,个人文书材料在后。

4.同一案件的行政处罚对象相同,处罚重的在前,处罚轻的在后。

5.随附图纸或附表的文件和材料顺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图或附表在后。

6.事故案卷中,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附事故调查报告)排在结论性文书之前,其他事故调查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作为证据材料。

三、外壳材料顺序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制作行政处罚档案的顺序为::(一)箱盖;(二)在卷目录中;(三)行政(当场)处罚决定;(四)交货收据;(五)备案审批表;(六)收到行政罚款;(七)结账审批表;(八)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记录和相关证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1209)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120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事故发生呈现由高危行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蔓延趋势,直接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龙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龙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的规定,认为在《龙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基础上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可以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具有《龙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一)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由局分管领导、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领导、案件经办人员组成。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办人员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应首先交大队长审核;大队长审核后认为案件具有四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并且证据材料充分的,应当由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研究;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经研究后认为需要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形成书面意见后交由经办人员具体办理;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经研究后认为可以不予处罚或从重处罚及30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应上报安监局案件审查处理委员会审批。

(二)龙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查处理委员会(简称“案审委”)由局领导、综合科长、安监科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长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小组上报的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及30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进行审核。

“案审委”经研究后形成书面决定后交由案件经办人员具体办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小组和“案审委”应设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登记簿》,对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小组和“案审委”所讨论的案件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流程,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合法、及时,本单位特制定本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

本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公司内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案件。

一、接收流程1.案件接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被告原因应当详细记录在案件材料中,包括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单位、工作职位等基本信息。

3.案件接收人应当于收到案件材料后三天内完成案件受理手续。

4.已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5.接收人应当在接收案件时,对案件材料逐一核对,以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与准确。

如果发现案件材料不全或有疑点时,应及时向交接人反馈。

6.对于承担立案职责的案件,责任人应当对接收的案件材料仔细评估,并及时询问案情,了解案情的诉求和调查需要。

二、移交流程1.将案件移交给相关处理机关的具体流程,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状况及情况的危急程度而有所区别。

2.有关机关接到移交的案件,应当于移交日,对案件材料及接下来的工作做出正确的决策,并确保案件移交的工作做到安全、快捷及完整。

3.移交机关应当在接收到案件材料后及时进行评估和自己的权利义务评估,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和公平。

4.各处理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作,推进案件的办理,尽可能让案件得到快速、准确地实际处理。

5.交接人应当在查到的案件材料中将相关信息填写清楚,同时停止案件的其他操作,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6.接收者应当对移交的案件材料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交接人反馈移交处理结果。

本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自出台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果有新的制度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者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以确保规范良好的执行。

同时,我们希望每位职工意识到安全生产案件的防范和处理应当是每个人的责任,通过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学习,共同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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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工作,有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
(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二)安全检查、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件。

(三)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及时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对安全生产违反案件进行调查,要如实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有关材料。

(五)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原则上,应当回避。

(六)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批信访件,检查发现的案件,要由主要领导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后进行调查处理。

(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或处罚,要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

(八)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九)安全生产违法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交出部分罚款的,由承办人员写出情况报告,报副局长批准,定期督促当事人补交余款。

(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写出结案报告,经局长批准结案。

将案件的材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十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姑息纵容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局领导研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公安机关和其他有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区安监局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三)区安监局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起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区安监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其中,对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国家安全机关。

(四)需移送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由局办案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六)区安监局向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书;
2、案件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6、其他有关涉嫌犯罪(违法)的材料。

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面交接并妥善保管移送收
据,并请受移送机关在回执上签字确认。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和有关材料目录抄送检察机关。

(七)区安监局对受移送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请复议。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八)区安监局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登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存档:
1、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月底前将当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

2、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存档。

3、向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或者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请复议或者建议立案监督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存档。

(九)对于移送的案件,区安监局办案机构应及时将受移送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结果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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