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农村“一事一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农村一事一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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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农村“一事一议”制度的几点思考农
村一事一议制度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农村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是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场深刻革命,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但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保持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与持续发展。(一)所谓“一事一议”是指对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与桥梁、村集体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或劳务,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财务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的农村公共产品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不仅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而且有利于严格贯彻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良性发展,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更有利于纠正乡村强迫命令,改进基层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一事一议”有利于实现公共产品决策的自主性。采取“一事一议”,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决策可以根据各自资源状况和可承受能力对自己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所处的生活环境
有利为条件,自主安排供给与需求,从而在体制上决定了供给与需求的一致性,而且还有利于保证农民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2、“一事一议”有利于堵绝“三乱”行为的发生。“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是加重农民负担,危及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单靠企图通过清理整顿、限制分摊项目等办法来控制农民负担水平,无异于“割韭菜”、“刮胡子”。采取“一事一议”,农民筹集资金数量标准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完全由农民自己当家做主。对未经讨论投票表决而任意向农民摊派、集资或收费,村民均有权拒绝缴纳,这样就从体制上彻底杜绝了“三乱”行为的发生。
3、“一事一议”有利于保证对公共资源使用过程的全程监督管理。目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农民负担的审计和监督管理上缺乏强制约束力,导致出钱的管不了事,花钱的说了算的现象,以至造成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低下,部分资源被侵占挪用、挥霍浪费或转移用于与农民利益无关的事项。而采取“一事一议”后,由于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的每一项资金都是专款专用,且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公布于众,从而进一步有效的实现了约束和监督。通过村民对公共资源过程的全程监督,既有利于村民委员会合理地行使权力,以促进农村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良性发展,更有利于农民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4、“一事一议”有利于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采取“一事一议”后,由于从事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预算到资金的筹集、从资金的使用到集体生产与公益事业项目完工后的决算,都充分发挥了广大村民的监督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当家人”,从而大
大调动了农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有效地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5、“一事一议”有利于加快乡镇基层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之所以农村基层机构臃肿,人员膨胀,人浮于事,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于乡镇政府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做保证,有获取资金来源渠道作后盾。而采取“一事一议”后,由于完全切断了农村基层组织收取额外资金的“源头”,造成乡镇政府自行支配财力下降,不仅大大缩小了农村基层组织增加人员的空间,而且这种机制还迫使乡镇基层政府加快机构改革的步伐,继而达到精简人员、压缩开支、提高效率的目的。(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在大幅度减轻的同时,作为税费改革配套措施的“一事一议”制度在执行中却遇到了许多问题,如果不能正视这些问题,将会危及税费改革的成果,其主要表现有“四难”:一是开会集中难。村级区域调整后,村域面积扩大,人口增多,一个村少则近千户三四千人,多则几千户上万人。加之受市场经济的冲击,许多农民都忙于挣钱,70%以上的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经商,且打工地点比较分散,难以顾及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同时,不少村民对村内公益事业缺乏必要的关心和参与热情,认为村内事情是村干部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召开村民大会难度非常大。即使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按每10-15户一名村民代表计算,开会人数也在百人之多,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安排都有难度。二是意见统一难。由于村民议事能力相对较低,有些村民在就发展公益事业表决时,采取实用主义、本位主义态度,直接受益、眼前受益、靠进自家或在本组的则同意,反之就反对。受
此影响,会议很难形成统一的意见,特别是几个村共用的道路、桥梁、涵闸等公益设施,极易出现“众人老子没人抬”的局面。三是资金到位难。一些非办不可的公益事业,即使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大部分人同意通过了,但没有通过的一部分人,在筹资过程中迟迟不肯拿钱,出现“谁同意谁掏腰包”的情况。有的农民签字后也不交款,互相攀比,只要一户不交,就产生“羊群效应”,引发其它农户拒交“一事一议”款;
此外,有的村民代表也确实不能代表全体农民意愿,有的农民以对所议项目不清楚、未同意为由拒绝缴纳“一事一议”款,造成资金很难到位,给公益事业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四是规范操作难。“一事一议”是新事物,操作者主要靠当地的一些政策和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精神,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有的地方把计生投入、村聘教师待遇、五保户供养等不属于“一事一议”的收费项目列入议事范围,有的地方“一事一议”项目明显超过上限,有的村筹资前不张榜公布,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不征求群众意见,即使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也是走过场,没有按要求上报审批;
有的所筹资金不单独建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把“一事一议”款当作“小金库”,随意挪作他用,没有真正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兴办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出现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是情况复杂、缺乏制约手段、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的。从深层次看,是城乡“二元”结构已深入到财政、教育、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领域所造成的,是长期以来国家税收和财政
体制实行城市偏向和歧视“三农”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的结果。其原因主要有:1、历史遣留问题的制约。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收钱须“一事一议”,但有的地方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实施。如,某村几年前修路时计划造价十三万元,乡镇干部昼夜连续作战,才收了约六万元,公路修成了,那近二分之一户的六万元再也不交了,至今谁交了,谁未交是一笔糊涂帐。如今村内办公益事业再提"一事一议",过去交了钱的农户不仅反对,还要求退还过去交的钱,弄得村干部下不了台。2、财务不公开的制约。有的村历年来财务不公开,甚至不知何因负债累累,遇到"一事一议",村民要求清帐,干部怕引火烧身,不敢开展“一事一议”。如某村申请到一个土地开发指标,上级拨款八万元给打深井一眼加配套,村委会开了八万元收据给上级某部门,上级把钱拨到乡镇帐户是五万元,乡镇给村里是三万元,配套不够了,再"一事一议"收钱,农民提出八万元够了,某村干部说不清八万元怎么变成三万元,再也不敢议了。3、村民受益不均的制约。有些“一事一议”收的钱产生的效益,并不是平均给每户村民带来好处,有些将来受益或暂时不需受益的提出反对,争吵不休,通不过。如某村修渠道,有的户那里没有地,说不该收,有的户说你那地原来收三提五统时修的也是大家的钱。4、缺乏法律保障的制约。由于“一事一议”兴办公益事业属村民自治性质,村委会对拒不履行承诺的村民缺少制约手段,依法起诉没依据。所以不少村对所议定的项目,即使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签字后,筹款仍存在极大难度,村委会对不交款的村民也没有任何办法处理。5、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