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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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分类
第三章合同拟制的前提条件
第四章合同内容
第五章合同的拟制
第六章部门职责
第七章合同审批流程
第八章合同用章流程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及跟踪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第十一章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十二章合同归档管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是公司行为的重要表现,是公司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为明确管理重点,细化管理内容,规范集团内各类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行为,控制合同法律风险,监督合同实际履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不论该文件冠以“合同”、“合约”、“协议”、“意向书”之类的何等名称)。
第三条、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同管理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相关规定,使得公司的权益能够依法受到保护。
2、书面合同原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必须正式签署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金额在贰仟元以下且能即时结清的合同除外。
3、事前签订原则: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未签署合同即先行履行合同。
4、招标原则:凡符合公司招标条件的,需进行招标,具体程序按照《招标管理制度》实施,拟签订的合同正文及其补充协议,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投标单位需对其进行确认。
5、利益明晰原则:合同应清楚地界定、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杜绝模糊、歧义、推诿、扯皮的现象。
第二章合同分类
第四条、公司合同分类的原则以区分公司主要业务为原则,兼顾合同保管的方便。
第五条、建设工程类合同,包括测绘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建筑设计、室内装修设计、样板间设计等)、工程监理合同、工程造价
咨询合同等委托类合同、建筑、机电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环境、主体配套等施工类合同。
第六条、材料采购类合同,包括建筑材料、家具电器及公司固定资产采购等材料采购合同等。
第七条、依据合同标的金额、参考合同交易对象,工程、材料采购类合同
第八条、销售类合同,包括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房)及补充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等。
第九条、租赁类合同,包括认租协议、普通商铺租赁合同、餐饮类租赁合同、写字楼租赁合同、住宅租赁合同。按照该类合同是否具有重复使用性可分为批量性合同、个体性合同:
1、批量性合同:是指在销售及租赁前已确定可执行的单方价格,为重复
使用而在销售或租赁前预先拟订的合同范本。
2、个体性合同:是指在销售及租赁前未有价格或销售规划,在事件发生
时而单独拟订的合同。
第十条、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其他类合同,包括:
1、营运类合同:含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电梯广告、灯箱广告、
电信合作、车位租赁等各类收入合同;
2、开发类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拆迁补偿合同、项目
合作协议等;
3、法律事务类合同: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
4、广告类合同:房地产项目广告、物业广告、公司形象广告、短信、
宣传单设计、印刷、喷画制作宣传推广等合同;
5、财务类合同:借款、担保、抵押、保险、审计、评估等合同;
6、行政管理类合同:打印机租赁合同、注册地房屋租赁、文具、固定
资产采购、保洁服务协议、旅游合同等;
7、综合事务类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等合同。
8、人事管理类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协议、
招聘服务合同等。
9、物业管理类: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合同类。
第三章合同拟制的前提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材料类合同拟制前,按照标的金额大小确定是否实施招投标程序,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须按照公司《招标管理方法》组织招标,合理选择合作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
第十二条、营销批量性合同拟制的前提条件:需提交已批复的年度销售计划或项目销售计划、项目平面图、交楼标准,在开售前30天提交房管局最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的拟制时要统一以下关联合同的原则及衔接:
1、认购书、房管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2、租赁意向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备案合同;
第十三条、其他合同拟制的前提条件:按业务需要由我方拟制或由对方提供版本进行个性化修改。
第四章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及各条款填写要求: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及公司注册号码或个人身份证号;订立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签约对方主体资格,查验其营业执照(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审查代理人资格,评估对方履约能力及信用,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名称必须与合同签章一致。
2、标的;合同描述的标的的名称、地址需与政府项目的批准文件相符;
3、数量;合同的数量条款应清晰准确,数量的单位也应清晰,不得有异议;
4、质量;合同的质量条款应根据标的的种类和性质约定,明确约定标的的物理性能或化学成份、规格型号、款式等。质量的描述必须详细,特别是合
同有明确要求的,避免笼统地采用“按照国家某某规定执行的字眼”;
5、价款或者报酬;合同的付款条款不仅应约定付款期限,还应约定严格、周密的付款前提条件。若合同约定预付订金(备料款或预付款)的,原则上金额应控制在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下;合同约定支付定金的,则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价款的大小写应相符,并核查是否按照招标原合同确定的价格填写;
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合同履行的时间段、时间点及合同履行的地点,并落实操作的可行性,考虑与其他相关合同有无时间的冲突;付款的条件必须可以实现,且容易判断及操作,付款的时间必须明确并有利于公司的资金安排;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转让)的合同,应以公司或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将付款时间与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相结合,若对方履行义务时间较长,应尽量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
7、违约责任;违约条款需明确,处罚要量化,且要注意对损失的赔付要对等等;违约条款包括构成违约的条件、不构成违约的除外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
8、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必须从最有利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出发,合理、合法的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般应选择诉讼方式,约定诉讼的,应尽可能约定有利于公司的法院管辖——我司所在地法院、工程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等;
9、其他特殊需要规定的条款:合同要有生效条款,也要有失效的条款;
10、合同份数(最少三份,我方二份,对方一份)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性质与客观需要,合同内容还可以有保修、保密、验收、风险、权利归属等条款:合同中的保修条款必须包括有保修范围、保修措施、保修期限、保修金设定和使用、结算及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一)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有保修条款。
(二)涉及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的合同,应有保密条款和权利归属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