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高速铁路建设与运营组织模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高速铁路建设与运营组织模式
作者:郭大为转贴自:郭大为点击数:278
目前,国外已建成并投入运营或正在建设高速铁路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印度等。由于高速铁路建设与运营在资金运用、技术管理、调度指挥等方面与普通铁路不同,而且由于各国铁路的体制存在差异,所以在建设与运营管理上也不尽相同。按照建设与运营组织模式不同,可以划分为“建设与运营合一”(简称“建运合一”)和“建设与运营分离”(简称“建运分离”)两种模式。根据各国铁路建设、维护和产权经营组合形式的不同,在同一模式中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
1 “建运合一”模式
“建运合一”模式的特点如下。
(1)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组建项目法人。
(2)项目法人既负责高速铁路的筹资、建设及高速列车的采购,又负责线路维护、运营和还贷。
(3)对高速铁路的经营管理具有完整性。
由项目法人负责高速铁路的建设和运营有以下优点。
(1)能形成项目筹资、建设、运营、还贷等责任完整和科学的项目管理体制及机制,尤其是对建设成本产生预算硬约束。
(2)有利于采用统一的生产技术标准与更新标准,有利于保证高速铁路运输组织、设备配置、车底周转运用、线路维护的完整性,以及线路维护技术标准的统一性,确保满足运营的技术需要,有利于运输效率的提高。
“建运合—”模式存在以下缺点。
(1)如果没有政府大比例投资的有力支持,高速铁路项目法人对于建设和运营的巨额资金筹集有较大的难度。
(2)巨额的沉淀成本给法人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和经营风险。
韩国的高速铁路建设与运营采用的是“建运合一”模式。1992年,韩国建设公团开始了汉城—釜山的京釜高速铁路建设,高速铁路建设公团一直是以非BOT(Build—Operate-Transfer)形式负责高速铁路的筹资和建设,原计划也是由其自己负责运营。京釜高速铁路的基本路线是连接汉城和釜山,长度为412km,途经天安、大田、大邱、庆州。整个工程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在汉城-天安-大田-大邱间(281.6km)新建高速铁路专用线路,在大邱-釜山间对原有的京釜线铁路进行电气化改造,与高速铁路一并使用;第二阶段新建大邱-京州-釜山间的高速铁路专用路线,在2002年动工,计划到2010年完成整个工程。京釜高速铁路全程建设经费为18兆4358亿元(约合人民币1229亿元),其中第一阶段的建设经费计划为12兆7377亿元(约合人民币849亿元)。所需经费由政府提供45%(补助35%,借贷10%),其余55%由建设公团自筹(发行债券29%,海外贷款24%,民间资金2%)。
2 “建运分离”模式
“建运分离”模式是指由一个项目法人负责高速铁路的筹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转让或租赁给高速铁路运营公司,由高速铁路运营公司负责运营或同时负责高速铁路的维护。
“建运分离”模式的特点如下:
(1)高速铁路的建设与运营分属两个不同的法人。
(2)建设法人与运营法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
“建运分离”模式有以下主要优点。
(1)高速铁路的建设与运营分离,项目建设公司只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难度相对减小。
(2)高速铁路项目建设公司同时是具有非盈利性质的公益法人,具有双重属性。作为法人具有对建设成本控制的内在激励动力,同时公司不以盈利为目标,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的经营收入优先偿还建设贷款,若有富余可用于
其他高速铁路建设,有利于铁路高速化建设规划和发展。
(3)铁路运营公司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和市场情况,可以在决定是否承担巨额高速线路沉淀成本上具有充分的主动权,从而可减少公司的财务压力和经营风险。
“建运分离”模式的主要缺点如下。
(1)需要专门的完善法规做保障。
(2)由于建设和运营职能分属两个法人,而且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没有完善的协调机构和机制,可能会增加交易费用。
“建运分离”模式按照高速铁路运营公司是否负责高速铁路的维护,进一步细分为两类,即模式一和模式二。
2.1 “建运分离”模式一
“建运分离”模式一是高速铁路的运营公司同时负责高速铁路的维护,日本和法国的高速铁路运营公司属于这一类型。
(1)日本铁路。1959年开工,1964年投入商业运营的东海道(东京—新大阪)新干线全长515.4km,是世界上第一条时速超过200km的高速铁路。1970年5月日本《全国新干线铁路建设法》,制定了全国约5700km新干线的计划线路,并决定尽快建设2222km的线路。日本铁道建设公团是1964年2月通过《日本铁道建设公团法》规定的惟一能够从事高速铁路勘测、建设、出租或转让的特殊法人机构,是第三类铁路企业,只负责建设和产权经营,不负责具体的客货运输业务,只把建设完成的新干线租赁或转让给其他铁道企业,由其他铁道企业负责既有线和新干线的维护、管理和经营。确定租赁费、转让价格等有关事宜,需要征得运输大臣的批准。1987年日本铁路民营化后,日本政府确定了整备新干线的建设费用,按照公司、国家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原则,日本政府投入比例为50%左右,根据新干线公益性强弱的不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80%,20%或50%、50%的比例分担,不但增加了新干线建设的资本金比例,也为铁道建设公团的市场化运作打下了坚实的财务基础,促进了高速铁路建设,也带动了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2)法国铁路。法国的路网公司(RFF)是具有工商性质的国家公共机构,法铁公司(RNCF)担任了运输经营者和基础设施管理者的双重角色。高速铁路的建设、产权经营由路网公司负责,维护、管理、经营由法铁公司负责。
路网公司主要负责:①审核高速铁路项目的可行性,②筹集高速铁路建设资金,③对投资、预算、建设等方面进行决策,④监控工程质量、验收工程:⑤和各经济主体签订合同:⑥委托法铁公司经营管理,收取线路使用费。
法铁公司主要负责:①进行高速铁路方案的调研、设计工作:②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③拟定招投标书:④对建成的高速铁路进行维护、管理,收取维护管理费,③其他协助路网公司的工作。
路网公司和法铁公司之间是一种企业法人之间的商业合同关系。路网公司向法铁公司支付线路维护经营费用,法铁公司向路网公司支付线路使用费用,其差额部分由法铁公司向路网公司结算。截至1997年底,法国已经开工建设了6条高速铁路,总长度为1686km。
2.2 “建运分离”模式二
“建运分离”模式二是高速铁路的运营公司不负责高速铁路的维护,韩国、德国、意大利高速铁路的运营公司属于这一类型。
(1)韩国铁路。随着韩国铁路整体改革的推进,铁路(包括高速铁路)的建设、维护转由具有非盈利公益法人性质的铁路设施公团来承担,客货运输由铁道经营会社来承担。韩国铁路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为了确保与公路等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竞争力,把铁路划分为非竞争性的基础设施部门和竞争性的客货运经营部门,②对于铁路建设部门,要与公路、港口、机场等设施一样成为政府可投资的社会间接资本,首先设立非盈利公益法人——铁道设施公团,并由该设施公团来执行铁路设施的建设及维护业务,包括高速铁路的建设和维护,③对客货运经营部门首先要设立政府独资的企业——铁道经营会社,将其从国家机关划分出来,中远期则以铁路经营者的独立经营为基础实现客货分离,向民间转移铁道经营会社的股权,并允许民营企业进入铁路经营。
(2)德国铁路。20世纪90年代按照股份公司的组织模式创建了德国铁路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