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输液规范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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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输液规范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静脉输液规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患者安全,规范静脉输液操作,制定本规范安
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静脉输液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保
障患者的安全。
第四条静脉输液应当在电子病历系统中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静脉输液需要在合适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医疗机构应
提供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静脉输液管理制度,明确各类静脉
输液的管理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静脉输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静脉输液的分类和适应症;
(二)静脉输液的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三)输液液体的选择、配制和保存;
(四)输液设备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五)静脉输液操作的规范;
(六)静脉输液的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
(七)静脉输液记录的要求;
(八)静脉输液的质控要求。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专职静脉输液操作人员,经
过培训合格并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静脉输液操作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和培训。
第三章静脉输液的分类和适应症
第十条静脉输液根据输液液体的成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晶体溶液;
(二)胶体溶液;
(三)血液制品;
(四)药物溶液。
第十一条静脉输液的适应症包括临床液体和电解质代谢紊乱、休克、失血、脱水、营养不良等。
第十二条静脉输液液体的选用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生理状态、病史、实验室检查结果等进行合理选择。
第四章静脉输液的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静脉输液的禁忌症包括:
(一)对输液液体成分过敏的患者;
(二)心功能不全、肺水肿、循环衰竭等器质性心脏病患者;(三)各类肺炎、脑炎、风湿性关节炎等患者;
(四)静脉输液给药禁忌症。
第十四条静脉输液注意事项包括:
(一)静脉输液液体的速度要适中,不能太快或太慢;(二)药物给予时应严格按照医生或药剂师的嘱托进行;(三)输液设备的选择要合理,设备要清洁、无损;
(四)对于并发症和不良反应要及时处理。
第五章输液液体的选择、配制和保存
第十五条输液液体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药物成分应明确,药物能稳定、易于溶解;
(二)溶液渗透浓度要适中,不得过高或过低;
(三)液体不得含有有害物质。
第十六条输液液体的配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药物使用剂量、输液速度等要求,将药物挑选和配伍合理;
(二)配液时要严格按照药典的规定进行;
(三)谨防交叉感染,保证配液操作环境的清洁。
第十七条输液液体的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液体容器要密闭,材质要符合要求;
(二)保存条件要适宜,不得暴露在阳光下或高温环境中;(三)不同液体要分类保存,防止混淆。
第六章输液设备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第十八条输液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选择国家标准或符合要求的输液器材;(二)设备要清洁、无损、有效;
(三)配件要齐全,连接要紧密。
第十九条输液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二)使用时应遵守医疗机构设立的操作规范;(三)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输液设备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备损坏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二)定期进行设备检测、清洁和消毒;
(三)有关记录要做到真实、完整。
第七章静脉输液操作的规范
第二十一条静脉输液操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验收液体和设备;
(二)准备静脉输液所需的器械和用药;
(三)进行必要的消毒;
(四)确认标识;
(五)处理液体;
(六)选择适当的输液部位;
(七)固定输液器;
(八)进针;
(九)调节导管;
(十)注入药物;
(十一)调整输液速度;
(十二)监测患者病情反应。
第八章静脉输液的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静脉输液过程中应及时监测患者,包括生命体征、输液速度、输液部位等。
第二十三条静脉输液过程中如发生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液,并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静脉输液记录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静脉输液记录制度,记
录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静脉输液记录应包括:
(一)输液液体的名称、剂量、速度等详细信息;
(二)输液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三)输液器的类型和号码;
(四)输液地点和导管部位。
第十章静脉输液的质控要求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静脉输液质控体系,包
括质量保证、质量监测和质量评价。
第二十七条静脉输液质控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质量保证制度;
(二)进行质量监测;
(三)定期进行质量评价;
(四)制定质量改进措施。
第十一章加强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静脉输液规范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危机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明确操作要求和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修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后须经医疗机构批准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