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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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以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精神,结合各个时期党和政府重要工作,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风气好转,为振兴郑州,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和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党的基本路线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好形式。
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
要积极开展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凡是我市辖区经济独立核算,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行业系统和驻郑部队、军事院校、武警部队等均在创建文明单位之列。
二、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市里分四种类别规定,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七条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团结群众,锐意改革,锐意改革,廉洁奉公,思想作风好。
(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环境清洁、整齐、优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没有超计划生育和重大经济刑事犯罪案件,一般案件不超过公安部规定
的发案率。
(六)工作效率高,增产节约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好,在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第八条文明村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团结奋进,能带领群众改变面貌。
(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好。
经济效益逐年增长,能较好地完成国家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人均收入高于全市人均水平。
(三)思想政治工作好。
“四有”教育成绩突出。
有较好的科学教育、文化阵地和公共设施,群众性文体活动经常化;普及初等教育,小学校舍达到标准化;四十岁以下农民基本无文盲。
(四)社会风气好。
能移风易俗,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无聚众赌博,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
(五)优质服务信誉好。
村镇企业产品质量好,服务热情。
(六)村镇建设规划好,不乱占地;村容村貌整洁卫生,环境优美。
(七)遵纪守法执行政策好。
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村规民约行之有效,五好家庭,双文明户活动开展经常。
(八)拥军优属。
军民、工农关系好,对军烈属、孤寡老
人照顾好。
(九)计划生育好。
晚育率高,无计划外生育。
第九条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富有成效,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有长远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两个文明同步发展。
(二)“四职”教育成效显著,各主要“窗口”行业做到优质服务。
(三)城市建设规划合理。
市政管理措施得力,环境优美,做到硬化、绿化、净化、美化。
(四)社会公德教育深入,治安、经济秩序和人际关系良好,社会风气有明显好转。
(五)有较完善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其它公共设施,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开展经常。
(六)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规划、有措施,文明单位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单位建设成绩显著。
第十条文明系统标准
(一)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对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系统有规划,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四职”教育深入,清正廉洁,机关办事效率高,基层优质服务好,广大职工的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
提高。
(三)全系统单位驻地环境优美,实现硬化、净化、绿化、美化。
(四)全系统基层单位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文明服务;广大职工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业务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
第十一条各县、区、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根裾上述标准,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含村镇、系统)分省、市、县区三级。
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组织命名;市级文明单位的命名,按照郑办[1990]12号文件执行;县区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区决定命名。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升格”制,省级文明单位由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文明单位一般由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
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命名须由单位申报,乡、街道办事处推荐,县、区文指委考核合格,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请上一级文指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十四条文明系统的产生,由系统的主管部门向同
级文指委申报,经考核、验收合格后予以命名。
文明系统必须有60%以上的所属单位为文明单位方可申报。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各级文指委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标准的方可命名。
第十六条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有特殊贡献的单位也可提前命名。
县、区可以根椐自己的情况定期进行评比、考核、命名。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是“终身制”,市、县、区每年要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对优秀的文明单位要提档升极。
同时,对发生重大问题的或退步不再符合标准的,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建设要纳入目标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第十九条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系统主管部门无权命名下属基层单位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
四、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县、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检查
监督,省级文明单位主要由市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监督;市级文明单位委托各县区管理;市文指委及其办公室对市级和区、县级文明单位均有监督权。
各县区和系统的主管部门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包括省、市级文明单位)可组织经验交流和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文指委办公室要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建立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申报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各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命名单位申报,不申报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合并后的文明单位,命名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命名。
第二十三条被通报批评或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文明单位要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充分发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被授予的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
五、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群众团
体、事业单位,由市和所在县区分别等级,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全体职工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或在原来基础上增发一至两个月的奖金,增发部分不纳奖金税;凡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企业,按职工总数30%左右的先进面增发一至两个月奖金,增发部分不纳入奖金税。
增发的奖金,可从企业留利中解决。
被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浮动工资或奖金随之取消;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停发浮动工资或奖金,直至撤销处分为止。
第二十八条被命名为省、市级文明单位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解放军驻郑部队、武警部队可参照本规定,对干部战士进行适当表彰和奖劢。
第三十条只有被评上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企业,才能参加市、省企业上等级评选,评上省级文明单位的,才能参加国家级企业的上等级评选。
如发现文明单位退步或不合格者,市文指委有权建议企业上等级的批准机关撤销其企业的上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建设文明单位工作
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凡客观条件具备,而不努力创建文明单位者,视其情况,对系统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通报批评。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文明单位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室
一九九O年四月十八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