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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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精选)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委员会议事活动,加强工委委员会议的纪律性、组织性和程序性,提高会议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工委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集

第二条工委主席要按规定召集委员会议。

第三章会议的组成

第三条工委委员会议由工委委员组成。

工委委员不能委派其他人员代表参加工委委员会议。

第四章会议的程序

第四条工委委员会议采取现场发言和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工委委员需要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离席、大声喧哗、讲话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无故缺席会议等手段妨碍会议进行。

第六条工委委员发言要围绕会议主题、遵循会议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未经主席同意,不得插话。

第七条工委主席应当主持会议,维护会场秩序,控制发言时间,促进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工委委员对所提出的议案或者提案有异议时,应当在会议中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工委主席主持讨论。

第九条工委委员会议应当签订会议记录,并交由工委办公室加盖公章备案。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准确、具有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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