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港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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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地点既可以是装运港口,也可以是内陆的任何地点。在采用海洋或内河运输的情况下,装运地点为装运港,目的地为目的港。由于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的比例最大,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使用,所以下面着重介绍装运条款中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问题。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一般情况下,装运港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目的港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认。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在买卖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在一般情况下,分别规定一个装运港,一个目的港。例如:“Port of Shipment:Tianjin;

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2.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例如:“Port of Shipment:Tianjin/Shanghai;Port of Destination: Sydney/Melbourne”。

3.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的方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例如:CIF伦敦/汉堡/鹿特丹(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例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等等。

买卖双方在确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特别是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当格外谨慎。

(二)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在磋商交易时,一般不要轻易采用“欧洲主要港口”或“非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规定作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因为,欧洲或非洲港口众多,究竟哪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港口条件也有区别,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所以,我们应避免采用此种规定方法。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有时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也可允许在同一航区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邻近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例如,有些买方是中间商,他们在洽谈交易时明确指定具体目的港有困难,为了照顾买方的实际困难和促成交易起见,可允许买方在几个港口中任选其中一个港口作为目的港,但选择的目的港必须规定在同一航区,而且不宜过多,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第一,如所选目的港要增加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负担;第二,买方应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地港的条件。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3.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比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是否是疫港、战争港等。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例如,维多利亚港,世界有12个之多,波特兰、波士顿、的黎波里等也有数个;如果有重名港口,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装运港或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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