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及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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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企业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企业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企业职务犯罪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中,职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企业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秩序,因此对于企业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量刑标准应当依法加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其次,对于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量刑标准也需要根据
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明确规定。

如果企业职务犯罪行为导致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甚至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此外,对于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赔
偿情况。

如果犯罪人能够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能够积极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人拒不认罪、不悔罪或者拒绝赔偿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企业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明
确规定,对于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加重处罚,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对于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也应当进行综合考虑,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4.04•【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4日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有关规定

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有关规定

(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的认定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职务侵占有 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 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 或单位的财物,本无所有权而擅自处分公司、 企业财物,如消费、出卖、赠与、加工等, 这里还包括将财物给予第三人。;
(三)数额较大的规定认定,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 件,通常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 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 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 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包括:
一、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 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 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 理财物的便利条件。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管 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 挥、监督职权。
(一)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中,专门有一节是规定“妨害对 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包括妨害对国 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这里有不少罪名 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而且很容 易被咱们国企工作人员忽略,有些人触犯了 刑律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这部分的罪名主要 包括:
1,刑法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罪”
二、刑法中国有企业及员工主要涉及 的罪名
与国有企业员工有关的罪名,基本上涵盖了 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各个章节,主要的和常见的有 以下60种左右罪名, 今天我们只交流一下其中几种常见的犯罪问 题,其他的就不一一罗列了。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刑事责任
如果将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用法律的形式巩固起来培育一个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信用档案这样就能把国企经营管理人员的责权利真正统一起来给侵犯国有资产的职务犯罪矗立一道不可突破的防火总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是应当可以预防也可以杜绝的只要在立法上制度上选拔机制上齐头并进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就会逐步解决和谐社会的建立就不会是遥远的事
关键词 : 国有 资产 ; 国有企业 ; 管理者 ; 职务刑事 责任
中图分类号 : F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3— 00 2 0 )3— O O一 4 D6 A 10 7 2 (0 6 0 0 6 0
我 国国有企业 的改制从 19 9 4年 1 0月国务 院发 布《 于 关 在若干城市试行 国有 企业 破产有关 问题 的通知》, 到现在 已
分离 的原则将 国家财产 授予企业 经营管 理。厂长 等管理人
员受委托负责国有企业 的生产指 挥和经 营管理 。国有 企业 经营管理人员一 旦实施职务犯罪 , 不仅侵害 国有资产的所有

首先 ,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 员的身份是 “ 国家工作人 准 员” 。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 体制改革 的深入 , 完全计 划经济 时
期形成的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干部身份制 度被取缔 , 国有企 业管理人员不 再进 入国家干部人 事调配体 系 , 而是 以委托或
者聘任的方式 来管理经 营国有资 产。这种特 殊的 身份在法 律规范上形成特殊的规制 , 比如涉及带有 职务 的主体行 为 ,
和其 职务侵犯 的国有资产的特殊性 。
经济犯罪案件 2 . 7 2万起 , 抓获经 济犯 罪嫌疑人 2 . 6 2万名 , 挽 回经济损失 6 0亿元 。全 国检察 机关 共查 办 国有企业 人 7

两高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2010年12月2日下发)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

现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为准确把握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现结合有关办案实践,将88个罪名认定过程中的疑难点归纳总结如下。

其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条文原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依据情形可能构成六个罪名。

即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选择罪名适用过程中要依照主体身份和客观行为不同,选择其中之一或多个罪名。

需要注意的是,有同志曾问事业单位前还需要加“国有”吗?依据该条第二款明确的“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可以看出,且不论事业单位本身就是国有的,也应当在事业单位前加上国有二字,属法律规定自无争辩。

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内涵界定。

《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为重要的区别就是行为主体的不同,其他客观行为的认定几与后者无所差别。

那么到底如何准备把握该罪的行为主体呢?(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中不限于完全由国家出资的或者全部资产归国有的公司、企业中的人员,还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的情形,其实质属《刑法》第93条“准国家工作人员”内涵范畴(除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外)。

李薇案件法律依据(3篇)

李薇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薇案件是指2019年发生在我国的一起涉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的案件。

李薇,女,原某公司财务主管,因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涉案金额巨大,还因为李薇曾是一名优秀的企业管理人员。

二、案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对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进行侦查。

(2)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但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七)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间接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业里的工作人员因职务的便利而收取他人的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

其中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

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了解一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受贿罪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斡旋/间接受贿罪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间接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业里的工作人员因职务的便利而收取他人的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

其中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

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了解一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受贿罪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斡旋/间接受贿罪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职务犯罪有什么种类,应当怎么处罚

职务犯罪有什么种类,应当怎么处罚

职务犯罪有什么种类,应当怎么处罚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年⽐⼀年多,涉及的犯罪数额⼀年⽐⼀年⼤。

由于职务犯罪都是具有⼀定权⼒的⼈员实施的犯罪⾏为,这种⾏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且握有权⼒,可能直接地、从表⾯上看来是合法地犯罪,因此犯罪⽐较容易得逞,这更会助长犯罪⼼理。

那么,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些?如何处罚?⼜有何危害?下⾯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希望能够帮助到⼤家!⼀、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些?(⼀)职务便利类犯罪:1、该类犯罪是企业⾼管职务犯罪中危险性最⾼,也是数量最⾼发的犯罪,其客观上表现为贪污、受贿、挪⽤、⾃我交易、侵犯公司的商业机会等多种形式。

2、为个⼈、朋友或其他第三⽅获取⾮法的利益。

此类犯罪是为个⼈利益⽽使⽤职权,⽽职权的本来使命是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化服务,因此,其违背职务的⾏为必然要表现为对职权的“利⽤”。

(⼆)滥⽤职权类犯罪:1、滥⽤职权型犯罪是以积极的越权⾏为为主要特征,⽽越权⾏为的标志是其违规性,即超越权⼒范围,⼀意孤⾏,坚持错误的决策,强⾏、擅⾃作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为。

2、滥⽤职权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公然为之,前⾯的利⽤职务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悄然为之,两者的秘密性特征不同。

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作⼈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三)疏于职务类犯罪:1、该类犯罪具体表现是不履⾏、不正确履⾏或放弃履⾏公司法规定的职责。

如公司⾼管对于⾃⼰的职务负有勤勉尽责和审慎决策的义务,⽽严重不负责任则属于疏于职务。

疏于职务犯罪的客观⾏为形态,既包括作为,⼜包括不作为。

2、⾮国有企业⼯作⼈员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审慎的义务被诈骗,致使公司遭受巨⼤损失,⽬前我国刑法尚没有相应的规定。

被骗公司可以合同诈骗罪追回损失,⽽对于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的⾏为,公司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约定追究⾏为⼈的责任。

⼆、职务犯罪怎么处罚?(⼀)职务犯罪主观量刑标准:1、刑法条⽂:第⼆百七⼗⼀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consider things from every ang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这些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贪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范章程,按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职务犯罪包含的种类非常的多。

一、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

此举为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二、职务犯罪立案标准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职务侵占罪:5000元~0元以上;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
主讲人:
大家好: 据领导工作安排,今天利用这个机会
和大家一起交流和探讨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 犯罪及预防问题。随着国家改革开放逐步深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的情况下,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细胞,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也展现出了勃勃生机。但是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过程中, 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发展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企业 中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预防企业职务犯罪,也成为了公司 一项新的工作任务。下面,我就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同大 家一起交流、探讨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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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1.598吨棉纱运出厂 严某是某色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颜某则负责用电动三轮车为
该公司运送货物。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二人经合谋,利用 严某为公司保管棉纱的职务之便,由严某用蛇皮口袋将棉纱装好 放在仓库门前,颜某则利用运送货物的机会将棉纱一并运送出厂, 再进行销赃。两人共合谋作案几十起,盗窃各类规格棉纱1.598吨, 价值人民币17578.00元。2008年1月24日两人故伎重演时被公司 保卫人员当场抓获。 2008年2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仓库保管员勾结 外部人员侵占公司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 严某、颜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8
【案例】 被告人丁某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丁某,原系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临时工。 2001年3月,被告人丁某在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做临时工, 因工作表现较好,被公司定为上站业务员,该公司分配其从事发送托 运货物业务,负责代班交票,与车站交接货物。2001年9月21 日,丁某从单位领出货物后,持公司事先做好的货票与同事王某、林 某某一同去北京站办理托运。在北京站丁某与林某某先将所托运的货 物搬入行李车间,然后丁某一个人去办理托运手续。在北京站行李车 间,丁某对工作人员谎称有4件货单位让其取回不再托运了,擅自扣 留了发往山东省东营的笔记本电脑1台和发往吉林的台式电脑1台及 部分电脑配件,总计价值人民币21520元,并将这4件货存在行 李车间。9月23日丁某持上述4件货物的货票将货物从北京站取出, 随后将其中20个软驱藏匿在北京市香山附近其女友的住处,其余物 品寄往广州市李某某处。当日,丁某找来三个纸箱,充填上泡沫和砖 头,再次到北京站用原货票发往吉林,并乘北京站工作人员不备将站 内一箱待发运货物的标签扯下,贴上发往东营的标签,回单位将货物 交接证交给本单位,证明货物已发出。公安机关接到货物丢失的报案 后,将丁某查获,起获台式电脑1台及部分电脑配件,已由公安机关 发还失主,并起获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职务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指南

职务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指南

职务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指南一、职务违法的对象根据《监察法》规定,职务违法的对象,主要包括六类:(一)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1.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2)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各级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各级工商联的公务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述机关中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属于监察对象。

3.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公管理人员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除工勤人员外、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主要包括三类:(1)各级工会、团委、妇联、文联、科协、侨联、社科联、残联、作协、台联、法学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中的参公管理人员;(2)各级事业单位中由党委组织部门审批的参公管理人员;(3)各级事业单位中由政府部门审批的参公管理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之外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包括上述组织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事公务人员(含正式在编及在职聘用制人员)。

职务犯罪证明国有企业单位的证据资料

职务犯罪证明国有企业单位的证据资料

职务犯罪是指以公职身份或职务权力为工具,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

对于国有企业单位来说,职务犯罪是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必须及时查处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

下面将针对国有企业单位提供职务犯罪证明所需的证据资料进行介绍。

一、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1.贪污受贿:以贪污行为、贿赂行为等为主要表现形式,获取非法利益。

2.挪用公款:职务人员将公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等私人用途。

3.徇私舞弊:职务人员为个人私利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制度。

二、证据资料的要求1.书面证据:包括相关文件、凭证等,证明职务犯罪活动的发生和实施过程。

2.电子证据:包括电流信箱、通讯录、短信记录等,证明职务犯罪活动的存在和实施过程。

3.口头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证明职务犯罪活动的事实和情节。

4.物证:包括相关物品、财物等,证明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况和实施过程。

三、证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1.核实情况:对职务犯罪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包括相关证据、证人等。

2.收集证据:针对职务犯罪活动的不同表现形式,收集相应的证据资料,确保证据齐全。

3.整理资料:将收集到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结构合理、便于审查和使用。

四、证据资料的保管和交接1.保管要求:对收集到的证据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完整,防止证据丢失或损坏。

2.交接流转:根据案件审查和侦查的需要,及时将证据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确保对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五、证据资料的呈现和运用1.提供申请:在办理职务犯罪证明的申请时,将完整的证据资料进行提供。

2.案件审核:在相关部门审查案件时,提供证据资料的电子或实体文档,进行相关证据的审查验证。

3.案件诉讼: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将证据资料进行呈现和运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和合法。

在提供国有企业单位的职务犯罪证明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保密性,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对职务犯罪活动进行严肃认定和处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共利益的正义。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某一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首先,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首先是犯罪的性质和情节。

如果是涉及巨额财物的职务犯罪,其危害性就会更大,对社会的影响也会更严重,因此在量刑时需要更加严格。

其次是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者是蓄意为之,并且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很高,那么其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最后是犯罪者的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者态度恶劣,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认错不悔改,那么其量刑也会更重。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如果是涉及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情节严重的职务犯罪,其量刑标准会更高。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是可以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

再次,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

比如犯罪者的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家庭情况等,这些都是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同时,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影响和公众的舆论,这些都是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

最后,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在确定量刑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犯罪者的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家庭情况等因素,最终确定合理的量刑标准。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确定合理的量刑标准。

希望通过对职务犯罪者的严格量刑,能够有效地震慑潜在的犯罪者,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认定

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认定

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认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出资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从而涉足到了职务犯罪的领域。

职务犯罪指的是担任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的人员在职务上的失职、渎职、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为了保护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经营环境,对职务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

一、职务犯罪的认定原则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应当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禁止必须止”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判定职务犯罪的时候必须要有实质性的证据,且证据充分、证明成立,不能依据猜测和臆想。

同时,也必须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所需的证据、构成要件等也是有严格规定的。

二、职务犯罪的认定标准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还需要根据不同的职务犯罪行为,确定不同的认定标准。

如受贿罪,主要认定以下几个方面:1. 没有事先通过工作报道、名片、贺电等方式做好交待通报,会见或与他人交往时未介绍自己身份或在介绍时隐瞒重要信息;2. 接受礼品、礼金或者其它财物时,不能按规定登记或者伪造登记记录、单证等;3. 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或者在交易中获取巨额利益的同事;4. 为他人谋取工作、职务等方面的利益,招揽生意或承揽工程;5. 利用工作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帮助或者不正当利益,形成黑白两道勾结,破坏国家出资企业的良好形象和政治生态。

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扩大职权,违规招纳、提拔、调整、安置人员;2. 非法下达指令、决定,超越职权带来的危害结果;3. 利用权力独断、专裁、不当批准或者违法强制执行、强制交易、滥用职权的行为;4. 利用权力索贿或者在处理涉及重大利益的事项时,借机从中得利;5. 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他人履行职责或者接受自己的行为。

而渎职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背法律规定、职责规范或者管理制度,不确保国家出资企业财产的安全,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行为;2. 故意泄露国家出资企业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或者出售、购买国家出资企业的秘密资料;3. 未能及时将从事国家出资企业任职之前以及任职期间受贿、贪污、侵吞等违纪违法行为报告有关部门的行为;4. 在核查、审计、调巡、验货、协调、交涉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 49号(2010年1 2月2日下发)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

现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巳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企业职务犯罪

企业职务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佣金与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帐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 的,属于贿赂。 3、捐赠与贿赂的界限 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 帐,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 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 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贿赂。
职务侵占罪
3、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主要指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货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 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 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员工利用假发票虚假报账等行为。
法律责任
职务侵占罪
案例:
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间,任某在担任合肥市新站区安徽金成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陆续将金成港湾 小区业主王某等人交给公司的购房款以及公司向业主代收的契税和维 修基金非法占为己有,事情败露后逃匿。 2013年10月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任某在云南省德钦县被公安 机关抓获归案。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于2014年4月24日向瑶海区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涉案金额合计68万余元。 法院最终认定任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 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任某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 缴。
一、企业职务犯罪
企业职务犯罪表现形态:
1、职务侵占罪; 2、单位行贿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其他犯罪:盗窃罪、挪用公司资金罪等。
企业职务犯罪的危害:
1、影响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 2、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 3、败坏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身败名裂、妻离子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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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单位犯罪――――――――――――――――――――――――――――――1 ――――――――――――――――――――――――――――――
第二部分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
单位及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单位犯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51—153条走私罪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
第190条逃汇罪
第191条洗钱罪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第201条偷税罪
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21—230条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一)“两高”有关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1999年7月3日生效)
第一条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
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30日)
3、《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9日)
4、《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8月9日)
5、《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9月20日)
(1)关于单位的内部组织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

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部组织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其所在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其所在单位的行为。

但有些单位的内部组织享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的管理权,可以独立对外活动,如机关里的服务中心、某些企业里实行承包制的部门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当作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当作个人犯罪处理,是不妥的。

因此,单位的内部组织,只要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2)关于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

认为,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某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一种经营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制改变。

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协议,取得了企业的经营权,担任厂长或者经理,表明他已取得了企业主管人员的身份。

他在经营活动中,不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活动,而是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为该企业的利益从事活动,其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单位行为。

因此,对于承包企业的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3)关于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认为,从审判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把单位犯罪当作个人犯罪起诉的不在少数。

如果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检察机关又往往不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判决中对单位犯罪的事实予以认定,只是判决书中不出现单位犯罪的字样,也不引用单位犯罪的条款。

但在量刑时要考虑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参照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决定刑罚。

第二部分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
(1)贪污罪(《刑法》第382条、183条2款、271条2款)(2)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3)受贿罪(第385条、388条)
(4)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5)行贿罪(第389条)
(6)向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7)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8)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11)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
(12)竞业经营罪(第165条)
(13)背信经营罪(第166条)
(14)徇私造成国有企业破产及严重亏损罪(第168条)(15)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走私、合同诈骗、偷税等其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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