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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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浙江省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浙江省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初
步设计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审查
要点。
第2条本审查要点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的初步
设计和技术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省审批的其他
公路项目等可参照执行。
第3条审查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必要的现场踏勘,与设计人员和业主沟
通,对全套初设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提
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优化建议方案。
第4条初步设计审查的重点是建设规模、标准、路线走向、路基路面和主要构造物方案,
互通、服务区的位置和方案,设计概算及涉及经
济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方案等。
第5条初步设计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
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主管部门组织
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6条根据初审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应由初审单位进行
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意见书供主管部门决策。
如确有必要,主管部门也可确定相应资质的单位
做进一步复核。
第7条初步设计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第8条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2. 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3. 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4. 是否取得“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5. 是否取得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前置性专题批复或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上述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
6. 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或设计单位补充完善。
第9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
1. 审查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要求;
2. 审查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 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4. 审查工程初勘报告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初测、初勘外业是否通过验收,基础资料是否全面、可信;
5.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耐久、节约、和谐”的原则。
第10条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应包括:1. 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文件、测设合同、政府主管部门对“工可”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
2. 全套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初测资料、初勘地质报告、事先指导书、外业验收报告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3. 建设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四项专题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4. 工程所涉及的其它专题报告及批复文件,如地质灾害评估、矿产压覆、文物、安全性分析、通航论证、行洪分析、地震安全性评价等;
5. 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意见、协议书及其他审查所需的资料。
第11条初步设计的初审报告分章节编写,其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一;专家审查意见的内容
与格式参见附录二;核查意见书要求参见附录
三;符合性审查一览表参见附录四。
第二章总体评价
第12条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内容、格式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要求。
第13条审查“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执行情况,以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并对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作出客观评价。
第14条评价设计方案比较的内容、深度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地质、水文、气候、地形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第15条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
第16条对设计文件存在的原则性、普遍性以及可能影响方案确定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17条审查项目地理位置图、说明书、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路线方案比较图、总体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运行速度图表及相关附件等。
第18条审查说明书的组成内容和深度,“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执行情况,建设条件的完整性,总体设计、各专业设计的原则,路线起终点论证,主要技术指标采用情况及不同指标衔接过渡情况,占用土地及设计所采用的标准等内容。
第19条总体方案布置图中审查主要结构物布置是否满足公路安全使用的需要,是否与沿线地形、地质、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20条从设计、施工和养护等全寿命角度,对经过城镇、基本农田、地形复杂及地质较差路段,审查路堤方案和桥梁方案、隧道方案与路堑方案的综合比较,评价设计推荐方案的合理性,提出其他比选方案建议的应说明理由。
第21条审查路线主要控制点及所经过的主
要河流、垭口、城镇是否明确;沿线地形、地物、地质、水文、文物、环保等自然条件对本项目建设的影响评价的合理性;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划分及设计采用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22条审查技术标准与指标的总体运用情况;沿线大型桥梁、隧道、立体交叉、服务区、管理站以及与本项目相接或相交叉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交叉并行位置,相互之间的距离及其协调性;互通的形式及收费站的车道数对交通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适应性。
第23条对长大纵坡和平纵指标较低等困难路段,审查设计对设置爬坡车道、避险车道、港湾式停车带、加宽硬路肩等行车安全性措施的采用是否进行充分论证,结合地质地貌、预测交通量及交通组成、设计车道数、模拟运行速度等多方面因素,从行车安全与工程造价角度,审查设计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第24条对与“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路线走向有重大变化的方案,审查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