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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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管理办法

组织人事管理办法

组织人事管理办法

【篇一:组织人事工作制度】

组织人事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用条例》,在用人上做到“公平、公正、

公开、择优。”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局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调配、职务任免、职称评聘、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技术职称申报和干部职工退休、辞职、辞退、以及出国(境)人员的政审等工作。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在条件成熟的岗位适时推行中层职位竞争

上岗、中层干部聘任制、任期制,制订中层干部任职条件及年龄要求,形成中层干部队伍能上能下、科学管理的奖惩和激励机制。

4、强化对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组织本系统干部

职工参加学习教育和岗位培训。每季度对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5、认真做好本局老干部工作,加强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定期召开座谈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她们的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退休人员到外地参观学习。

6、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认真做好本局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

及其它群团工作。

7、根据市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局系统党务工作、群团工

作、劳动工资、人事工作档案的管理,和党务统计、劳动人事统计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组织劳动人事档案资料,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它技术处理,确保万

无一失。

【篇二: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二。一二年八月

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

2

第二章招聘管

(2)

第三章培训管

(4)

第四章薪酬福利管理 5

第五章考勤管

(9)

第六章离职管

(13)

第七章附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人事的开发与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和高度团结的队伍,创造一种白我激励、白我约束和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保证为委员会及下属企业的快速发展和高效运作提供良好的组织人事平台,使员工的聘用、变动、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有章可循,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委员会及下属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法令外,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委员会及下属企业聘用的人员及劳务工。

所有员工应当享有本制度中规定的权利,履行本制度中规定的义务;

3、委员会及下属企业对员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组织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书》,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4、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组织人事规划,以及员工培训、员工考核、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考试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等各项手续。

第三条组织人事开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招聘管理、培训管理、薪酬福利管理、考勤管理和离职管理。

第二章招聘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时,由各用人部门提交〈〈聘用员工申请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具体招聘。

第六条招聘原则:招聘采取公开招聘、白荐、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七条员工的聘任程序:申请7筛选7面试7审批7试用7正式聘任。下属企业白主招聘,报委员会组织人事部审批备案,对于不符合委员会用人制度的聘任,一经发现将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用工一律实行合同制,由组织人事部按程序审核、报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签订。

第九条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组织人事部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部门负责人(正、副)及下属企业负责人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

定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决定、公示、上报的基本程序进行,由秘书长、分管秘书长、

组织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参加面试,经过后由组织人事部上例会研究决定聘任。

任职条件:

1、职位空缺;

2、具备任职所需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及组织领导能力;

3、拟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拟任正科级职务的,应有两年以上副科级经历;拟任副科级职务

的,应有三年以上科员经历,年龄一般应在27岁以上;

5、大专以上学历。

(二)部门员工,经用人部门考核,组织人事部审核,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聘任。应聘人员应填写〈〈员工应聘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称证书、学位证书、驾驶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4、上一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5、健康体检表;

6、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政审审查表;

7、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6张。

第十一条被批准录用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通知办理报到手续。第

十二条员工调配的原则:

先在本部门、本企业内部调整;本部门、本企业内无法调配的,由用

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招聘程序招聘。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1、反党、反社会、参加邪教组织的;

2、被通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3、服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的;

4、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

5、思想不良,品德败坏,被以前就职单位开除的;

6、挪用公款,或贪污有案的;

7、未向组织人事部提供真实、完整的学业、身体等个人情况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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