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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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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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湖北省公安厅2008年2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检测、监理、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按规定取得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国家认证中心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

生产登记批准书由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信息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系统,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第六条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重点污染源;(十一)公交车辆、网吧;(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武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武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检测、监理、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按规定取得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国家认证中心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

生产登记批准书由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前两款规定的两种证书不得重复办理。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条件:(1)取得营业执照;(2)必要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产品检验报告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第八条本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向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产品检验申请,由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抽封样品,被抽封样品由申请人送达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机构检测。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NO:SCll239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以及防爆安全检查等公共安全所需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网络。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生产、设计、安装、使用等应当遵循合法建设、合理使用和防护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信息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系统,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第六条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重点污染源;(十一)公交车辆、网吧;(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管理,确保技防工程质量,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综合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技防工程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参与制定技防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技防工程管理规范;2、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格证书》);3、组织实施对本市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4、签发一、二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开工登记表)(以下简称《开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竣工登记表》(以下简称《竣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5、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6、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本市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工作;7、组织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及技防工程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的技防业务安全培训、考核,颁发有关培训证书;8、对本市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g、对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本市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协助市局技防办对辖区内一、二级技防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2、签发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的《开工表》、《竣工表》,负责对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以及对一、二级技防工程《开工表》、《竣工表》进行初审;3、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新增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内容的手续;4、对本辖区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5、依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技防工程从业、使用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发现、监控、震慑、制止违法犯罪、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包括具有入侵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监控、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个体功能的部分或者由上述具有个体功能的部分而组合、集成的具有综合功能的整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技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技防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一)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二)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场所;(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和储存场所;(五)机场、车站,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饭店、宾馆、网吧、居民小区、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八)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和武器弹药的生产和存放场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运行正常。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二)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四)对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列入预算。

第六条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七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范围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库;(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三)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工交、财贸、物资等系统的重要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七)单位的财会室及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八)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九)省公安厅认为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民二000年一月七日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对特殊单位、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使用技防设施、产品和技术,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

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它相关器材,通过科学设计安装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入侵、破坏、爆炸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用的设施设备。

网络报警是指综合运用计算机、电子、通信等技术手段,用于防盗防劫的接报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条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事业,推广、应用先进的公共安全防范技术,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建设技防设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建立健全技防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对《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三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该坚持人民群众安全需要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依法开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提升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问题。

第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送和监测机制,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和情况,确保安全信息的流转和处置。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对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手段。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开展防火安全培训,加强火灾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以及使用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单位。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第三条《规定》第八条中的采取技防措施是指使用技防产品、安装技防设施。

所列场所和部位采取技防措施,有国家、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设区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应会同治安部门对上述场所、部位采取技防措施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造表登记和归档,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对新建城市居民住宅的技防设施建设,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治安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设技防设施。

具体建设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制定。

已建成的城市居民住宅,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时采用、改造、建设技防设施。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第五条技防产品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

首批公布的十种产品具体是指:(一) 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等;(二)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三)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四) 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五) 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六) 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七) 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八) 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九) 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十) 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4.16【实施日期】1999.04.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8日)修改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舒圣佑1999年4月16日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按照技防标准生产的各种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防盗监控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专用锁具等特种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技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技防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及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非军事单位的武器、弹药库;(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和管制药品的仓库或场所;(三)金融机构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四)博物馆、文物店等陈列、经营、收藏珍贵文物的场所;(五)存放绝密级的国家文件、资料、物品的场所或部位;(六)三星级以上饭店(宾馆、酒店)和大型商场的重要部位;(七)民用机场、省长途汽车站、二等站以上的火车站和百万吨以上港口的安全检查场所;(八)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讯枢纽的重要部位;。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知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下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反犯罪、反违法行为的各种合法的科技手段,维护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下称技防产品),是指各种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防盗监控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专用锁具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下称技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通过科学设计,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行业管理。

公安部门是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

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

第四条省公安部门负责全省技术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实行行业监督管理;(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监督管理;(四)负责技防工程的验收和监督技防工程的使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国家及本省有关技术防范规定的行为。

市(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技术防范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部位必须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工程:(一)非军事单位的枪支弹药库;(二)有关国家机关的重要场所或者部位;(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或者部位;(四)金融、保险、证券、邮电等单位的要害部位;(五)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内的有关部位;(六)生产经营单位中放置金银珠宝以及其它特殊商品的场所;(七)由省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者部位。

第六条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安全认证监督管理的技防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正文:---------------------------------------------------------------------------------------------------------------------------------------------------- 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安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劫、防盗、防爆、排爆、报警的安全防范设备和器械。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下列单位、场所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一)枪支弹药库;(二)国家机关的要害部门和存放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的场所;(四)银行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所;(五)博物馆、展览馆和存放重要历史文物的场所。

第六条机场、港口、车站、大型商场、宾馆、重要仓库,存放贵重仪器和数额较大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装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设计规范。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单位安装技术防范设施应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逐步系统化、网络化。

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建立联网的技术防范报警和监控系统。

第九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性能可靠,使用安全。

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须向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省公安厅审查。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经国家、省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由省公安厅核发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批量生产。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8•【字号】天津市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01.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管理方式所组成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工商、进出口检疫检验等有关行政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或病菌等存放场所;(三)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计算机软件的场所;(四)金、银等贵重金属或珠宝的经营和集中存放场所;(五)印钞及印制有价证券的单位;(六)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其他集中存放大额现金的部位;(七)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要害部位;(八)博物馆、展览馆、文物馆、大型图书馆等具有重要科学、经济和文物价值的收藏、陈列、销售、展览场所或部位;(九)机场、车站、码头或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十)大型商场的要害部位;(十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或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十二)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以运用技防产品、构建技防系统为手段,结合运用相关科技手段,发现、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运用技防产品以及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者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做好本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正文:----------------------------------------------------------------------------------------------------------------------------------------------------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相关产品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等业务以及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

工商、技术监督、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与人工防范以及其他防范措施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公共安全防范网络。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一)存放国家秘密档案、资料的场所;(二)存放武器、弹药的场所;(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设施及印制保存有价证券的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商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金银珠宝的生产加工、销售场所;(七)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八)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九)省或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政发[2005]43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政发[2005]43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政发[2005]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铁岭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铁岭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活动。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铁岭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市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建设、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使用技防设施:(一)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园、文体娱乐场所、大型商场、贸易市场、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小区,大型养殖场(加工基地),规模以上企业的重要部位;(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信枢纽重要部位;(三)武器库、弹药库;(四)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管制药品、细菌等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部位;(五)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六)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家尖端产品储备库、各类重要物资储备场所;(七)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重点部位或者场所;(八)展销、存放具有重要科学技术价值或者昂贵经济价值的物品、文物的场所或者部位;(九)黄金、珠宝、货币、有价证券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等重点部位,其他集中储存现金的部位;(十)运钞车和运送珍贵文物的车辆;(十一)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集中供热单位的重点部位;(十二)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重点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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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引言
公共安全在人民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日益增多,公共安全形势正在面临着新的挑战。

因此,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确保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制定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公众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领域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3.安全技术防范策略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采用如下技术手段:
(1)视频监控技术
视频监控技术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中最基本的手段之一。

通过视频监控设备对公共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设施进行监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公共安全。

(2)安全防护系统技术
安全防护系统技术包括入侵报警系统、防火报警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高压警戒系统等。

在公共场所安装上述安全防护系统,能够实现对公共场所进行长时间、全天候的安全监测和实时响应,有效的预防和化解安全事件。

(3)人脸识别技术
人脸识别技术是指通过计算机图像处理和模式识别技术,
快速自动的判断和识别公共场所的人员身份,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例如持续追踪和警戒有可疑行动的人员等等。

(4)智能感知技术
智能感知技术包括温度、湿度、光线强度、空气质量等各
类感应器设备。

通过这些设备,对环境因素进行实时感知和监管,以便及时掌握各种危险情况,及早预警公共安全隐患。

(5)智能管理系统技术
智能管理系统技术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公共场所的安全运营数据、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的技术。

通过智能管理系统技术,能够实现对公共场所的实时监管、效能评估等,最终实现高效安全管理。

4.安全技术防范原则
在公共场所进行技术防范时,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1)合理规划
制订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公共场所的情
况和特点,制定合理的技术防范方案。

(2)科学布局
公共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装置部署和布局应该符合科学合
理的要求和规范,具有周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综合配套
各种技术手段的使用应切实能够起到协同作用,实现互相
补充、互相支持、防微杜渐、宁缺毋滥的效果。

(4)系统稳定
公共场所所有的安全技术设备,应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确保正常工作,防止由于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而导致的事故发生。

5.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措施
(1)技术规范管理
在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应该遵循技术规范标准,实际采用的技术手段、设备、操作规程等都应该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2)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通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公共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监管、管理和运行控制,使技术防范手段得到更高效、更精准的运行。

(3)培训和培训管理
针对公共场所技术防范设备的具体应用和人员操作实际,需要对公共场所技术防范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质量控制,使其更好地运用技术手段,提高技术防范水平。

(4)改进管理
指对技术防范设备和管理手段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开发,确保技术防范设施的更新换代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同时,也需要针对安全管理环节中的不足进行及时改进和完善。

6.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监管
为了确保公共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的有效管理,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监管工作应该分别从下列方面来进行:
(1)技术设备的监督检查
对公共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进行
监督、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顺利运行。

(2)机构人员的考核评定
定期开展技术防范人员的考核评定,借以发现和纠正工作
不足和提高技术防范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3)技术防范检测评估
针对公共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及安全运行管理情况,进
行定期检测和科学评估,降低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风险。

7.结论
公共安全是现代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加强公共安全技术
防范管理事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以期对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策略,实现公共场所技术防范管理更加精准、高效、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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