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证据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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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
3.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4.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5.证据学的体系:就是将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具体化之后,按照一定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研究和阐述的科学系统,简言之,就是证据学的组织结构。
6.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7.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者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8.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9.火审: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烧红的铁的检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10.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1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12.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13.证据法的原则:是指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14.直接言词原则:基本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15.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是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查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
16.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要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语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17.证据原因:是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的心证的原因。18.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19.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0.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21.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2.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
23.辩认:是指在公安、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由有关诉讼法律主体对提供、收集到的物证材料进行识别、判断,辩明其真伪以及阐述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认识活动。
24.科学技术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等,根据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对在诉讼中出现的物证材料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25.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26.文字书证:是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27.图形书证:是指以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28.符号书证:是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29.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
30.私文书证:是指公文书证之外的书证。
31.处分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书证。
32.报道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
33.原本:是指文书的制作人最初所制成的文书。
34.正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并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35.副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但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件。
36.节录本:是指制作者以摘抄的方式,节录原本或正本文书内容的一部分而形成的文书。
37.影印本:是指运用影印技术,将原本、正本摄影或复印而形成文书。
38.译本:是指运用其他国家或民族的文字将原本或正本翻译而形成的文书。
39.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40.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4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42.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43.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44.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
45.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46.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47.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48.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49.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50.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
51.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做广义上的物证。
52.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53.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
54.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55.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56.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57.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58.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59.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般又被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证据与证据线索进行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的焦点,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它是庭前准备程序的关键。
60.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般又被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组织和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证据与证据线索进行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的焦点,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它是庭前准备程度的关键。
61.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概念,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责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期间制度。
62.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在分析、评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
63.证明: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者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二是指“证明书”或者“证明信”。
64.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
65.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66.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67.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
68.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69.合理可能性标准:是指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可能性。
70.对质:也叫“质证法”,是指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认的方法。
71.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72.法律上的推定: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作出的推断。
73.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的结论。
74.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75.司法认知的范围:是指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的范围,具体表现为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