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关于印发《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洋环境预报技术
海流测量技术介绍
海流测量技术介绍海流是指海水大规模相对稳定地流动,是海水重要的普遍运动形式之一,对全球气候的稳定和生态的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对沿海人民的生活、生产和海洋的开发利用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
因此,海流测量技术一直是海洋行业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海流测量技术的发展既是测量设备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阶段。
一是起步阶段,虽然十八世纪已经出现了一些简单的测流仪器,但直到厄克曼海流计的创制才正式开始了海流测量设备起步阶段;二是发展阶段,由于军事上的需要,海流测量逐渐向深远海发展,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研制出了多种多样的测量设备;三是飞跃阶段,随着计算机、芯片和卫星技术的发展,海流观测技术开始向智能化、集成化、高精度方向发展,出现了以声学多普勒海流计为代表的先进海流观测设备。
海流测量方法的多种多样,可分为定点式、走航式和抛弃式等;也可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较明确的分类应是按照测量原理划分成:漂浮法、机械式、电磁感应式、声学式和雷达遥感等方法,这些也是目前国内外应用较广的测量方法。
本文将对这几种测量技术的测量原理、优缺点、应用方向和国内外测量设备发展进行简单介绍。
、浮法漂浮法是跟踪漂浮物体的时空变化以确定表面流的流速和流向,主要分为表面漂流浮标和水下中性浮标两种。
(一)表面漂流浮标早期的表面漂流浮标通常选择船体或海上的漂移物(如漂流瓶和浮游冰块等),根据移动的轨迹进行流速流向的分析,后来利用航空摄影定位、雷达定位或全球卫星定位等方法跟踪的浮标,提高了浮标的位置精度,但费时费力,且只能获得短期、小区域的资料。
随着卫星定位和卫星通信技术的发展,漂流浮标进而发展为一种十分有效的大尺度海洋环境监测手段[3] 。
表面漂流浮标主要由浮体、水帆和连接绳组成,可以连续观测 3 个月以上,一次性使用或重复回收利用,成本低、技术成熟可靠。
目前,较多使用的漂流浮标为美国PacificGyre 生产的近岸Microstar 漂流浮标和远海SVP 漂流浮标,加拿大MetOcean 公司的CODE 近岸漂流浮标和SVP 系列远海浮标,还有西班牙AMT 公司MD03 漂流浮标,国内也有很多厂家研制,如国家海洋技术中心的FZS3-1 型表层漂流浮标。
上海市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地方标准制定的思考
80摘 要: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地方标准在全国尚属空白,在地方海洋预报、海洋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中需求迫切。
本文结合国内外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标准现状,详细分析了上海市在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指出上海市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面临的新形势,需将国家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标准细化到地方海域现状实际进行完善,最后提出了制定上海市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地方标准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海浪预报,海浪警报,海洋管理,地方标准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1.07.013Consider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Shanghai Local Standardson Wave Forecasting and Warning IssuingDING Jun(Shanghai Ocean Monitoring and Forecasting Center )Abstract: The local standards for wave forecasting and warning issuing, still lacking nationwide, are in urgent need in local marine forecasting, marine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domestic and overseas situation of wave forecasting and warning issuing standards, this paper analyzes in detail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process of wave forecasting and warning issuing in Shanghai, and points out the new situation of wave forecasting and warning issuing. It is necessary to refine the national wave forecasting and warning issuing standards to meet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local sea areas.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 for formulating the local standard on wave forecast and warning in Shanghai.Keywords: sea wave forecasting, wave warning, ocean management, local standards基金项目: 本文受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策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21-12);海洋预警地方标准制定-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规范项 目(项目编号:F2021-62);枸杞岛海域贻贝养殖的种质、环境及养殖策略研究(项目编号:D-8005-19-5002A)资助。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6.24•【文号】自然资发〔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2020年6月24日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自然资源部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第二条所述范畴内需要规范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术语、分类、代码、符号、量与单位及制图方法等;规划、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等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实验、检验、检测和质量通用技术要求;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自然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通用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自然资源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
海洋知识竞赛试题
海洋知识竞赛题及答案1、中国海域辽阔,海岛广布,大约有多少个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6500多个。
2、我国面积最大的三个海岛的名字是什么?台湾岛、海南岛和崇明岛。
3、我国以海岛组成的省级行政建制有几个?我国以海岛组成的省级行政建制有2个,是台湾省和海南省。
4、我国各海区海岛最多的、最少的分别是哪个海区?我国各海区海岛数最多的是东海海区,海岛数最少的是渤海海区。
5、我国已探明海洋石油天然气储备量最大的海区是哪个海区?南海海区。
6、我国近海各海区按面积如何排序?面积最大的是南海,其次是东海和黄海,面积最小的是渤海。
7、我国近海各海区中平均水深最浅和最深的分别是哪个海区?平均水深最浅的是渤海海区,最深的是南海海区。
8、我国海岛最多的省份是哪个省份?浙江省。
9、我国哪个海区潮汐能最为丰富?浙闽沿海。
10、我国最大的产盐省份是?山东11、我国鱼种最多的海区是哪个?南海海区12、我国面积最大的珊瑚岛是哪个岛?最大的群岛是哪个岛?我国面积最大的珊瑚岛是位于西沙群岛西部的永兴岛,面积为1、85平方千米。
面积最大的群岛是舟山群岛。
13、我国沿海有哪些重要的港口?到2004年底,沿海港口共有中级以上泊位2500多个,其中万吨级泊位650多个;全年完成集装箱吞吐量6150万标准箱,跃居世界第一位。
一些大港口年总吞吐量超过亿吨,上海港、深圳港、青岛港、天津港、广州港、厦门港、宁波港、大连港八个港口已进入集装箱港口世界50强。
14、我国年吞吐量最大的是哪个港口?上海港。
15、郑和几次出使西洋?郑和于1405-1433年的28年中七次出使西洋,经东南亚、印度洋到达红海和非洲,遍及亚洲、非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
最远到达赤道以南的非洲东海岸和马达加斯加岛。
16、《南京条约》中,我国被迫开放的通商口岸有哪几个?《南京条约》,旧称《江宁条约》于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签订,我国被迫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个通商口岸。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5.08.09•【文号】人职发[1995]89号•【施行日期】1995.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5)89号1995年8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了深化职称改革,严格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现将《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海洋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海洋工程的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
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海洋工程分为: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
五、海洋工程各专业适用范围(一)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调查、科研、设计、实验、开发、生产的技术人员。
1.海洋调查与测绘,包括从事临海调查、近海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调查、海洋工程调查、专项调查工作及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地测量、航道测量、海洋工程测量、资料分析处理及海洋制图等技术人员;2.海洋观测与监测,包括从事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气相互作用及相关要素的观测和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等监测、资料分析处理,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人员;3.海洋遥感,包括从事海洋遥感遥测技术,及遥感技术在资源与环境调查、测绘、规划、灾害监测和预报、执法监视方面应用等技术人员;4.实验测试与分析,包括从事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地质等样品的实验测试、分析及方法研究等技术人员;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包括从事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等仪器设备与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质控、应用和维护等技术人员;6.海洋标准计量,包括从事海洋计量检定和测试,海洋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海洋标准的制(修)定,海洋计量、标准化和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及规程、法规的制(修)定等技术人员。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9.07.02•【文号】国海环发[1999]331号•【施行日期】1999.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发[1999]331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经1999年5月21日国家海洋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海洋局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海洋预报系统的整体效益,加强对海洋预报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避免重复、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海洋预报业务体制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于各级海洋预报台和相关业务单位从事的海洋预报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洋预报台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台特点的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海洋预报业务分工第五条国家海洋预报台:(一)负责全球气象资料(GTS),海洋站、浮标、雷达站、航空监测、卫星遥感和传真资料及公共信息网资料的获取、处理、质量控制以及传输。
(二)制作并发布我国近海、邻近洋区和大洋海洋预报、警报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三)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
(四)对全国的年度海洋灾害进行分析评估及预测;对重大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和预报经验总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中国海洋灾害公报》。
(五)对全国海洋预报技术进行指导、解释和示范,开展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
(六)开展海洋预报业务的科技攻关、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及业务培训,促进海洋预报技术的发展。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1]2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1〕27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综合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
该规定已经2011年6月2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行为,保障海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洋督察是指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或委托的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海洋督察工作;各海区分局作为国家海洋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海区的海洋督察工作;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督察工作。
第四条开展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程序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开展海洋督察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保障。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成立全国海洋督察委员会,由局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局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任委员会成员,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海洋督察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二)审议年度督察计划;(三)研究解决海洋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对重大案件实施挂牌督办;(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督察工作。
风暴潮应急预案
风暴潮、海啸、海冰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突发性事件处理的要求,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工作管理,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1.2.2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减轻灾害以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运行系统为主体,对海洋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1.2.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密切协作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国近海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国家海洋局设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各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1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组长:国家海洋局主管业务领导副组长: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成员: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管业务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负责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
2.2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办公室主任: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成员: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监测预报处,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业务处,中国海监总队相关处室负责人。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国海发[2010]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化水平,我局对《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8]7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二○一○年八月二十日附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4.1 论证原则4.2 论证内容4.3 论证成果4.4 论证程序4.5 论证依据4.6 论证等级4.7 论证范围4.8 论证重点5 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5.1 资料内容5.2 资料要求5.3 现场勘查5.4 现状调查6 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6.1 项目基本情况6.2 项目申请用海情况6.3 项目用海必要性7 海域概况简要分析7.1 自然环境概况7.2 海洋生态概况7.3 自然资源概况7.4 开发利用现状8 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8.1 项目用海环境影响分析8.2 项目用海生态影响分析8.3 项目用海资源影响分析8.4 项目用海风险分析9 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9.1 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9.2 利益相关者界定9.3 相关利益协调分析9.4 项目用海对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影响分析10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0.1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分析10.2 项目用海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1 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11.1 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11.2 用海方式和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11.3 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11.4 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12 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分析12.1 区划实施对策措施12.2 开发协调对策措施12.3 风险防范对策措施12.4 监督管理对策措施13 结论与建议13.1 结论13.2 建议附录A(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和内容附录B(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格式与内容附录C(规范性附录)资料来源说明附录D(资料性附录)论证重点参照表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要求。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关于印发《中国近岸海域基础预报单元划分》技术文件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关于印发《中国近岸海域基础预报单元划分》技术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04.05•【文号】海预减字〔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关于印发《中国近岸海域基础预报单元划分》技术文件的通知海预减字〔2017〕7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预报中心、信息中心:为推动开展县级海域的中国近岸海洋预报工作,我司组织编制了《中国近岸海域基础预报单元划分》技术文件,现印给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2017年4月5日附件中国近岸海域基础预报单元划分1.范围和划分原则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国领海外部界限以内沿岸区域中各预报单元的划分范围和称谓。
我国近岸基础预报单元共213个,其中北海区共77个,东海区共85个,南海区共51个。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范围内海洋预报部门制作发布海浪、海温和潮汐等海洋预报、警报和分析产品。
我国的海洋预报机构和使用上述产品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按照此标准描述、释用和理解各类海洋预报要素的分布范围。
1.2 划分原则中国近岸基础预报单元的划分原则是以县级行政区和领海外部界限(领海基线外延12海里)为基本划分界限,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自然地理分布、当地人文习惯和预报要素的空间分布相对一致性,对一些海湾和岸线较长的有跨度的区域进行了重新合并和细分,对一些水深较深的外部界限进行合理内收。
2.中国近岸海域基础预报单元为便于预报单元在示意图(附后)上清晰显示,将预报单元进行编号,其中北海区以“N”开头,按照从东到西、从北到南的顺序依次编号N01、N02……,东海区以“E”开头,按照从东到西、从北到南的顺序依次编号E01、E02……,南海区以“S”开头,按照从东到西、从北到南的顺序依次编号S01、S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6•【文号】国办发[1998]44号•【施行日期】1998.06.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国办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海洋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
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沿海大型工程海洋灾害风险危险性评价技术导则-中国海洋工程咨询
h I CSHY××沿海大型工程海洋灾害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2012年6月国家海洋局 发布HY/T ××××—2012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通则 (3)4.1 评价原则 (3)4.2 评价对象 (3)4.3 评价范围 (4)4.4 评价技术程序 (4)4.5 评价内容 (4)4.6 工程海洋灾害防御能力分析与评估 (5)4.7 次生灾害分析与评估 (6)4.8 数据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 (6)4.9 对周边其他工程的海洋灾害防护影响的分析评价 (9)4.10 评价工作成果 (9)5 工程概况与分析 (10)5.1 工程名称、性质、规模及地理位置 (10)5.2 工程的建设内容、平面布置、主要结构和尺度 (10)5.3 工程的主要风险防护设施与结构 (10)5.4 工程主要防护结构设计参数与分析 (11)6 海洋灾害风险评价技术参数分析与计算 (11)6.1 风暴潮灾害风险评价与技术参数分析 (11)6.2 海浪灾害风险评价与技术参数分析 (12)6.3 海冰灾害风险评价技术参数的分析与计算 (13)6.4 海啸灾害风险评价技术参数分析与计算 (13)7 工程海洋灾害风险评估 (14)7.1 海洋灾害危险源种类 (14)7.2 海洋灾害风险评估 (14)7.3 潜在次生灾害及影响评估 (16)7.4 工程选址与规模合理性评价 (16)8 工程海洋灾害风险防控评价 (17)8.1 工程抵御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风险防控能力评价 (17)8.2 工程抵御海啸灾害风险的防控能力分析评估 (18)8.3 工程抵御多灾种叠加及次生灾害的现状及能力评估 (18)8.4 工程海洋风险防控工程措施合理性评价 (19)8.5 工程减缓与防范海洋灾害的对策措施 (19)8.6 工程海洋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19)9 评价结论与建议体现 (19)9.1 总体评价结论 (19)IHY/T ××××—20129.2 建议 (19)9.3 报告书附件 (19)附录A (规范性附录)沿海大型工程海洋灾害风险评价报告书格式和内容 (21)A.1 文本格式 (21)A.2 沿海大型工程海洋灾害评价报告书编写内容 (21)附录B (规范性附录)风暴潮灾害风险评价技术参数分析计算方法 (24)B.1 工程附近验潮站多年一遇高潮位计算 (24)B.2 工程附近验潮站多年一遇风暴潮计算 (24)B.3 统计相关与数模方法 (24)B.4 可能最大风暴潮(PMSS)分析计算 (24)附录C (规范性附录)海浪灾害风险评价技术参数分析计算方法 (25)C.1 工程附近波浪站重现期极值波高计算 (25)C.2 工程区指定工程点重现期极值波高计算 (25)C.3 可能最大风暴潮时的最大台风波浪分析计算 (26)附录D (资料性附录)海啸灾害风险评价技术参数的分析计算方法 (27)D.1 历史海啸资料的统计分析 (27)D.2 工程附近海域各工程点上对应可能最大海啸的分析计算 (27)D.3 近岸海啸波的变化分析 (27)附录E (规范性附录)工程海洋灾害风险脆弱性评估 (30)E.1 工程的风暴潮和海浪灾害脆弱性分析 (30)E.2 工程的海冰灾害脆弱性等级评定 (30)E.3 工程海洋灾害脆弱性等级划分 (31)IIHY/T ××××—2012前言我国是世界上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最严重、最频发的少数国家之一,海洋灾害对沿海经济社会造成的损害,已成为制约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之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国海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1]16号)局属各单位:《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计量规定》)已经2001年4月6日国家海洋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计量规定》,确保海洋工作中各类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公正。
国家海洋局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加强海洋计量监督管理、保障海洋行政管理、海洋调查、监测、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开发活动中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促进海洋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建立海洋特殊量值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海洋计量检定,使用海洋计量器具及向社会提供海洋数据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计量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海洋计量器具包括海洋计量标准器具和海洋工作计量器具。
海洋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在海洋计量领域内,用于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检定海洋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海洋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在海洋行政管理、海洋调查、监测、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开发活动中直接用于获取海洋数据资料的各种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
第五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报、公文、统计报表;(二)编制涉及海洋数据资料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三)发布广告,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四)制定海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五)进行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及海洋环境评价活动;(六)收集、存贮、加工、交流海洋数据资料;(七)出具检定、校准、检测、试验数据和凭证;(八)海洋科学研究、海洋工程建设、海洋资源开发;(九)研制、开发、生产计量器具、工业产品和商品;(十)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国海技[85]48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国海技(85)485号1985年6月17日)局属各单位:为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加强我局计量工作的管理,保证海洋资料的量值准确、可靠、合理、统一,以利于海洋开发和海洋科技进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四化”建设,制订了《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暂行)(国家海洋局一九八五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单位制和量值传递系统第四章海洋仪器、标准物质的检定与管理第五章计量行政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量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不可缺少的技术基础。
海洋计量工作在海洋调查和观测、海洋环境预报、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学研究和海洋开发等海洋科研生产活动中起着极重要的作用,它是保证资料量值合理、准确、一致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计量管理,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利于海洋开发、利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海洋计量工作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实施计量监督;二、在国家基准的基础上,建立复现国际海洋学要素的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研制专用于海洋测量仪器的检定设备,制备标准物质;三、研究、制订海洋仪器以及标准物质的检定规程,制订、颁布有关海洋行业的计量法规;四、组织海洋仪器和标准物质的量值传递系统,实施对海洋仪器及标准物质的检定;五、为海洋技术标准的制订、贯彻提供测试手段和科学依据。
实施对海洋仪器、设备、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计量管理,为标准验证和仲裁提供测试手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09•【文号】国办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6月9日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海洋局(副部级),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2.取消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3.取消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
4.取消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5.取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内县际海域界线勘定职责下放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海洋事业发展。
2.加强海上维权执法,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中国海警队伍,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海洋维权执法能力,维护海洋秩序和海洋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关于印发《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洋环境预报技术导则》等3项技术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海预减字[2017]17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7.06.30
【实施日期】201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关于印发《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洋环境预报技术导则》等3项技术
文件的通知
(海预减字[2017]17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预报中心、信息中心、监测中心、技术中心、减灾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预警报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洋环境预报技术导则》、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