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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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象牙制品立案标准

买卖象牙制品立案标准

买卖象牙制品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买卖象牙制品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在中国,非法买卖象牙制品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关于立案标准,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1. 涉案物品为象牙制品:象牙制品是指以象牙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各种工艺品、饰品等。

如果涉案物品并非象牙制品,那么可能不构成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行为。

2. 涉案物品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根据法律规定,购买、出售、运输、携带或者加工象牙制品,必须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

如果涉案物品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证明,那么可能构成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行为。

3. 涉案物品数量达到法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构成犯罪行为。

具体标准如下:
对于个人,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数量达到5千克以上;
对于单位,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数量达到10千克以上。

4. 涉案人员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行为必须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涉案物品为象牙制品且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证明,仍然购买、出售、运输、携带或者加工。

综上所述,如果想要立案处理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行为,需要确保涉案物品为象牙制品、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数量达到法定标准以及涉案人员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2001年6月13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禁止亚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活动。

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象牙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查获了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象牙及其制品案件。

为确保各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刑事案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

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的若干思考作者:黄晓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0期摘要广州象牙雕刻工艺作为世界非物质文遗产远近驰名,也正是那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促使不少人铤而走险,披着文玩的外衣非法交易现代象牙,从而也使广州成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案件的高发区,笔者曾在公安工作逾十年,经办了大量的此类案件,现从一名律师的角度,谈谈涉及此罪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现代象牙收购运输出售价格标准作者简介:黄晓东,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78近年来,作为象牙雕的集散地广州每年都能查获较大数量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现代象牙)案件,查获的数量也从最初的几十克到如今的几十公斤,这些案件主要呈现的特点是:案值大、作案手法单一、以不知情作辩、以猛犸牙作为幌子、牟利作为目的等等,也正由于对涉象牙的犯罪行为对应的刑罚十分严厉,与社会普遍较低的心理预期自然形成了强烈反差,加之国内牙雕制品的市场价相对不高,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仅知违法,殊不知此罪只要涉案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便可处十年以上的重刑。

因此,律师对该罪选取的切入点和辩护思路总能体现实践与立法上的差距,笔者也试图通过本文,提出一些新的思路和反思。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辩点就在那里,关键你能否发现它”是律师行业里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的,律师的辩点是一起案件的生命线,也最能体现出实践中的存在的不足。

下面就笔者结合森林公安工作期间经办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案件从律师角度谈一谈:(一)犯罪嫌疑人主观认识是否明确构成《刑法》第341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中一个明显的构成要件是要求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为现代象牙。

但人的主观认识是抽象的,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才能反映和确定,也就要求侦查机关在证据上更为确定、充分。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象牙是一种由长颈哺乳动物的牙齿演变而来的贵重材料,其在古代曾被广泛用于制作艺术品、乐器、工艺品等,现在也被广泛应用于高档家具、珠宝等领域。

然而,由于象牙具有高度相似性,加之各种仿制品的存在,对象牙及其制品的鉴定成为了一项密集而复杂的工作。

本文将从象牙的基本概述、常见鉴定方法、鉴定方法的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1. 象牙的基本概述象牙主要由石灰质组成,其硬度在2.5-3.5之间,密度在1.5-1.8 g/cm3之间,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热变形性、可切性和可雕刻性。

由于象牙的这些特性,使其成为了一种在制作工艺品、艺术品、乐器等领域中得以广泛应用的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狩猎象种群的禁止,现在的象牙多来自于非法贸易,因此将非法采集的象牙运入国内甚至过境,都可能涉嫌违法行为。

2. 常见鉴定方法2.1 形态学方法形态学方法是通过对象牙的外部形态进行观察和比对的方法。

象牙通常具有以下的形态特征:圆锥形状、齿冠及根部的连贯性、齿列状及齿间隔状、对称性等。

通过对象牙的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可以初步判断象牙是否为真品。

组织学方法是通过显微镜的技术观察象牙的组织、纹理、色泽等特征来判断其真伪的方法。

象牙的主要成分是牙本质和牙髓组织,其中,牙本质是构成象牙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纵横交错的管道结构和独特的色泽特征;而牙髓组织则位于象牙的中心,一般呈淡黄色,其在长期存放和处理的过程中,可能会与树脂等物质结合,产生异质性,从而影响象牙的品质和真伪。

物理化学方法是通过对象牙的化学、物理特征进行检测的方法。

例如,对象牙的密度、硬度、反射率、折射率、燃点等指标进行检测,可以初步判断象牙是否为真品。

由于不同来源的象牙在物理化学方面存在差异,因此该方法适用性有限,常结合其他方法使用。

3. 鉴定方法的适用性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常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鉴定,这样可以降低单一鉴定方法的局限性。

例如,对于近代工艺品中存在的大量仿制象牙制品,形态学方法已经难以进行有效鉴定,此时可以采用高级的组织学或物理化学鉴定方法,如CT扫描、红外光谱分析等。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象牙是一种珍贵的自然材料,因其稀缺性、美观性和特殊的物理特性而被广泛用于雕刻、工艺品制作和艺术品制作。

由于象牙产品的流通受到国际公约的限制,以及因为非法狩猎和交易导致的大象种群数量急剧下降,对象牙制品鉴定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本文将就象牙及其制品的鉴定方法的适用性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如何鉴定象牙制品的真伪。

一、象牙的特性象牙是一种由大象的牙齿或獠牙制成的坚硬、亮泽的材料。

它具有密度高、耐磨、易雕刻等特点,因此在制作工艺品和艺术品时非常受欢迎。

象牙的质地细腻,具有独特的纹理和色泽,也为其赋予了很高的观赏价值。

由于象牙在外观上很容易与其他类似的物质混淆,例如犀牛角、牛角等,因此需要通过特殊的方法来进行鉴定,以确保其真伪。

二、象牙制品的鉴定方法1. 目视鉴定法目视鉴定法是最直观、最直接的一种鉴定方法。

通过观察象牙制品的外观特征,包括色泽、纹理、密度等来判断其真伪。

正规的象牙制品通常具有均匀细腻的纹理和自然的色泽,而假冒的象牙制品往往纹理不清晰、色泽不自然。

目视鉴定法也有其局限性,因为有些制作精良的仿制品在外观上几乎与真品难以区分,因此需要配合其他鉴定方法来进行判断。

2. 物理性质鉴定法物理性质鉴定法是通过一些物理性质特征来判定象牙制品真伪的方法,包括密度、硬度、导热性等。

象牙具有较高的密度和硬度,通常比木头和塑料要高,而且导热性也较好,这些特性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测试来鉴定。

可以通过测量象牙制品的密度来判断其真伪,真品的密度一般在1.6至1.8克/厘米立方之间,而假冒品的密度则一般较低。

还可以通过硬度测试和导热性测试来进一步确认象牙制品的真伪。

3. 化学品鉴定法化学品鉴定法是通过一些化学试剂与象牙制品产生特定反应来判断其真伪。

可以使用专门的试剂来测试象牙制品是否含有骨胶质,骨胶质是象牙中的一种重要成分,正品象牙制品中一定含有骨胶质,而仿制品则不含或含量较低。

也可以使用紫外线灯来检测象牙制品的荧光情况,因为象牙在紫外线下会产生特定的荧光反应,而仿制品通常不具备这样的特性。

浅析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解读

浅析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解读

以案说法:以“305”皮革走私案为例浅析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案件背景介绍】2014年上半年,黄埔海关缉私局在海关总署部署的“绿风”专项行动中,联合浙江嘉兴、广东汕头、深圳、茂名等地的海关部门,查获一起特大皮革走私案(即“305”专案)。

广东、浙江、河北、内蒙古等地多家涉案企业,涉嫌走私牛、羊皮革,涉案走私金额高达60.9亿元,涉嫌偷逃税额高达9.96亿元。

目前,该案正处于审判阶段,已开过庭,但尚未作出判决。

东莞海关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涉及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下称《核定证明书》),是该案据以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也是控方据以证明本案被告人偷逃税款具体数额的核心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下称《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在走私案件中,《核定证明书》系法律规定的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

同时,《核定证明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分类中的鉴定意见,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鉴定意见的形式、内容上的相关要求。

考虑到《核定证明书》系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走私物品、数额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综合性意见,系走私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故对其必须进行详细而严格的质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在参与“305”走私案庭审时,对侦查机关计核部门作出的以及公诉部门随后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做了详细的质证,并提出了多个该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理由,其中引用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前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

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象牙贸易的DNA分析技术及其在打击走私中的应用

象牙贸易的DNA分析技术及其在打击走私中的应用

象牙贸易的DNA分析技术及其在打击走私中的应用在国际社会中,对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而象牙作为一种重要的野生物品,其保护也成为了全球的一项共同任务。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大量的象牙走私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象牙走私的监管和打击。

而在这些措施中,DNA分析技术作为一项高精度、高效率的科学技术,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监管机构的青睐,并逐渐成为打击象牙走私的一项重要手段。

一、象牙贸易现状据统计,非洲象的数量从20世纪初一直下降,目前已经不到20万头。

而且在2007年到2014年的七年时间里,每年约有3.407吨象牙被非法交易。

而这样的走私活动,给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各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努力打击象牙走私的活动。

二、DNA分析技术的应用DNA分析技术是一种非常高精度的科学手段,能够通过对象牙样本中DNA的检测分析,确定象牙来自哪个种群、哪个地理区域、哪个国家、哪个个体等,从而为打击象牙走私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具体来说, DNA分析技术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帮助打击象牙走私:第一种是通过比较象牙样本中的核基因组或线粒体DNA 序列,确定象牙的种群来源;第二种是通过分析胶原蛋白的氨基酸序列,确定象牙来自哪个地理区域;第三种是通过比对DNA数据库,确定象牙来自哪个个体。

三、DNA分析技术的优势DNA分析技术具有高精度、可靠性强、检测速度快等优点,在打击象牙走私行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具体而言,DNA分析技术可以帮助检测器具有更高的检测准确性,提高象牙走私案件的侦破率,加强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达到维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保护生态平衡的效果。

四、DNA分析技术的局限性虽然DNA分析技术具有很多优势,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DNA分析技术的成本较高,需要一定的技术条件和设备投入。

其次,物证提取、分离和纯化过程中,人为操作的不专业或污染等原因也可能影响结果可靠性。

关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件的定罪问题的研究

关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件的定罪问题的研究

关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件的定罪问题的研究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宿胜利杨洁(发表于《天津律师》2015年第2期总第200期)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的范围和规模有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我国和各国之间的贸易交流日渐频繁,同时各国之间法律制度的冲突俞显突出。

象牙作为工艺品的原材料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973年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一百多个国家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对于如何保护濒临灭绝的大象及如何限制象牙制品的流通进行具体规定。

近几年很多人在国外购回的象牙制品,在进入中国海关时被扣押,购买者以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获刑。

笔者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涉外证据的审查、走私象牙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将针对笔者代理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案情简介】英国人M(当事人姓名为化名),在中国北京有一家古董店,2012年他在英国购买了一些古董,通过海运运到中国。

2012年8月,这批货物进入中国后,天津海关缉私局的工作人员在检查货物时发现其中包括疑似象牙制品一千余件、疑似象足制品九件、枪型物八支。

2012年9月4日,M从英国乘飞机来到中国,配合天津海关缉私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同年10月11日,M 因涉嫌走私珍贵动植物制品罪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013年3月2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走私珍贵动植物制品罪、走私武器罪对M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走私象牙制品178.968千克,象足制品9件,上述动物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738310元;走私能够发射以火药为动力的弹丸的枪6支。

【本案焦点】本案焦点有两个,一是对于被告人家属收集的来自英国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二是象牙制品未经报关进入中国境内是否构成走私罪。

公诉机关认为,来自英国的三份证人证言经过英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英国中央政府外交主管部门及我国驻英国大使馆的认证,形式上满足我国刑事诉讼对证据的形式要求,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对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人未经报关将枪支运输到境内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本案涉及的象牙制品及象足制品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珍贵动物,对于被告人未经报关运输象牙制品及象足制品进境的行为,应当按照走私珍贵动植物制品罪进行定罪处罚。

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意见的质证2017-08-29刑事事务作者:张成(北京大成刑事部主任、大成刑委会副主任)鉴定是“法官背后的法官”。

在存在鉴定意见的案件当中,鉴定意见几乎无一不左右着判决结果:罪重或罪轻,甚至有罪或无罪。

高高在上的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往往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得其法,沦为鉴定意见的被动执行者,“鉴定审判”往往代替了法官的审判工作。

例如:故意伤害害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故意杀人案件中死亡原因的鉴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痕迹、车辆性能、车速鉴定,危险驾驶案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毒品案件中毒品成份、含量、数量的鉴定、涉财类犯罪中财物、房产等价值的评估鉴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伪劣产品案中销售数额的审计报告、会计鉴定,等等。

但是,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整体鉴定能力还是参差不齐的。

在某些鉴定领域或者说某些地方的鉴定市场中,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管理、鉴定意见的出具都相当混乱。

比如常见的房地产价格鉴定、审计鉴定、名贵饰品、奢侈品、古玩字画的鉴定等等。

正是大量简陋、粗糙、令人发指的不负责任的鉴定,蒙蔽了司法人员的法眼,树立了司法机关将冤错案件进行到底的决心。

“想赢的律师要比检察官强在哪?(语出北京大成刑事部徐平律师)”,强在我们知识体系的更深入,对案件的把握更透彻,捍卫人权的决心更强大。

有发现、揭露、推翻控方鉴定意见的能力,就是我们刑辩律师必须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有时需要借助外力(专家辅助人)的一项基本技能。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大体来说,鉴定意见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种类。

我们在财产犯罪类案件中常见的价格鉴定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鉴定意见。

还有常见的审计报告,也不属于鉴定意见,但由于在案件中比较多见,在本文中也有所提及,后文中不再专门注明。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禁止亚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活动。

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象牙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查获了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象牙及其制品案件。

为确保各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刑事案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牙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

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林业局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三日。

罪刑均衡视角下走私犯罪案件处理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罪刑均衡视角下走私犯罪案件处理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的废 物 中藏 匿 普 通 货 物 、物 品 ,均 应 实 行 数 罪 并
罚。
象定 罪 ,而不 按实 际走私 的 多种对 象定数 罪 ,重要 的原 因就 是避 免 因数 罪并 罚造成 罪刑 失衡 。姑且不 论 以量刑 调节定 罪 的司法认 定逻 辑是 否合理 ,即便 从量刑 角 度 出发 ,数 罪并 罚也 并非一 定会导 致量 刑
的报关 、纳 税环 节 ,代办 国内运保 手续 ,同时承诺 税 费 比进 口业务 公 司 自行 办理 更加 优惠快 捷 ,并且 约 定一 切税 费 由包税 公 司先行 垫付 ,进 口业 务公 司
在收到货物后再行付款。包 税走私手段更加隐蔽 , 规 模化 、职业化 倾 向 明显 ,走 私犯 罪分 子往 往 隐藏 在 幕后 , 由包税 公 司在前 台具 体操 作 。为谋 取利 润 最 大化 ,走私 入境 的货 物往 往不 限一 种 ,常 采取 在
畸重 。走 私普通 货 物 、物 品罪原 有 的刑法条 文是 分
别以 “ 偷逃 应缴 税额 五十 万元 以上 ” 偷逃 应缴 税 、“ 额 在 十五万 元 以上不满 五 十万元 ” 偷逃应 缴税 额 、“ 在五万 元 以上不 满 十 万元 ” 来 设 置相 应 的法 定刑 ,
处 ,包税公司及其责任人常借 口主观上不明知进 口 货 品中夹 藏有其 他 货物 ,由此产 生是 以实 际走私 的
多个对 象 定数 罪 ,还是 以包 税公 司及 其责任 人所 谓
使受到蒙骗 ,也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 考虑。之后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进一步明 二) 确了这一认定规则 ,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 者废物 中藏匿刑法第 11条 、第 12条 、第 3 7 5 5 4 条 、第 3 0 规定 的货 物 、物 品 ,构成犯 罪 的 ,以 5条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原因剖析及对策考究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原因剖析及对策考究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原因剖析及对策考究作者:于炜谢力果张言龙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22期一、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现状及内涵解析(一)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现状工业时代对动物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浪费迫使人类对现状进行深刻的反思。

伴随着动物权利思想和动物权利运动,各国陆续颁布动物福利法、反虐待动物法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以保护我们的朋友——动物。

当动物保护运动在全世界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的时候,中国动物保护的现状却令人堪忧,走私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活动就是典型的对动物保护事业的威胁和挑战。

在国际上,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仅次于走私毒品、武器,是全球第三大走私对象。

据估计,野生动植物每年走私额约500亿美元。

动物走私活动如此猖獗,给野生动物的保护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各国已经采取行动对动物走私活动进行遏制,我国也一直致力于此项活动,并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概念及相关立法规定1概念解析所谓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即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采取运输、携带、邮寄等方式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运出境外或者运进境内。

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最为奖键的是对珍贵动物的界定,即什么样的动物属于珍贵动物,珍贵动物的具体特征有哪些。

甚至珍贵动物具体名单的明确列举。

珍贵动物一般是指中国特产、稀有或者濒危灭绝的以及数量较少或者分布地狭窄的野生动物。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珍贵动物”的具体内涵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而珍贵动物制品。

主要是指珍贵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的食品、药品、服装、装饰品以及其他物品。

刑事鉴定意见类证据的审查与质证攻略

刑事鉴定意见类证据的审查与质证攻略

刑事鉴定意见类证据的审查与质证攻略文/陈亮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明确了'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种类之一,这一修改是对这种证据更准确的定位,因为鉴定结果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它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而不是最终的裁判认定结论。

因此,使用“结论”容易产生误解或者误导。

另一方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也应经由法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其也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则的限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鉴定证据,都应当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类证据出现问题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对此类证据如何审查与质证应特别注意。

一、人身伤害、法医鉴定类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首先对于常见的轻伤、重伤等伤情鉴定,主要应对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鉴定机关进行审查,另外要看鉴定依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例如故意伤害案中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但通过对被害人的病历及伤情进行审查,并没有发现鉴定轻伤二级最终所依据的被害人被具体伤害处。

最终提出该意见被法庭采纳后排除了该非法证据。

另一方面鉴定机关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也是重点审查的对象,如对轻伤申请重新鉴定时,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重新鉴定应主要审查其鉴定机关的鉴定资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

最后,鉴定意见按规定应由两个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写明意见,但很多鉴定意见只有一名鉴定人签字,更有甚者在重新鉴定时仍由第一次鉴定的同一鉴定人签字,属于严重违法。

二、赃物价格鉴定类证据的审查与质证对于一般赃物估价鉴定应首先审查鉴定物品的鉴定依据与鉴定过程。

看其是否符合常规,是否考虑到物品的折旧与市场价值,是否有原始购物凭证等。

例如常见的盗窃类案件中,由于时过境迁,被盗物品往往提取后与被害人所述相差很大甚至面目全非,有的赃物估价在赃物去向不明而被害人也不能提供购物原始凭证下作出,在这些情况下作出的赃物估价鉴定意见是否公允就有待商榷。

海关执法查没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移交处理工作方案

海关执法查没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移交处理工作方案

海关执法查没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移交处理工作方案海关执法查没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移交处理工作方案1. 背景由于非法采集、贸易和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活动增多,海关在边境口岸进行了大量的执法查没工作。

为了确保这些非法物品得到妥善处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移交处理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2. 目标确保被查没的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得到合理的处理,从而达到以下目标:•防止非法物品再次流入市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3. 移交处理方案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步骤:查获物品登记与分类对每件被查没的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进行详细登记,包括物品描述、数量、来源、查获时间等信息,并对其进行分类,以便后续处理。

对被查没的物品进行安全储存,采取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物品不会被损坏或失窃。

专业鉴定请具备相关资质与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个人对查获物品进行鉴定,确认其真伪和具体信息,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正式登记将查获物品的详细信息录入正式登记系统,包括鉴定结果、处理意见等,并生成唯一标识编号用于跟踪管理。

移交决策根据鉴定结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物品进行移交决策,包括销毁、捐赠、展览、研究、教育等处理方式。

物品销毁对不合法可销毁的物品进行安全销毁,采取专业的物理或化学方式,确保完全销毁,避免再次进入市场。

捐赠与展览将条件适宜的合法物品进行捐赠给相关机构或参展,提高公众意识,加强保护与宣传。

将合法物品用于科研或教育目的,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与学术交流。

4. 建议为了提高海关执法查没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移交处理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我们建议:•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共同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制品贸易;•不断优化移交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给予专业机构和人员更多支持和资源,提高鉴定技术水平;•增加公众宣传与教育,提高社会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

以上即为海关执法查没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移交处理工作方案,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走私案件中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如何质证

走私案件中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如何质证

走私案件中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如何质证走私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高发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都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个人在10万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对个人或者单位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个人犯走私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以上不满250万元、单位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个人或者单位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个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对个人或者单位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鉴于前述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于本罪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应缴税额,直接决定了本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解释》第十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

即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进口环节税。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摘要】本文系统介绍了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的适用性。

首先解释了关键词,并从象牙的来源与制品类型入手,详细阐述了传统鉴定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在鉴定中的应用。

接着分析了鉴定方法的局限性,并提出了改进建议,强调了应加强的象牙制品监管措施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

文章通过对比传统和现代鉴定方法的优劣,指出当前鉴定方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建议结合科学技术手段,提高鉴定准确性和效率,以达到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防止非法贸易的目的。

【关键词】象牙、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传统、现代科学技术、局限性、改进建议、监管措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1. 引言1.1 关键词解释象牙是一种来自大象牙齿和犀牛角等动物的硬质组织,在古代被广泛用于雕刻工艺品和制作器具。

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提高,对象牙制品的需求逐渐减少,但仍然存在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获取象牙的行为。

鉴定象牙制品的真伪和来源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的适用性进行解析,探讨传统鉴定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在鉴定中的应用,同时指出鉴定方法的局限性。

结合现实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强调加强象牙制品的监管措施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象牙制品的鉴定方法及相关问题,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2. 正文2.1 象牙的来源与制品类型象牙是一种名贵的动物资源,通常来自于非洲象、亚洲象、独角犀、长臂企鹅等大型动物的牙齿。

象牙因其质地坚硬、光泽温润、纹理美观而被广泛应用于工艺品制作、艺术品雕刻、乐器制作等领域,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根据不同的来源和加工方式,象牙制品可以分为原料象牙制品和加工象牙制品两种类型。

原料象牙制品是直接使用动物牙齿制成的工艺品,通常呈现自然牙齿的形状和特征,如象牙雕刻工艺品、象牙饰品等。

这类制品保留了原始动物牙齿的外观和质地,具有很高的收藏和观赏价值。

加工象牙制品是经过雕刻、琢磨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如象牙雕塑、象牙刻字等。

走私、买卖象牙制品如何定刑

走私、买卖象牙制品如何定刑

⾛私、买卖象⽛制品如何定刑
⾛私罪,是指个⼈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式运送违禁品进出⼝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为。

那么,⾛私、买卖象⽛制品如何定刑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私、买卖象⽛制品如何定刑
⾛私、买卖象⽛制品⾏为构成⾮法收购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规定:⾮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的,或者⾮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禁⽤的⼯具、⽅法进⾏狩猎,破坏野⽣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
于“情节特别严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法获利⼗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私、买卖象⽛制品如何定刑”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1、【缓刑成功案例】王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1、【缓刑成功案例】王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1、【缓刑成功案例】王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缓刑成功案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40件象牙制品近四公斤)成功获得缓刑作者:金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阅读提示】广州市走私类犯罪的高发地。

全国海关自2014年1月起,开展为期一年的“绿风”专项行动,严打走私犯罪,我们广州盈科刑事部就接受委托办理了多起特大型走私案件。

自2015年以来,走私案件仍然层出不穷,尤其是像本案这种走私象牙案件,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携带象牙制品入境是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走无申报通道可以逃避监管,殊不知机场海关对于特别目的地入境的航班都会严格查验。

对于出国工作或旅游的人来说,确实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防范刑事风险,以免因为法律的无知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情简述】2015年4月20日,王某在南非购买象牙制品44件。

同年4月28日,其携带装有上述44件象牙制品的行李,乘坐KA782航班(南非-香港-广州)从广州白云进场口岸入境,经过海关查验区时,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人员从被告人王某的行李箱内查获上述44件象牙制品,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44件象牙制品中有40件共3890克为现代象牙制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严格禁止国际贸易的物种,价值人民币162084.63元。

本案的难点在于:1、王某是在南非工作,且多次往返南非与中国,不可能不知道象牙是违禁物品,且有多次携带牟利的嫌疑;2、携带数量比较大,超出正常的收藏或送礼的范畴;3、王某称有一部分是帮别人携带的,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给法官造成一个推卸责任不真诚悔罪的印象;4、司法解释规定案值20万以上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案值接近20万,按照常理,可能判处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如果这样的话,就无法适用缓刑了。

【辩护思路】金鑫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以及阅卷,认为本案的证据有海关的查验记录、扣押清单、查获经过、鉴定意见等书证、物证,且被告人王某表示认罪,所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法律定性没有异议,而是综合其在本案中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为其做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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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中,关于鉴定问题一直是案件的核心及关键。

根据笔者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实务中存在不少因鉴定问题而无法进行定罪的情况,辩护律师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会发现因鉴定主体、方法等原因,而导致案件缺乏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现笔者根据一起经办案例,分析辩护律师对涉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尤其是走私象牙案件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案例。

【办案文书】
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朱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17件象牙制品真品重2.635千克,价值为65.875万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我们认为:朱某某持有涉案物品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如下:
一、控方提供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单凭这一点,法院应作出朱某某无罪的判决
其一,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其指派的鉴定人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其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无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某省司法厅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载明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才具有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定资质。

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及其指派的鉴定人,并非某省司法厅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
构名册》载明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因鉴定主体不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而无效,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其二,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因鉴定程序违法而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控方提交的第二份鉴定意见,即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于2013年10月14日完成的动鉴字第N号《鉴定报告》,以及《关于鉴定报告某某号涉案象牙制品重量核实的补充说明》,也因程序违法而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具体理由包括: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
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30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31条规定:“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本案中,出具上述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均是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人均为阳某和胡某。

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两次接受委托,对涉案物品进行两次鉴定,明显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的规定。

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未指定阳某和胡某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0条的明文规定。

阳某和胡某应回避而未回避,明显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等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

显然,两份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再者,鉴定人胡某职称“造假”,不具备鉴定象牙野生动物制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其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力,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份鉴定意见的出具日期是2011年11月29日,胡某的职称/职务是“研究员”;第二份鉴定意见的出具日期是2013年10月14日,胡某的职称/职务是“助理研究员”,且职业资
格是“昆虫研究助理研究员”。

显然,胡某根本不具备对象牙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知识和专业能力。

撇开鉴定资质问题,单从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角度考虑,公诉机关应提交具备象牙制品专业知识的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而非由存在履历“造假”嫌疑的昆虫助理研究员出具的鉴定意见。

单凭这一点,第二份鉴定意见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对鉴定报告2013-407的补充说明》属超“委托范围”鉴定,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2013年10月8日,侦查机关委托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的范围是“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名称、数量、级别”,未包含“重量”在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委托范围”作出的鉴定意见当然无效。

其三,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所采纳的鉴定方法不科学,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所出具的上述动鉴字第407号《鉴定报告》、《对鉴定报告2013-407的补充说明》,鉴定意见结论为:经形态学方法鉴定确认其中17件样品均为大象动物角制品,经分子生物学方法鉴定确定其中两件样品为象科制品,其它15件样品因提取不到动物的遗传活性物质DNA,无法进行分子生物学后续鉴定实验工作,故不能确定。

辩护人查找象牙及其制品鉴定识别方法的相关科学论文,了解到,在各种鉴别方法中,形态学特征的方法被广泛运用于整只未加工象牙原料或整体形态保留完整的大象雕工艺品的真伪鉴别,此方法对样品
没有损伤,但象牙的外部形态易被模仿,准确性方面有欠缺。

而根据DNA确定物种来源是一种应用广泛、可靠的分子生物学鉴定方法。

鉴定中心以无法提取DNA为由,对15件样品未适用科学的分子生物学鉴定方法鉴定,而根据准确性欠缺的形态学方法鉴定认为17件样品全为象牙制品,该鉴定意见缺乏严谨科学态度,依法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案证据使用。

为何仅2件样品能提取DNA鉴定,而另15件无法提取DNA作鉴定?是年代久远,或者根本不是象牙制品?司法机关必须审查清楚。

更关键的是,办案机关和鉴定机构均未对17件样品所属年代问题进行鉴定,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本案应对涉案物品所属年代进行鉴定,否则无法排除涉案物品系文物古董,依据《文物法》允许民间收藏之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应依法作出朱某某无罪的判决。

(因部分内容涉及案件隐私情况,故在此不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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