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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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专业:会计学

一、前言部分

(一)写作目的

最近几年,在我国国内发生了我国上市公司伊利股份高层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同意挪用公司资金、创维数码董事局主席私自将上市公司款项打入自己创办企业等重大事件,这些事皆同内部控制失效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得到完善执行也就成为如今关注的焦点。

2006年,我国出台了两部《内部控制指引》,虽说各上市公司对其信息都相应的进行了披露,但形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但却没有所谓的实质性内容,相对而言,形式主义占了上峰,在上市公司披露的自愿性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让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看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收益性,提高其自愿性等。通过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提出相应的一些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希望能够提高内部控制信息的质量,以完善我国的内部控制建设。

(二)相关概念

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提高员工的效益实现企业目标的手段。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当局的责任。由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投资者逐渐要求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在此情况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应运而生。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指企业管理当局依据一定的标准向外界披露本单位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的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报告审核的信息。

(三)综述范围

本文参考了2004-2009年间发表于《会计之友》、《财会月刊》、《商业经济》、《财经问题研究》、《财会通讯》、《商业经济》、《商场现代化》、《会计研究》等学术杂志中的研究论文,借鉴了东北师范大学等硕士论文,通过分析与总结这些文

章和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总体把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四)相关主题

综合国内外的研究发现,分别从管理者信息披露意识不强、披露披露内容和形式不具体、责任主体不明确等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在披露意识不强、披露内容和形式不具体两方面,各专家学者都得出了一致的结论,认为首先要进行强制性披露,并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化处理。对于责任主体不明确,由于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才是对企业最为了解的,所以都认为应将企业管理者作为企业的责任主体,而不是只是将监事会作为企业的责任主体。

二、主题部分

(一)研究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安然事件的曝光,到近几年的次贷危机造成了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等企业的破产倒闭,使得市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失去了信心,同样也暴露出了内部控制贫乏所带来的危害。美国对此颁布了萨班斯法案,我国也在2006年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这两部指引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了强制披露的阶段。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意义重大,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管理当局内部控制的意识,促进管理当局改进内部控制:同时也可以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附加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内部控制信息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据,通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进而判断经营业绩和财务报告是否可靠。

(二)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美国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二十多年,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有效执行情况是否必须以特定报告形式对外披露曾引起广泛的争论。

Raghunandan和Rama对《财富》100家公司的年度报告进行调查后发现,有80家公司提供了某种形式的涉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

McMullen、Dorthy和Raghunandan对1993年2221家公司的年度报告进行了研

究,结果表明,有742家公司提供了内部控制报告,占总体的33.4%。他们还对1989年——1993年的4154家样本公司进行了研究,发现平均有26.5%的公司提供了内部控制报告,而那些财务报告有问题的公司中,仅有10.5%公司提供了内部控制报告。对小公司而言,内部控制报告和财务报告问题的相关关系更为明确,因而认为财务报告有问题的公司不大可能提供内部控制报告。

Hemanson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九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进行了调查,分析了他们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结果发现,调查对象认为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内部控制报告都能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但自愿披露比强制披露在决策方面更有作用。

2001年安然事件的发生,使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正式提出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要求该法案的出台是美国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充分暴露、欺诈案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加强会计监管、坚定投资者信心的政府举措。

(三)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1、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形势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原因及对策》(施卫东,2007)指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监事会须对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但是仍然有部分公司没有披露,大多数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往往只有“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之类的简单说词,没有实质内容。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成因及完善对策》(康均、陈靓、刘曦,2009)认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自愿性披露动机不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缺少统一的标准《浅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刘胜福、刘洋兵、段伊诺,2009)认为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普遍性的明确规定,认识不够统一并且注册会计师没有统一的标准。

《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杨有红、汪薇,2008)对2006年848家沪市上市公司的年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从总体上进行了研究,他们按照《上交所指引》和《通知》的要求,将披露要求界定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但是研究表明强制性披露要求并未被我国的所有的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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