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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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 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 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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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七)“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式 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 的人。
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
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 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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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 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 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1996年2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集装 箱汽车运输规则》。该规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 施。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是为了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 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制订的,该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 输规则》制定。该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 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集 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 者外,均适用该规则。
第十章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 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 管理规定》
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 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近些年来,国际国内分别针对各种集装箱运输颁布了若干 项法规,对于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让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经营者有法可依,下面将一些主要的集 装箱运输法规介绍一下。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指在运输过程中,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高效运输和管理,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条款:
1.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包装要求:要求货物在运输之前必须进行适当的包装,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和丢失。

2. 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双方需签署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交付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

3. 运输方式与工具的选择:在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中,可以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工具,如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或者公路运输等,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时间的要求进行选择。

4.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对于集装箱和大件货物,需要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如严格控制货物的装卸、运输途中的监控和安全保障等,以确保货物的安全。

5. 运输文档和记录的管理:在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中,需要有相关的运输文档和记录,如装货清单、运输保险文件等,以便于追踪货物的运输情况和解决可能的纠纷。

6. 货物运输的跟踪和通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需要及时跟踪货物的位置和状态,并及时通知相关的利益方,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7. 货物运输的索赔和赔偿: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损坏、丢失或延误等情况,需要按照相关的索赔和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海关、银行、 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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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第七条 申请成立多式联运企业应符合第五条(一)、(二)、 (四)、(五)项的规定,其主要投资者应具有三年以上国 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审批程序 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
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 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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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 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 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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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交通部、铁道部申报。铁路系统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 务,由企业所在地的铁路局向铁道部直接申报。在收到上述 转、申报文件后六十日内,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核发出批 准文件或不批准的通知,并按两部共同商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已批准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凭批准的文件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部门在 京直属企业到接受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铁路系统的企 业到铁道部领取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提到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业务章程; 3.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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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
第三条 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 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 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法律政策与行业标准

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法律政策与行业标准

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法律政策与行业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长,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在我国水运行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行业标准。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法律政策1. 内河运输法律框架我国内河运输的法律框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法规对内河集装箱船运输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包括运输安全、运输证照的申领和管理、承运人责任等方面。

2. 安全管理制度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配备合格的船员、规范操作流程、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设施等。

此外,还要加强船舶的装卸和封箱操作安全,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

3. 环保法规我国提倡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也需要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

比如,要求船舶使用低硫燃料或者装备洗涤装置减少废气排放;规定船舶废水的排放标准;限制危险废物的运输等。

4. 运输合同与索赔机制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通常通过运输合同进行约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运输的条件和约束。

此外,运输服务提供商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索赔机制,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损、滞期等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二、行业标准1. 船舶设计与建造标准内河集装箱船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船舶的载重量、船舶的结构安全性、防火与防爆等。

此外,还应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船舶的运行安全和航行性能。

2. 船舶装备标准内河集装箱船需要依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装备,包括但不限于船舶通讯设备、航行雷达、定位系统、消防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合理配置能够提高船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运输效率。

3. 培训与认证标准集装箱船舶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认证,确保具备操作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培训与认证标准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标准,以提高我国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2007‟20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装箱运输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国家铁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铁路箱产权单位负责铁路箱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集团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六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长度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45英尺箱以及经总公司货运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长度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种类命名的集装箱等。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领域的集装箱运输管理。

第三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应依法经营,安全高效,便于货物运输和交换。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集装箱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积极运用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集装箱的装运与装卸第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装运和装卸的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集装箱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集装箱符合运输要求,包括外观完好、密封良好等。

第七条集装箱装卸时,应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设立专门的施工区域,防止人员和货物的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第八条装卸作业中,应采取适当的护栏、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集装箱装卸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确保货物的准确装卸和妥善保管。

第三章集装箱的运输与转运第十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运输与转运的操作规程,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前,应对车辆和轨道进行检查,确保运输条件良好,保证集装箱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集装箱的运输应按照运输企业的计划进行,确保货物按时送达目的地。

第十三条集装箱的转运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责任归属,避免因转运产生的货物损失和责任纠纷。

第十四条集装箱转运过程中,应做好跟踪监管,确保货物安全,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第四章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十六条集装箱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集装箱的使用正常,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十七条集装箱的外观和标识应清晰可辨,包括企业标识、货物标识等。

第十八条集装箱的登记和追溯应及时准确,确保集装箱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九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运输企业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输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运输车辆及设备管理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装卸设备,确保货物装卸安全。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和措施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装载规范:规定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装载方式、数量、位置等,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2.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运输安全措施:规定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如封条、安全锁等,确保货物不被盗窃或破坏。

3. 运输合同和责任约定:明确运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包括货物交接、保险责任、损失赔偿等事项。

4. 运输资质和许可证要求:规定运输公司需要具备的资质和许可证,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 运输过程监管和追踪:建立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的监管和追踪机制,确保货物的实时状态和位置可知。

6. 运输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7. 运输费用和结算机制:规定运输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结算方式,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体系,涵盖了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确保货物的安全、高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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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是指对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运输过程进行管理的一套规定和制度。

这些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集装箱装载和抵押:规定集装箱的装载规范、容量限制以及集装箱的抵押和解押办理程序。

2. 运输合同:明确运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数量、品种、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等。

3. 运输保险:规定货物在运输中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以保障货物的安全。

4. 运输时间和路线规划:确定货物的运输时间和最佳路线,以提高运输的效率和减少运输成本。

5. 运输安全: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货物的包装、固定和防护要求,以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6. 货物跟踪和监管:对货物的运输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管,实时掌握货物的位置和状态,以提供及时的服务和解决运输中的问题。

7. 运输费用结算:规定运输费用的计算和结算方式,包括运输费用的收取、支付和发票开具等。

这些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的效率、安全和质量,为货物的运输提供便利和保障。

同时,这些管理制度也有助于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维护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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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管理制度集装箱

运输公司管理制度集装箱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高效、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集装箱运输的部门、人员及运输活动。

第三条集装箱运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集装箱运输企业设立与班轮航线审批第四条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2. 具有与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设备、设施;3.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人员队伍;4.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集装箱运输企业设立,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六条班轮航线审批:1. 班轮航线设立,需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2. 班轮航线审批,应考虑航线安全、运输效率、市场需求等因素。

第三章集装箱运输业务管理第七条集装箱运输业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货物受理:严格按照货物种类、包装、尺寸、重量等要求,对货物进行受理;2. 货物装运:确保货物安全、平稳装运,避免损坏;3. 货物运输:严格按照运输路线、时间、车型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及时送达;4. 货物交付:核对货物信息,确保货物完整无损,及时交付给收货人。

第八条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运输规则;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运输安全;3. 定期对运输工具、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4. 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第九条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 加强对驾驶员、装卸工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4.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集装箱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箱货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箱货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箱货规章制度内容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箱货运输行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海运秩序,促进箱货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进行箱货运输的船舶、货代公司、货主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箱货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对货物进行运输的一种方式。

箱货运输各方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货物包装第四条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损。

第五条不得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直接装入集装箱,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记。

第六条货物包装应当符合箱货运输单位的要求,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稳固地装载和运输。

第七条货物包装不得超过集装箱的承载能力,以免造成箱体损坏或货物泄漏。

第三章集装箱装卸第八条集装箱的装卸作业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装卸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条在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货物受损、集装箱破损等情况发生,保障货物安全。

第十一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将空置的集装箱及时送交相应的存储场所。

第四章船舶运输第十二条船舶在装载货物前,应当进行货舱检查,确保货舱清洁、无异味。

第十三条船舶装载货物时,应当严格按照集装箱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摆放,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船舶运输过程中,船舶操作人员应当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及时沟通和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速度进行操作,保障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第五章货物交付第十六条货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收货人应当按照提单、装箱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接收货物,并对货物进行检验确认。

第十八条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有损坏、缺失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章货损赔偿第十九条若因航线改变、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坏,应当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协商赔偿。

国际集装箱管理规定(3篇)

国际集装箱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保障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安全、高效、环保,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集装箱的制造、检验、装载、运输、装卸、仓储、拆箱、维修、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际集装箱运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集装箱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海关、质检、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装箱制造与检验第五条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生产。

第六条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集装箱制造完成后,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八条集装箱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检验。

第九条集装箱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条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应当加施检验标志。

第三章集装箱装载与运输第十一条集装箱装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装载货物应当符合集装箱的规格和载重能力;(二)装载货物应当固定牢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位移;(三)装载货物应当符合货物分类、包装、标识等要求。

第十二条集装箱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运输;(二)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三)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损坏、污染和被盗。

第十三条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通风;(二)按照货物性质、运输路线和气候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三)运输途中,应当及时检查货物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章集装箱装卸与仓储第十四条集装箱装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装卸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操作;(二)装卸作业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三)装卸作业应当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1)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1)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集装箱运输要点解析

集装箱运输要点解析

集装箱运输要点解析集装箱运输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其地位和影响力逐渐增强。

本文将从集装箱的定义、运输流程、装箱要求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解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集装箱运输的要点。

一、集装箱的定义集装箱是一种标准化的、通用的运输设备,具有统一的外包装尺寸和结构,能够适应不同的运输方式(如船运、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

它通常由钢材或铝材制成,并具备防护、抗压、防水等功能,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运输流程集装箱运输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装箱、托运、运输、清关和卸货。

装箱是将货物按照一定的规范和要求放入集装箱中的过程,托运是将装好的集装箱交由承运人进行运输,运输是指将集装箱从出发地点运输至目的地的过程,清关是指通过海关的检验和监管手续,确保集装箱顺利进出口国家,卸货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中取出的过程。

三、装箱要求为确保集装箱运输的安全和高效,装箱要求非常重要。

以下是常见的装箱要点:1. 合理布置货物:根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方式,合理安排货物在集装箱内的摆放位置,以减少货物的振动和损坏。

2. 固定货物:使用合适的固定装置(如木栓、绳索等)将货物固定在集装箱内,以防止货物的滑动和碰撞。

3. 区分易燃和危险品:对于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合理的标识和隔离,确保安全运输。

4. 合理利用空间:充分利用集装箱的内部空间,合理摆放货物,以提高装载效率和运输经济性。

四、风险控制集装箱运输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货物受损、丢失、延误等。

为了降低风险,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选择可靠的承运人:选择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承运人,提高货物运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 编制合理的运输计划:根据货物的特性和目的地,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包括选择合适的运输航线、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等。

3. 货物保险:购买货物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丢失等风险,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4. 监控和跟踪:通过现代化的物流管理系统,对集装箱的位置、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跟踪,及时掌握货物的运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调整和应对。

集装箱货运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货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货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集装箱货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集装箱货运的员工、车辆、设备以及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集装箱货运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集装箱货运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集装箱货运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集装箱货运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集装箱货运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车辆与设备管理1. 车辆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 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具备相应驾驶技能。

3. 车辆装载货物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装载,严禁超载、超限。

第九条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要求。

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3. 驾驶员应熟悉货物性质,了解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货物管理1. 货物装运前,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2. 货物装运时,应按照货物性质、体积、重量等因素合理装载,确保货物安全。

3. 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货物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与教育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驾驶员应参加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3. 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培训效果。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考核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0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集装箱_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_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集装箱货物运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运输企业、装卸企业、仓储企业、船舶代理、集装箱制造维修企业等。

第三条集装箱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监管、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安全责任第四条集装箱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货物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五条集装箱货物运输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货物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货物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集装箱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货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集装箱安全要求第七条集装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良好的结构强度、密封性能和防腐蚀性能。

第八条集装箱制造、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维修。

第九条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对所使用的集装箱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集装箱安全。

第四章货物装载与运输第十条货物装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货物与集装箱尺寸相适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移动、损坏;(二)货物应当整齐堆放,不得超高、超宽、超重;(三)易碎、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分箱运输。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运输方案,明确运输路线、时间、车辆、人员等。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应当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仓储与装卸第十三条仓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安全储存。

第十四条装卸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装卸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手套等防护用品;(二)装卸作业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货物安全;(三)装卸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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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国际 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该规则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 实施。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是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 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而制 定的。该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 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 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 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 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 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 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 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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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
第三条 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 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 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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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交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
其他事项; (二)多式联运单据缺少本条第一款所指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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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第九条 多式联运企业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具有分支机构经 营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相 应的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审批程序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要求停止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发放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交通部、铁道部,经审批同意后,收 回经营许可证,并凭批准文件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 门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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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 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 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 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 业。该规定提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 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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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该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
的国内、外代理。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有良好的资信。增
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 人民币100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审批 (一)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上报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并抄报所在地市(设区 市)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 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后转报交通部。 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可直接向
第十章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 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 管理规定》
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 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近些年来,国际国内分别针对各种集装箱运输颁布了若干 项法规,对于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让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经营者有法可依,下面将一些主要的集 装箱运输法规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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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是我国从事经营多式联运 业务和工作的从业者遵守的法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 理规则》正文如下: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 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 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 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 务,需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其申领经营许可证、 换证、停业均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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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未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境外企业不得从事我国国际 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第十二条 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多式联运单据应符 合第三章规定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 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必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 代理人报交通部、铁道部登记,并在单据右上角注明许可证 编号。 第十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电子计算机传递运输信息、数 据时,其传送代码、报文格式应符合国内规定适应国际标准 的EDI标准,参加多式联运的区段运输承运人应按多式联运经 营人的要求提供集装箱的动态信息及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 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文件号:国务院令 第68号),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是我国 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 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而制定的。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
第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 事多式联运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主管部 门申领换证。如不申请换证,其多式联运业务资格在期满后 自动丧失。
交通部、铁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多式联 运经营人的行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 通主管部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格条件和多式联运单据进 行年审,铁路系统的年审由铁道部执行,国务院部门在京直 属企业的年审由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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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第三章 多式联运单据 第十四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一)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5.托运人名称;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
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 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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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 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 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八)“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 人。
(九)“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十)“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
权(SDR )。 第二章 多式联运的管理
第五条 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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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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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1996年2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集装 箱汽车运输规则》。该规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 施。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是为了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 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制订的,该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 输规则》制定。该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 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集 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 者外,均适用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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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交通部、铁道部申报。铁路系统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 务,由企业所在地的铁路局向铁道部直接申报。在收到上述 转、申报文件后六十日内,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核发出批 准文件或不批准的通知,并按两部共同商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已批准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凭批准的文件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部门在 京直属企业到接受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铁路系统的企 业到铁道部领取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提到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业务章程; 3.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 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 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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