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马工程

合同法名词解释马工程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法律行为的具体规则。
1.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也就是说,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旦双方达成共识,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另行交付标的物。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都属于诺成合同。
2.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例如,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3.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例如,银行存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这些合同的内容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和调整。
4.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主要包括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等。
5.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足以使对方了解要约人的意愿。
要约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
6.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如,商品广告、招标公告等,都具有要约邀请的性质。
7.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撤回应当采用与要约相同或者更为明显的方式作出。
8.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迟延一般情况下,视为新要约,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承诺撤回的,视为未发出承诺。
10.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复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1、合同债务: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二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6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7格式条款:是当时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四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5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五1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汇编

《合同法》名词解释汇编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持续性合同:就是按照原有的合同,到期后按原来的在接下去签的合同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名词解释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
P21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P210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81个关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一部专门规范和保护合同关系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则。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合同法中相关术语的解释。
1. 合同: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一致意思表示,即约定的交易内容。
2. 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指的是主动发出要约的受要约人和被接受要约的要约人。
3.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达成合同的约定。
4.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意愿的违反,导致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5.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6. 同意:同意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交易内容表示接受或者表示赞成的意思。
7. 撤销:撤销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情况和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
8. 违约: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9.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10. 保证:保证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某一情况作出承诺,承诺其实现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代理:代理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12. 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保障债权人权益,提供财产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13. 立约诚信原则:立约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独立自主、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15. 守信原则:守信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自愿履行、诚实信用、等价交换、互利共赢的原则。
16.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合同法在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当事人权益时,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专门针对合同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撤销、无效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相关的名词和术语,以下是对合同法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第一,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它构成了约束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第二,当事人。
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商议,并通过双方表示意思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过程。
第四,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物品、财产或权益,可以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权益等。
第五,履行。
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履行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合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第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履行和要求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九,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请求法院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撤销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等方式,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法名词解释涵盖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标的物、履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等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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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
P21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P210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P225-222613.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P24215.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P25416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P9317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2.P14818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P15919不可抗力:是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P16020法律管辖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193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2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25.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26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8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29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30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适中的根本规则。
32实践合同:又称药物合同,指出了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3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35.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36.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37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P1938、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P1939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其特点是一方预先拟定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40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41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P51 42、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允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P5143、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4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4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46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7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P12848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P13249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P14250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合同,是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转让是广义的合同变更。
P14451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和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形:合同承受与企业合并。
52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清偿在性质上应属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债的清偿不以有行为能力人所为者为限。
16353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P16654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P168 55、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面使各自抵销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P16956、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P17057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8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炒、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卖给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P19359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P22260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P22561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P22762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P22863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6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P23665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P23666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7 67、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
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中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上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P24868、承揽合同:是批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P28069、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标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P30370、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P323 71、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