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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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4•【字号】并政办发[2003]124号•【施行日期】200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124号2003年7月24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编字[2003]1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调整改革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3]55号),设置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直属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园林绿化、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起草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计算机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与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协调。

(五)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管理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以及执法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六)负责对各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投诉、应诉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9]125号【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9【实施日期】2009.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县级建制,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职责将太原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职责(电子政务和政务内外网工作除外)划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加强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加强应急管理和督查落实工作,强化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各类会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组织起草、审核制发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办理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及其他部门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三)研究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报市政府的请示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执行落实情况开展政务督查。

(五)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协调办理报送市政府的紧急重要事项。

(六)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市政府各项政策、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编印《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15〕2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15〕2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职能转变的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决定以我市目前现有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为基础,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原则,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83项(其中权限全部下放38项,权限部分下放45项)。

并就做好有关承接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有机衔接。

县级相关部门要主动与市直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衔接工作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后,市级相关部门应立即停止下放事项审批工作,并加强与县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制定配套措施,采取培训、情况交流等形式和办法,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承接情况,确保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到位。

三、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权限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

对下放审批事项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各级政务办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权限应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流程,并对新进驻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四、认真协调解决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市、县两级各自权限边界,并按照行政权力清单要求将下放的具体审批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实施主体等报送市县两级审改办。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并政办发〔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太原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晋政办发〔2017〕101号文件,落实我市“放管服效”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为目标,以全力打造全国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发展环境为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加快实施两个走在前列的目标增添新的动能和活力。

二、任务分工(一)为促进就业创业降低门槛1.大力推行“多证合一”改革,2017年10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工商登记前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

大力推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办理登记“零见面”、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线上服务。

(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把能分离的许可类“证”都分离出去,分别予以取消或改为备案、告知承诺等管理方式。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8〕5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8〕5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6日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市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责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办事指南表。

权责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行使主体、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二)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增加的情形。

新增行政职权事项,应明确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要素;应编制办事指南表、运行流程图及廉政风险防控图。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试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试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并政发[2016]66号【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12【实施日期】2016.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2日太原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管理,保障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西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职权,系指市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依法做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职权。

第二条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行政职权行使主体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依据的合法性;行政职权行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条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追责,强化行政职权制约监督,把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二)公开透明。

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纳入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运行。

严格遵守权责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明确政府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并政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适用本细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二)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及财政预算;(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市人民政府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内部事务管理、人事任免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项,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程序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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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8〕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方面的基础性制度作用,根据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厅字〔2018〕42号)要求,省政府组织推进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编制了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结束——。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并政办发〔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7日太原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以下简称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内,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征用等行为。

第四条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组织领导。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15〕6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15〕6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15〕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太原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责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性、决策性和合同性等重大决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的,合法性审查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权限;(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决策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下列材料:(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意见;(三)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的具体规定;(四)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
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1.11
•【字号】并政办发〔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
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同意对我市经清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著名商标制度、产权保护、证明事项、生态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文件目录如后。

特此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并政办发[2009]133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职责1.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2.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上级和有关机关备案。

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认定考核。

4.市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加强职责1.政府立法方式创新和立法后评估。

2.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

3.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承办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组织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对市人民政府有关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论证。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

部门权责清单

部门权责清单

部门权责清单一、政策依据本清单依据《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编办《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手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8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5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15〕46号)等文件编制。

二、公布范围本清单为太原市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涉及市直43个政府部门及单位,分别是:(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8个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外侨办、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文物局、市粮食局、市人防办、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

(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5个市档案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市农机局)、市市容环卫局。

三、公布内容本清单所公布内容共有9类行政职权事项,分别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其他行政职权。

另2类事项单列,即:市政府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职权事项和部门共性行政职权事项。

每类事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行使主体、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内容。

此次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共计2764项,其中:行政许可133项,行政处罚2117项,行政强制93项,行政征收征用25项,行政裁决8项,行政确认39项,行政给付18项,行政奖励8项,其他行政职权254项,市政府为实施主体的职权事项58项,部门共性职权事项11项。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并政办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0日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中共太原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太原建设的实施意见》、《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动态管理,是指按照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停止执行,以保证其合法性、时效性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工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二)不符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规定的;(三)超越制定主体权限的;(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五)存在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与WTO规则相冲突等方面内容的;(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七)同位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的;(八)行政执法体制,部门职能和管理方式调整的;(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9日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管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市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事项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即实施主体),系指本市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职权事项,系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由行政主体实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职权9类。

第二条市级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列入市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实行统一管理。

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条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遵循便民、公开、合法与合理兼顾、精简与效能统筹、及时与规范同步、监督与问责并举原则。

通过增加、挂起、变更和取消等方式,按规定程序依法及时更新。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职权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统计分析、动态管理等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4]52号【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21【实施日期】2014.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1日太原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我市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高效运行,根据《2014年山西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按照“全面清权、简政放权、科学确权、规范用权、严格控权”思路,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健全行政权力监管长效机制,为加快建立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

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科学确定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精简原则。

“能减则减、该放尽放、应管善管”,把该放的权力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

(三)效能原则。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简化行政程序、工作流程和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

(四)严控原则。

坚持用制度管权,积极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规范运行,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三、工作目标完整列出市县两级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锁定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改革目标,严控新增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布权力清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总清单里的事项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在总清单中的事项各部门将不得实施审批;按照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的要求,对权力清单实行目录化动态管理,对保留的清单事项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形成可检查、可追溯、可监督的权力运行体系。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
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期刊名称】《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并政发[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施行。

【总页数】2页(P4-5)
【作者】太原市人民政府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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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并政办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7号)要求,市有关部门对市级参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编制完成了《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于后。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涉及市直部门18个,中介服务事项53项。

其中: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36项;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相关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13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4项。

明确了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办理要求等。

《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三、各有关部门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着力推进中介机构规范运行,提高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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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
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权力机关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6]1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9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9日
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管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市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事项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即实施主体),系指本市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职权事项,系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由行政主体实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职权9类。

第二条市级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列入市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实行统一管理。

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条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遵循便民、公开、合法与合理兼顾、精简与效能统筹、及时与规范同步、监督与问责并举原则。

通过增加、挂起、变更和取消等方式,按规定程序依法及时更新。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职权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统计分析、动态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合法性审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职权事项集中办理、流程优化、材料简化、效能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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