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梯监检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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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
电梯(安装、改造、大修)自检报告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施工单位名称:东莞市西子电梯有限公司
设备代码: /
设备类别:电梯
施工类别: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使用单位名称:瓮安县绿城中央公园A区业主委员会
自检人员:陈付贵兰昌品
自检日期: 2018.07.09
黔南州电梯行业协会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及《省质监局关于新增电梯检验项目的通知》(黔质技监特函[2016]191号)文件制定,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2. 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改无效。
3. 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施工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电梯施工自检报告
备注:
1:在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如果2.7(3)项(标※)中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8.11(标△)要求的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8.12(标△)要求的试验。如轮槽的磨损判断为不会影响曳引能力时, 8.11、8.12两项试验可不做。
2:在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2.7(5)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3:在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应当进行检验。
4:一般情况下,条文序号为1.1~1.4、2.1~2.13〔2.8(5)(标●)除外〕、3.1、3.2、3.4~3.16、4.1~4.11、5.1~5.3、5.5、5.6、6.1~6.12、8.1~8.13的检验项目(共73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3〔2.1(3)、2.3(3)(标■)除外〕、2.5~2.13〔2.6(4)、2.7(5) (标■)除外〕、3.1、3.2、3.4~3.16、4.1~4.11、5.1~5.3、5.5、5.6、6.1~6.12、7.1~7.4、8.1~8.13的检验项目(共76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11〔2.7(3)、2.8(5) (标✪)除外〕、2.13、3.1、3.3~3.16〔3.15(5) (标✪)除外〕、4.1~4.11、5.1、5.2、5.4~5.6、6.1~6.12、8.3~8.8、8.13(共66项)的检验项目,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
附录1
层门啮合深度检查记录表单位: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