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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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然属于请求权,但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非常明显。

物权请求权只是在物权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时,以恢复物权完满为目的而提出的请求权,是从物权排除性、绝对性衍生出来的妨护性请求权。

权利人享有物权时,自然也就享有了以自己行为维护物权安全的权利,即物权请求权,故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特别赋予,也无需根据一定法律关系而产生。

由于物权请求对所要维护的物权有完全的辅助性和服从性,它的产生和行使只是为以维护物权的完满,所以此种请求权是典型的附属性权利,不能脱离物权而独立转让。

与物权请求不同,债权请求一般是要求对方当事人直行给付的权利,而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为给付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实现,故债权请求是典型的索取性请求权、进取性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的产生必须要有法律上特别的原因,没有原因则就无法形成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能独立进入交易机制流通。

由此可知,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是同一类型的请求权,不能将两者混同。

[12](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1.物权确认请求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专门国家机关提出请求,即为物权确认请求权。

由于确认争执直接涉及本权(实体权)之是否存在及其归属问题,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解决。

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由于建立有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只能由法院和主管国家机关解决。

[13]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14]可见,物权确认请求权所针对的问题,是民事权利主体之某物享有物权发生争议,要么对是否在某物上享有物权发生争议,要么对物权的支配范围或者内容发生争议,即对权利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发生争议。

物权确认请求权所针对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因而物权确认请求权包括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和他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之确认,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力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力。

比如甲拿着一个物品,可是乙不让甲拿,甚至抢过甲的物品,破坏了甲对物的支配权力。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包括1.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2.妨害排除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除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的请求妨害人防除,比如对于物的完满支配。

3.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威胁。

4.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力人损害的,权力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不适应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比如甲破坏了乙的物品,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诉讼要求甲赔偿。

联系:债权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第一次放入物权请求权中。

物权请求权包含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起始,债权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理解

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理解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理解介绍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被誉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在民法学习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法考中,如果各位考生不能理解二者区别和联系,那么将会对法考中常见考点,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等不能正确理解。

准确理解二者区别和联系是民法学习更进一步的基石。

1、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概念1-1债权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1-2物权行为,指直接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或者说直接使标的物权利发生得丧变更的2、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2-1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所谓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2债之关系如果以不作为为其内容时,例如当事人约定深夜不弹奏钢琴,根本不涉及物权变动问题,与物权行为无关;2-3债之关系如果以作为为其内容时,而其性质又属于劳务或物之使用收益时,与物权行为也无关涉;2-4债之关系若系以所有权之移转(例如买卖、互易或赠与),或设定担保的约定为其内容时,就直接涉及物权变动,此时,才需讨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关系。

3、通过一个案例来理解甲表示愿以其所有的电脑以1万元人民币比出售予乙,若乙承诺,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的债权行为(买卖契约)即成立,甲负有交付电脑并移转电脑所有权的义务,乙负有移转1万元人民币的义务。

此时,须讨论的是,甲电脑的所有权何时移转于乙,甲何时取得价金之所有权?盖债权行为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涉及物权变动,此时须考虑移转电脑或价金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何时生效。

4、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4-1共同要件(1)当事人有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健全(3)标的确定、可能、适法、正当4-2 物权行为特别生效要件(1)物权行为生效须当事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就物权行为性质而言,这是自然之理,既然基于物权行为可直接发生权利变动,那么若物之出卖人无所有权,如何可以依物权行为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2)标的物须特定化(3)须经公示4-3 为何债权行为不以处分权为必要(1)自概念本身而言,债权行为之发生给付义务,并不直接引起权利变动,因此债权债务者对标的物有无物权,在所不问;(2)自价值判断而言,如果债权行为的生效须以物权为必要,那么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均不发生契约上之效力,与债务契约本意不符,也不符合交易的需要。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物权与债权是法律当中最重要的权利。

它们之间既有不同又有共同。

首先,物权和债权在性质上的不同。

物权是指一个人或实体拥有一定的财产,享有一
定的权利,并且具有绝对回收、转移等特征;而债权则是一个人或实体在合法情况下拥有
某种财产的权利,被称作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请求清偿,拥有具体的权利,并且可以行
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物权指的是财产权利,而债权指的是债务权利。

其次,物权与债权在享有者上也有不同。

物权指的是拥有者拥有财产,但他可以自由
转移所拥有财产的权利。

而债权则是指债务人必须按照与债权人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偿付
债务。

在物权领域,只有拥有者才有权利买卖财产,而债权领域则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
约定债务条款。

此外,从法律意义上说,物权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可抗力;而债权则是一种有
形财产权,受到可抗权力的保护,有时候债权还受到政府法律、通货膨胀等因素的保护。

物权确实是一种无形财产,但它只能被原拥有者或者授权的其他人使用;而债权人除了收
取债务人的偿付外,还可以转让债权。

同时,物权也包括处理财产的权利,例如使用财产、改变财产等;而债权则是一种财产的权利,指的是债务人必须按照与债权人约定的条款向
债权人偿付债务的权利。

总之,物权和债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处理权利,但是它们都是法律当中不可或缺的重
要部分,构成社会规则,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在我们的⽣活中得到了⼴泛的应⽤。

那么,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奇异之处呢?下⾯就由店铺的⼩编带领⼤家⼀起来看看吧。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需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受害⼈欲请求⾏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为⼈的⾏为造成受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造成了受害⼈现有财产或⾮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很难适⽤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本⾝,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对他⼈侵害租赁物的⾏为可以提起诉讼⾏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种对物诉讼。

⽽债权性请求权的⾏使是以相对⼈为对象,且以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种对⼈诉讼。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的“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如果对两种权利的含义不够理解的,⼤家可以到店铺和律师做线上的法律咨询,我们将会耐⼼细致地为您解释⼆者的区别。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一、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2、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3、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二、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众简单的区分一下债权跟物权即可,比如物权的变动,像是房子的产权人发生了变动,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要办理房产证的过户登记的,但是债权发生变动以后,像是债权的转让,只需要自行签订书面合同即可,不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法考题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法考题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法考题摘要:一、引言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定义与区分1.物权行为2.债权行为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2.行为对象不同3.行为目的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四、实际应用与建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法考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是一个重要考点。

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

本文将详细阐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定义、区别以及在实际中的应用,为广大考生提供参考。

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定义与区分1.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以设定、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行为。

物权行为具有直接对物权的效力,不需要依赖于他人行为即可实现。

2.债权行为:债权行为是指以设定、变更、消灭债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债权行为需要依赖于他人行为才能实现,其效力表现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

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物权行为是直接对物权产生影响的行為,而债权行为则是间接对债权产生影响的行为。

2.行为对象不同:物权行为的行为对象是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等;债权行为的行为对象是债权,如合同约定的债务等。

3.行为目的不同:物权行为的目的是设定、变更或消灭物权;债权行为的目的是设定、变更或消灭债权。

4.法律后果不同:物权行为一旦生效,即可直接实现物权;债权行为则需要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债权。

四、实际应用与建议在实际生活中,了解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合同目的是设定债权还是物权,以便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还需注意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在不同阶段的适用法律,以免产生法律风险。

五、结论总之,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是法考中的重要考点,掌握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

简述物权和债券的区别

简述物权和债券的区别

简述物权和债券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4、权利效力不同: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没有这两项效力。

5、权利发生原则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的设定大多采取任意注意,如合同之债。

6、权利保护方法原则不同;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考号:112308140458 姓名:唐玲芳【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都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各自的特性即构成他们的不同之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当今的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为首要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弄懂物权与债权的差别以及找到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显得极为重要。

物权与债权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他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人。

而债权时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再者,它们的客体即标的物也不同,以及它们的概念、特征,所属法以及发生的法律效力、地位、作用以及民法的保护方式也大相径庭。

在此,本人就概括的列述出来,可能有些不详尽之处。

【关键词】对人权对世权物权债物权制度债券制度一、物权与债权的相同之处。

(一)物权和债券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组成我国民法的最基本的内容。

可见,物权和债权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人身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人身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财产权法。

财产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利用和交换而发生的关系,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制度,财产的交换关系表现为民法的债券制度。

(二)物权和债券都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

物权和债权是分别以物和债为客体的权利,而这些人身的附属物则都是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不同之处。

(一)概念差别。

1.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但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这一概念则始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

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

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

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
物权和债权是法律上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进行区分和理解。

物权指的是对某个物品或者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债权则指的是对某人的经济利益的要求权。

下面是物权和债权相区分的原则:
1. 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是有形或无形财产,而债权的客体则是经济利益。

2. 文件形式不同。

物权必须通过书面文件进行登记和认证,而债权则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合同进行。

3. 认定方式不同。

物权的认定主要以实物交付为标准,而债权的认定则以合同条款为准。

4. 法律保护不同。

物权具有特别的法律保护,例如判决、强制执行等,而债权则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保护。

5. 转让方式不同。

物权可以通过出售或转让的方式转移,而债权则可以通过质押或转让的方式进行转移。

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和联系,从而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混淆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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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式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式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式在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和债权,我们需要了解其区分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方式,并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权利主体的不同首先,在物权和债权中区分的一个重要方式是权利主体的不同。

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利,即物物合一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物品的所有人,即拥有该物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物权的行使主体是具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权利人,在其拥有的物品上享有相应的权益。

而债权则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权利主体,债务人则是有义务履行的主体。

因此,权利主体的不同是物权与债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债权的基础和性质不同其次,物权和债权的区分还可从其基础和性质方面进行。

物权是基于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而产生的权利,是一种实体的、绝对的权利。

物权具有物品的直接支配、使用和享有的特点,是对物品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性质是具体、直接、绝对的。

相比之下,债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是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的关系。

债权的基础是合同或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并承诺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的性质是相对的、相互的,它通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义务来实现。

债权的产生和行使通常需要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履行进行。

三、权益的不同表现形式此外,在区分物权和债权时,还需注意它们权益的不同表现形式。

物权的权益是直接针对具体物品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这些权益通过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来实现,具有具体、特定的对象。

而债权的权益是相对的,通常表现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义务的要求。

债权的权益是通过追究债务人的责任来实现的,例如要求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等。

债权的权益是以债务人的特定义务作为履行的对象。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我们都知道,物权为⽀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那么⼆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吗?⼆者之间关系如何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知识,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

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

⽽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段。

明确⼆者的关系,有利于把握民法中财产权体系的构造。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为⽀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从权利的作⽤上看,物权为⽀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物权的作⽤是保障权利⼈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配或限定⽀配,并进⽽享受物的利益。

物权可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不同物权有不同的⽀配⼒。

完全物权即所有权,保障物的所有⼈能够依法按照⾃⼰的意志,对⾃有物进⾏占有、使⽤、收益、处分等全⾯的⽀配。

除法律的限制外,其他因素都不能限制所有⼈对⾃有物的⾃由⽀配。

定限物权即他物权,他物权⼈在法律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享有⽀配⼒,可⾃主地对他⼈所有物⾏使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能中的某些权能。

⽽债是特定⼈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的给付,债权⼈的债权⽅可实现。

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以对物的直接⽀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以针对特定⼈的请求权。

债务⼈对债权⼈负有给付的义务,但债务⼈并⾮债权⼈的⽀配客体。

债权也没有给债权⼈以对财产的⽀配权。

所以,有学者说,债权原则上说是以权利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是关系规范(Beziehungsnormen);物权调整的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关系,是归属规范(Zuordnungsnormen)。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从权利的效⼒上看,因物权为⽀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追及效⼒。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一、本文概述物权法和债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两大核心部分,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它体现了物与物之间的直接联系。

债权,则是指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更多地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然而,尽管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但在实际运用中,二者往往存在着一定的混淆和交叉。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明确二者在性质、特征、功能等方面的差异,以期在理论上为法律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导。

文章将首先概述物权和债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进而分析二者在权利性质、权利内容、权利变动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探讨物权和债权区分的意义,包括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等。

文章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物权和债权区分的应用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物权和债权的定义及特征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大基础概念,它们在性质、内容、效力和变动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其直接支配性,即物权人无需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物权又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等特性,即物权人的权利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物权人可以向物的任何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债权,则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在于其相对性,即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效力,且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必须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可以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而产生,具有平等性、相容性和转让性等特性。

债权和物权有哪些区别

债权和物权有哪些区别

债权和物权有哪些区别物权与债权都是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权利,但是这两种权利在本质上是具有很大区别的,物权是指对物的支配与排他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债权和物权有哪些区别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债权和物权有哪些区别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例如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赁物。

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

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物权为权利人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特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而且一物之上同时并存着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

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

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二、债权的基本特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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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与债权得区别与联系、
1、债权就是请求权,就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

物权就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得物,并排除她人得非法干涉。

ﻫ2、债权就是对人权,而物权就
是对世权。

3、债权就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得相对人主张权利。

物权就是绝对权,其权利人就是特定得,义务人就是不特定得,即物权人以外得所有其她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她人非法干涉得义务。


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就是物权具有排她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就是通过合同设定得,合同就就是最典型得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得物权化,物权得债权化。

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得就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得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问题,就是物权问题、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合同就是典型得物权债权化,既然其就是债权,那么对其得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得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就是
债权得物权化。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得财产关系,体现不同得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得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得经济利益,就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得物得物质资料得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得需要(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得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得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得经济利益,就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得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得劳务。

8、物权与债权得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得财产关系就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得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得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她人物权标得物,不干涉、妨碍她人行使物权得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得财产关系就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得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得债务人依债得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
或提供劳务等作为得义务、
9、物权与债权得效力不同 :1)。

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与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物权人无须她人意
思或行为得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得物得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得经济利益,故物权得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得支配权,即对物得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得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得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得利益,故债权得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得请求权与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得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得权利。

2)、物权因其排她性与保护上得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得排她性就是对单个得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得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得物上,性质不两立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得物权不得同时并成,物权得排她性与保护上得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得优先效力与追击效力。

债权得平等性就是说,对同一债务人得数个债权,只要已到清偿期,对债务人得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得受偿权。

由债权得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10、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由债得目得所决定,债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

物权,都不具有期限性、
11、物权、债权得变动不同物权得变动采法定主义与公示
主义,债权得变动则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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