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出具的并加盖中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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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颁布日期:2002-02-24 执行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二OO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
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
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第三条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第四条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
第六条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托费用由委托公证人支付,或由委托公证人与当事人协商支付。
第七条委托公证人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委托条件及程序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三)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五)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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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
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我要阐释一下,区分2种不同公证:
1、委托大陆律师在国内起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香港人本人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和授权事项;一种是在大陆内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公证香港人在委托书签名。
2、关于在香港内形成的文书证据,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必须找经过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
从香港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
香港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护照等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当事人是企业或组织,有权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其持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规定的经公证认证的材料,表明其本人身份的合法性,可以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香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受托人是律师的,还需向法院提交律所函及律师证。
来源于/html/cjwt/4691.html。
香港公司授权大陆公司授权书公证认证
![香港公司授权大陆公司授权书公证认证](https://img.taocdn.com/s3/m/2ef85072af1ffc4ffe47acdf.png)
香港公司授权大陆公司授权书公证认证香港与内地的经贸来往来越来越多,香港委托国内授权书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多。
办理内地香港律师楼公证授权委托书个人及企业证明书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普遍采用授权委托事宜包括:买-卖、租赁、按揭国内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进行转名手续等。
这些情况下都需要办理香港公证手续: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想要被国内政府部门认可,就需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盖转递章,而办理加盖转递章的前提先需要中国委托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才可以。
而且如果办理香港公司的委托书公证的话,需要把公司其它文件一同办理公证,不能只对委托书这一份文件办理公证,需要把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周年报表以及董事会决议一同办理公证。
董事会决议内容就是需要所有董事同意将品牌授权给国内公司中国委托公证人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香港律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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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及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 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
香港人士或在香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公证文件: (1)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法人代表证明 (4)公司章程 (5)董事会决议 (6)企业年检表 (7)企业纳税单
公证范围
A、个人之证明类别 B、企业证明书类别
C、申请办理涉港经 济合同公证
D、办理内地授权委 托书
E、普遍采用授权委 托事宜包括
F、在国内成立办事 处
G、办理内地授权委 托书收费包括
H、身份证件资料包 括
证明身份,包括国籍、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
证明为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已签订 之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有关个人之资料等
பைடு நூலகம் 后所得资料
律师公证后出具的公证说明书(一正一副),多加一个正本或多加一个副本,需要另外收取费用。
所需费用
不同的文件,收费不同,请咨询律师。 香港律师公证样本
谢谢观看
名词解释
它分为企业证明书类别与个人证明类别。以下是对香港律师公证有关事情的分类论述。
公证程序
必须提供需公证资料原件和公司拥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提供公证用途、公证使用地点,与我公司签署《公司公证协议书》。 一次性付清公证费用。 让相关代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由签署《公证协议书》,约7到9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手续
香港出具的文件在大陆使用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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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出具的文件在大陆使用需要公证吗?
香港文件到大陆来使用,肯定是要做公证的。
根据香港和国内司法部之间的约定,香港文书在中国使用,必须按照中国委托公证人实施办法规定,由香港的中国委托人对文件进行查册核实,然后办理公证手续,接下来需要送到司法部驻香港的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办理大陆使用的香港公证书必须要明确用途,办理后会得到一正一副两份。
下面就香港结婚证在国内使用办理公证做一说明。
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经过以上三个程序,这个香港结婚证在国内才能被认可。
来源于:/html/cjwt/2306.html。
香港伪造文书罪
![香港伪造文书罪](https://img.taocdn.com/s3/m/a8bd552fb7360b4c2e3f647c.png)
香港伪造文书罪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阮北耀何耀棣陈子钧翁家灼张永贤练松柏廖瑶珠毛云龙余平仲李业广林汉武高汉钊黄乾亨黄颂显梁乃鹏梁爱诗唐天燊张子源张恩纯杨少初邓尔邦萧弘毅黎锦文戴镇涛区玉麟叶天养叶健民卢伟诚刘汉铨伍杰龄吕冯美仪吴少鹏李孟华李钜林何新权罗荣生罗德丞周佩芳周淑娴钟沛林高主赐张懿玲梁肇汉曾宇佐傅德桢温嘉旋方和邝健能卢伟强卢润森刘铁汉纪华士庄月霓朱佩莹关惠明关颖琴阎尚文劳洁仪李业华李志华陈世强陈钧洪陈韵云陈志雄陈清霞吴斌吴国荣邵信发何福康林彦明张妙嫦骆健华胡祖雄贺英姚宝诚容正达诸立力黄志为彭振球彭珍妮简松年何观乐俞仲安黄英豪黄家镛方成生孔宪淦关礼雄朱锦强陈仲涛陈肇川吴少溥苏合成冼国雄周炳朝康宝驹黄克铨雷础雄王凤仪邓兆驹刘淑华李宇祥何鸿宗陈耀庄方燕翔廖依敏吉盈熙李国庆陈启球陈乐宜何志强苏福祯林沛然金义威唐楚彦梁家驹简家骢王桂埙邓秉坚庄重庆李全德何继昌杨国楚文志昌卢维干伍振豪李伟民陈锦程陈远翔萧国兴杨麟振林国兴胡永杰娄瑞馨梁廷锵谭德兴马清楠朱国熙张宝强李汉生何君柱林文彬马兆林刘健仪冯礼贤李凤翔陈文汉杜伟强张有洪杨元彬林国昌董光显黄萃群蒋尚文薛建平区颖麟刘大潜张德民萧智林吴珊仪周慧兰马绍岳刘淑棻朱嘉桢陈鸿远陈洪基杜景仁黄张敬瑜杨洪钧周君倩莫玄炽黄德成赖发强方浩然邓卓恩刘伟槟李慧贤萧咏仪苏洁儿罗慧琦郑慕智范伟廉胡国贤胡定乐袁庆文钟伟雄洪珀姿郭匡义梁锦明唐国通徐伯鸣黄志明黄能蒋瑞福彭耀樟彭泽棠谢鹏元谢灿华廖绮云蔡克刚黎炎锡司徒显亮郭立成翁宗荣黄德华陈华增林永成附件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办第号||日期|||------------------篇二:龚如心664亿遗产归属案情分析龚如心664亿遗产归属案情分析文/张月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金牙律道律师团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逝世引发的“830亿港元遗产争夺案”,香港终审法院昨日判华懋慈善基金败诉,维持基金只是遗产的“信托人”,而非“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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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阮北耀何耀棣陈子钧翁家灼张永贤练松柏廖瑶珠毛云龙余平仲李业广林汉武高汉钊黄乾亨黄颂显梁乃鹏梁爱诗唐天燊张子源张恩纯杨少初邓尔邦萧弘毅黎锦文戴镇涛区玉麟叶天养叶健民卢伟诚刘汉铨伍杰龄吕冯美仪吴少鹏李孟华李钜林何新权罗荣生罗德丞周佩芳周淑娴钟沛林高主赐张懿玲梁肇汉曾宇佐傅德桢温嘉旋方和邝健能卢伟强卢润森刘铁汉纪华士庄月霓朱佩莹关惠明关颖琴阎尚文劳洁仪李业华李志华陈世强陈钧洪陈韵云陈志雄陈清霞吴斌吴国荣邵信发何福康林彦明张妙嫦骆健华胡祖雄贺英姚宝诚容正达诸立力黄志为彭振球彭珍妮简松年何观乐俞仲安黄英豪黄家镛方成生方燕翔文志昌马兆林马绍岳孔宪淦廖依敏卢维干刘健仪刘淑棻关礼雄吉盈熙伍振豪冯礼贤朱嘉桢朱锦强李国庆李伟民李凤翔陈鸿远陈仲涛陈启球陈锦程陈文汉陈洪基陈肇川陈乐宜陈远翔杜伟强杜景仁吴少溥何志强萧国兴张有洪黄张敬瑜苏合成苏福祯杨麟振杨元彬杨洪钧冼国雄林沛然林国兴林国昌周君倩周炳朝金义威胡永杰董光显莫玄炽康宝驹唐楚彦娄瑞馨黄萃群黄德成黄克铨梁家驹梁廷锵蒋尚文赖发强雷础雄简家骢谭德兴薛建平方浩然王凤仪王桂埙马清楠区颖麟邓卓恩邓兆驹邓秉坚朱国熙刘大潜刘伟槟刘淑华庄重庆张宝强张德民李慧贤李宇祥李全德李汉生萧智林萧咏仪何鸿宗何继昌何君柱吴珊仪苏洁儿陈耀庄杨国楚林文彬周慧兰罗慧琦郑慕智范伟廉胡国贤胡定乐袁庆文钟伟雄洪珀姿郭匡义梁锦明唐国通徐伯鸣黄志明黄能蒋瑞福彭耀樟彭泽棠谢鹏元谢灿华廖绮云蔡克刚黎炎锡司徒显亮郭立成翁宗荣黄德华陈华增林永成附件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办第号||日期|||------------------。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a490302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0b.png)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11.12•【文号】司公通字[1991]170号•【施行日期】1991.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先后于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五年共委托香港二十六位律师(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
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香港同胞,保护了香港同胞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香港同胞与内地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发展。
但是,随着香港与内地往来和交流的日益增加,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民事公证法律事务越来越多。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香港与内地民事关系和经济贸易发展,团结香港更多的律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扩大委托香港律师的人数。
同时,根据十年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经验,也要逐步改进委托香港律师办证的方式。
经商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决定再增加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并改变其原出证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商香港新华分社和广泛听取香港律师界的意见,在原来委托二十五位律师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叶天养等二十三位律师。
二、增加委托人数后,原来委托的二十五位律师和增加委托的二十位律师,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原委托的、新委托的一律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委托期限为三年,原发委托书继续有效。
委托期满,通过考核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的限制。
三、增加委托人数后,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仍按我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除了可以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使用的有关证明外,还可以办理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如公司资信情况证明;公司章程证明;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纳税情况证明;银行担保证明以及香港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
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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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即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即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对相关的香港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其真实性。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流程是首先由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要在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进行公证,然后送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驻港办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以上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
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国内投资经营、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及法律诉讼等相关商业活动,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加章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
企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个人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等;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个人文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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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司法部涉外公证篇一:涉外公证认证怎么办理涉外公证认证怎么办理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各方面交流的日益增多,涉外文书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多,那么无论是国外文书在中国使用,还是中国文书拿到国外使用,首先必须办妥涉外公证认证手续。
领事认证制度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
国际交往的发展伴随着各类文书在世界各国间的大量流动,但各国关于出具公证书、商业证明等的形式和要求却不尽相同。
领事认证制度通过一环扣一环的连锁认证方式,由一国驻外外交或领事机构确认最后环节的印章和签字属实,使相关文书能为该国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受,不致因有关机构怀疑文书本身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在当地的使用,从而涉外文书能够在各国间顺利流转和使用。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领事认证一般是由外交部及其派出机构,高等法院,驻外使领馆等机构来完成。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查询公证书真伪
![查询公证书真伪](https://img.taocdn.com/s3/m/b6af989d84868762caaed5e9.png)
香港公证转递书真伪查询哪能查客户提供来一份香港公司给他的授权书,是经过了香港公证律师公证的,但是对于香港公证书的真伪该怎么查询呢?香港公证书只有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才能有效。
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证明吗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自签署的而已。
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阅读144次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
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
香港仲裁书公证及加章专递在内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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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书公证及加章专递在内地使用
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以下简称为“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9月,是一个民间非营利性中立机构。
仲裁中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东南亚地区的商务仲裁的需要,同时也为中国内地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提供“第三地”的仲裁服务。
仲裁书是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可以在香港办理公证及加章转递,需要提供仲裁书原件,由国际公证人持仲裁书原件去仲裁中心进行查证,查证后仲裁员会签字确认文件属实,然后国际公证人办理公证,最后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这样之后在国内法院才可使用。
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查证,官方费用为:5000港币。
香港公证文书是将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件的证明文件,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
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来源于/html/zlzx/6376.html。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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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则。
二、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
三、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应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合法性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和文书内容不得违反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真实性是指委托公证人直接证明的内容必须经查证属实,非直接证明的内容需确认无疑或不得明显虚假。
查证属实,是指委托公证人应就需审查的内容向有关部门或人士调查,证明其真实无误;确认无疑,是指对需审查的香港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委托公证人应根据自己的经验对其进行鉴定,确认其无可疑之处。
四、委托公证人应当亲自办理公证文书,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本条第二、三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必要时,委托公证人可以委托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但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委托公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转介办理公证文书,可以分工合作,但签署公证文书的委托公证人承担全部公证责任。
委托公证人不得以向司法部申报的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公司或商号名义办理委托公证事务。
五、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应遵循一事一证的原则,不同的公证事项应分别出具公证文书,不得随意合并。
数人为同一目的办理的同一事项,且内容一致的,可以合并办理。
六、委托公证人不得就本人签署的文件、本人的有关事项及其它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有关事项出具公证文书。
第二章办理公证文书的一般要求七、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须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各项规定办理。
委托公证人在具体业务中遇有本规则附件一中未规定的新事项可以参照最相类似的格式办理。
八、出具公证文书应按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随附必要的附件,并对附件进行规定的审查及加注。
香港授权委托书
![香港授权委托书](https://img.taocdn.com/s3/m/50b04c5833687e21ae45a91a.png)
香港授权委托书篇一:香港授权委托书公证(个人)香港骏诚商务有限公司香港授权委托书公证(个人)客户陈先生香港人想委托林先生大陆人帮忙在大陆办理行政诉讼等手续,需要对其拟出的授权委托书做一份公证。
请注意: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必须是香港人才可以在香港办理公证。
先由律师进行公证,再交司法部盖转递章。
办理时需要授权人到香港律师楼,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
提供: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授权人身份证时间:5个工作日篇二:香港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香港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有两个香港人委托国内的律师打官司,而两个香港人都在国内。
要求两个香港人必须带着授权委托的书原件,去公证人面前面签。
先由国内律师起草一份授权委托书给香港公证人,由香港公证人修改之后再交给当事人。
约好时间,当事人带着本人身份证件去香港公证人面前签字,签字之后再由公证人完成后续公证事宜。
公证提供文件:两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理流程:1、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2、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章专递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来源于http:///html/cjwt/篇三:委托书样本(香港)档案编号:________证明书兹证明:一. 根据于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查册所得之记录:1. 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__年__月__日在香港依据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
2. 注册编号:3. 注册地址:4. 现任董事:(姓名,身份证件资料)二. 根据香港商业登记署记录,该公司已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登记证号码:_________三. 根据经该公司的公司董事书面确认的该公司的___年__月__日之董事会书面决议,该公司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一致同意授权该公司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_____(姓名,身份证件资料)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该公司办理有关该公司与_________纠纷一案作为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有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查取证、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上诉、并有权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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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怎么办香港文书送往内地使用,需要办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
简介1987年12月15日,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香港注册的中国法律服务专业机构。
公司秉持公正、客观、严谨的宗旨,透过律师、公证和法律资讯等服务,竭诚为香港社会和市民提供优质的跨境法律服务。
公司致力于内地与香港特区的法律交流,促进两地司法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系,增进了解,提升共识,推动合作,亦积极参与内地与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交往和民商活动。
业务范围委托公证服务公司根据司法部授权,对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依照内地法律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章转递;代办内地公证以及在香港使用的内地公证文书的认证。
律师服务律师业务由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承担。
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 首家在香港设立以香港为基地专门提供跨域中国法律服务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主要律师由长期从事中国立法﹑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国际仲裁实务及法学研究工作背景的资深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顾问均是海内外各界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
律师所同各界有着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与香港本地和内地各专业团体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 是配合和支援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业务的专责团队。
资讯与研究中国法律杂志社有限公司1994年在港注册,出版的《中国法律》(双月刊)在内地、香港和境外同时发行,是中英双语对照介绍中国法律的权威性资讯刊物。
杂志着重介绍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司法改革、涉外经贸、一国四法域和国际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各国法律界人士了解中国法律的一个窗口。
来源于:/html/xggz/773.html。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加章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加章转递](https://img.taocdn.com/s3/m/d1e4ff1dcc17552707220836.png)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加章转递随着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的增多,如何确定其真伪,就成了影响香港文书内地有效使用的重要因素,这时中国委托公证人应运而生。
那么什么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如何成为有何条件,以下将详细说明。
中国委托公证人,简言之,即由中国司法部在香港众多律师中,经过申请考试,严格挑选出的几百名律师,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
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
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
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三、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五、常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中国委托公证人受《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约束。
该办法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并实施,并于2002年4月1日修订。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流程:首先进行查册,出具公证书,然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转递章。
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
![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https://img.taocdn.com/s3/m/9ef2db1ff18583d0496459d6.png)
台湾证据材料、文件在大陆使用的公认证办理事项此博文包含图片(2012-01-04 18:42:41)转载▼标签:公证认证公认证台湾海基会海协会涉外分类:相关资料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文件,要在大陆使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
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
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中介团体”,通过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对立法院负责,同时接受台湾国民大会监督。
主要工作是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
地址:台北市105民生东路三段一五六号十七楼电话:02-2718-7373传真:02-2514-9962-4EMail:******************.org.tw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工作是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签订协议性文件。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904c6ece009581b6bd9eb4f.png)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 录; (五)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香港律师申请担任委托 公证人,由本人向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向公司申领并据实填写申请 委托公证人登记表。申请书、登记表原件,学历、经历等证件的影印 件经委托公证人公证后交由公司一并报司法部。 第十条 司法部接到有关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 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中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和公证 业务的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 司法部每三年举行一次委托公证人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重点测试申请人对内地有关法律和规定及 委托公证业务、普通话的掌握程度。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
第五章委托公证人协会 第二十二条 委托公证人协会由委托公证人依法组成,是委托公 证人的自律性组织。委托公证人协会接受司法部的委托,承办与委托 公证人有关的具体事项。 委托公证人在任期内必须参加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公证人协会的职责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司法部第 34号令《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和协会,由协会代办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委托公证人受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处分期问应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制发涉外、涉台港澳民事公证书副本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制发涉外、涉台港澳民事公证书副本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fe5dc1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44.png)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制发涉外、涉台港澳民事公证书副
本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7.04.01
•【文号】[97]司公字010号
•【施行日期】1997.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制发涉外、
涉台港澳民事公证书副本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1日[97]司公字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当事人在出境一段时间后又请求公证处为其制发出境前办理的公证书的副本,而此时公证书证明的对象是否已发生变化,难以判断,给认证工作和公证书发往境外使用带来难度。
鉴于1992年4月以来,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已统一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为保证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的统一性,经商外交部领事司等有关部门决定,公证处对1992年4月1日以前出具的公证书不再制发公证书副本。
1992年4月1日以后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受刑事处分、存款、生存、居住、职务等证明对象具有可变性的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公证处不再制发公证书副本。
当事人请求制发副本的,一律按规定程序重新
办理。
请即通知所属各有关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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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出具的并加盖中国司法部转递专
用章的公证文书
香港律师(也称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香港公司律师公证,又称律师见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
海外公司或外国人士如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公司、购买物业、或需要到政府注册登记的商品时,需要出具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公证文件;由香港律师(既中国委托公证人及国际公证人身份)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香港公司注册资料公证(M&A,CI,BR,NC1及董事会议记录)
香港无限公司资料公证(BR,东主委任书)
香港公司董事股权转让公证(CI,BR, D2A,D4,股权转股交易书及董事会议记录)
香港身份证/回乡证公(身份证)
香港公司委派国内律师公证(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律师事务所进行翻译)证明书《中外文译本相符证明》
必须提供需公证资料原件和公司拥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提供公证用途、公证使用地点,签署《公司公证协议书》。
根据公证文件内容不同而定价,办理前一次性付清公证费用。
办理相关手续,由签署《公证协议书》,约5到7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手续。
来源于/html/gzrzxgzl/6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