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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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管理模式、管理法制以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可以说城市管理水平代表着城市的发展水准,城市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关键性工作。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此,本文就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望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国际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活、居住环境的追求,给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管理是城市化的重要内容,应有之义。城市管理的好坏,影响城市化的速度和质量,城市化程度的高
低彰显城市管理水平状况。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不但要注重通过工业化、信息化及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给城市化提速,而且要注重强化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提高品位,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质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城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探讨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策,在此首先介绍我国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2002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正是适应了城市管理体制由分散到集中,由单一到综合的发展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核心是,由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集中行使城市过去若干个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最初的试点城市的星星之火,到现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的燎原之势发展非常迅速。截至 2006 年底, 除经国家批准的 23省、自治区的 79 个大中城市和 3 个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外, 一些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 又批准了 200 多个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如今已发展到几十万人。
(二)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已由试点逐步向面上推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受到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然而,实事求是地讲,工作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滞后
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工作职责,通过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对城市部件、事件实施监督和管理,从而保证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营、城市环境不断改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这一传统模式已不能适应城市的快速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其弊端主要表现为信息滞后,管理被动后置;政府管理缺位,专业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管理方式粗放,习惯于突击式、运动式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出现问题时,容易造成无利益的事情,互相推诿;有利益的事情,争抢不断。同时,由于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多元化,其编制性质多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包括工资来源主要靠收费和罚没收入。这样导致的一个严重弊端是,城管部门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将执法天平向经济利益倾斜,也就是千方百计追求收费源,而忽视了执法的程序、手段和成效。不仅不利于城管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构成了城管违法行政的内在激励因素。此外,目前的城管执法手段主要采用机动巡逻和群众举报的方式,此执法手段的弊端是波动性、周期性回复和短效管理,使城管与小贩陷于长期的“游击战争”中,耗费了相当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但执法成效并不明显。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长效管理措施未到位
对于违章行为,我们往往注重于突击整治,声势大,见效快,而日常管理环节相对薄弱,整治成果难以长期巩固,使管理工作陷入“一整就好、一停就乱”的恶性循环之中。如无证设摊、跨门占道营业等问题,执法局开展了多次集中整治行动,取缔违章行为,有力打击了违章者的嚣张气焰,然而由于这种执法的临时性和突击性,加上没有长效管理措施作保障,致使整治效果显著但不能持久。
3、城市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力
城市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形成合力。但现实中各部门常常各自为政,综合管理成效相当低下。如乱停车问题,大量的“摩的”无序停放、载客,造成道路拥阻、市容混乱,交警、客管、城管等部门因管理职能交叉,未能长期通力协作,致使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如跨门占道经营问题,部分店面根本不具备室内经营条件,而工商部门却核发了营业执照,经营者往往以此为借口而跨门占道营业,给市容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又如无证摊贩管理责任在于城管,但在其放弃无证设摊后如何维持生计问题,又不属于城管部门职责范围,导致只堵不疏,造成“回潮”现象明显,很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制建设不健全
我国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法规中,缺乏一个独立、专门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有关城管的法律体系比较混乱,关于城管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和矛盾,缺乏统一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大多依据的是地方性条例、办法、规定
等,其效力和群众的认可度不如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2)法律法规过时。一些法律法规颁布的时间已有十多年,其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比如我们经常应用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都是1992 年6 月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原则性法规,不能适应各个地区的情况。(3)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随着各地的经济发展,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有的与中央的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冲突和矛盾。中央与地方之间出现有关城管法律的真空地带,从而导致了城管工作中的权责不清、职责不明、互相推诿机构重叠、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利益纷争等弊端,亟待立法工作的完善。
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设滞后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违法相当普遍,而导致违法普遍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城管人员素质低下,这也是城管违法行政的根本所在。由于各级政府对城管的重视程度不够,在现有城管选拔、录用、激励和培训机制不完善,并且在这些机制的执行不规范和城管队伍管理混乱的情况下。使得许多素质低下的人员利用制度的漏洞和“走后门”的非正当途径混入城管队伍。这部分城管人员法律观念淡薄,缺乏服务意识,业务能力较差,素质普遍较低,普遍存在“寻租”心理,使得城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在部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这些城管人员往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执法混乱和暴力执法。导致城管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日益丑化,严重影响了城管队伍的声誉和干扰了城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
当然,我国部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存在着其它问题,再次不再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