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签标识规范2012.10.24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4.8保质期:
一般标识为:三年。
4.9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
见包装喷码。
4.10产地:
广东深圳
4.11生产企业:
深圳唯美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12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琼宇路8号金科公司办公楼一层、二层
4.13体系认证:
本企业通过
国际通用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欧盟(GMP)ISO22716:2007(E)化妆品-良好操作认证
C、可宣称用语
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C、一般产品状态为膏霜、粉状等净含量用质量计量单位,即g或Kg表示;
d、一般产品状态为乳液、水、啫喱和油等净含量用体积计量单位,即ml或L表示;
e、字符高度:净含量≤50g(ml),要求字符最小高度2mm;净含量>50g(ml)≤200 g(ml),要求字符最小高度3mm;净含量>200g(ml)≤1000 g(ml),要求字符最小高度4mm;净含量>1000 g(ml),要求字符最小高度6mm。
c、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
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4.17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a、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1.目的: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确保产品标签标识符合化妆品法律法规的要求。
2.范围:适用于深圳唯美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含OEM产品)。
3.职责:
3.1研发部按照化妆品法律ຫໍສະໝຸດ Baidu规的要求拟定产品标签标识规范。
3.2培训部负责按本产品标签标识规范要求拟定产品标签标识基本内容。
3.3研发部负责按本产品标签标识规范要求出具产品成分和产品执行标准。
d、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4.3净含量:
标注格式:净含量:***g(ml)
标注要求:a、净含量<1000ml(g),单位用ml(g)表示;
b、净含量>1000ml(g),单位用L(Kg)表示;
制定
审批
生效日期
4.4成分:
研发中心按产品配方,结合《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每个产品分别提供。
4.5执行标准:
由研发中心按产品配方,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每个产品分别提供。
4.6生产许可证:
XK16-108 9598
4.7卫生许可证:
GD•FDA(2011)卫妆准字29-XK-3463号
3.4设计部负责按培训部提供的产品标签标内容和研发中心出具产品成分和产品执行标准号,结合产品标签标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排版。
3.5品质部负责对产品标签标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4.内容标注要求:
4.1产品品牌:
标注要求:符合公司注册的含“®”商标字体和颜色要求。
4.2产品名称:
标注要求:a、符合公司产品命名的要求。
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5.3《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5.4《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
5.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
5.6《中国轻工业标准汇编_化妆品卷1》
5.7《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b、禁用语:
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b、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c、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d、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4.18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需标识国妆特字号。
5.引用法规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 1070-2005
5.2《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
美国(FDA)化妆品良好生产操作规范认证
4.14QS生产许可标识:
按规定的白底蓝字标识。
4.15条形码:
符合商品条形码规范要求。如条件允许,品质部应对条形码扫描仪对商品条形码进行扫描验证。
4.16产品标识所用文字
a、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除注册商标之外,汉语拼音和外文字体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b、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4.8保质期:
一般标识为:三年。
4.9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
见包装喷码。
4.10产地:
广东深圳
4.11生产企业:
深圳唯美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12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琼宇路8号金科公司办公楼一层、二层
4.13体系认证:
本企业通过
国际通用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欧盟(GMP)ISO22716:2007(E)化妆品-良好操作认证
C、可宣称用语
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C、一般产品状态为膏霜、粉状等净含量用质量计量单位,即g或Kg表示;
d、一般产品状态为乳液、水、啫喱和油等净含量用体积计量单位,即ml或L表示;
e、字符高度:净含量≤50g(ml),要求字符最小高度2mm;净含量>50g(ml)≤200 g(ml),要求字符最小高度3mm;净含量>200g(ml)≤1000 g(ml),要求字符最小高度4mm;净含量>1000 g(ml),要求字符最小高度6mm。
c、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
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4.17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a、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1.目的: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确保产品标签标识符合化妆品法律法规的要求。
2.范围:适用于深圳唯美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含OEM产品)。
3.职责:
3.1研发部按照化妆品法律ຫໍສະໝຸດ Baidu规的要求拟定产品标签标识规范。
3.2培训部负责按本产品标签标识规范要求拟定产品标签标识基本内容。
3.3研发部负责按本产品标签标识规范要求出具产品成分和产品执行标准。
d、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4.3净含量:
标注格式:净含量:***g(ml)
标注要求:a、净含量<1000ml(g),单位用ml(g)表示;
b、净含量>1000ml(g),单位用L(Kg)表示;
制定
审批
生效日期
4.4成分:
研发中心按产品配方,结合《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每个产品分别提供。
4.5执行标准:
由研发中心按产品配方,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每个产品分别提供。
4.6生产许可证:
XK16-108 9598
4.7卫生许可证:
GD•FDA(2011)卫妆准字29-XK-3463号
3.4设计部负责按培训部提供的产品标签标内容和研发中心出具产品成分和产品执行标准号,结合产品标签标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排版。
3.5品质部负责对产品标签标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4.内容标注要求:
4.1产品品牌:
标注要求:符合公司注册的含“®”商标字体和颜色要求。
4.2产品名称:
标注要求:a、符合公司产品命名的要求。
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5.3《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5.4《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
5.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
5.6《中国轻工业标准汇编_化妆品卷1》
5.7《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b、禁用语:
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b、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c、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d、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4.18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需标识国妆特字号。
5.引用法规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 1070-2005
5.2《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
美国(FDA)化妆品良好生产操作规范认证
4.14QS生产许可标识:
按规定的白底蓝字标识。
4.15条形码:
符合商品条形码规范要求。如条件允许,品质部应对条形码扫描仪对商品条形码进行扫描验证。
4.16产品标识所用文字
a、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除注册商标之外,汉语拼音和外文字体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b、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