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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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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宁政办发[2007]232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07〕14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组织领导(一)成立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协调解决移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和第一副组长分别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自治区社保局组成。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成立各自的交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交接工作。

二、移交险种(一)养老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2.农村养老保险;3.村干部养老保险;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2.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宁政办发[2000]151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151号2000年9月12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的意见(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2000年8月30日)根据国家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号)精神,为了保证我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在完成清理领导干部住房工作之后,对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住房进行一次普查。

现就普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普查的范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宁各单位的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和职工。

二、普查的内容:住房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有无两次或多次参加房改购房、违反规定购买住房、多占住房、低价购买住房、超标准购买住房和公房私租等问题。

三、普查工作的要求:(一)住房普查工作由各地、市、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地、市、县(区)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清房办承担。

没有成立清房机构的县市、部门、单位,都要限期成立,抓紧开展工作。

(二)住房普查要逐人登记,务必搞清楚每个干部职工的住房情况。

在此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房改部门的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三)对普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处理纠正。

住房产权不清的,要重新明确划定产权;两次或多次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要清退多购的住房;占两套以上住房的,要清退多占的住房;违反规定购买住房或超标准购买住房的,要按规定补足房款;公房私租的,要限期收回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宁政办发〔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医疗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以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

力争到2025年,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医疗服务结构更加合理优化,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宁夏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构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体系。

1.打造高质量高水平公立医院。

依托国家优质医疗资源、盘活我区现有医疗资源,争取国家级高水平医院对我区公立医院技术和人才支持,创建1个综合类和8个专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争取国家立项建设2个专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创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创建“互联网+医疗健康”国家区域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2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4.04.24
【实施日期】200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
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4]21号2004年4月24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
地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体办实事,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现就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帮扶中心是工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有效载体,是送温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帮扶中心要坚持面向职工、及时帮扶、快捷准确、释疑解惑、因地制宜、长期坚持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7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4.12.14【实施日期】2004.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77号2004年12月14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团委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促进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1.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大中专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宁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精神,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但是随着大中专毕业生数量逐年快速增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压力逐渐增大。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好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多方面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5•【字号】宁政办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食品安全监管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权责分明、体系健全、保障有力、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一)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当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责任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要努力构建覆盖至行政村、居委会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宁政办规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适用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政务云一期)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8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0【实施日期】2015.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政务云一期)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政务云一期)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0日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政务云一期)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民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4〕6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行政审批集中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3号)和《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政务云一期)建设方案》,现就做好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政务云一期)(以下简称宁夏“政务云”)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宁夏“政务云”是自治区政务民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自治区批准立项的全区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

该项目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组织中标方、监理方及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项目应用主体是自治区、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集中服务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

项目实施总体目标是,依托全区电子政务外网,以全区统一电子政务公共云平台为基础,建成覆盖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集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移动终端、数据交换等多应用于一体的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

企业、社会公众实现申报材料网上填写、提交,自治区、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集中服务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实现网上办理、审批,证照在线盖章、打印,短信通知受理、取证等功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宁政办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26号2008年7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促进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促进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督查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增强督查意识,改进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实效。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自治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主要工作任务:(一)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二)国务院办公厅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三)自治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四)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区重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五)自治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厅重要文件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六)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地级市政府效能管理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1]1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2.09【实施日期】2011.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九日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安监局、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精神,为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一)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有关法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审查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强化监管,对于未履行或未被批准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办理核准手续或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严禁未批先建、违规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
总量管理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1
【摘要】<正>宁政办发[2017]14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编办《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
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4日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56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总页数】2页(P38-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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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卫生厅编办《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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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4.02
•【字号】宁政办发〔2024〕22号
•【施行日期】202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决策程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宁政办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十月八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对经依法调查诊断或者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宁政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编办、经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监察部等9部委办《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纠办发〔2007〕1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工作机构建立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厅、纠风办、编办、经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组成人员如下:召集人:田成江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成员:魏赤英自治区纪委常委、纠风室主任吴建国自治区编办副主任XXX 自治区经委纪检组组长魏艳华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马闽霞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杨京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洪寅生自治区法制办副巡视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纠风办,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宁政办发[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64号2007年4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发生的水灾、火灾、地震、坍塌、爆炸、中毒、飞机失事、交通事故、重大疫情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宁政办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宁政发〔2009〕104号),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本实施意见所补偿的对象主要针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实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宁夏基层版)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各市、县(区)要严格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范围、功能和任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主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普通病、慢性病和院内康复的诊疗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7•【字号】宁政办发[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切实规范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紧急重要信息报告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值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本级政府值班工作。

第三条各地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

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值班工作。

值班人员必须是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退休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更不能让保安、门卫等人员顶替值班。

第五条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赋予的职责,更好地为领导、部门和基层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值班工作职责:(一)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二)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自治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三)协助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四)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信息,编报《值班报告》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值班信息》等;(五)负责接收上下级机关、单位传真、电报,并按程序及时处理;(六)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值班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9•【字号】宁政办发[2001]9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99号2001年5月29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保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文形式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主要有: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一)代字“宁政发”,用于向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下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署全局性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发布重大决定和命令,采取重大行政措施,表彰决定,批转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指示、报告等。

(二)代字“宁政干发”,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干部任免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事厅具体承办和制发文件)。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宁政办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实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取消农业税及“两工”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一)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在建制村内,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适用范围为: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具体包括:1.修建和维护生产用的小型水渠、塘(库)、堤坝和生活用的自来水;2.修建和维护建制村到自然村、自然村到自然村之间的道路及农田道路等;3.集体各种林木的种植和养护;4.村容村貌整治或环境卫生保护;5.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6.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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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宁夏“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2]14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17
【实施日期】2002.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宁夏“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残联关于《宁夏“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一、背景与意义
“视觉第一中国行动”计划自1997年7月在我区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效果。

截止2001年底累计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8298例,完成总任务的109%,脱盲率达96%,人工
晶体植入率达80%;先后为12个白内障患者较集中的县(市、区)组派医疗队,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确定了9所技术水平高、手术设备先进、具有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能力的医院为“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白内障复明定点医院;新建贺兰县、平罗县、彭阳县3所医院眼科,配备了白内障复明手术设备,使其具备了独立开展眼科手术的能力;对全区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培训50名眼科医生,使之掌握了白内障手术的方法和诊疗知识;各地医院完成了眼病筛查工作,并对全部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白内障复明手术数据库和眼科技术资源数据库、眼疾病源数据库,能对有关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和查询,并与中残联、卫生部联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节日,扩大了“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的宣传力度和社会影响;开展了“爱护我们的眼睛”预防保健教育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儿童正确用眼、爱眼、护眼,掌握眼保健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提高了全民防盲治盲意识。

我区4.1万盲人中,约有半数是白内障患者,另外每年新生白内障患者约1200人。

许多白内障患者因经济和当地医疗条件的原因,不能复明,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为更加有效地推动防盲治盲工作,中国与国际狮子会于2002年5月正式签署协议,决定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

二、任务与目标
在第一期合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管理体系、复明网络和工作机制,自2002年7月至2007年6月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预期达到以下目标:
(一)5年内完成10000例白内障复明手术。

(二)为不能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县和边远、贫困、白内障高发地区组派医疗队,实施复明手术。

(三)培训眼科医生、辅助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师资力量和乡村医生,使其分别掌握管理技能、业务技能和防盲知识,长期为基层患者服务。

(四)选定尚不具备手术条件的县(市)级医院,配备眼科医疗设备和手术医疗器械,使之具有开展现代化囊外手术的能力。

(五)以深入开展“爱护我们的眼睛”预防保健教育活动为重点,全面提高人民群众防盲治盲意识;宣传中国/国际狮子会“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唤起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六)进行白内障等眼疾病的调查,为国家研究制定防盲治盲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三、组织与管理
国际狮子会港澳303区狮子会卢峰狮子分会、香港太平洋狮子分会对口支援宁夏。

自治区成立“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领导小组
组长:郑歌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副主任
副组长:曾庆民自治区残联理事长、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副主任窦文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吕福元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
成员:吴敬祝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孔宗雪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李社保自治区残联康复处处长
刘忠林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处长
尤学梅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
崔跃武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
钟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院长
姚成立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
罗涛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
李明吴忠市人民医院院长
赵月英固原市人民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项目办公室,由自治区残联康复处、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按各自任务承担日常工作。

自治区残联项目办公室负责白内障复明手术、组派医疗队、眼保健教育与公众宣传任务;自治区卫生厅项目办公室负责人员培训、援建医院眼科、眼病防治数据库及防盲治盲政策研究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领导小组及项目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分解下达任务指标,落实专项经费,组织实施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

四、主要措施
(一)白内障复明手术
自治区“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二期计划项目办公室按年度将白内障复明任务下达各市(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各定点医院、项目援建医院及有手术能力的医院要为有手术指征的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有一例做一例。

残联项目办重点组织好无医疗保险的白内障患者及自费的特因患者就地、就近接受复明手术,人工晶体植入率不低于80%。

自治区级及解放军第五医院复明机构每年至少完成350例复明手术,市、县级复明机构每年至少完成100例复明手术,人工晶体植入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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