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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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陕A 号型营运客车发包给乙方营运。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客车发包给乙方,期限为 7 年。

第二条甲方发包的车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有营运使用权,无处分权、抵押权、担保权等与产权有关的权利。该车营运线路经营权归甲方,乙方只能租赁使用。

第三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该车营运路线经营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该车线路经营权使用费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第四条该车原值为人民币(大写)元(原值为购车费、挂牌、购置费、接车费等初始费用总和)。

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与车辆原值等额的现金,由甲方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支付该笔费用后,由甲方每月按国家规定计提折旧,从该笔费用中冲减,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车辆折旧费。

第五条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经营行为管理费用。标准为950 元/月。乙方应向车站缴纳的站务费,由乙方自行向车站缴纳,或由甲方代收代付。

第六条车辆营运期间发生的各项应交税费,由乙方预交现金至甲方财务部门,由甲方代付。代付完成后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乙方应在营运前按本合同第五条标准,预交一个月的经营行为管理费用。

第八条乙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必须按甲方规定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承运人责任险”、“不计免陪险”、“车辆自然损失险”。

“全车盗抢险”、“车辆停驶险”、“无过失责任险”和“新增设备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由乙方自选投保。

签合同时,乙方须先交清第一年保险费,代收代付中逐月收缴的保险费作为续保费用,多退少补。

如发生行车事故,乙方按规定预付事故处理费用,事故结案后,乙方负担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一切经济损失。因事故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发生的诉讼费、管理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终止和变更。承包经营期满,合同自行终

止;车辆若符合延续经营有关规定,乙方可在三个月前提出延续经营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准将车辆私自转包。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包的,必须由甲方对新的承包经营人资格进行审查,在甲乙双方同意且乙方无拖欠有关款项的前提下方可将车辆承包给第三人。

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

1、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税、费、运价等,甲方随之可调整承包费标准。

2、乙方经营车辆产生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证照费及过路、过桥费、车辆二级维护费、年审费车辆维修、油料等,均由乙方承担。

3、车辆进站应交的客运代理费(或班次费)、旅客站务费按有关规定及联营单位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违法、违纪、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2、乙方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承包权,并终止合同。

3、按时收取乙方应交纳的各项约定费用。

4、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及时办理和发放各种营运证件,协助乙方处理行车和商务事故,办理保险及理赔工作,协助乙方解决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5、遇有抢险救灾和上级指令性的社会公益活动,乙方拒不执行时,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6、负责对所聘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审查,技术业务考核及上岗培训工作。

7、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撤销本车线路经营权时,甲方应按剩余期限计算退还乙方依第三条支付的线路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企业信誉。对违法、违规经营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2、按时上交承包费及其他应交税费。

3、无条件执行政府下达给的抢险救灾及上级指令性运输任务,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政府对抢险、救灾及指令性运输任务有补偿的,甲方不得截留。

4、驾驶员、乘务员须按规定进行业务培训,持证上岗,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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