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PPT课件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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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偶权 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 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 3.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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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利及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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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权利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以权利的作用划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以下四类: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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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 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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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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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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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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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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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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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 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甲遂精心准备一桌饭菜,耗资600 元。但周日中午乙一时心情不好,因此没有携妻前往。该饭 菜只能由甲夫妇自己吃。
问:甲能否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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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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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 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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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 权利
按 内 容
按 效 力
特 点
按 效 力 范 围
按
按
主
派
从
生
地
关
位
系
按 是 否 现
实 取 得
按照 权利 与权 利人 的关
系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支 配 权
请 求 权
形 成 权
抗 辩 权
绝 对 权
(二)特征:
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
民 事法律 事实
是 不是以 意思表 示为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事实行为
素 ,并且 按意思 表示的 内 容发生 法律效 果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行要为 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四章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 然人
自然 人 的特殊 制度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两个“宣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解释、指导、 补充法律的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首要原则
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3、民事权利的保护(P52)——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物与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物是实体物 本身,而财产是权利,可以独立于实体 物存在。例如,当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转 移时,房屋本身并未转移,但房屋所有
权这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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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 果的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
机等。
物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存在于 人体之外的客观物体。
物具有有用性,即能够满足人 们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物具有可支配性,即民事主体 可以对其行使民事权利。
财产
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 价值的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等。
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民事主体可以通 过法律行为将其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04
物与财产
物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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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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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 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 质实体。如房屋、汽车、电视
B
《民法总论》课件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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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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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等政策。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民事权益和义务
04
总结词:民事权益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总结词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包括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等。
谢谢您的凝听
THANKS
详细描写
民事法律关系
02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合法性,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有强制性,由法律规定的。
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益。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03
对债权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要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民法课件
CONTENTS
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概述
01
总结词
民法的定义和特点
详细描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点: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学概论》课件
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
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01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02
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03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06
物权概述
Chapter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
01
02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03
04
意思表示真实。
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 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 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02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和任意性 等特征。
03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 有本质区别。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
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 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及违约方的过错。
侵权责任
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 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 律平等。
02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01
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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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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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债的履行原则
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 务;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相互协助,共同完成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继续 履行指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指违约方采取修理、重作、更 换等方式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指违约方 以金钱方式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
代理权行使规则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 者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后者则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06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概念与分类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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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物权定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 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 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 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等。但宣告 死亡并非自然死亡的必然结果,如果失踪人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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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 第一章 概述PPT课件
• 4、组织保障。班级可以选举产生学习组织,负责 班级讨论会、小型学术研讨会等活动。成立研讨小 组,可以以宿舍为单位,也可以自由组合。研讨小 组的活动主要是案例讨论和专题讨论。同时包括组 织法律服务等。
• 建立资源共享平台。 • 5、鼓励有条件的同学在网上讨论、研究问题。精
力充沛的同学可以开展一项课题研究。
三、主要学习参考资料
• 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
图书书目;[精读书目]
•
1、教科书:江平主编《民法学》总则
•
2、课外精读:梁彗星著《民法总论(第二版)》
•
3、姚辉著《民法的精神》
•
4、龙卫球著《民法总论(第2版)》
•
5、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增订版)》
民法的学习最有效率的学习方法,系“来回穿梭于 法律条文与教科书之间”
即阅读教科书时,务必查阅相关条文,阅读法条, 亦须对照教科书,并注意及于实例的演习,期能互相启 发。
学习法律概要之类书籍,至少须读三次,始能得其
要义。第一次为粗读,窥其大要,不宜一开始即逐字逐 句阅读,非弄懂不可。其次系精读,作较深入彻底的理 解。最后则致力于融会贯通,综合整理其原理原则,构
二、法学的教学方法及其改进措施
根据上述对法律人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分析,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传授法学的系统知识,培 养学生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的能力。具体分为四 个方面: 1、提升法律人的精神境界; 2、传授法学的系统知识; 3、对学生进行法学方法的训练,重点是法律适用方 法的训练; 4、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成理论体系。
4、能。具有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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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
其行为能力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 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 同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 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普遍性 2.平等性 3 .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为前提;后者为结果 2、法律赋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志 3、前者不可放弃和转让;后者可以 4、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独立对等的概念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法律规定
(二)出生时间的确定 (三)胎儿的法律地位 (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一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参考案例
甲乙两个公司约定在天津合作经营服装生意,甲方负责从广东组织货源, 乙方负责在天津销售,合作合同由甲方拟订,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由于甲方供货 不及时,而且货价过高,经营出现亏损。乙方因此想解除合同,此时却发现合同 中约定了在任何情况下只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将构成违约。
问题:此合同的订立以及甲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 原则?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法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 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性文件。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它不仅是民 事立法的基本依据,也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依据,因而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八)国家民事政策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 当遵守国家政策。”可见,国家民事政策也是民法的一个渊源。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该条款明 确了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这也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决定 的。平等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四、等价有偿原则
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等价有 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 价交换,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 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只适用于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不适用于涉及人身利 益的民事行为。等价有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二、对空间的效力
民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民事关 系。我国的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 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概述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 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 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主要包括:①物(物权法律关系)
②行为(债权法律关系)
【多选 例题】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 工厂做工。依据民法,小周( )。 A.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 无民事行为能力 C.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 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③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
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
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 ③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④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 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例题】现有一商品房,所有权人为小峰(6岁),其欲 向丁某出售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由 ( )。 A. 小峰自己签订 B. 小峰的法定的代理人代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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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都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主要由宪法规定,民事 权利则主要由民法规定。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 利。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
民法之所以为权利法,在于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市民社会,英文名civil society,最早出现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一般解释为 “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 非政治领域”。
三 、
民法 的性 质
1、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2、民法是权利法
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4、民法原则上是私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 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是社会分工、身份独立、交换自由,民法是在这种 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反过来由促进商品交换的发展。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财产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与企业事
业单位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即纵向的财产关系,主要由行政法调整;另一类是 横向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前者体现为物权(所有权), 由物权法调整;后者表现为债权,由合同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 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则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 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法国民法典》是自由资本主义的反映, 《德国民法典》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反映。
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1)中国古代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但长期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事立法不发 达。
(2) 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典草案。主要借鉴《德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 概述
一、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二、民法的定义 三、民法的性质 四、民法的理念
一、民 法发展 的简要 回顾
古罗马法(市民 法)
各国现代民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 法典》
• 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万民法 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罗马私法分人法和物法两部分:人法部分主要包括人格、家和家属、家长权、婚
按经典说法,市民社会由三个要素组成。 一个是依托市场通过自愿交换,获得独立生活来源,从而获得经济上自主的个人。 第二个要素是完整的法律体系及其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 第三个要素是个人为安排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而结成自愿组合,即结社自由、自 我负责。 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不存在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市民社会。
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法典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 继承五编,共1569条。 (3) 1929—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民法典。 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 (4)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立法。
1950年的第一部《婚姻法》 1956年 、1962年、1979年全国人大3次起草民法典 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
至今尚未制定民法典
二、 民法 的定
义
1、民法词源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内容
民法一词是清末法学家从日本移植而来。清末变革,曾聘请日本学者松冈
正义等协助起草民法,遂从日本引入民法一词,结合“律”的传统,自创 “民律”用语,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
在日本,“民法”一语由学者津田真道由翻译荷兰语(Burgerlyk Regt)而 来。
姻和夫权等;物法主要内容是物权、继承、债和准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私犯(侵权行为)等。
《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篡》、《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集罗马法 精华之大成。
《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由拿破仑主持编纂,又称《拿 破仑民法典》。该法由总则和三编构成,共2283条。第一编:人,包括民事权利的 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包括财产 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包括继 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 和占有等。
3、“财产关系” 4、“人身关系”
•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相互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 理关系 )
•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问题 • 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类的理想 和追求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3、民法的内容
民法主要内容的高度概括 主体——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等 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民法的核心——权利。 讲主体是讲谁有权利; 讲权利是讲有什么权利; 讲行为是讲如何取得和行使权利; 讲责任是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再往上溯,荷兰语Burgerlyk Regt、法语droit civil都是来自于罗马之Jus civile (市民法)。
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
对象的理 解
1、“平等” 2、“主体”
《法国民法典》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 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共2285条。于1896年和1900年 分2次颁布。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