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管理
二、品种审定的申请和受理 (一)品种审定的申请 1、申请人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申请;
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单位,需要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 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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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1)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 与现有品种(本极品审会已受理或者审定通过的品 种)由明显区别 (3) 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 具有适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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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种权的无效宣告
被宣告无效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实施的许可合同、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造成他人损失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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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限制和侵权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
1、植物新品种权实施的含义 品种权人将以获得的品种权新品种用于农业生产,从而 获得经济回报;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只是使用权的有偿 转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 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 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 有排他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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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区域试验包括预备试验、小区品种比较试验、抗性鉴定 试验和生产试验等。 一、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重要性
1、区域试验结果是国家依法进行品种审定的依据
2、区域试验是促进育种成果转化和品种合理布局的需要 3、区域试验是种植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4、区域试验审定是保护育种家利益和民族种业的重要措施
(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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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种试验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2023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3月1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明确条例的具体操作细节,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促进农作物良种选育和推广,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为此,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申请1.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书面申请、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
2. 保护范围:条例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包括有性系和无性系的植物新品种,以及其繁殖材料、繁殖实施方法等相关权益。
3. 申请费用:申请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时,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 申请要求:申请人须提交包括新品种的名称、遗传性状、民族特色、学术意义等在内的详细申请材料,同时提供相关证书和文件作为支撑。
二、植物新品种的审批和保护1. 申请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到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确认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 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工作。
审查结果将在12个月内公告给申请人,并在公告期满后向申请人发出审查通知书。
3. 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植物新品种将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未通过的申请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
4. 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为20年。
在保护期届满前,申请人可提出延期保护申请,最长可延长10年。
5. 使用和转让:申请人在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后,可以对该新品种进行生产、利用和转让。
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品种。
三、植物新品种的维权和处罚1. 侵权行为: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使用、适应性试验等。
一经查明,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维权途径: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处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处罚措施:侵权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罚款、法定期限内公开道歉等。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
农 业 发 展 活力 。
村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登 记 制 度 , 扩大 登记试 点范 围 , 争 取 用 五 年 的 时 间 基 本 完 成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颁 证 一 1 作, 妥 善 解 决农 户承 包 地 块 面积 不
河 南省成 交额 全 国第 一
近 日, 从 河南 省 商 务 厅 获 悉 , 南 商 务部 举 办 的
全国2 0 1 2年 冬季 农 产 品 网上 购 销 对 接 会 于 日前 结
此外 , 还 要 完 善 新 型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体 系 , 推 进 农 村 集 体 产权 制 度 等 各 项 改 革 。
农 业 部 日前 出 台关 于 做好 2 0 1 3年农 业 农 村 经
植 物 新 品种保 护 条例 》 的决定
国务 院决 定 对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条例》 作如下修改 :
一
、
将 第 三 十 条第 款 修 改 为 : “ 省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农 业 、 林 业 行 政 部 门依 据 各 自的职 权 处 理 品 种权侵 权案件 时 , 为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可 以 责 令
_ r作 意 见还 表 示 , 要 大 力推 进 农 业 机 械 化 。规 范高 效 实施农 机 购置补 贴政 策 , 争 取 实 施 深 松 整 地、 秸 秆还 田等 关 键 环 节 作业 补 贴 。推 进 农 机 以 旧 换新试 点 , 着力优化农 机装备结构 布局 , 加 强 农 机 关键 零 部 件 和 重 点 产 品研 发 , 加 快 推进 薄弱 环 节 机 械 化 。充 分 发 挥 农 业 机 械 在 农 业 生 产 中 的 主 力 军 作用, 推 动 双 季 稻 地 区机 插 秧 和 华 北 、 黄淮海 、 东 北
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提出行政诉讼。
2、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农业委投诉。
行政处罚(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流程图
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材料及办理手续是怎样的
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材料及办理⼿续是怎样的植物新品种是由培育⼈经过长时间的⼈⼯培育,植物在⼀致性、新颖性、特异性等⽅⾯符合法律的规定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申请,申请通过后就取得植物新品种权,那么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材料及办理⼿续介绍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材料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条申请品种权的,申请⼈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各⼀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档。
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格式填写。
第⼆⼗⼀条申请⼈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致;(⼆)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名称和拉丁⽂名称;(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六)申请品种特异性、⼀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七)适于⽣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表。
前款第(五)、(⼋)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
第⼆⼗⼆条申请⼈提交的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照⽚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种性状对⽐应在同⼀张照⽚上;(三)照⽚应为彩⾊,必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提供⿊⽩照⽚;(四)照⽚规格为8.5厘⽶×12.5厘⽶或者10厘⽶×15厘⽶;(五)关于照⽚的简要⽂字说明。
⼆、申请植物新品种办理⼿续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从三⽅⾯⼊⼿:⾸先,育种者应精选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品种。
因为,国内企业获得⼀个品种权,需花费6千到1万元⼈民币,国外企业申请时费⽤还要多些。
⽽且,今后还需每年交付年费。
与农作物相⽐,花卉园艺作物的品种多,但种植规模有限,这笔费⽤还是⽐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对申请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科学评价、品种审查和注册登记,最终确定并公布的一份保护名录。
名录包括的植物新品种,在其有效期内,享有专有的育种、繁殖、生产和经营权,保护期限自品种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意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护国家的生物多样性,推动植物新品种育种工作和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研发,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激励,从而推动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应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有助于加强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动农业面向品质、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农业经济增长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3. 相关政策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对植物新品种的审查、登记、保护期限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还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申请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流程、审查标准、保护范围和手续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植物新品种的申报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4. 我的观点和理解从事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多年,我深切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农产品品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理利用植物资源,保护植物的生物多样性,也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认为,国家应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引导更多的农业科技人员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产品质量提升。
5. 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是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肯定和重视。
最新(完美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一、品种权的保护客体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藤本植物、林木、....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二、品种权的主体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一一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一一审批机关可以对本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本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的新颖性要求作出变通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四条一一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育种者许可,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文件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申请注册的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防止属于植物新品种的变种、种间杂交结晶产物及其它由自然发生或人工诱变后也可继续繁殖和交配的子代而未经申请人授权而使用其品种特有性状衍生工作和产品开发利用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提出,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及由其衍生的产品设定了具体的保护力度,这一项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的植物新品种具有独特的性状和由此产生的产品,申请人或其产品使用者有权获得国家的保护。
特别是与第三方涉及的人工诱变后的变种、杂交结晶产物以及其它使用其特有性状衍生工作和产品开发利用等行为,须对其归属人和使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条例》,依法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国家科技部门和环境部门应联合建立植物新品种的监督审定机制,对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情况按规定予以审定,同时加强对新品种的管理,对违规使用新品种的行为予以严惩,使上述条例得到更好的执行。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确立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完整的制度体系,使植物新品种获得更好的保护,有效地防止违规使用新品种的行为,促进植物新品种发挥其在科技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最终实现实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与政策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与政策生物多样性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基础,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
但是近年来,由于人类的破坏、开发和利用,生物多样性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已经成为全球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在此背景下,各个国家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
一、国内法律中国是一个生物多样性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具有极大的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因此,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国最早出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全国范围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责任和保护手段,并规定了如何禁止非法捕捞、狩猎、繁育、运输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重要生态系统和保护区域。
这些文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物多样性的完整性和持续性,对于在实践路上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核心法律,也是生物多样性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指导和管理要求,其中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
该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责任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在环境保护、现代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守护生态平衡;同时,禁止破坏生态平衡,保护地球的环境系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指新的经济结构政策要求,从今以往改革生产布局、调整生产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顺应并适应国际惯例,保护和推广植物新品种。
在法律范围内,推广植物种类和改善品种质量、保护新品种,培育一批植物新品种,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卫生、提高它的生产效果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法律生物多样性是全球性的,与全球彼此息息相关,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也应该是全球性的。
植物新品种和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和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植物新品种和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对于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的出现和发展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品质和农业生产效率,为农民和消费者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
本文介绍了植物新品种和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的概念、法律依据、作用和发展趋势。
一、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育种或遗传改良的、具有新的、独特的、稳定的遗传特征的植物品种,包括作物、果树、蔬菜、观赏植物等。
植物新品种通常是经过繁殖、筛选、评价、鉴定、认证等程序开发出来的,其性状、形态、产量、抗病抗逆性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点。
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研究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领域之一,也是增加国民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经过长期选育、试验、鉴定认定,具有良好适应性、稳定产量、高品质等特点,并且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应用和推广前景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的认定是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的,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品质和技术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二、法律依据我国有关植物新品种和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的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新品种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有力地保障了植物新品种和农作物品种的开发和推广工作。
三、作用植物新品种和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对于现代农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产量。
植物新品种具有优良的遗传特性,可以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提高产量。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可以带动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
2、改善品质。
植物新品种和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在保证产量的前提下,也注重品质的改善。
比如,提高储存性、口感、营养价值等方面,使农产品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健康需求。
3、增强抗逆性。
植物新品种和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在遗传特征上注重抗逆性的改进,使病虫害、干旱、寒冷等自然环境因素对植物的危害减少,从而提高农作物的适应性和生存能力。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1、[多选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是所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B.民事救济是商业秘密的首要保护方式C.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不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为必须D.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我国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工作。
E,依法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途径只能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答案】ABCD2、[单选题]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商标方面的法规颁布于()年。
A.1950B.1956C.1963D.1982【答案】A【解析】1950年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
它是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规,为商标注册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3、[单选题]产地在J省X市Y县的土特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A.经Y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B.Y县人民政府C.X市人民政府D.J省人民政府【答案】B4、[多选题]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有()。
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B.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C.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D.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E,使用他人未注册的普通不知名商标【答案】ABCD5、[多选题]以下属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性要求的是()。
A.地理标志产品地域划定B.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要求C.地理标志产品关联性D.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的要求。
E,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要求,【答案】ABCE【解析】此题考查的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性要求。
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性要求包括:①地理标志产品地域划定;②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要求;③地理标志产品关联性;④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_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_《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者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XX县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XX县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者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省级(包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紧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与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与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与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第六条省下列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紧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者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六、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5•【文号】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 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 他试验的结果。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 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 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 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 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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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提纲)
一、实施及经验
从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宣传培训、执法维权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
二、取得的成效
(一)申请授权量
分别针对科研机构和企业,从申请数量、授权数量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
(二)科研育种能力
从品种选育、研发创新、企业积极性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
(三)品种保护机制建立情况
从品种权行政执法职能分工、政策法规、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
(四)品种权转化实施情况
结合典型案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经济效益
品种权转移转化情况:包括品种权交易额、育种科研人员经济收益、带动农民增收等。
2.社会效益
保障种业发展、粮食安全等。
3.生态效益
品种权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等。
(五)其他
社会对品种权保护的意识等。
三、问题和挑战
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分别从省级和国家层面谈谈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