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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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确定给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国有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及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林权登记发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林权由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和发证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五条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尊重历史。林权权利人的林权已经依法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保持稳定。

第七条林权登记发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开发的《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和按规定统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第八条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应严格执行登记发证的程序和质量要求,加强登记发证质量管理,做到准确、完整,不重不漏,权属、座落、四至清楚,界限明确,标志明显,登记内容与实地相符。

第九条林权登记发证分为申请、现场勘验、审查、公告、登记造册、林权证制作、林权证发放和建档等阶段。

第二章林权登记申请

第十条林权应当按权属和宗地进行登记申请。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人的,应分别进行登记申请;同一权利

人拥有的林权,应按林权的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地块分别以宗地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具体内容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林权按自留山、责任山、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退耕还林地、承包造林地、转让或互换流转方式所获林权等不同类型分别申请登记;凡林权权利、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期限不同的,均应按宗地分别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依法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清楚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界树、界线以及明显地形、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五)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十四条《林权登记申请表》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分别按申请登记的权利、宗地填写,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提交林权登记机关。对补换发林权证的,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填写原林权证号、核发面积等内容。

第十五条自留山的林权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留山以我省落实林业“两制”时期划定的为准,不得新划和扩大面积。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

(二)自留山林木可依法继承。继承自留山林木的,应依法办理继承手续,凭原林权证进行申报登记,并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注明原持证人。

(三)自留山林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可申请登记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的,由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利益关系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益分成比例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联户承包或分股不分山形式承包的,由联户各方或持股各方共同推举一名权利人代表进行登记申请。联户各方人员情况或持股各方持股情况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承包后转包或租赁的,原承包关系不变,仍由原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

未发包且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申请。集体及其成员对收益有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执行,并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第十七条集体林地采用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林权申请登记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合同无约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承包经营管护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登记申请,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承包造林(含承包荒山、采伐迹地造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与集体共有的,由承包人和集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林权证发给承包人;集体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一次性作价给个人或其他组织用于造林的,由个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登记。林地使用期限按约定确定,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最长不超过70年。

(三)承包集体造林地(幼林)补植造林的,核实原有树种、株数、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登记申请由收益比例大的一方申请;收益分成比例相同的,由承包人申请。

(四)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集体林林中空地零星插花造林的,清点栽植株数、树龄,核实集体林木株数、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由集体统一提出申请,林权证发给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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