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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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确权发证政策界定第三条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使用权人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

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者森林公园的,应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使用权人。

自留山使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存在的承包经营等法律关系不变。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
明晰产权
通过改革,明晰集体林地的所有权、 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增强林农
的权益保护。
生态保护
通过改革,加强对集体林地的保护 和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和生态环
境质量。
促进林业发展
通过改革,激发林业发展的活力, 提高林业生产效益,推动林业产业 升级。
社会参与
通过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集体 林业发展,促进社会各界力量共同 参与林业建设。
林业发展现状
我国集体林地面积广阔,但长期以来集体林地所有权、 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够明晰,制约了林业发展和 生态保护。
政策推动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 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发展。
社会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态产 品的需求日益增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满足人民 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诉求。
VS
发放林权证
根据林权登记结果,向林权所有者发放林 权证书,作为其享有相关权益的法律凭证 。
监管与评估
监管制度
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监管制度,对林 权流转、森林经营、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 监督和管理。
评估机制
定期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效果进行 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措施。
04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障机 制
3
建立林业产业融资担保体系,为林业企业提供 融资支持。
技术保障
01
加强林业科技研发,推广先进 的林业技术和装备,提高林业 生产效率。
02
建立林业信息化平台,实现林 业资源监测和管理信息化、数 字化和智能化。
03
加强林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 一支高素质的林业管理、技术 和经营人才队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2007年5月18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我省属南方重点集体林区。

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0%,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我省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现有443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

因此,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川委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二○○九年三月九日)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我省地处长江上游,森林资源丰富,生态区位重要,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也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

全省有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经过数次变革,尤其是2007年6月以来,各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集体林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展。

因此,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的部署,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加快农村集体林业资源配置和利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的林区、四旁的村落、绿化带和其他经国家批准作为森林的用地。

第三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保护农村集体林业资源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林权流转的条件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林权流转获得农村集体林业资源的使用权:(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有与林地合理利用贴近的经营规划或方案;(三)具备承担林地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的能力;(四)与林地用途、保护、管理等相关方面的要求相符合。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民组、联合体等集体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方式,将其集体林业资源的使用权流转给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一)依法设立,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章程、会员等管理制度,有法人或者从业主体资格;(二)拥有必要的级别及以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三)有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选定流转对象的程序和标准。

第三章 林权流转的程序第六条 林权流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流转前应当制定林地利用规划或者方案。

第七条 使用集体林业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管理单位(含承包方)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林地利用规划或方案、使用期限、使用面积、使用机构、使用人员、使用抵押物等,提交申请时应提供法定技术、经营能力等条件的证明。

第八条 林地管理单位应当在确认流转对象符合资质条件的前提下,对申请林地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林地利用规划或者方案、林地实际状况、林地平均生长周期和其他相关因素,详细核定林地流转费用并签订林地流转协议,明确流转的具体内容和流转期限。

第九条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3年,可按流转者需要多次续签、变更,但总计不得超过5年。

四川集体林权勘界操作办法-四川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四川集体林权勘界操作办法-四川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四川省集体林权勘界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我省集体林权勘界工作,确保林权界线准确、面积真实,保证勘界质量,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全国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内所有集体和个人的林权勘界工作。

第三条林权勘界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勘界的步骤分为前期准备、外业勘查、内业整理、质量检查。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县具体的林权勘界技术细则,统一技术标准、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明确任务和要求,开展技术培训。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林权勘界专业技术队伍,开展林权勘界技术服务。

勘界技术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参加林权勘界工作。

第七条林权勘界应当收集准备以下资料:(一)国家新编地形图。

调绘底图应当采用1:1万的地形图;没有1:1万地形图的地区,应当采用1:5万、1:10万地形图放大到1:2.5万使用;有条件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县,应对地形图进行扫描、校正(见《四川省森林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川林发[2006]144号),形成栅格图像,打印作为外业所需比例尺的工作底图。

(二)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林相图、小班一览表、森林资源统计表。

(三)最新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小班界定资料。

(四)林木、林地权属有关资料。

(五)森林、林木和林地变动情况资料。

(六)《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林权登记申请表》等。

(七)有关办法及技术标准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仪器工具准备图筒、书包、文件夹、测绳(或皮尺)、钢笔、碳素笔、铅笔、削笔刀、网格计算纸、计算器、GPS手持机、计算机、电池等。

第三章外业勘查第九条外业勘查包括宗地界线勘测和宗地因子调查核实两部分内容。

第十条外业勘界由乡(镇)组成工作组,村具体负责操作。

工作人员包括乡(镇)干部、林业站工作人员、村组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人及相关权利人(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及相邻林权权利人)。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10]33号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10]33号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10]33号)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市、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林地资源利用行为,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提高节约和保护林地资源意识,制止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实现我省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政策性退耕还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四川广元林地确权实施方案设计

四川广元林地确权实施方案设计

省市利州区福泉镇集体林权确权登记实施管理方案1、概述 (1)1.1 项目来源 (1)1.2 任务和工作量 (1)1.3 作业围和行政隶属 (2)1.4完成期限 (2)2 作业区地理位置与已有资料情况 (5)2.1行政区划与地理位置 (5)2.2作业区交通状况 (5)2.3已有资料情况 (5)2.4引用文件 (5)3.1人员、设备配置 (6)4 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8)4.1 成果种类及形式 (8)4.2 坐标系统 (8)4.3 调查比例尺 (8)4.4地图投影 (8)4.5 数据精度要求 (9)5 技术路线 (9)6 调查技术方案 (10)6.1 准备工作 (10)6.2 人员培训 (10)6.3 资料收集 (11)6.4 工作地图制作 (11)6.5 申请表编号 (11)6.6 外业权属调查 (11)6.7业资料矢量化 (12)6.8 面积量算 (12)6.9统计汇总 (12)6.10公示审核 (12)6.11建立登记簿 (13)6.12业编绘 (13)6.13登记发证 (13)6.14 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14)7成果提交资料 (15)8 质量保证措施和要求 (15)1、概述1.1 项目来源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接照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思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

市利州区林业和园林局通过《省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福泉等五乡镇集体林权确权登记作业代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标号HT2015710)公开招标。

我公司积极响应招标,并以法定程序中得“省市利州区福泉镇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1.2 任务和工作量1.2.1任务要求(1)确定每块承包林地的面积、位置(宗地)、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全覆盖农村林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林业局提供‘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

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依法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平、公开、公正;(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六)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

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林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

鼓励农民通过依法流转,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

第六条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员,有条件的要建立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加强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

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
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09.16
•【文号】自然资发〔2024〕188号
•【施行日期】2024.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的通

自然资发〔2024〕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决策部署,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部研究决定对现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进行修改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不动产登记规程》中“林权登记信息”页不再适用,关于林权登记的相关规定要与本通知做好衔接。

自然资源部
2024年9月16日附件: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和填写说明。

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林区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纠纷,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调处林权纠纷,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纠纷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林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林权纠纷发生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单方面发放有关权属证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照。

在林权纠纷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纠纷的林木,不得在有纠纷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因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进入有纠纷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章调处依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依法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林权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五)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纠纷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六)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七)对同一起林权纠纷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9.17•【字号】川价费[2002]194号•【施行日期】200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川价费[2002]194号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四川省林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以及计价格(2001)199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四川省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范围及有关规定1、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新增林业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项目。

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愿申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权登记并发放林权证时,可以收取林权证工本费。

对已取得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原林权证上进行林权变更登记时,不得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进行林权登记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片: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可以收取林权勘测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免收林权勘测费。

对已有林权历史记录或林权关系明确,不需要进行林权现场勘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3、林权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勘测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林区林权勘测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其收费标准如后。

4、执收单位在收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5、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的规定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林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

林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

林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林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是为了规范和统一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林权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而制定的操作规程。

下面是一个1200字的林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林权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林权不动产的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林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林权不动产登记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四条林权不动产登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林权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林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林权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保证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登记条件第六条林权不动产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二)具有明确的林地地界和面积;(三)权属归属经过合法程序确认;(四)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五)符合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林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登记条件,并告知申请人缺少的材料以及需要补充的手续。

第八条林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完成登记手续,并发放林权不动产证书。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九条林权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二)受理: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条件,受理申请,否则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三)调查核实:登记机构对林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明确林地地界和面积;(四)公示: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0个工作日;(五)审查:公示期满后,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如符合规定,予以登记;(六)发证: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发放林权不动产证书。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条林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林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记录和管理相关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林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公开、信息查询等方式,提供便利的服务,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不动产信息。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篇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加强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结合全国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国有林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集体林权权利人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合作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转移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给他人的行为。

出让人是指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职责。

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林权流转管理规定和林地利用制度知识的宣传,定期公布不同类型林地、林木的市场价格水平等信息。

乡镇林业工作站、县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全国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五条林权流转合同订立后30日内,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到流转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

林权流转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流转合同登记备案。

第六条办理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二)林权流转合同;(三)林权流转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四) 流转林权的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川林发[2002]32号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川林发[2002]32号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川林发[2002]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登记发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24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和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全部丧失的,林权权利人到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林权登记、原有林权证的换发。

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的登记发放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林权登记、林权证换发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依法负责受理集体和个人的林权登记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若干规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若干规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29•【字号】川府发〔1987〕26号•【施行日期】198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若干规定(1987年9月29日川府发〔1987〕26号)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是对林业建设的又一重大决策,各级常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歪风,切实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林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

造林绿化步伐加快,林区经济比较活跃,林农生活有所改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以控制,森林资源不断减少。

近几年来,无计划和超计划采伐严重,侵占、破坏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森林的现象普遍存在,盗伐、哄抢国有、集体林木的案件不断发生,流通秩序混乱,乱收乱购、黑市交易猖獗。

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正如中央指出的,“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

为了把中央《指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歪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是防止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保证。

国务院批准的采伐限额,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国务院或授权单位批准,各级都不得突破限额。

林区乡村企业加工用材和群众自用材,都必须纳入采伐限额。

生产木耳、香菇、木炭等消耗的木材也要严加控制。

烧制砖瓦、石灰以及烤烟、烘茶等,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烧其他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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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确定给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国有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及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林权登记发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林权由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和发证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五条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尊重历史。

林权权利人的林权已经依法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保持稳定。

第七条林权登记发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开发的《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和按规定统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第八条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应严格执行登记发证的程序和质量要求,加强登记发证质量管理,做到准确、完整,不重不漏,权属、座落、四至清楚,界限明确,标志明显,登记内容与实地相符。

第九条林权登记发证分为申请、现场勘验、审查、公告、登记造册、林权证制作、林权证发放和建档等阶段。

第二章林权登记申请第十条林权应当按权属和宗地进行登记申请。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人的,应分别进行登记申请;同一权利人拥有的林权,应按林权的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地块分别以宗地进行登记申请。

登记的具体内容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林权按自留山、责任山、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退耕还林地、承包造林地、转让或互换流转方式所获林权等不同类型分别申请登记;凡林权权利、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期限不同的,均应按宗地分别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依法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清楚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界树、界线以及明显地形、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五)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十四条《林权登记申请表》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分别按申请登记的权利、宗地填写,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提交林权登记机关。

对补换发林权证的,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填写原林权证号、核发面积等内容。

第十五条自留山的林权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自留山以我省落实林业“两制”时期划定的为准,不得新划和扩大面积。

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

(二)自留山林木可依法继承。

继承自留山林木的,应依法办理继承手续,凭原林权证进行申报登记,并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注明原持证人。

(三)自留山林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可申请登记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的,由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

利益关系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益分成比例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联户承包或分股不分山形式承包的,由联户各方或持股各方共同推举一名权利人代表进行登记申请。

联户各方人员情况或持股各方持股情况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承包后转包或租赁的,原承包关系不变,仍由原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

未发包且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申请。

集体及其成员对收益有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执行,并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第十七条集体林地采用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林权申请登记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合同无约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承包经营管护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登记申请,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承包造林(含承包荒山、采伐迹地造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与集体共有的,由承包人和集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林权证发给承包人;集体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一次性作价给个人或其他组织用于造林的,由个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登记。

林地使用期限按约定确定,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最长不超过70年。

(三)承包集体造林地(幼林)补植造林的,核实原有树种、株数、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登记申请由收益比例大的一方申请;收益分成比例相同的,由承包人申请。

(四)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集体林林中空地零星插花造林的,清点栽植株数、树龄,核实集体林木株数、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由集体统一提出申请,林权证发给集体。

(五)集体林木已作价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个人,由个人申请登记发证。

凡涉及集体与个人、其他组织收益分成比例等利益关系,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第十八条采取转让、互换方式进行林权流转的,由受让方申报林权登记,出让方原有关林权同时进行变更登记;按宗地原登记林权全部转让的,应同时予以注销。

林权流转后的林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且最长不超过70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依法签订林权流转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林权权利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十九条纳入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地林权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退耕还林地由退耕农户提出申请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单位或个人以承包、租赁、合作形式利用退耕还林地进行林业开发的,仍由退耕农户进行林权登记申请,退耕农户与开发者之间关于退耕地使用、林木所有和收益事宜由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约定的主要内容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二)退耕地块面积大于0.5亩的,分别地块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退耕地块面积小于0.5亩的,多个地块可合并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但应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说明块数和位置关系。

对退耕地面积小、零星、分散,难以上图且户与户之间缺乏明显地物标志,四至表述不清的,退耕农户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清楚各方权利义务,并一致同意推举一名权利人代表进行林权登记申请的,按退耕还林作业小班作为宗地单位,以权利人代表作为持证人进行登记,其他权利人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三)在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和制作林权证时,应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注记”栏填写原退耕地的耕地延包证号、“XX 年度退耕地造林”等。

对退耕还林中营造的“生态林”,在进行林权登记时,应依据《森林法》第四条及有关规定填列林种,同时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该林种在退耕还林中属于“生态林”。

(四)退耕还林的“林地使用期”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进行计算填写。

第二十条依法在非林地上种树造林的,可由权利人申请登记林木所有权;在基本农田上种树造林的,不予登记发证。

第二十一条集体林权的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集体经济组织只申请林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林地造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二)集体林权登记应附当地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涉及村界的要由毗邻村确认界线并在图上加盖公章。

(三)县与县、乡与乡之间的界限,按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县(市、区)与县(市、区)间插花林地或林木,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原则,由拥有林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县与县、乡与乡之间的界限,按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县(市、区)与县(市、区)间插花林地或林木,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原则,由拥有林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乡与乡、村与村之间插花地,在《林权登记申请表》的“座落”项目中,应按实际座落填写,由座落地逐级签署意见,并在座落地进行公告。

有关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原林权证一证多户而要求分割开的,由当事人协商好分割方案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可分别登记发证,并依法注销原林权证。

第二十三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权利人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具备林权证明材料、申请登记权利明确、地点位置清楚、表格应填事项完整准确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林权申请人对同一林权提出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审查各自的林权证明材料后予以确认。

难以确认的,提交林权争议处理机关解决。

第三章现场勘验第二十四条受理登记后,对初始申请登记的林权、对原登记林权进行分割、合并、变更登记,以及其他需重新现场勘验的,由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组织权利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到现地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绘制林地位置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或盖章确认,勘验人员签名或盖章。

凡涉及与国有林权相邻的林权登记的勘验,必须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并签字和加盖公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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