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是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安全水平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本文档将对该制度的内容和目标进行详细介绍。
目标- 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提供及时准确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 分析交通违法行为的统计数据,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内容1.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采集- 设立交通违法信息采集系统,通过摄像头、道路监控设备等手段获取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 将采集到的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建立信息审核机制,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实,筛选出有效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2.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发布- 将审核通过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发布到相关部门的系统中,方便相关部门及时了解违法行为情况。
- 同时,通过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发布交通违法行为信息,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警觉性,起到震慑效果。
3. 交通违法行为统计分析- 对采集到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类型、时间分布、地理分布等。
- 利用统计分析结果,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针对违法行为的高发地点和高发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4. 制度评估和改进- 定期评估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的实施效果,积极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
-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制度进行改进和优化,提升系统的功能和效率。
结论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的实施将使交通管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
通过及时准确地发布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公众更加了解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强化安全意识。
同时,通过统计分析,为交通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提高整治效果。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车辆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交通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和交通拥堵现象的加剧,给交通管理和道路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车辆,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意义和目标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提供实时的车辆动态信息,使交通管理单位和司机能够更好地规划和管理交通流量,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的概率。
此外,该制度还能提供有效的监督和证据,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三、制度内容1.数据采集与传输:2.数据处理和分析:数据中心会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动态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生成实时的交通流量图、车辆密度图等。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交通管理单位了解道路的拥堵状况,及时调整交通信号灯的时间间隔,优化交通流量和通行效率。
3.信息共享与发布: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渠道,将处理分析后的车辆动态信息分享给公众。
这样既可以提供公众对交通状况的了解,也可以引导驾驶员选择较为畅通的道路,减少交通拥堵。
4.交通违法监管:5.预警和应急处理:通过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可以实现对特定路段的交通拥堵、事故等情况的及时预警。
交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预警信息组织及时疏导交通,并通知应急救援部门进行救援。
四、实施步骤1.技术设备部署:需要在道路上部署GPS、传感器等设备,并建立数据传输网络。
交通管理单位需要与相关科技公司合作,引入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系统。
2.数据中心建设:建立配套的数据中心,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和数据处理软件。
数据中心需要具备较强的计算和存储能力,以应对大量的动态信息处理和分析任务。
3.人员培训和管理:组织专业的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和管理。
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数据中心的运维和管理,同时交通管理单位也需要培训执法人员,提高他们对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操作和应用能力。
4.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动态监控规定
动态监控制度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的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具体制度如下:
(1)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2)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3)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5)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二、专职监控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实时监控,认真做好监控记录;
(2)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向领导汇报;
(3)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情况,填至专项表格,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4)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设备问题的车辆,及时通知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5)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
(6)收到并确认特殊天气信息和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道路消
息后,及时向营运驾驶员发送信息进行安全提示;
(7)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篇一: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
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4、凡动态监控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对车辆运行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监控的,一经发现,按照规章制度对当班监控人员予以批评并作出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玩忽职守者,予以解聘。
5、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办报告,安全办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公司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6、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7、公司应当确保车辆动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8、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任何(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动态监控人员要准确、完整录入车辆和驾驶员资料并及时更新,做好交通违法车辆监控数据统计汇总。
篇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
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全天驾驶不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管理制度,要与公司签订遵守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责任书;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一、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保障措施,公司配备了GPS动态监控平台。
二、使用的GPS动态监控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三、公司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四、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
依据违规实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为确保GPS动态监控平台正常使用,所有车辆必须运行时必须保持在线。
公司对故意遮挡GPS动态监控终端信号、破坏GPS动态监控终端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六、监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积极的和平台服务商沟通,学习,加深对平台的了解;如发现平台出现异常,应及时向领导和服务商沟通。
七、公司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二、GPS动态监控平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充分发挥GPS动态监控平台安全监控管理功能,确保我公司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GPS动态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及已安装GPS动态监控终端车辆的驾驶员。
三、责任安技科负责检查落实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内容与要求(一)GPS动态监控终端和平台建设,是建立在省局一级、市处二级基础上的三级平台,负责监控我公司安装GPS动态监控终端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一、目的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本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内容和要求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⑴、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安全办负责人报告,安全办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办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⑵、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条件允许的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⑶、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安全办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⑷、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联系终端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
⑸、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接受处理或者回厂后协助终端运营服务商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⑹、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员或安全办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⑺、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安全办负责人或安全员,在车辆安全管理系统中对违规驾驶员或车辆,设置未处理违规、暂停其本人的运输工作,直至处理完毕;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备用终端,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车辆运行,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参加运输。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部长xx局长xx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车辆动态监控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1目的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各类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
3职责与分工安全科:负责指导、监督各运输单位对各类交通违法信息进行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本单位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组织召开所在单位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会议,落实措施,及时消除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4内容与要求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超员、超时驾驶、违反凌晨2至5时停运规定、不按规定中途休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安全科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科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安全科技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当班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当班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车属单位安全科负责人或分管违章处理的安全员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车属单位安全技术科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设备维修通知书。
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或维修通知书要求接受处理或者回站后协助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交通违法违章动态管理制度
交通违法违章动态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发展和交通运输方式的不断提升,城市交通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压力。
其中,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已成为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有效打击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加强交通管理力度,提高交通管理效率和水平,交通违法违章动态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交通违法违章动态管理制度的定义交通违法违章动态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应用智能化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管理、处理和追溯。
目的在于提高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效率和公正性,净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促进交通秩序和安全。
二、交通违法违章动态管理制度的构成要素1. 先进的监控设备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监控设备应采用高清晰度摄像头、红外线摄像头等先进设备,实现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准确捕捉和记录。
2. 智能化的识别系统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识别系统应该具有智能化识别功能,能够准确、快速地识别和记录违法违章行为,提高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效率和质量。
3. 信息化的管理系统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管理系统应该具有信息化管理功能,能够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和追溯,实现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全程监管和处理。
4. 综合化的应用系统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应用系统应该具有综合化应用功能,能够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交通卫星定位系统等交通管理系统进行无缝对接,实现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三、交通违法违章动态管理制度的运行流程1. 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调试首先,需要在城市道路交通要点和重点路段,安装和调试高清晰度摄像头、红外线摄像头等先进监控设备,并对监控设备进行实地测试和调试,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捕捉能力。
2. 违法违章行为的识别和记录随着监控设备的运行,监控设备将会自动识别和记录违法违章行为,在发现违法违章行为时,监控设备会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拍摄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自动上传至信息化管理系统。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公路统计的管理制度
公路统计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交通统计工作管理。
第三条公路交通统计是指对公路交通运输活动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进行。
第五条公路交通统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六条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由交通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强化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加密和信息安全。
第八条对公路交通统计工作中发现的数据不一致或错误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全国各地区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交通统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中的资料、文件和资产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挪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全国各地区和单位应当设立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并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建立专职统计人员,实行统一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统计机密,不得泄露统计结果。
第十六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档案,记录统计数据和结果。
第十七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制定具体的统计工作计划和计划,做好统计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全国各地区和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标准和方法,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九条对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数据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发布机制,向社会公开统计结果。
第三章统计方法第二十三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供企业参考使用)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供企业参考使用)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供企业参考使用)一、为切实落实车辆GPS动态监控工作主体责任,对超速、疲劳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公司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全员要积极配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我公司动态监控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
三、企业安全员XXX负责每日接收第三方监控日报表,做好日报表中违法驾驶行为的处理工作。
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驾驶、疲劳驾驶。
并按本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每日要将处理结果如实记录至公司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台账。
驾驶员经提醒后仍不终止违法驾驶行为的,安全员XXX应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XXX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依然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XXX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相应驾驶员。
四、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过道路规定时速未达10%的,每次给予教育警告处理;超速大于10%未达20%的,每次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款XX元;超速大于20%未达50%的,企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劝诫谈话,责令其写出深刻检讨,并处罚款XX元。
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道路规定时速未达10%的,每次给予教育警告处理;超速大于10%未达20%的,每次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款XX 元;超速大于20%未达50%的,每次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款XX元。
超速大于50%的,企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劝诫谈话,责令其写出深刻检讨,并处以罚款XX元。
5、连续驾驶车辆跨越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安全员应在发现后及时阻止,事后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款XX元。
六、公司对驾驶员发生超速、疲驾临驶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处理后,驾驶员仍不改正,继续违法驾驶的,公司将对相关驾驶员做出解聘处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道路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介绍道路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是一个用于监控和分析道路违法情况的系统。
该制度通过收集、分析和汇总道路违法数据,帮助相关部门了解道路违法现象的动态情况,并提供统计分析,以便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
功能1. 数据收集:制度会收集关于道路违法行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摄像头、交通警察执法记录等。
2. 数据分析:制度会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包括对违法行为的类型、时间、地点等进行统计和分析,为相关部门提供全面的违法动态信息。
3. 统计报告:制度会生成定期的统计报告,可包括违法行为趋势分析、重点违法地点、违法类型分布等内容,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决策和规划。
4. 预警提示:制度可以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变化趋势,并提供预警提示,帮助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5. 数据共享:制度可以将数据共享给相关部门,以便其他部门利用这些数据进行研究、决策和规划。
优势1. 实时监控:制度能够及时收集和分析道路违法数据,保证了信息的及时性。
2. 全面统计:制度能够对道路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统计和分析,提供详细的信息来支持决策。
3. 预警功能:制度能够根据数据分析结果提供预警提示,帮助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应对违法行为。
4. 数据共享:制度能够将数据共享给其他相关部门,促进信息的共享与协同作用。
5. 决策支持:制度生成的统计报告能够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支持和指导。
结论道路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监控和分析工具,帮助相关部门了解道路违法情况、预测趋势、制定策略,并提供决策支持。
通过这个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我们可以更加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道路违法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水平。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1目的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各类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
3职责与分工
安全科:负责指导、监督各运输单位对各类交通违法信息进行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本单位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组织召开所在单位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会议;落实措施;及时消除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4内容与要求
4.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4.1.3 当班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车属单位安全科负责人或分管违章处理的安全员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4.1.4 车属单位安全技术科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设备维修通知书..
4.1.5 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或维修通知书要求接受处理或者回站后协助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4.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
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29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第一条公司或各部门在监控时接到报警信号后,要迅速查明报警原因。
第二条超速报警:及时告诉本车驾驶人员纠正,减速慢行;第三条超范围报警:及时查明原因,是否履行派车手续。
遇特殊情况时,驾驶员要先请示相关领导;第四条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人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救助;第五条定点停放:发现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要求驾驶员进行纠正。
第六条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有意遮挡天线,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第七条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第八条驾驶员超范围或超路线行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脱离监控。
第九条在运行中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没有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
第十条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第十一条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十二条违章处罚:以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通知书和监控系统的违章行为的回放记录为依据,依照服务公司、运输公司相关规定及绩效考核办法对违章者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以及时制止及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主管经理。
第十四条监控员应于每月底将反映出的数据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核。
同时根据产生的即时数据制作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及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参加相关动态监控使用及维护的培训,并能自主承担设备的一般维护。
第十七条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报班、不准投入运营:1、凡未按公司规定安装车载系统终端设备的;2、车载系统终端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实时监控的;3、服务费欠缴的。
第十九条凡私自拆除、故意遮挡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一旦发现,每次处以责任人200元罚款,并保证GPS终端设备调试正常运转,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损坏的设备费维修费、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提出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以提供有效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和统计分析手段,促进交通安全和规范交通秩序。
定义和范围该制度将交通违法行为定义为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例如超速、闯红灯、逆行等。
此制度将覆盖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收集、分析和管理与这些行为相关的动态信息。
目的和目标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和目标如下:1. 提供实时、准确的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以便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2. 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统计数据库,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支持,帮助他们制定合理有效的交通规划和政策。
3. 通过分析交通违法行为的动态信息和统计数据,提供决策支持和科学依据,以改善交通管理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数据采集和处理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采取以下数据采集和处理措施:1. 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数据库,并与各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2. 利用现有的交通监控设备、智能交通系统和其他相关技术手段,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实时数据。
3. 开发数据处理和分析工具,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整理和分析,以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统计数据。
数据分析和应用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可以实现以下方面的功能:1. 将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呈现在交通监控中心和交通警察的工作站上,以便他们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2.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统计数据,制定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和政策,以促进交通秩序和安全。
3. 通过与其他相关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的潜在规律和影响因素,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安全和隐私保护在实施该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安全和隐私保护原则:1. 严格控制数据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数据。
2. 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加密和匿名化处理,以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范本
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工作,提高车辆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营车辆的动态信息处理工作,包括车辆行驶记录、车辆属性、交通违法行为等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统计。
第三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负责车辆动态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日常的信息处理工作。
第六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三、信息收集与处理第七条车辆动态信息收集主要包括车辆行驶记录、车辆属性、交通违法行为等。
第八条车辆行驶记录应包括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驾驶员等信息。
第九条车辆属性应包括车辆类型、使用性质、车辆状态等信息。
第十条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包括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时间、地点、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应包括信息的整理、筛选、分析、统计等环节。
第十二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定期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统计报告,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四、信息使用与反馈第十三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使用制度,明确信息使用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车辆动态信息应为公司内部管理、安全培训、驾驶员考核等提供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重要信息,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六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第十七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车辆动态信息。
第十八条车辆动态信息处理机构应对信息处理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六、监督与考核第十九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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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
本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内容和要求
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⑴、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
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安全办负责人报告,安全办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办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⑵、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
条件允许的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⑶、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安全办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
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⑷、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
处理决定书或联系终端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
⑸、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接受处理或者回厂后协助终端运营服务商技术人员对卫星
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⑹、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员或安全办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
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⑺、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安全办负责人或安全员,在车辆安全管理系
统中对违规驾驶员或车辆,设置未处理违规、暂停其本人的运输工作,直至处理完毕;
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备用终端,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车辆运行,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参加运输。
⑻、安全办负责人或安全员每天对监控员上报的监控信息及相应的截图或录像进行排
查,将审核后的监控信息记录予以确认,并负责按照规定对违规违章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监控信息记录保存要求: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一般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至少保存1年,重大以上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⑼、安全员每天对驾驶人实施出车前安全告诫时应公布和通报上日的各类违规违章信
息。
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
⑴、安全办应在每月召开的安全会议上通报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分析情况,
消除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析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按要求报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⑵、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
行驶、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等等违法违规行为。
⑶、统计分析的方法:
①统计分析应尽可能全面,要推广应用科学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可采用对比的
方法进行分析。
②分析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
如综合分析和各个类别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分
析,既可综合整个单位情况进行分析、也可对某一班线、某一车辆、某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
③进行分析时,应针对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存在问题,善于找出其普遍性和规律,
根据本公司的生产运输经营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对策和合理化建议。
④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安全管理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列入安全考
核、评比的重要的内容。
五、动态监控考核制度
1、人为损坏系统设备,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以罚款(第一次罚500元,第二次罚1000
元,第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罚款1500元)。
2、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等导致车载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每次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3、在车载设备天线上面和周围不能安置任何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使车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每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4、在车载设备避免高温、防尘、防污、防潮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设备损坏,赔偿全部损失。
5、恶意或滥用车载设备紧急报警功能,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另予以处罚。
6、发现车载设备异常不及时报告卫星,使其带病运行;无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车载设备监控管理及维护修理,处以500元经济处罚。
7、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每次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
8、违规超速不及时改正的,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9、违规超载,每次罚款300元;对屡罚不改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
10、对同一时间同一违规只处罚一次,不进行重复处罚。
单位要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安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