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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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即通常意义上指的合伙,特殊合伙主 要包括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 约定一方对他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营业所得收 益及分担营业所受损失,但不参与他方经营活动的 合伙。其中出资但不参与经营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 人,经营事业的他方称为营业人。隐名合伙为大陆 法所特有,在大陆法上隐名合伙只是一种契约关系, 没有团体人格,其成立的方式比较简易、自由。
四、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 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属于合伙 的范畴,从学理上讲属于商事合伙,如前所述,其 基本原理和特征与民事合伙是相同或相近的。我国 对合伙企业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即《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 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综上所述,无论合同(协议)说,还是组织说, 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 负盈亏、共担风险。我们认为,合伙应是一种以合 同关系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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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具有明 显的实体性,即有一定的团体人格,如英国规定, 有限合伙的成立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处登记。我国 的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有限合伙,至于隐名合伙就 其实质而言,是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合伙企业法也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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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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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三)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
(1)共同出资是组成合伙的物质基础,是合伙 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 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同,合伙出资的形式多样,比公 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 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 以上述四种出资方式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 经验、商誉方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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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③民事合伙无须履行登记,商事合伙则须履行 商业登记手续;
④商事合伙的合伙人以自然人居多,民事合伙 的合伙人除自然人之外,还包括法人;
⑤法律对商事合伙的要求比对民事合伙的要求 要严格,如竞业禁止等。但商事合伙的基本原理与 民事合伙是相同或相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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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二)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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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二、合伙的法律特征
合伙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是 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的,可以说是一种 不具有完全独立的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因此与自 然人和法人相比,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一)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当事人有共同的经济 目的,是合伙成立的前提,也是使其利益紧密联系 在一起的原因,合伙人的经济目的一致,利益一致, 相互间“一盈俱盈,一亏俱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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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二)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当事人之 间有合伙协议,是其成立合伙的必要条件。这与具 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迥然不同。公司以公司章程为成 立基础,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 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 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
① 合伙人应当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 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 作为合伙人。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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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2)共同经营既是合伙人的权利,也是合伙人 的义务。不参与合伙经营的人,一般不能成为合伙 人。所谓参与合伙经营,是指参与合伙经营业务的 决策,也就是说对合伙事物的经营有决策的权利, 而不仅仅指参与合伙事物的管理。例如,在合伙组 织中担任会计、保管、出纳的人,尽管担任一定的 管理工作,但对于合伙事务并无决策权,不能谓其 参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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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第9、第10条的规定,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 合伙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少于两人,对于合伙人人数 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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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
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以下 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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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三、合伙的分类
学理上可对合伙作如下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主要区别在: ①民事合伙突出合伙的契约性,商事合伙强调 合伙的组织性; ②民事合伙可以是相对固定的,也可以是临时 性的,实践中以临时性的居多,商事合伙因为是以 合伙为营业,故多为固定的合伙关系,合伙营业具 有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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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四)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特征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 一。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 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 资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 法来分配合伙盈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 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 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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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隐名合伙的特点是:隐名合伙人不是合伙的权 利主体,对内不享有表决权,对外无权代表合伙人 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隐名合伙人一般只能以现 金或实物方式出资,且其出资财产只能由营业人支 配使用;隐名合伙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 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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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有限合伙最先是英美法上的概念,是指由一名 以上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对外代表合 伙组织,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 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 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资额 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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