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看法官的整体回避和法院的管辖权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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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二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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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官需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参与特定案件审理的制度。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和廉洁性。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官任职回避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本文将重点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首先,一般来说,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对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关的亲属、好友或者其他特定关系;对案件有偏见或者偏倚的情况;曾经参与过案件的调查、审理或者上诉过程;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牵连的情况等。
在这些情况出现时,法官应当主动向有关审批机构申请回避。
其次,法官的回避申请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比如,如果法官认为自己对案件当事人存在偏见,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示意信函。
这些证据和理由应当能够证明法官的回避是必要的,有助于确保公正审判和司法中立。
第三,对于法官回避的审批机构,一般为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
在审批法官回避申请时,这些机构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法官的回避请求、案件的特殊情况、公众对司法的期望等。
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回避申请,并做出合理的决定。
最后,当法官的回避申请被批准后,他们将不再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
这样可以确保案件的审判不受到法官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另外,法官回避也有助于防
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总之,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中立的重要制度。
它能够确保在相关情况下,法官不参与具有利益冲突或偏见的案件审理,从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在法官任职回避规定上进行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实施。
从王成忠案看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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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成忠案看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者:李倩倩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2期李倩倩【摘要】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二审直播视频引发网络热议,争议焦点在于“法官面对昔日的同事是否应当回避?”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存在弊端和漏洞,无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及整体回避制度的规定等。
本文针对此案的争议点展开了分析,通过广泛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和阅读相关书籍,案件分析,所学程序法知识相结合,总结出现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的缺陷的同时提出几点对应的完善回避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王成忠案回避制度程序正义刑事诉讼一、研究背景起因是一个因合同价款数额而导致的林地林权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因不服判决结果而上诉,而王成忠就是该上诉案的主审法官,他认为双方代理人所为的行为根据规定理应由其被代理人承担,并且认为二审中被告提出的鉴定意见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故不予采纳,于是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上述案件还没有做出定论的时候,该案的主审法官--王成忠就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指控他与当事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经授意而做出不法裁判,对于应当采纳的鉴定意见不采纳,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害。
一审中,王成忠表示他是凭他的本心判定的案子,并没有任何人授意他如何判决,并且表明如果再给他一个机会他也还是会这么判。
但是辽源市西安区法院根据已有的事实和证据,最终判决王成忠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自认为公平审判的王成忠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上诉到指定法院--辽源中院,而辽源中院是他的原工作单位。
由此便出现了风靡网络的二审直播视频,11月8日上午,王成忠在他原供职的单位--辽源中院,接受原同事的审判。
而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徐昕律师申请合议庭回避的请求被当庭驳回!庭审只坚持了40多分钟,即宣布休庭。
该二审庭审直播视频立即传遍法律圈“大街小巷”,引发无数法律人感慨愕然。
因为在庭审直播中,主审法官无视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请求,直接驳回回避请求,好像无论他们的申请理由有多么的充分,该法官都会给他两个字—驳回,要不就是庭审后提交书面报告。
探讨我国刑事回避及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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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第22卷第2期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Apr.2019Vol.22No.2【政法论坛】收稿日期:2018-11-23作者简介:郭沙沙(1994—),女,河北邯郸人,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讼诉法研究;郝世坤(1984—),男,河北承德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①《刑事诉讼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条。
探讨我国刑事回避及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件为例郭沙沙1,郝世坤2(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1;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摘要:王成忠案件说明回避制度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得到执行,同时暴露出我国回避制度在审判阶段中存在的缺陷: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程序缺失;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不完善。
对此,需结合域外经验,填补审判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及相应救济程序的法律空白;进一步细化我国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以达到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目的。
关键词:回避制度;管辖权异议制度;程序性权利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77X (2019)02-0084-05一、案情评析2018年1月8日,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该案面向全国人民进行直播。
在王成忠的庭审现场中可以了解到:被告人王成忠原来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三位法官(合议庭)回避;考虑到该案件可能经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申请审判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回避。
辩护律师同时也提出了关于申请回避的诸多理由。
法院当庭驳回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回避申请,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属于申请要求法院“整体回避”,其实质属于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定。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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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利益冲突,而对法官执行公务时应当选择的行为、事项和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职业或职务等予以限制的制度。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亲属回避。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
如果法官是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需要回避的,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2. 地域回避。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辖区内办案,以避免因个人情感等因素影响公正司法。
3. 管辖回避。
对于不属于自己所在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官不得受理或者审理该案件,以避免因对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4. 公务回避。
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自己的案件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回避;如果发现其他人员涉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https://img.taocdn.com/s3/m/762221d8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1a.png)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权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
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822d0a98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48.png)
一、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要根据以下相关规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
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关于回避与管辖制度
![关于回避与管辖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6273f0e03d8ce2f006623bf.png)
从2000年法官杨清秀故意杀人案到2010年李庄案,在这十几年中,期间许多案子的发生和解决不断的凸显着我国回避和变更管辖的缺陷和不足。对回避和变更管辖问题的研究,在这里主要是结合上述的两个典型的案子展开的。对回避和变更管辖的研究,首先要知道回避和变更管辖的含义,思考两者间的关系,其次结合这两案例分析我国的回避和变更管辖,最后简要的谈谈我对我国的回避与管辖制度的看法。
一、回避和指定管辖的含义及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指定管辖属审判管辖的一种,其一般适用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避和变更管辖制度有一定的缺陷:1、法律未规定集体回避或者整体回避管辖,也未做出有关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就有许多人对此有所疑惑或者是有些人会利用这一法律漏洞来违背公平正义。2、指定管辖中只是规定了对法院的指定,而未规定在侦查阶段即对侦查机关的指定,具有一定的缺陷。李庄案的侦查机关与龚刚模的侦查机关为同一个,如果李庄被判无罪也就说该侦查机关某些人员犯刑讯逼供罪,二者选其一,所以李庄案和龚刚模案的侦查机关与被告人李庄存在的利害关系,但却未回避。而且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也是应该有待商榷。在法律上指定管辖只对法院,可在审判前还有侦查、起诉阶段,在这些阶段有时也需要被指定,我认为这是法律上的缺陷。虽然在刑诉课上老师说:“法院的管辖确定了,那么公检机关的管辖也就确定了。”但是审判在侦查和起诉后的。公检机关的个别人若不能参与可用回避,但对整个侦查机关或是检察院都不得参与的就应让上级指定。”3、管辖权异议可以促进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促进刑事诉讼文明的发展和程序公正的实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管辖权异议,只是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https://img.taocdn.com/s3/m/c0cde9e365ce05087732130d.png)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作者:叶水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1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规定的现状分析,及对不同国家有关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认识,提出了在改进我国刑事回避制度时,整体回避问题宜通过《刑事诉讼法》整体回避制度的构建来解决。
关键词刑事回避制度整体回避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54-02一、案例2008年7月1日,北京籍男子杨佳闯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用刀连续袭击9名警察和1名保安,导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杨佳当场被捕。
上海市检察机关在7月17日对杨佳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0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杨佳袭警案中,上海市公安部门既是国家机关,同时也具有案件当事人的性质。
由案件当事一方来侦察、举证、拘捕、关押并初审嫌疑人,提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为何对贪官往往采取异地审理,就是因为他们在当地有一定的势力和影响力,容易使案件的审理失去客观、公正性。
不论早先盘问杨佳“自行车问题”的警察是哪个派出所的,他们都是上海市公安局的下属单位。
那么请问:如果某法官被人抢了,他能够自己来拘捕犯罪嫌疑人并审理、判决这宗抢劫案吗?对于杨佳袭警案,有法律界人士、专家提醒并呼吁依法“异地审理”,上海市司法部门为何不予采纳?这里就提及了一个在刑事诉讼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机关整体回避的问题。
那么我国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二、问题的提出通过上文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概述及各国刑事回避制度的比较,而且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这两条规定反映了我国刑事回避主体主要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而且,这里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包括在各个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所聘请的。
院长要回避的刑事案件怎样管辖
![院长要回避的刑事案件怎样管辖](https://img.taocdn.com/s3/m/14b1bb8e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31.png)
院长要回避的刑事案件怎样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院长需要回避,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院长要回避的刑事案件怎样管辖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院长要回避的刑事案件怎样管辖1、有管辖权的法院因院长需要回避,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如下:(1)、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2)、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回避与中立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回避与中立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a41a7efb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5b.png)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回避与中立原则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回避与中立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官回避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于个人关系、利益冲突等原因,主动声明退出审理,并将案件转交给其他法官处理。
而中立原则则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和行为,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法官回避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法官回避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回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避免利益冲突。
法官回避可以避免因个人利益与案件有关,从而导致审判公正受到侵害。
比如,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家庭成员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主动回避,以免个人利益影响公正判断。
2. 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
法官回避确保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法官因个人因素对案件做出偏袒或偏离法律精神的行为,保障了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
3. 维护司法信誉和公信力。
法官回避制度的存在,能够为法官提供一个守住职业操守底线的机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公正审判的高度重视,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声誉。
二、法官回避的适用条件法官回避并非可以任意进行,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利益关系。
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
2. 间接利益关系。
法官与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关系密切或其他目的明确的关系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
3. 个人主观意愿。
法官认为自己不具备公正审判的能力,或者当事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可以申请回避。
4. 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如亲属关系法定回避、律师兼职法定回避等。
三、中立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意义和体现中立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1. 公开听证。
中立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公开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意见和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https://img.taocdn.com/s3/m/493f7adc5727a5e9846a6153.png)
第四讲管辖、回避第一节管辖一、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三机关的分工: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二法院内部第一审的分工(审判管辖:地区、级别(三公安、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呢?二、意义(一分工明确,避免推脱(二分工合理,提高质量(公正和效率(三分工明了,方便群众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与各机关的性质(职能相匹配(二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三便利原则:追诉、当事人(实质是便利追诉四、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几点说明:1、立案,是指案件第一次被专门机关立案受理。
2、公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侦查立案,因此,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均有立案权。
3、自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审判立案,因此,只有审判机关才有自诉案件的立案权。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O.18;检规NO.8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依据刑法分则第八章条文规定定罪处罚的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1刑法第9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法定性、公益性(2检规第8条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立法解释③立法、行政、司法、军事(3案件类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检规NO.8(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报复陷害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暴力取证案(7破坏选举案(侵犯民主权利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需要由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决定(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1、自诉案件概念: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管辖权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管辖权](https://img.taocdn.com/s3/m/1a7e5529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26.png)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管辖权管辖权系指,某诉讼案件在确定民事法院具有审判权后,决定由哪一个“民事法院”进行审理之权限,故管辖权又被称为“具体的审判权”。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管辖权相关司法三国法考点知识。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管辖权司法三国法考点一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
同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的限制。
如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司法三国法考点二属人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
除自然人外,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对具有国籍的人的管辖是属人管辖的最基本和主要的方面。
在属人管辖的依据方面,通常又分主动属人管辖和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也称为加害人国籍管辖,它主张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也称为受害人国籍管辖,它是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
对于通过依法注册或登记而获得国籍的特定物的管辖,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将此类特定物作为管辖的对象,那么这种管辖一般适用属人管辖权;二是将特定物的空间作为管辖范围,此时的管辖一般类比属地管辖权,但性质不同。
实践中,国际法对于不同特定物的管辖权规则不尽相同。
各国国内法对于属人管辖权范围和程度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司法三国法考点三保护性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法院管辖权的变更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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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法院管辖权的变更裁定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法院管辖权的变更裁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至关重要的环节。
理解并正确处理这一裁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院管辖权。
简单来说,法院管辖权指的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出现某些特定情况,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不再适合继续审理该案,此时就可能会发生管辖权的变更。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会出现法院管辖权的变更裁定呢?常见的情形包括:地域管辖错误,例如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却被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级别管辖不当,即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超出或低于受理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或者是由于特殊原因,如法院整体回避等。
当当事人收到法院管辖权变更裁定后,应当如何应对呢?第一步,要仔细审查裁定的内容。
确认变更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存在错误,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诉的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所以当事人必须密切关注时间,以免错过上诉机会。
在提出上诉时,当事人需要准备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例如,指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或者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案件应由原法院管辖。
同时,上诉状的书写应当规范、清晰,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而对于法院来说,作出管辖权变更裁定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法院必须对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认真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在裁定书中,应当清楚地阐明变更管辖权的理由和依据,以确保当事人能够明白裁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管辖权变更的过程中,还可能会涉及到案件材料的移送。
原受理法院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将案件的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这一过程需要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免影响后续的审理工作。
请简述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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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述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指在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过程中,由于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法官应当自觉回避,不参与审判或执行工作的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成回避:法官本人对具体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或者与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有交往或其他利益冲突情形,应当自行请求组成回避。
2. 主观回避:法官个人认为自己对案件审理公正性存在疑虑时,可以主动申请回避,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3. 客观回避:当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司法参与人对法官的中立性提出质疑时,法官应当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回避。
4. 强制回避:当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等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因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回避法官。
5. 反回避: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参与审理,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审慎考虑,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以上是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旨在确保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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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一种旨在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制度。
它涉及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对特定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
以下是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几个关键点:
法官之间的回避:法官之间存在一定血缘、亲属关系时,不得在同一人民法院担任某些职务,如同一人民法院的不同层级领导职务,或者同一审判团队的领导职务。
法官本人的回避:当法官本人与其审理的案件存在特定关系,如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辩护,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时,法官本人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办理。
法官审判业务的回避:如果法官对案件有特定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那么法官本人不得参与此类案件的办理。
这种回避旨在排除不利因素,确保诉讼的正常进行,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的地籍回避:对于特定职位的法官(如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不得在原籍任职,以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公现象。
回避的方式:法官可以在知晓回避原因后自行回避,或者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回避。
回避的程序: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在得知回避原因后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才知道,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综上所述,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一种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和对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机制,通过限制法官在不同情况和关系下的任职行为,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20afc6b3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df.png)
当事⼈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当事⼈申请法院整体回避的,则应当就该案件更换法院进⾏管辖。
上级⼈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民法院审判。
关于当事⼈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当事⼈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1、当事⼈申请法院整体回避的,则应当就该案件更换法院进⾏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民法院审判。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个同级⼈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审判。
第⼆⼗七条上级⼈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民法院审判。
第⼆⼗⼋条专门⼈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规定。
⼆、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事⼈的诉讼权利,当事⼈对于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审判和执⾏⼈员的回避理由: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在诉讼中,发现审判⼈员(执⾏⼈员)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或者与当事⼈有直系⾎亲、三代以内旁系⾎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勘验⼈、辩护⼈、诉讼代理⼈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辩护⼈有夫妻、⽗母、⼦⼥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与本案当事⼈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的回避理由:当事⼈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等⽤⼝头或者书⾯⽅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法院统一行使管辖权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法院统一行使管辖权](https://img.taocdn.com/s3/m/da58f63f7f1922791788e82f.png)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法院统一行使管辖权诉讼管辖是法院系统内划分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进行审判.以及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世界各国在诉讼法中都有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
在管辖制度的设立上,因案件性质的不同和种类繁多等因素的存在,基于管辖目的的实现,法律依据不同的标准,将管辖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就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制度,就是级别管辖。
本文写作主要是结合目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展开的,因此本文所称级别管辖,如无特别说明,仅指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一、对我国级别管辖的一般分析级别管辖,是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制度。
级别管辖的规定,是因・为在一个国家的法院体系中,一般都有几个不同等级的法院结构。
级别管辖制度,就是要确定在本国范围内的所有民事第一审案件应该由本国哪一个等级的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也就是在法院系统内部从纵向上对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进行划分。
制度的设立,应当与制度所解决的问题相适应。
如果要在所有的不同等级的法院之间进行分工,不同等级的法院,应当根据其审判能力与职责的不同,分别受理不同性质或疑难程度不同的第一审案件。
从一般意义上讲,高等级的法院要较低等级的法院审判能力更强,所担负的职责更重,因此所管辖的案件也要比低等级的法院所管辖的案件重要。
出于此考虑,法律上可以确定一般的民事案件由低等级的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案情复杂或涉及利益重大的案件由相对高一点等级的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这样的思维逻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条,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重大的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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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法官的整体回避和法院的管辖权
从一起案件看法官的整体回避和法院的管辖权发表时间: 2019年01月20日 07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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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为某区某村主任,因该村换届后前任村干部不及时交接帐目、财务,以及非法卖地,非法采沙,老人补助不发放等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在一次发放老人补助款时,前任
干部将帐薄抢走撕毁,造成无法正常发放。
报案后警方迟迟不予出警,导致矛盾升级,部
分村民自发到区政府、区人大上访解决,甚至包括一位年过八旬的老太太。
在区政府、人大门前事逢该区人大主任下午上班,村民要求人大主任解决,该主任采
取躲避态度。
张庆随要求主任给予解决,认为人大是监督机关、选举机关,村里选举问题
应该由人大解决,抓住该主任不让走。
后该主任在保安护送下进入办公楼,十余村民到办
公楼内寻找该主任,没有找到。
后到一楼休息室等待解决问题,随后到信访办。
此时政府
报警,公安机关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将张庆拘留,后被依法逮捕。
经某区人民法院7个
多月的审理,认定张庆系首要分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该案的问题是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司法人员的整体回避问题,也即管辖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
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认为回避制度设立
的宗旨是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或确定罪与非罪提供一个正当的程序, 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服从
司法的权威, 使裁判获得正当的基础, 具备强制执行的充分条件,程序的正义才能保证实
体的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
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该区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与罢免,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并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人民法院工作。
本案受害人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区委、政府,该区人民法
院全体法官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因此本案由区法院审理有失
偏颇。
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当即提出整体法官回避申请,主审法官受理申请后,认为需
要提交院长审批,让我们等待结果,后如当初所料,申请未得到批准,并且也未出具书面
决定,理由不外乎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规定。
法律条文既
然没有规定整体回避制度,所以本案申请无法得到批准。
后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该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
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
异议,法院也未予以考虑。
现行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个人回避,对于集体回避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
只是在非常时期将案件移送至有关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采用了管辖制度变通的做
法弥补回避制度之不足。
既然该法院无管辖权,合议庭中的个别法官可以抵制,抵制的结
果是“回避”,但整体回避就无法可依了。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良知的法官们也无能为力,错误的程序就可能导致错误的结果。
2019年4月14日由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到6月开庭两次后
等待判决,直至 2019年11月14日才公开宣判。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
以再延长一个月。
而本案审理过程却历时整整7个月。
为了“其它情形”---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或者说维护程序正义,必须使法官回避制
度与管辖权制度联系起来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一旦经正当程序启动了集体回避,原审
法院应立即连同卷宗交上级法院审查,而上级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裁定驳回或将案件指定
其下级的同级法院管辖,于是回避制度便与管辖制度发生了联系。
裁定管辖制度是确立法
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但由于诉讼法对于管辖制度规定的过于原则,为一些法院争取管辖
提供了条件,再加上地主保护主义严重,管辖制度就像一个四边行,虽然有了框架,但不
具有稳定性。
譬如本案法院严重地规避回避制度而“获得”管辖权,归根结底是立法上
忽视了法院程序正义的理念,未能将回避制度与管辖制度衔接起来。
因此改革的重点是将
回避制度与管辖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对于法官个人回避的适用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要求整体回避的交上级法院裁定。
总之,中国人民的司法制度从创立那天起就是为人民解决纠纷,司法的权威性也正基于此,司法程序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中立而公正的裁决者,在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下维护人民的权利。
只有把回避制度与管辖制度有机的组合起来,才能建立起一套符合公认正义法律程序来规范在“法治的阴影”下的行为,使之更加有力的服务于发展中的和谐社会。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