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制度]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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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制度]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
项
集体聚餐一、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须提前3天向监管部门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
二、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要求:
1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2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3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4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5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流动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环境与设施要求:
1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附近无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2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
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3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
硬化,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4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采取
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5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
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三、采购与贮存要求:
1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
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大肉还须
索取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2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
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4)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6)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7)清真聚餐所需食材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份;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9)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3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四、加工与留样 1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2 热食类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应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农村集体聚餐自办宴席不得提供冷食类食品和生食类食品。 4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5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