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制度]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项
农聚餐管理制度
农聚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村聚餐活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提高农村文明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聚餐指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在特定时期、场所聚集吃饭、聊天、娱乐等活动。
农村聚餐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文明、健康、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村聚餐的监管,保障农村聚餐的安全、卫生和有序进行。
第四条农村聚餐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村聚餐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自觉。
第五条农村聚餐应当遵循预约、集中用餐、定额收费、无烟环境等原则,切实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聚餐管理工作机制,为农村聚餐提供服务支持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农村聚餐活动。
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组织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组织举办农村聚餐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当地政府备案,并明确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等事项。
第十条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责任意识,确保农村聚餐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组织者要求参与者在报名参加农村聚餐活动时提供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组织者应当根据农村聚餐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用餐时间、菜品种类、餐标等事项,并向参与者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农村聚餐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卫生整洁,避免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组织者对参与者的安全和人身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如有意外事件发生,应当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组织者应当合理规划经费,保障农村聚餐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得私吞公款或滥用聚餐经费。
第十六条组织者应当严格监督用餐过程,注意食品安全和用餐卫生,做到无烟、无酗酒等。
第十七条组织者应当做好活动的后勤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组织者应当完善农村聚餐活动的制度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组织者应当定期总结农村聚餐活动,及时整改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文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维护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卫生和秩序,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举办集体聚餐的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举办的集体性餐饮活动,包括庆祝活动、节假日聚会、合作社经营者年会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应当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要公平分配,组织要公正公开进行。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聚餐活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和协调集体聚餐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进行聚餐活动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应当遵循健康、安全、文明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身体健康和精神愉悦。
第二章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组织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应当提前进行计划,包括确定活动时间、地点、形式、人数、预算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应当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组织农村集体聚餐应当充分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参与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包括活动内容、注意事项、禁止事项等。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聚餐活动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管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详细的聚餐活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管理事项和流程。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参与者应当按照组织要求提供真实的相关信息,如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严格的餐品采购和供应制度,确保食材的新鲜、卫生和安全。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餐厅、食堂等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消防等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农村集体聚餐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村集体聚餐规章制度篇一: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保政办发〔20XX〕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县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由事主自行负责或由服务队承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县级部门指导和乡镇、村(社区)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容器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七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村(社区)应配备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加工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持加工场所卫生,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严禁加工制作禁止食用的食品。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妥善保存低温冷藏食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加强对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关于农村集体聚餐的建议
关于农村集体聚餐的建议
1. 食品安全:确保使用新鲜、卫生的食材,并遵循正确的食品处理和储存方法。
在准备食物时,要注意洗手、清洁厨房用具和餐具,以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传播。
2. 合理规划:提前计划聚餐的规模和菜品,根据人数和口味需求来准备食物,避免浪费。
3. 分工合作:让村民们分工合作,共同参与聚餐的准备和组织工作。
这样可以分担工作量,提高效率,并且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4. 环保意识:在聚餐过程中,鼓励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餐具和厨具,减少一次性餐具的使用,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5. 文化传承:利用农村集体聚餐的机会,可以传承和弘扬当地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
可以通过传统菜肴的制作、民间故事的分享等方式,增进村民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6. 社区互动:将农村集体聚餐作为社区互动和交流的平台,促进村民之间的沟通和友谊。
可以组织一些娱乐活动,如唱歌、舞蹈、游戏等,增添聚餐的乐趣。
7. 安全保障:在聚餐现场,要确保场地的安全,包括检查电线、燃气设备等,以防止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村民们的出行安全。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农村地区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婚宴、庆典、节日聚会等。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
2. 管理小组应由村委会成员、卫生监督部门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
三、食品安全责任1. 聚餐举办者负责确保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2. 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新鲜、无毒无害。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六、餐具清洗消毒1. 聚餐使用的餐具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2. 清洗消毒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餐具卫生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食品,并及时报告管理小组和卫生监督部门。
2. 管理小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参与聚餐活动的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对村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聚餐活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执行。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包括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三种形式。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分类指导、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确保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在举办聚餐活动前,应当了解聚餐活动相关信息,包括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填写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2024年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保证集体聚餐人员的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集体聚餐注意事项向举办者和承办者告知如下:
1.厨师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洗碗、洗菜、切菜人员不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餐厨人员衣帽应干净整洁,食品加工时,做好个人卫生工作。
2.食品采购严格查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
不买非定点屠宰或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不使用病死畜禽。
尽量不做凉菜,如要制作凉菜,必须在就餐前2小时内开始制作,并当餐食用完。
3.宴请所用的餐具应清洗干净并煮沸10分钟消毒(有条件的使用消毒柜消毒),并放到干净的容器保洁备用。
4.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自来水的坚决不使用井水、河水。
没有自来水的,可使用煮沸后的没有被污染的井水。
5.保持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食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好的食品应冷藏留样100克以上48小时。
6.不食用无保存条件的剩饭剩菜,剩饭剩菜冷藏后重新食用前必须充分加热。
7.其他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8.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要根据以上告知内容认真执行,确保聚餐人员的食品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立即上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逐级上报,及时处理。
如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
律法规的行为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要负全部法律责任。
宴席举办人签名:宴席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定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范文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保障集体聚餐安全和卫生,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的集体聚餐活动。
三、组织管理1. 聚餐组织者:由村委会或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安排聚餐活动,需提前确定聚餐地点、时间、规模等相关信息,并通知参与人员。
2. 聚餐场所:选择卫生条件优良的场所进行聚餐活动,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如餐馆、集体食堂等,不得临时搭建帐篷或者在不具备餐饮条件的地方进行聚餐。
3. 食材采购:餐前负责人需提前三天协调村委会采购食材,确保购买到新鲜、无污染的食品,并保留购买发票备查。
4. 安全卫生:聚餐场所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保证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厨房和餐具要定期清洁消毒,不得使用过期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5. 医疗保障:聚餐组织者要提前联系医疗机构,保持通畅的医疗救治通道,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四、参与管理1. 参与人员:参与聚餐的人员必须是村民,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慢性病等不适宜参与聚餐的情况。
2. 报名登记:聚餐前需要进行报名登记,登记表上需填写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签署参与责任承诺书。
3. 个人卫生:参与聚餐的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如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吃过量油腻食品等。
4. 聚餐费用:聚餐费用由每位参与者自行承担,费用包括食品采购、场地租用费等,按人头费用平均摊派。
5. 不良行为:禁止在聚餐现场进行赌博、涉及暴力、诽谤他人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参与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安全措施1. 防火安全:在聚餐场所周围设置灭火器和泡沫灭火设备,聚餐活动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 用电安全:对聚餐活动所使用的电源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线电器无破损和漏电现象。
3. 餐具洁净:餐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洗净消毒,洗净后要进行保洁操作,并贴上标明洁净状态的标签。
4. 食材检查:聚餐前对食材进行检查,如发现变质、有异味或者有疑似有毒有害的食材,立即予以淘汰。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农村集体聚餐是一个重要的社交活动,旨在促进农村居民之间的交流、增强社区凝聚力,同时也是传统的民俗文化活动之一。
然而,由于一些不当行为的出现,如食品安全问题、酒驾等,农村集体聚餐也存在一定的隐患和风险。
为了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和原则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食品安全、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文化发展。
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食品安全第一:保障参与者的饮食安全,严格控制食材来源和加工环节。
2.合法合规:确保活动的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公开透明: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便于参与者和社会各方监督。
4.全面考虑: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充分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5.参与共建: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征求和充分尊重参与者的意见。
三、管理流程1. 前期准备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主办方在举办活动前需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活动规划、场地安排、食材采购等。
主办方应具备相关许可证件,并确保食材的来源安全可靠。
2. 活动组织农村集体聚餐的活动组织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活动组织者需提前发布活动通知,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参与者名单等。
同时,还要对参与者进行饮食健康指导,提醒注意饮食卫生。
3. 食品安全检查农村集体聚餐前,应邀请专业的食品安全检查人员对食材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在餐前准备和食品加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
4. 餐饮服务农村集体聚餐的餐饮服务应提供适当的饮食菜单选择,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服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同时,应确保饮食环境整洁,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5. 活动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应设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主办方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检查,保证活动的安全与规范。
同时,参与者和社会公众也可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对活动进行监督。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的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第四条流动厨师是指在非固定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出厂检验等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证。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的;(二)未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的;(三)未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出厂检验等制度的;(四)未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的。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负总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登记管理、技术指导、厨师管理、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及建档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
第二章报告登记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由举办者提前三日向集体聚餐活动所在地行政村食品安全监管员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基本情况、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及主要原料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行政村食品安全监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附件1),发放《**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2),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3),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
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所在地行政村食品安全监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鼓励现场指导人员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快速检测。
第八条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附件4),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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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制度]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
项
集体聚餐一、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须提前3天向监管部门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
二、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要求:
1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2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3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4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5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流动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环境与设施要求:
1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附近无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2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
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3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
硬化,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4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采取
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5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
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三、采购与贮存要求:
1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
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大肉还须
索取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2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
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4)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6)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7)清真聚餐所需食材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份;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9)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3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四、加工与留样 1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2 热食类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应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农村集体聚餐自办宴席不得提供冷食类食品和生食类食品。
4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5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