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集下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要点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含广州空港经济区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设计精细化管理,规范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近年来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我委在总结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13年)》实施情况,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径与我委联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结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以 下
简称市住建 委

负 责组 织实施


第 四条
办 理存量 房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机构 提 供房 地 产 中 介服 务 时



使用

上交易 系 统
上交易手 续


存量 房 买 卖双方
中介服
务而

通过

上 交 易 系 统 签订 房 地 产
情况

介服 务合


存量房 买 卖合
出 的


如实

准确 填 写 房 屋 权属

存 量房 产 权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提

条件

存量房 买 卖 各 方
事人 协 商 的
结 果等
打 印 书 面合

并签章

房 地 产 中 介 服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签 订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合 同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报

20


年第
21

G Z0 3 2 0 1 60 0 60
广 州 市 住房 繊 乡 建设 委 员 会 文 件
穗建房产

2 016

134


广 州 市 住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发 布

广 州 市存 量 房 网 上 交 易 规 则 》 的 通 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10.14
•【字号】穗建规字〔2020〕42号
•【施行日期】2020.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
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及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现就我市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详见附件。

其中,“工程造价”以招标控制价为准;“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9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4日附件
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粤建许函〔2023〕820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纾困解难,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三级资质延期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

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起,可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证书信息不一致的,请企业向发放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电子证书。

二、关于省级审批资质延续(一)延续权限和时限规定。

除本通知第一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外,由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我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以下简称企业库)管理,推进我市建筑企业信用建设,我委决定开展企业信息清理核实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核实范围和标准(一)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企业库企业信息登记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劳务分包、检测、施工图审查等11类企业办事指引(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宣教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引。

链接:http://www.gzcc.gov.cn/gzcc/jszxbszy/zszl_list.shtml)为标准,对企业基本信息(含企业基础资料信息、资质信息、企业领导人员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等,下同)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已注销、已暂停的企业不纳入本次核查范围。

(二)所有在企业库的业绩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不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新的业绩登记办事指引要求的(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宣教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引。

链接:http://www.gzcc.gov.cn/gzcc/jszxbszy/zszl _list.shtml),予以清退。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穗建筑[2013]1665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13〕1665号)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要求,结合我市近几年资质审批情况,经研究,定于2013年11月8日至11月29日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的主要内容1.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2.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人数、注册建造师的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4.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5.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造价文件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及检测检验管理、工程款结算和工资支付管理、诚信等情况);6.其他需核查的情况。

动态核查表详见附件1。

二、被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企业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及银行缴款凭证;3.企业验资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2010年至2012年企业完成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5.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6.2010年至2012年企业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7.企业章程及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8.其他有关资料。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综合、协调的工作部门。

中共广州市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工委),与市建委合署办公,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

一、职责(一)市建委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政管理、城市园林、供水供气、市容环境卫生和人民防空的工作。

3.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分配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并检查督促市政设施、供水供气、城市园林、环境卫生、人民防空等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制定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推进区、县级市的村镇建设工作。

4.负责建筑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及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行业的监督管理。

5.综合管理并监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对外地和境外进穗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统筹管理广州地区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7.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和技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准。

9.组织协调制订城区防洪及全市排涝规划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10.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推广科技成果;统筹协调制订行业的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建筑工程系列技术职称评定;协调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房建和市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房建和市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房建和市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名
单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房建和市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小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等五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规定,《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已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我委发布的以下有关房建和市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名单文件:
1.《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组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名单的通知》;
2.《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部分房建和市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名单的通知》(穗建筑〔2017〕2473号);
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部分房建和市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名单的通知》(穗建筑〔2018〕2号)。

二、各建设单位应落实首要责任,依法加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
——结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粤建许函[2011]623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粤建许函〔2011〕623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企业、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指南为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办理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增证、补证、注销、打印增项资质等业务。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资质变更等事项可参照办理。

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企业资质变更等事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质变更(一)审批权限。

各类企业资质变更的审批权限及注意事项(见表一)。

表一:(二)办理流程。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各类企业资质,其变更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各类企业资质变更流程表(略)(三)提交资料。

各类企业资质变更需提交以下的资料。

1.基本资料。

各类企业资质变更,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①在“三库一平台”在线申报资质变更,生成《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的变更,还应同时提供相应的申请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9项市级职权事项下放调整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9项市级职权事项下放调整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9项市级职权事项
下放调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9项市级职权事项下放调整的通知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57号),自2018年2月9日起,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省管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共6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下放调整由11个行政区和3个开发区实施,“使用袋装水泥许可、商品房预售和预售款使用核准”共3项下放黄埔区实施。

具体下放各区职权事项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穗建筑[2017]19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1.26【实施日期】2017.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检查情况的通报(穗建筑〔2017〕19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工程计价行为,加强工程计价活动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205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委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于2016年10月10日至12月30日开展了2016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检查工作。

现将本次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备案的2016年度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中,随机抽取了66个项目进行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检查。

抽查的招标项目均采用政府资金或国有资金,金额共34.65亿元,涉及项目建设单位50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46家,其中市财政资金投资项目24个,区财政投资项目24个,国有资金投资18个。

本次检查采取量化考核方式进行编制质量考评。

考评的主要内容有: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政府投资项目施工阶段招标控制价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本次招标控制价检查项目中,有65个合格,1个不合格,合格率为98%;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项目30个,占检查总数的45%;得分在80~89分之间的项目26个,占检查总数的39%;得分在60~79分之间的项目9个,占检查总数的14%;不合格1个,占检查总数的2%,汇总详见附件。

自去年招标控制价检查实行量化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后,各单位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更为重视,考评得分明显高于去年的水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穗建房产[2016]192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0.18【实施日期】2016.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穗建房产〔2016〕1921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监管,把握市场最新动态,规范房地产开发活动。

要加大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竟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即日起,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对本辖区的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整治,要联合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对问题突出的开发项目进行重点监管、联合检查。

检查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宣传的,如发布“日光盘”、“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楼市火爆”等信息以营造市场供不应求的假象;(二)捏造或散布涨价、政策。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房地产项目开发质量专项整治行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房地产项目开发质量专项整治行动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杨伟培施 Nhomakorabea:付双龙
监理:王 光
12
住宅楼工程1幢(自编号4#),住宅楼工程1幢(自编号5#),住宅楼工程1幢(自编号6#),住宅楼工程1幢(自编号7#),公建配套工程(自编号G2#)
广州悦腾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建设:利福宏
施工:向文武
监理:贾玉文
10
保利中轴线建设项目
广州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建设:陈志强
施工:谢 俊
监理:曾 毅
11
商业、酒店工程2幢(自编莱茵商业广场,连体)
协成发有限公司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物产美通贸易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建设:李 政
施工:赵能全
监理:林宗俞
3
广州国际生物岛AH0915064地块
广州市创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建设:何伟聪
施工:郭力铭
监理:邝富荣
4
广州开发区SDK-A2-1地块项目(自编号拆迁安置房52#-54#)
广州市君庭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兰新春
施工:吴夏峰
监理:谢 勇
5
知识城南起步区ZSCN-A3-2地块办公产业园项目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穗府办〔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2.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4.取消房屋拆迁员证核发。

5.取消房屋拆迁资格验证。

6.取消核发建设职业资格证书。

7.取消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8.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9.取消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备案(确定评估机构年度代码)。

10.取消房屋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11.取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备案。

12.取消白蚁防治单位备案。

13.取消预售方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销商品房委托书备案。

14.取消房屋修缮企业备案。

15.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及变更。

16.取消工程监理企业备案及变更。

17.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8.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9.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备案。

20.取消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备案。

21.取消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备案。

22.取消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企业备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我委对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下称:网上交易系统)部分功能进行升级改造,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2018年11月1日起,网上交易系统新增功能正式上线运行。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办理网签手续时,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如实上传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交易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公证委托书、交易双方当事人各自手持签名的存量房网签知悉书等资料照片。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准确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存量房买卖各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等,打印书面合同后应于当天上传交易双方当事人各自手持签名合同(含全部交易双方当事人)照片。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变更或撤下手续的,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上传交易当事人各自手持签名合同变更申请表或合同撤下申请表照片后,方可办理。

五、自行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通过阳光家缘或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网站登录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预签约系统(下称:预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后,7天内须到签约服务点自助终端机进行确认并保存。

六、自行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签约服务点自助终端机网上交易系统对存量房买卖合同确认并保存后,7天内须持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有效身份证明、公证委托书等资料到签约服务点进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建设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我委开发建设了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ygl.gzcc.gov.cn),定于2018年9月5日正式启用系统。

现就系统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一、填报信息(一)企业填报信息。

1.填报信息主体。

(1)在本市工商登记为法人单位,且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法人为单位统一填报;(2)不在本市工商登记为法人单位但在本市登记了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分支机构为单位统一填报;(3)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

2.填报信息内容。

(1)企业注册。

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系统上线后有新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在系统注册。

(2)填报信息。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系统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年度经营信息等内容。

其中,在本市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填报本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及外省市的所有在管项目;不在本市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但在本市登记了分支机构,填报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在管项目。

该项工作应当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是系统上线后有新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系统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建项目信息等内容。

(3)更新信息。

广东省建设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工作指南

广东省建设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工作指南

广东省建设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工作指南(汕头市)一、适用范围(一)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甲级、乙级、丙级、丁级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甲级、乙级、丙级、劳务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

.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一级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

(二)许可权限许可权限划分详见表一,具体分为种类型:.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变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变更。

.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变更。

其中,类型、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办理,类型到市住建局对外窗口办理,办事流程和材料要求等按本指南实施。

表一: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权限表二、办事流程(一)网上提交申请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纸质申请表格。

同时,企业将网上申请信息提交。

(二)核验纸质材料企业将申请变更事项相关的所有纸质附件材料原件(企业原工商营业执照除外)和复印件送相应主管部门对外办事窗口核验。

主管部门核验后,应在相关纸质材料复印件中加盖核对章,并在企业纸质申请表格上加具意见。

具体有以下种情况:. 省属国有企业(广东省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工商注册地在广州的企业,办理涉及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及二级资质、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一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等企业资质的变更事项,直接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核验原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中加盖核对章,并直接在企业提交的纸质申请表格上加具意见。

. 省属国有企业(广东省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工商注册地在广州的企业,办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及二级资质的变更事项在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核验原件,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一级、二级及三级资质的变更事项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外办事窗口核验原件,办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的变更事项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外办事窗口核验原件,办理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的变更事项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外办事窗口核验原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报表
企业名称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有关说明
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开发经营情况
可编辑
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
可编辑
企业在建开发建设项目
可编辑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企业(总)经理简况
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
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