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卡可以在杭州用吗
上海交通卡可以在杭州用吗
上海的交通卡杭州不能用。
上海交通卡是上海市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一种电子支付卡,与杭州市的公共交通系统不同,
由于上海的公交系统并没有与杭州的公交系统进行联通,所以上海的公交卡只能在上海市区内进行使用,是不能在杭州进行使用的,建议在杭州当地办一个公交卡,这样就可以乘坐杭州的公交车。
上海交通卡是上海地区的一种智能交通卡,主要用于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支付和储值。
其使用流程如下:
1、购买上海交通卡:在上海地区的地铁站、公交车站、邮局、超市等售卡点购买上海交通卡,交纳一定的押金和储值金额;
2、充值上海交通卡:将上海交通卡放置在充值机上,按照提示操作,选择充值金额,将现金或银行卡插入充值机,完成充值操作;
3、使用上海交通卡:在乘坐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将上海交通卡放置在读卡器上,等待系统扣款成功的提示,即可顺利通过闸机或车门;
4、查询余额:在上海交通卡充值成功后,可以通过自助查询机或者网上查询等方式,查询上海交通卡的余额和消费记录;
5、退卡结算:在不需要使用上海交通卡时,可以在任意一家上海地区的售卡点进行退卡结算,取回卡内余额和押金。
综上所述,上海交通卡使用流程简单,便捷,为上海市民和游客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支付方式。
上海公共交通_一卡通_
上海公共交通“一卡通”上海公共交通“一卡通”工程项目,自1999年12月27日试运行以来,系统已拓展进入10大交通行业,装载读卡(POS)机约47000台,设立代理售卡(充资)网点约1500个,累计销售公共交通卡300万张。
开通了地铁一、二号线;轻轨明珠线;市区出租车;单一票价公交线路;8个市区要紧轮渡线收费口等。
现上海市民中每5人就有一张“公共交通卡”,日交易次数已达170万次。
目前,“一卡通”系统运行稳固,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2002年10月,上海无锡两地实现互通交通,即“上海公共交通卡”可在无锡市开通的领域进行消费利用;反之,“无锡公共交通卡”也可在上海市开通的领域进行消费利用。
这标志着建设部提出的交通一卡“城际通”目标已迈出了坚实、可喜的一步。
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在北京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数字北京”,推动信息网络技术在城市建设和治理领域应用的号召下,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于2000年10月23日正式成立。
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项目是以城市市政交通为目标市场,以运算机网络与非接触式智能型IC卡为手腕的电子商务应用创新项目,是国家鼓舞进展的外资项目,取得了国家IC卡注册中心颁发的“集成电路卡注册证书”,并独家拥有北京市城市建设事业IC卡密钥的治理和利用权。
公司成立四年来,取得了北京市委、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并将一卡通项目作为交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纳入奥运工程中。
目前,已顺利开通北京巴士一卡通系统、出租车一卡通系统、地铁13号线一卡通系统、今年还将开通公交一卡通系统。
同时,公司踊跃拓展一卡通系统在市政领域的应用,如旅行景点自动检票系统,I/M(车辆检测维修)IC卡系统、高速路一卡通收费系统、停车场IC卡收费系统、水电气一卡通收费系统、环渤海经济圈一卡通互联互通等,通过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和收入渠道,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作能力,以谋求更大的进展空间,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更好地效劳于广大市民和持卡人。
智慧城市的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解决方案精选文档
智慧城市的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解决方案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智慧城市的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解决方案来源:中国一卡通网作者:不详发布时间:2014-07-16 16:23:56?字体:[]关键字:摘要:本文将结合上海城市公共交通一卡系统的设计思想和发展规划从应用拓展的角度综合论述该系统的体系结构和应用发展趋势,力求探索一种比较合理的系统架构和业务模式,以供各城市在规划和建设交通一卡通系统时参考。
近年来,全国许多城市陆续建立了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如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大连等,极大地推进了城市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该系统的目标是以交通IC卡为主线,连接公交、地铁、出租等公共交通行业和水、电、煤、物业、超市等非公共交通行业,形成“一卡通用、一卡多用”的综合网络服务体系,最终实现“一卡在手,走遍全城”的梦想,并且能够解决长期困惑公共交通行业和部分非公共交通行业的自动收费问题。
使用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可以减少手持现金的流量,方便市民出行,同时也提高了营运单位的营运效率。
市民持有一张交通卡可以在公共交通行业和部分非公共交通行业通用,乘坐常用的交通工具只需以卡代币,无需支付现金,换乘交通工具也不用换卡,同时市民还可以使用交通卡支付水、电、煤等日常生活费用以及超市、便利店等小额消费支出;营运单位通过开办一卡通业务大大减少了收费业务量,使收费过程自动化,节省了人力和物力,加速了资金的流动和周转。
因为一卡通系统由统一的机构来管理,有助于对营运单位的监督,避免了逃税和漏税现象的出现,也有助于上层管理者了解各个营运单位的营运情况,从而更好地从宏观上对行业发展进行调控。
国内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的建设还属于起步阶段,对各城市而言,如何建立和建立什么样的交通一卡通系统都没有一个完全可以参照的标准,各地交通一卡通系统都具有较强的本地特色,其系统架构、管理模式、业务模式和技术应用标准等都不尽相同。
上海及南京一卡通简介
上海华腾软件一卡通成功案例集一、上海公共交通卡一卡通项目简介1.1.卡公司资料1.1.1.卡公司介绍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轮渡公司、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共同发起组建的,承担建设上海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工程项目。
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
1.1.2.卡公司发展历程1)1999年5月公司揭牌成立2)1999年12月27日,“一卡通”系统试运行,开通地铁一号线、11条公交线路、1条轮渡线。
公司赠送500张“公共交通卡”给交大贫困学生。
3)2000年4月15日,“一卡通”系统进入出租行业,率先在强生出租车上启用。
4)2000年7月11日,与上海浦发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5)2000年9月11日,地铁二号线启用“一卡通”系统6)2001年3月28日,轻轨明珠线(轨道交通3号线)启用7)2001年11月22日,“一卡通”系统进入货运出租行业8)2002年3月31日,“一卡通”开通汽车租赁市场和市区内停车场9)2002年10月1日,上海、无锡两地实现互通交通“一卡通”10)2003年2月,“交通卡”开通自助充值机11)2003年4月,“交通卡”突破日刷卡量530万次,发卡量500万张12)2003年4月,“交通卡”进入高速公路收费体系13)2003年5月,“交通卡”与银行合作推出联名卡,进入公用事业缴费领域14)2003年11月11日,“交通卡”开通中石油上海分公司加油站付费服务15)2004年3月,“交通卡”推出移资服务上海市为全国最早取消月票的城市之一,在1996年就取消了公交月票制度,其后公交系统便在市民中推出了“本票”方式。
乘客可以预先购买公交公司的“本票”,上车时代替购买车票,培养了人们的预付费意识。
但是,上海交通卡的初期发展并不是很顺利,1999年至2000年10月发卡不足15万张。
主要原因是用卡范围较小。
全国交通一卡通清分结算业务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选择按周缴存清算备付金的直连入网机构, 每周三为该直连入网机构清算备付金的调整日,遇法定节假 日顺延。
第二十条 全国清算中心于每周三 09:00 前将本周应缴 存的清算备付金金额发送至各直连入网机构,各直连入网机 构应于 2 个工作日内补足清算备付金金额。
第二十一条 如清算备付金缴存周期前 2 日内轧差净额 为负值,且其绝对值高于预警值时,全国清算中心会对直连 入网机构的清算备付金启动紧急调整机制,直连入网机构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交通一卡通清分结算业务规则》的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国交通一卡通清分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全国 清算中心”)和直接接入全国清算中心并在全国清算中心开 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的直连入网机构(以下简称“直连入网机 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国清算中心业务模式为二级清分结算业务模 式,负责直连入网机构跨机构交易数据的清分结算。各区域 中心和省级中心负责辖区内业务数据清分结算,以及跨区域 清分结算结果的转发(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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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清算备付金管理
第一节 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 第十条 直连入网机构向全国清算中心申请开立清算备 付金系统账户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清算备 付金银行账户的开户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全国清算中心 5 个 工作日内审核该申请单位开户资格,并给予反馈。 第十一条 通过全国清算中心审核的直连入网机构应 5 个工作日内缴存清算备付金到全国清算中心清算备付金银 行账户,全国清算中心确认接收到直连入网机构的清算备付 金金额后,为直连入网机构在全国交通一卡通清分结算平台 (简称“清算平台”)开立清算备付金系统账户。 第十二条 全国清算中心为开立清算备付金系统账户的 直连入网机构授予机构简称和机构代码,在中心管理端进行 开户信息的录入和授权,并向直连入网机构提供入网机构管 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入网子系统”)初始账号及密码,同 时下发白名单(见附件 3. )。
上海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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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一卡通专题网站: 语音服务电话:34202020 圈存机、多媒体查询圈存一体机:设在各校区的餐厅、校园 卡人工服务点。
申领校园卡 新生入校 国家计划内录取的新生入校,由学校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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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类人员须经申请人所在院、系、部、处级单位党委(总 支)领导签字批准并加盖公章。
申领消费卡 符合消费卡办理范围的个人办理消费卡,须由本人申请,填 写“校园卡申领表”,校内相关部门批准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办理。 本校职工家属可凭本校教职工的工作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户口本、结婚证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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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10 校园卡的有效期与延期续用………………………………10 自助服务设施………………………………………………11
语音电话……………………………………………………11 专题网站……………………………………………………11 圈存机与多媒体一体机……………………………………12 自助转账……………………………………………………13 消费…………………………………………………………14 各类应用的服务部门………………………………………17 常见问题解答………………………………………………18 卡丢了怎么办?……………………………………………18 校园卡可否转让他人使用?………………………………18 校园卡内应存多少钱?……………………………………19 校园卡可以在食堂用,为什么不能刷淋浴?……………20 圈存机转账是否收手续费?………………………………20 为什么校园卡突然不能用了?……………………………20 “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21
上海交通卡使用范围或扩至超市餐饮
上海交通卡使用范围或扩至超市餐饮上海交通卡,即“一卡通”,是上海市实行的一种非接触式IC卡。
它主要用于支付公共交通费用,包括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于支付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能够在超市和餐饮等领域使用上海交通卡,这也是值得考虑和探讨的问题。
下面将从用户需求、技术条件和政策方面等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用户需求的角度来看,将上海交通卡的使用范围扩至超市和餐饮等领域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期望的。
目前,很多人都习惯于使用手机进行支付,而上海交通卡的电子支付功能与手机支付有很大的相近性,因此,将其应用于超市和餐饮等场景将更加方便和顺畅。
此外,对于居住在城市中心的人来说,公共交通和购物饮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的领域,因此,如果上海交通卡能够在这些场景中使用,将更加方便用户的生活。
其次,从技术条件的角度来看,上海交通卡具备在超市和餐饮等领域使用的基础。
首先,上海交通卡是一种具备近场通信技术的IC卡,可以实现非接触式支付。
目前,越来越多的超市和餐饮场所已经具备了近场通信支付的技术设施,只需对其进行升级和调整,就可以方便地支持上海交通卡的使用。
而且,这种支付方式还可以有效提高结算速度,减少排队等待的时间,提升用户体验。
同时,上海交通卡还可以与手机等设备进行绑定,让用户更加便捷地进行支付。
最后,从政策方面来看,上海交通卡使用范围的扩展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推动。
当然,在其他城市,如北京,已经实现了公共交通卡在超市和餐饮等领域的使用,因此,上海作为一个大城市,也可以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推动上海交通卡的使用范围扩展。
政府可以和超市、餐饮企业等进行合作,共同研究和推出相关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商家提供上海交通卡支付的便利条件,并提供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措施。
另外,在推动上海交通卡使用范围扩展的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支付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总结起来,将上海交通卡使用范围扩至超市和餐饮等领域,符合用户需求,具备技术条件,并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沪建管联[2014]463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463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将《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卡及其系统的管理,保障持卡人的有效使用,推动公共交通管理现代化,根据本市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交通卡的发行、使用及其系统运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交通卡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卡系统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交通卡公司)负责公共交通卡的发行、资金结算和清分,以及公共交通卡系统的建设、运营服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公共交通客流数据信息平台,开展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为制定本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公共交通卡系统应当遵循维护公共利益、强化公共服务、保障安全运行和方便市民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统一监管。
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公共交通卡系统规划和公共交通卡系统标准。
第六条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卡,使用公共交通卡可以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公共交通卡的发行第七条本市发行使用的公共交通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行业标准。
公共交通卡分为普通卡和特色卡,不记名、不挂失。
公共交通卡有效使用期不得低于3年。
使用期到期后,可以免费激活继续使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沪府发[2013]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沪府发〔2013〕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
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本市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与国际先进水平和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交通出行服务需求相比还有差距。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努力满足市民群众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人口集聚,资源能源相对匮乏。
若采用以小汽车为主的发展模式,将占用更多土地,消耗更多能源,产生更多污染,使城市土地、能源、环境问题更趋严峻。
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引导城市发展模式转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实现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上海城市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履行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在要求。
公共交通作为市民群众的主要出行方式,是城市重要的公共服务行业。
要突出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强化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以新一轮《上海市交通白皮书》为引领,以全方位提高服务水平为突破口,不断提高公共交通运营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群众享有公平、普遍、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使广大市民群众愿意乘公共交通、更多乘公共交通。
上海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促进本市交通一卡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实现交通一卡通全国互联互通,为持卡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多样的出行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市域(郊)铁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水路旅客运输等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活动以及交通一卡通产品生产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是指主要在交通运输领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实体或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
交通一卡通产品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IC卡技术规范》、《交通一卡通二维码支付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
第三条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包括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清结算机构和代理机构。
(一)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是指按照交通部相关一卡通技术标准,经本市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开展交通一卡通发行等业务的机构。
(二)交通一卡通清结算机构是指从事本市交通一卡通交易数据交换、结算管理、客流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机构,并承担与交通运输部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的系统对接和数据交互。
(三)交通一卡通代理机构是指受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委托代为开展交通一卡通充值、售卖或收单等业务的单位.第四条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一卡通系统的有效组成部分,是指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提供交通一卡通业务受理服务、保障交通一卡通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机构。
第五条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对接入公共交通的各种支付业务,应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统一、刷卡机具统一、结算平台统一”的原则,在遵守交通运输部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保障系统和资金安全,确保行业发展规范有序,逐步实现全国互联互通,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安全优质开展相关业务。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上海是中国的大都市之一,也是人口密集的城市,因此交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上海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居民和游客来说,乘坐地铁是非常方便和快捷的选择。
在乘坐地铁时,我们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规则,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乘车安全和秩序。
下面就是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请大家仔细阅读并遵守。
第一,购票乘车。
在乘坐上海地铁时,乘客需要首先购买车票或者刷卡乘车。
上海地铁的票价按照距离来计算,乘客可以根据自己的目的地选择相应的票价。
市民可以选择使用上海公共交通卡、手机NFC等形式,方便快捷地乘车。
如果是第一次乘坐上海地铁,也可向工作人员咨询购票事宜。
第二,站内乘车。
上海地铁站内会有指示牌指明不同线路的站台位置,乘客需根据目的地和线路选择相应站台。
在站台等候时,应保持秩序,排队等候车辆到站。
上车时应避让下车乘客,确保站内秩序,防止发生拥挤和踩踏事件。
乘车安全。
在地铁列车运行过程中,乘客应保持稳定姿势站立或者坐下,不要在列车行驶中随意变换位置。
如果遇到拥挤情况,应尽量避难行李等挡视线物品,提醒站内乘客保持间距,不要靠近车门位置。
在到站时应提前做好站起准备,以免错过下车时间或者发生意外。
第四,遵守秩序。
在地铁站和列车内,应保持良好的乘车礼仪,不要大声喧哗,不要随地吐痰或者乱扔垃圾。
为了避免抢座等现象,应礼貌排队有序上车,不要推挤或者争抢座位。
如果遇到老幼病残等需要帮助的乘客,应主动让座或者帮助搀扶上下车。
第五,维护车厢干净。
在乘坐地铁列车期间,乘客应保持车厢内的环境整洁,不要乱扔废纸或者吃东西弄脏车厢。
如果发现车厢内有垃圾或者异味,应及时向车务人员反映,以便车辆及时清理和消毒。
保持车厢干净整洁,不仅是为了他人的乘车体验,也是对自己文明乘车的表现。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是为了维护乘客乘车秩序和安全,实现良好的乘车体验。
一卡通解决方案
一卡通解决方案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一卡通已经成为了现代人出行、消费不可或缺的一项工具。
而针对不同场景下的使用需求,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一卡通解决方案,为人们出行、消费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一、校园一卡通解决方案以大学生为代表的校园人群,需要一种方便快捷的付款方式。
而校园一卡通就能够很好地满足这一需求。
校园一卡通不仅可以用于校园内的消费、图书借阅等服务,更可以拓展至周边商家使用。
在校园商家中,凭借一卡通还可享受各种优惠活动,让花费更为实惠。
二、城市交通一卡通解决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交通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出行的一大难题。
而城市交通一卡通(比如北京的“一卡通”、上海的“交通卡”等)的出现,完美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它不仅可以快速地支付公共交通的票款,更可以突破跨区域的限制,方便快捷地实现换乘。
此外,还可以享受各种不同的优惠政策,为消费者节省支出。
三、企业内部一卡通解决方案大型企业内部员工众多,管理难度较大,此时采用企业内部一卡通解决方案能够带来很多的便利。
这种解决方案可以覆盖企业内部多个服务交易场景,例如员工公寓、食堂、停车场等。
而使用一卡通支付,不仅保证了支付安全可靠,还能够提高效率,方便管理。
四、城市社区一卡通解决方案城市社区一卡通,则是针对城市社区中的居民所设计的一种解决方案。
通过一卡通,居民可以方便地支付各种公共设施费用、物业费用等,同时还可以享受到各种优惠政策,例如购物满减、积分兑换等。
此外,城市社区一卡通还可以进行服务升级,为居民提供更多的便利服务。
总的来说,一卡通解决方案为我们的出行、消费带来了很多的便利,极大地提高了效率,减少了重复的操作流程。
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这种解决方案也在不断创新,让它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使用更加便捷,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沪交法[2008]278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78号)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8年8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客运站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以下统称市、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客运站的行政处罚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沪交行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沪交行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已经2020年9月1日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车服务第三章客运服务第四章票务服务第五章服务设施及管理要求第六章服务人员第七章监督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提高服务工作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主体)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
本市轨道交通企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企业)负责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范要求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
第四条(基本要求)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功能完善、文明有序”的服务宗旨,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营服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运行完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提供行车、客运、票务等服务和整洁卫生的站、车环境。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乘客需求不断改进和完善运营服务,提高服务工作质量。
上海市印发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印发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交办〔2008〕325号),建立了严格、规范的公交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
一、明确成本规制工作管理机构设立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成员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
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二、明确公交企业成本费用构成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营运成本等组成。
其中:直接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含社会保障费、工资附加、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能耗费、车辆折旧费、保养修理费(含轮胎消耗费)、行车事故损失费(含车辆保险费、事故损失费)、车队经费及其他直接营运经费(含电车线网维护费).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车辆营运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
其他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营运车辆提前报废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
三、明确成本监审的取值方法委员会组织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年度成本监审进行取值。
对能耗费、保养修理费(不含人工)、营运业务费(不含场站租赁费)、车队经费(不含人工)、管理费用(不含人工)等公交营运主要成本项目设置浮动范围: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上限;实际发生数额在浮动范围之内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下限。
对人工费用、车辆折旧费、行车事故损失费等成本项目,只确定标准值,不设浮动范围。
其中,人工费用、车辆折旧的确认原则为: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实际发生数额小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
《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1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交通一卡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5〕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活动以及交通一卡通产品生产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是指主要在交通运输领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实体或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交通一卡通产品包括实体卡片、移动载体或介质、虚拟介质,以及用于支付受理的机具终端、商用密码设备和各类信息处理系统。
第三条开展交通一卡通服务活动以及交通一卡通产品相关业务,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开展经营,实现互联共享。
第四条交通一卡通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市域(郊)铁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水路旅客运输等交通运输服务领域。
第五条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包括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数据交换机构、代理机构等。
(一)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是指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一卡通发行业务的机构。
(二)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收单机构,是指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提供交通一卡通业务受理服务的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数据交换机构,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交通一卡通交易数据交换、结算管理、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机构。
全国交通一卡通数据交换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承担全国范围内各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间的数据交换、结算管理、信息服务等业务,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全国交通一卡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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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促进本市交通一卡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实现交通一卡通全国互联互通,为持卡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多样的出行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市域(郊)铁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水路旅客运输等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活动以及交通一卡通产品生产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是指主要在交通运输领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实体或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
交通一卡通产品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IC 卡技术规范》、《交通一卡通二维码支付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
第三条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包括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清结算机构和代理机构。
(一)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是指按照交通部相关一卡通技术标准,经本市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开展交通一卡通发行等业务的机构。
(二)交通一卡通清结算机构是指从事本市交通一卡通交易数据交换、结算管理、客流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机构,并承担与交通运输部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的系统对接和数据交互。
(三)交通一卡通代理机构是指受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委托代为开展交通一卡通充值、售卖或收单等业务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一卡通系统的有效组成部分,是指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提供交通一卡通业务受理服务、保障交通一卡通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机构。
第五条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对接入公共交通的各种支付业务,应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统一、刷卡机具统一、结算平台统一”的原则,在遵守交通运输部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保障系统和资金安全,确保行业发展规范有序,逐步实现全国互联互通,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安全优质开展相关业务。
任何非经授权或非遵循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开展的支付业务仅限于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开展跨企业跨行业应用。
第六条依据本市相关政策推行优惠措施,各方应鼓励公众使用交通一卡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交通一卡通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交通一卡通二级密钥的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市交通一卡通系统技术标准,负责交通一卡通系统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卡公司”)作为本市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保管和使用全国交通一卡通二级密钥,进行本市交通一卡通相关业务的运营。
第八条交通卡公司的上级企业负责交通卡公司日常经营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交通卡公司负责交通一卡通的发行、服务、数据交换、结算管理、信息服务等工作;负责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并保证质量的产品;负责为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建设和运营本市公共交通结算管理平台,对接入结算管理平台的数据统一管理和分析,能实现与交通运输部全国一"通数据中心的系统对接和数据交互;负责组织落实交通一卡通在本地的销售业务,为代理机构提供与售卡、充值、退卡业务相关的服务设备,做好相应设备的日常维护、升级更新及交通一卡通使用过程中的售卡、充值、退卡、故障卡修理、受理查询投诉等的运营服务;负责处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交通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和本市交通行业发展要求,结合市场需求,制定交通一卡通应用发展规划,在报上级企业批准后,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交通运输企业负责组织落实交通一卡通在本单位的消费使用,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做好设备和设施的日常维护、升级更新及运营管理,为全国互联互通提供安全、有效的运营条件。
在运输所辖区域内为用户提供交通一卡通售卡、充值等配套公共服务,方便用户出行。
第三章交通一卡通的发行第十一条按照“一城一卡一码”的总体设计要求,在本市公共交通领域发行使用的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它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应由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后发行管理,其发行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符合全国互联互通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交通一卡通分为实名制卡和非实名制卡。
非实名制卡不记名、不挂失。
第十三条交通一卡通有效使用期不得低于3 年。
使用期到期后,可以免费激活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交通卡公司应当制定交通一卡通发行规则,明确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发行规则应在生效前30 日向社会公示,并在交通卡公司官方网站和销售点公布。
发行规则在向社会公示前应当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第十五条交通一卡通发行采用押金或买断的方式。
(一)押金方式是持卡人以预付资金方式租借交通一卡通普通卡,押金在退卡时按以下规定执行:1.对于外观完好,且能正常读写信息的,交通卡公司按照发行规定办理押金和余额退还业务,并将其交通一卡通收回。
2.对于不能正常读写的,持卡人应当自最近一次交易日起60 日内,向交通卡公司申请换领交通一卡通或按规定退还余额和押金。
交通卡公司应当予以办理。
3.对于不能正常读写、超出一定时限且交通卡公司无法对持卡人交易信息进行查询的,可为持卡人办理押金退还业务。
(二)买断方式是持卡人以货币形式购买产品,产品包括有纪念意义或个性化特征的交通一卡通实体卡、虚拟交通卡以及其它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
产品的发行规则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交通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充值服务体系,为持卡人提供线上和线下充值渠道,并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方式开展充值业务。
第十七条交通卡公司按照实收充值金额向持卡人的交通一卡通充入对应金额,涉及交通卡公司自行提供优惠补贴的,由交通卡公司确定。
第十八条交通卡公司和交通一卡通消费者应当履行国家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
第十九条持卡人充值产生的预存资金主要用于满足持卡人以及交通卡公司和交通运输企业的清算支付、卡片赎回、账务清偿等业务。
卡片赎回是指持卡人可按约定办理卡内预存资金的赎回,约定赎回的具体办法应当在交通一"通发行规则中明示。
交通卡公司应当确保持卡人预存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交通卡公司不得在异地销售交通一卡通,交通一卡通的发行与退换应当在发卡地的服务网点和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章交通一卡通的使用第二十一条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和交通相关领域中配备使用交通一卡通设备和设施的,持卡人可以使用交通一卡通支付消费费用,其中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它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的交通一卡通消费使用视同于实体卡。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应当按照交通一卡通发行规则和公共交通行业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交通一卡通。
交通一卡通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交通卡公司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持卡人要求,提供卡内余额和乘车消费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或其工作人员拒绝持卡人使用包括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它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在内的交通一"通的,持卡人可以拒付本次消费费用。
第二十五条因设备和设施故障,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交通一卡通的,应当依据交通一卡通发行规则以及交通行业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在支持交通一卡通应用的支付受理终端显著位置标注交通一卡通的文字及图案标识,便于持卡人识别使用。
第二十七条交通卡公司与交通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各种渠道进行交通一卡通发行规则、使用等内容的宣传和告知。
第二十八条因交通一卡通的发售、使用发生争议,且协商未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章交通一"通系统的服务第二十九条交通一卡通服务及相应设备设施配置等应作为本市公共交通的配套服务,并纳入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形成规范、统一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交通卡公司应建立以人工服务为基础,自助和线上服务为发展方向的用户服务体系,为持卡人提供售卡、充值、退卡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交通卡公司按规划要求设置自营网点和代理机构为持卡人提供售卡、充资、移资、退卡、咨询、故障卡维修等综合服务。
交通卡公司承担自营网点的建设管理费用,代理机构承担代理网点服务场所、服务人员等日常运营费用,交通卡公司应向代理机构支付相应代理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本市从事公共交通的交通运输企业应把交通一卡通服务作为运营配套服务的标准配置纳入本单位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在公交枢纽中心、地铁主要车站(日均客流占本市总客流占比超过1%0)及轮渡站点等设置交通一"通售卡、充资、故障卡受理等代理服务网点,为持卡人提供就近服务。
第三十三条由交通卡公司委托各交通运输企业及其它社会服务企业设置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交通一卡通服务的,各方应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和履行各自职责、权利、义务,做好持卡人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交通卡公司应为持卡人提供方便的售后服务渠道,及时解决用户合理诉求。
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卡故障或发生其它异常情况投诉需现场处理的,各交通运输企业应做好第一时间受理和解释工作,交通卡公司应做好与交通运输企业的配合交接工作,共同做好持卡人服务。
第三十五条运输企业使用交通一卡通平台结算的,应支付相应手续费。
交通卡公司与运输企业应当签订运营服务结算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交通一卡通手续费率、结算周期等内容。
各方应安排专人负责交易数据的清算对帐,及时划拨资金,维护交通卡系统参与各方的共同利益。
第六章数据与应用第三十六条交通卡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本市交通一卡通结算管理平台,对接入结算管理平台的数据统一管理和分析,确保结算管理平台数据的安全、准确。
第三十七条进入本市公共交通领域的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它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的产品,其在公共交通领域的交易数据,应当纳入结算管理平台。
第三十八条交通卡公司开展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统计信息,为本市制定公共交通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经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数据,交通卡公司可以商业运作,但对敏感数据必须经过加工和变形,可靠保护隐私数据。
第三十九条设置、使用交通一卡通设备设施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交通一卡通数据信息的汇总,及时上传交通卡公司结算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交通卡公司应当确保其业务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并按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与上一级交通一卡通数据交换机构开展数据对接,上传有关数据交换、账务结算、差错处理和争议处理等交易记录文件。
第四十一条交通卡公司所保管的交易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5 年,结算预存资金相关记录和对账单保存时间不低于10 年,其他报表保存时间不低于10 年。
第四十二条交通卡公司和交通运输企业在接收到交通部新增城市名单通知后,应当在30 日内对受理终端数据进行更新;接收到删除城市名单通知后,应当在7 日内对受理终端数据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