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5]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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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排放标准

发电机组排放标准

发电机组排放标准
答案:
发电机组排放标准的总体概述
发电机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温度标准、排放噪声标准、排放管道标准和排放监测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发电机组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护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主要排放物种类和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标准号为GB 13223-2011,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柴油发电机组排放标准:主要排放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等。

烟囱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低于15米,排放速率需严格控制。

燃气发电机组排放标准:主要排放物包括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

标准包括GB 20891-2014,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颗粒捕集器等技术减少排放。

发电机组排烟标准:包括排放浓度、温度、噪声、管道和监测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排放符合国家规定。

移动式柴油发电机排放标准

移动式柴油发电机排放标准

移动式柴油发电机排放标准一、排放物种类移动式柴油发电机排放的污染物主要包括:1.颗粒物(PM):柴油机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颗粒物,包括碳颗粒和硫酸盐等。

2.氮氧化物(NOx):柴油机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包括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

3.硫氧化物(SOx):柴油机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硫氧化物,主要为二氧化硫。

4.碳氢化合物(HC):柴油机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碳氢化合物,包括烷烃、烯烃和炔烃等。

5.一氧化碳(CO):柴油机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一氧化碳。

二、排放标准限值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移动式柴油发电机需要满足严格的排放标准。

以下是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的一般排放标准限值:1.PM:不得超过0.05克/千瓦时(g/kW·h)。

2.NOx:不得超过0.5克/千瓦时(g/kW·h)。

3.SOx:不得超过0.2克/千瓦时(g/kW·h)。

4.HC:不得超过0.1克/千瓦时(g/kW·h)。

5.CO:不得超过0.1克/千瓦时(g/kW·h)。

三、排放测试方法对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的排放进行测试,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重量法:通过测量排放气体中各污染物的重量,计算出各污染物的排放量。

2.化学分析法:通过化学分析排放气体中各污染物的含量,计算出各污染物的排放量。

3.工况法:在规定的工况条件下运行柴油发电机,测量并记录各污染物的排放量。

4.烟度法:通过测量排放气体中颗粒物的浓度和数量,计算出颗粒物的排放量。

四、燃油品质移动式柴油发电机使用的燃油品质对排放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降低污染物排放,应使用符合以下要求的燃油:1.含硫量低:燃油的含硫量越低,硫氧化物的排放量就越少。

2.十六烷值高:十六烷值高的燃油易于燃烧,可减少碳氢化合物和一氧化碳的排放。

3.清洁度高:燃油中的杂质和颗粒物少,可以减少发动机磨损和颗粒物的排放。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1)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2)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2)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2)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4)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5)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5)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6)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6)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7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7)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8)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8)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8)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9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9)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9)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0)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1)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12)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3)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4)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5)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5)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6)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7)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17)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18)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18)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8)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9)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19)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19)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0)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0)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0)5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1)5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1)5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2)5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3)5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3)6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3)61、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4)6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4)6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5)6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25)6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26)6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6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26)6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27)7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27)7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27)7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3、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28)7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29)7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9)7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8、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0)8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1)8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2)8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3)8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33)8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33)9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35)9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5)9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35)9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36)10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10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8)10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38)10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9)106、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39)10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39)108、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40)109、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0)11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40)11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41)1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42)1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42)11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43)115、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45)116、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45)1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46)1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47)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

目录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4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4)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5)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5)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6)1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6)1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7)1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7)1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8)1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1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1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1)1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1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2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3)2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4)2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4)2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5)2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5)2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5)2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6)2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7)2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7)2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8)3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9)3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9)3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0)3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21)3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21)3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22)3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2)3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23)3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23)4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4)4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4)4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5)4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5)4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6)4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4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7)4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7)4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8)4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8)5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9)51. 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9)5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0)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30)5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1)5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32)5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32)5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3)5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3)5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33)6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34)6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34)6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5)6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36)6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36)6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37)6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6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8)7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9)7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9)7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0)7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0)7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1)7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1)7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1)7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2)7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42)7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43)8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3)8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43)8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4)8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4)8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44)8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45)8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45)8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6)8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6)8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47)9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7)9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8)9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8)9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9)9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49)9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50)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57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 010〕123号)收悉。

年产5万吨UV涂料及水性涂料合成树脂、5万吨无甲醛生态环保胶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年产5万吨UV涂料及水性涂料合成树脂、5万吨无甲醛生态环保胶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概述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紧张问题的不断加剧,水性涂料和UV涂料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加快推进我国水性涂料和UV涂料研发应用工作,既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涂料企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随着国民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环保胶水已成为高新技术发展中一种不可缺少的新型材料,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及日常生活的相关领域得到了极其广泛的应用。

广西久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3日,为满足市场对涂料、合成树脂、无甲醛生态环保胶水等的增长需求,拟于贵港市XX区新材料科技园创业大道与永福路交汇处西南侧建设年产5万吨UV涂料及水性涂料合成树脂、5万吨无甲醛生态环保胶水项目,并于2020年9月完成备案登记,项目登记代码:2020-450804-26-03-050041。

项目规划用地22203.92m2(合约33.306亩),建筑面积为10001.92m2,主要建设涂料车间、胶水车间、仓库、办公楼、辅助用房等,购置机械设备安装及配套生产设施建设等。

项目建成后,生产UV 涂料25000t/a,水性涂料25000t/a,脲醛树脂胶100000t/a,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胶20000t/a,醇溶性丙烯酸树脂5000t/a,水性丙烯酸树脂5000t/a,木质素无甲醛生态环保胶水10000t/a,大豆蛋白胶10000t/a,30%~80%氮磷系阻燃剂2000t/a,0.1%~50%防腐剂1为5000t/a,0.1%~50%防腐剂2为5000t/a,0.1~50%防霉剂1为5000t/a,0.1~50%防霉剂2为5000t/a。

原计划建设的年产4万吨制浆黑液无甲醛生态环保胶水因政策暂不予支持需另行委托环评,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一、建设项目特点经调查与分析,本项目具有以下特点:(1)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用地为三类工业用地,不在饮用水源的一级、二级及准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不属于生态严格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不属于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项目所在地环境敏感程度较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定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环函[2003]376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定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376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局:你厅《关于燃煤电厂排放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计算的请示》(苏环监察[2003]4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核定的规定,以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特点,对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核定应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或者常规监测的数据为准。

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要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设置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采样口,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暂时难以监测的,可以物料衡算的方式核定排污量。

单台容量小于等于14兆瓦(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可按照《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物料衡算法(试行)》(HT/T69-2001)核定;单台容量大于14兆瓦(20蒸吨/小时)的电厂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核定,可以参考相关的技术手册等资料,结合具体排污单位生产工艺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物料衡算办法。

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地方环保部门与排污单位存在较大分歧的,应提供具体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情况、有关技术资料、地方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各自认为应采用的物料衡算办法,由我局确定。

在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对排放一氧化碳规定排放限值前,暂不核定排污量。

2004年7月1日前,氮氧化物暂不核定排放量。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柴油机组尾气综合治理PM+NOx说明

柴油机组尾气综合治理PM+NOx说明

柴油发电机组尾气综合治理说明柴油发电机组的治理,根据目前国家最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各地地标,主要治理的内容是:SO2(二氧化硫)、CO(一氧化碳)、HC(碳氢化合物)、PM(颗粒物,黑烟)、NOx(氮氧化合物)。

以下讨论以轻柴油为主,关于重油、生物质柴油部分内容可供参考:SO2(二氧化硫):主要和油品有关,目前国内使用的国四0号柴油,含硫量是50ppm,发电机组燃烧后的排放值远低于国标要求的240mg/m³,不需要再进行脱硫CO(一氧化碳)、HC(碳氢化合物):目前非道路柴油机排放限值(国三、国四阶段)中对CO和HC有限定。

各地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较少关注此两项排放。

该两项的超标可以使用DOC(氧化催化器)来解决,DOC贵金属氧化型催化转化器主要目的是降低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排放及部分颗粒物(PM),化学反应原理:CO+O2→CO2HC+O2→CO2+H2OC+O→CO2PM(颗粒物,黑烟):当前模糊一些的地方发电机组尾气排放执行林格曼一级的要求,实际上国内的环保法规对颗粒物要求约在30mg/m³。

传统意义的直喷柴油发动机黑烟较大不能满足该排放要求,大部分电喷机黑烟方面表现良好。

针对黑烟的处理,DPF作为颗粒物的捕集器可将PM碳颗粒物捕集到DPF内部,依靠前置的DOC氧化生成的NO2和尾气中固有的NO2,与捕集到的碳颗粒物在贵金属催化剂的助力下发生反应将部分C颗粒物燃烧,延长DPF清灰时间。

反应的化学方程式如下:C+2NO2=CO2+2NONOx(氮氧化合物):主流大功率1000kW柴油机,NOx氮氧化合物原排均在≥3000mg/m ³,而国家及各地标准约在150mg/m³以下,等于脱硝率需要在94%以上。

目前主流的脱硝办法是SCR(选择性催化还原)。

SCR技术是目前国际上主流高效去除尾气中NOx的技术路线。

主要用于还原排气中的NOx,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催化剂将NOx分解成无害的氮气(N2)和水(H2O),同时,在SCR催化剂的末端涂覆ASC(氨氧化催化剂),将未反应完全的氨气氧化,防止氨气泄露。

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345号)

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345号)

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1]345号
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标准的请示》(浙环[2011]5 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生物质发电锅炉按其燃料种类和燃烧方式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对应的排放限值。

若采用直接燃烧方式的,执行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若采用气化发电方式的,执行其他气体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适用于单台出力65t/ h及以下的生物质发电锅炉的排放管理。

目前,我部正在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

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生物质发电排放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柴油发电机房的烟囱高度

柴油发电机房的烟囱高度
柴油发电机房的烟囱高度
额定净功率不大于560千瓦的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适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对烟囱高度无明确要求。 对于额定净功率大于560千瓦的柴油发电机,由于其烟气排放不适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故仍应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5〕350号)要求,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对其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等污染物进行控制。按标准(GB 16297-1996),其烟囱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标准(GB 16297-1996)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北京地方标准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

北京地方标准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

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Pollutants from non-road Diesel EnginesDB 11/185-20032003-02-25发布2003-04-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柴油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1991年10月1日生效的91/542/EEC指令《根据成员国关于采取措施控制车用柴油发动机排放气体污染物的统一法令》和1992年12月31日生效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R49/02法规《就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对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ISO8178《非道路用发动机排放国际标准》、欧盟指令97/68/EC《关于非道路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方法》、GB 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标准的相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两个实施阶段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蕴珊,张付军,郝利君,黄英,张世鹰,赵虹齐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包括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场院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非道路用柴油机的排放污染物测量与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下列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有可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691―200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T 17692―1999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5.17
•【文号】环函[2004]145号
•【施行日期】2004.05.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14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渝环发〔2004〕4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适用标准时,应在企业独立的排放口采样和监测。

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

特此函复。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环函[2005]350号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请示》(粤环报〔2005〕3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柴油发电机仅控制烟气黑度确已不能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

为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你局可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对柴油发电机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等污染物进行控制。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环函[2000]509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0]3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主要适用于燃煤火电厂,对于单台出力大于65t/h的燃油发电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重点控制烟尘、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其排放限值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1、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按燃油的实测收到基灰分和实测收到基硫分,分别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4.2和4.3的规定执行;2、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林格曼黑度1级执行;3、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1000t/h的,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暂不要求。

二、现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规定柴油发电机排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可暂控制烟气黑度,按林格曼黑度1级执行。

三、饮食业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000),由燃料燃烧产生的火烟污染物在标准中未做规定,可通过在饮食业单位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措施予以解决。

四、你省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制定相关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8.19
•【文号】环函[2014]179号
•【施行日期】2014.08.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4]17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14〕6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07〕1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中的有效数据是为计算有效小时均值设置的,不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中有关“仪器应能够每10s获得一个累积平均值,能显示和打印1min、15min的测试数据”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适用性检测,10s累积平均值、1min、15min的测试数据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中有效小时均值的计算。

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如有效小时均值、有效日均值和有效月均值与日常监督性手工监测数据均可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按照《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要求,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根据该公告的精神,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有效小时均值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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