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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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2 14:51 信息来源:政法处字号:[大] [中] [小]
一、起草背景
中央和我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中明
确提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2017年,原省安监局印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17〕115号)。2019年,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等7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证据收集、协作和监督、附则等六章四十八条。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包含应急管理厅(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危险物品肇事案件等九大类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衔接工作。总体上,形成了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逮捕、起诉、审判的程序“闭环”。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我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等;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和第三章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明确了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以及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立案调查、案件移送的程序、要求和相应的协作监督;第四章证据的收集,提出了在查处违法行为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有关证据收集、保存和使用的要求,以及依法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第五章协作和监督,规定了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相互协作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要求。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我省特色亮点
一是七部门联合发文。在对应国家四部门的基础上,增加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西煤监局为联合发文单位,并充分吸收其对《实施办法》的意见建议,有利于增强《实施办法》的权威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并通过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综合采用行政、刑事和经济手段对于涉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予以综合惩治。
二是细化涉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移送标准。《实施办法》对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作业、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等9大类案件的移送依据、涉嫌犯罪主体、移送标准等详细列出,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提供清晰指引,并有利于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协助举报涉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监督有关部门办案过程,有效打击和遏制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公布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移送文书格式样本。为了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可操作性,制作了《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书》(回执)《案件材料补正告知书》《涉案物品交接单》《立案监督建议书》等六个格式文本,方便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实际工作并增强办理程序的规范性。
四是对于案件移送原则和层级进行了规定。《实施办法》中对案件移送规定了“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的原则,并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指定移送、跨行政区域案件移送、配合等内容,及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进行规定。
五是对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进行细化。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公安机关
全过程参与事故调查,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并获得技术层面支持,有利于及时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线索,搜集相关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六是对证据收集与使用进行细化规定。《实施办法》根据《刑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材料的获取、固定、保存等过程进行了细化规定,并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日常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过程相衔接,确保证据收集与使用的合法性。
七是增加了监督机制。《实施办法》在协作机制中加入监督内容,包括上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于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移送而未移送、应立案而未立案、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等情况,分别规定了监督机制,还对社会公众对有上述情况的举报作出规定。同时,要求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的案件,报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