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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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
事人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 议。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 和身份合同;国家法上的国家合同、行 政法上的行政合同、 劳动法上的劳动合 同

• 中义的合同是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 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
• 撤回要约的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到达受要 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
• 4、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 效力的意思表示。
• 撤销要约的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但是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 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 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 A 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 发生效力;
• B 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 生效力;
• C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 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 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 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 生效时间。

• (2)承诺的有效要件: • 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B 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 C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D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 2、承诺的表示方式:承诺的表示方式应
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方式作出, 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作出。
• 承诺的表示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 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在承诺期限内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具体而言:
•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 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受 约人约定承诺期限,承诺在承诺期限内 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在合 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3)约定的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在承 诺期限内,收件人(要约人)指定特定 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 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承诺 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 为承诺生效时间。
•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 1、平等原则 • 2、自愿(自由)原则 • 3、公平原则
• 4、诚实信用原则
• 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经济 秩序原则
•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一、合同的订立过程(重点)
• (一)要约
• 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 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 思表示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 要约人。
•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 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指狭义的合同。它是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 例如:下列( A、债权合同 C、劳动合同 E、收养合同
)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 B、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 D、国家合同和行政合同
• 合同的特征: •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
• 4、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 件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 5、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 形式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 6、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划分为主合同 和从合同。
• 7、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 定名称为标准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 8、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可 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 5、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 效力。
• 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 (2)要约已过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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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要约人撤回要约或撤销要约。 • (4)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死亡或受要约
人死亡。
• (二)承诺 • 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
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 (2)要约的有效要件:
• A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B 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 意旨。
• C 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 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 (3)要约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对话形 式两种。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 (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时生效。可分为三种情况: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 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
•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 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
•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 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 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 约束力。
• 3、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效力 以前,要约人就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 思表示。
•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 为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 发出要约。行为人邀请这是一种事实行 为,它不是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诱 他人发生要约,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 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约规定 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广州:某商 场广告: 99年10 月1日,商场一层的化 妆品全部半价出售。这个广告属要约)
•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以外,就当即时作出,过后承诺的, 要约人有权拒绝。
• (2)承诺的表示一般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3)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 为作出承诺的,行为亦可作为承诺的表示方 式。
• (4)当事人可约定数据电文作为承诺方式。
• (5)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缄默或不行 为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
事法律行为。
•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 法律行为。
• 二、合同的分类(了解) • 1、根据合同受国家计划影响的程度可划
分为计划合同和非计划合同。
• 2、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 担可划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
• 3、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 为标准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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