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1 2.6知识拓展:行省司法制度实例──昔里尼敕令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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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司法制度实例──昔里尼敕令铭文从北非得来的这一长篇希腊铭文最先发表于1927年,当即引起学术界广泛的讨论,因而它也就成为奥古斯都自传发表以来最重要的古代铭文之一。该铭文包括公元前7—前6年间罗马皇帝的四条敕令和公元前4年的一条敕令及所附一个元老院决议。

第一条敕令申述行省的司法制度,按照罗马刑事法庭的模式,规定在行省凡牵涉死刑的重大案件均应委派由希腊人和罗马人混合组成的陪审法庭审理。第二条关于大逆不敬法。第三条是关于行省中多公民籍者应履行的公民义务问题。第四条是第一条的补充。第五条指出所附的一条元老院决议的重要性,为罗马元老司法委员会建立一套新的程序,可以较迅速地处理行省中发生的敲诈勒索案件。各敕令都反映了在东方行省中所实行的罗马和希腊法律相结合的制度。由于昔里尼是一元老院省,这些敕令也证明皇帝在一切行省均有命令权。

下面译文引自刘易斯和来因霍德主编《罗马文明》第二卷,英译本,第36—42页。希腊铭文引自《希腊铭文续集》(1923年,来顿)。

(1)皇帝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授凯旋将军十四次,于第十七次握保民官权之年宣布:

我得悉在昔里尼省,财产资格在二千五百狄纳里以上的罗马人,包括各种年龄,共总只有二百一十五人。法庭陪审员均从此种人中选出。从陪审员财产资格要求如此之低可见克里特—昔里尼省公民的富有程度远远低于罗马和意大利。在罗马,公民陪审员最低财产资格为十万狄纳里。来自该省各城的使臣愤怒控诉说:在此等罗马人中存有某种迫害希腊人的阴谋,涉及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之审讯往往被少数人所把持;此等人既为控告人,又互为见证人等情。我本人也获悉情报,据云确有无辜者惨遭迫害,甚至被处极刑。我意在元老院对此事做出决议或我本人寻得更妥善解决办法之前,正确而妥当之处理办法为责成克里特—昔里尼省总督从昔里尼省境内最高财产等级中选同等人数之希腊人和罗马人为陪审员,其年龄,无论希腊人或罗马人,均不得小于二十五岁,如果人数足够,财产应不低于七千五百狄纳里;然而如在此基础上不能选足所需陪审员人数,则财产相当于该数值一半者也可入选,但不得再少。

凡被告在开庭审理之前一日均应有权决定他愿其陪审员全为罗马人抑或一

半为希腊人。如愿一半为希腊人,则应检查抽签所用名签,务使其重量均等一致,要求各名签重量一致,目的使机会均等。──译者名签均应写清姓名:一投壶中放罗马人名签,另一放希腊人名签,直至各抽出二十五人为止。此时审判官如愿意,可从每组中除去一人;被告可要求除去三人,但所除名者不得全为罗马人或全为希腊人。其余当选陪审员在听取案情审理之后便分别投票。罗马人依次投入一箱,希腊人依次投入另一箱,然后两箱分别计数,最后由总督在公开法庭上宣布全体陪审员多数所赞成的判决。

再者,被害者亲属一般不肯使死者冤仇不得报复。可设想有关人中当有希腊籍律师出面为其被害亲属或同胞申冤。因此我意凡将来治理克里特—昔里尼行省之官员对有关此种问题应妥慎从事:即在该省境内不应许可一名罗马人出面检举告发希腊人杀害希腊人之案件,除非该拥有罗马公民权荣誉者为干预其亲属或同胞之死而采取行动。

(2)皇帝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于第十七次握保民官权之年宣布:普布里乌斯·塞克斯提乌斯·斯开瓦从昔里尼省命人押送卢西乌斯之子欧卢斯·斯特拉齐乌斯·马克西木斯;卢西乌斯之子卢西乌斯·斯特拉齐乌斯·马其多;以及普布里乌斯的释奴,普布里乌斯·拉库塔尼乌斯·非来洛斯等三人来见我。因为他们三人声称握有关系到我本人的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情报要揭发。罗马行省居民都曾宣誓向皇帝效忠,应允获得任何情报时要进行揭发。──译者塞克斯提乌斯此一行动系认真执行职责,不应因此受谴责或非难。然而此三人并不掌握有关我的安全或国家安全之情报。彼等承认,我也确信,彼等在省中歪曲事实说了谎言。但我释放了他们,准许他们离开拘留所。奥古斯都轻易释放这几个招认说谎的罗马人不予任何惩罚,似乎奇怪。可能此事涉及昔里尼省与叛逆法有关的希腊人。奥古斯都可能为缓和行省中希腊人与罗马人之间的仇恨而采取宽容政策。──译者唯有欧卢斯·斯特拉齐乌斯·马克西木斯除外,因为来自昔里尼之使者指控他曾将某些塑像从公共场所移走,其中甚至包括基石上刻有我姓名的一座。因此我宣布在查清此事之前,没有我的命令,不准他离开。

(3)皇帝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第十七次任保民官之年宣布:

我命令拥有罗马公民荣誉的昔里尼省民一律仍旧循例完成希腊人应履行的一切强制性公共义务。帝国强制性公共义务有两类:a)以本人地位为据而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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