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什么是仓储物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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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什么是仓储物验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

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

1.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验收方法为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3.验收期限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理解本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时,品种、数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明确;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要注意二点1.这是讲的是质量不符合约定。

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质量问题。

2.如果约定不明确,发生质量问题是否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等造成灭失、损坏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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