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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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2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一)一级概念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3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4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体系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二、相关概念的联系5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律与法是是法理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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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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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源于意大利。

4.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5.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

儒墨法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最为突出,其主张“援法而治,依法治国”。

6.公元653年的《唐律疏义》就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最完整的注释法家著作。

7.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8.法理学的性质及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研究方式)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9.法理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的表现:①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②依法执政观。

③和谐法治观。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法的本质:①法的阶级本质:a法是“意志”的体现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树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同时受制于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

3.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务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务的外部表现。

4.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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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1)即既要对法学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2)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3)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在当代中国,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法律观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是法学家们建立起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也是不同法学流派的根本区别之所在;(2)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内容;(3)培养法律思维模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基本方法和技能是相当重要的。

3.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哪些重要贡献?(1)列宁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2)列宁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3)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

4.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他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5.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1)法的理论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2)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3)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4)发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5)法的本质渊源,指发的本质的根源;(6)法的效力渊源,又称发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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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价值分类:从法的价值体系构成上讲可分为㈠法所中介的价值㈡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确认性,分配性,衡量性,保护性,认识性㈢法本身的价值1.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2.促进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并求得稳定与发展相平衡。

3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

从目标体系来看:包括了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3.法的历史类型:㈠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意志不同对法进行了分类。

㈡社会基本矛盾是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直接原因。

㈢并非每个国家,民族的法都经历奴隶,封建,资本和社会主义社会这四种类型。

4.法的作用:㈠法的规范作用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意识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作用,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根据。

㈡法的社会作用,其维护了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等5.详述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②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即后法优于前法。

即后来制定的法优于先前制定的法④制定程序更严格的法优先,即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优于普通程序制定的法⑤授权法优于自定法⑥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6.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得法得以形成的资源、动因、进路就是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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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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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划分标准:从法律部门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6、法学与逻辑学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各种法学方法。

基本方法论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3、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

二、几种研究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研究方法:(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第二章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指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一般理论、基础理论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是理论性、思想性最突出的学科,是法学的智慧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理论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第二节中国法理学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略)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一、古今汉语中“法”“法律”概念:广义上,“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学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法理学概念

法理学概念

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性质和原则的学科,也被称为法学的基础学科。

它探讨法律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的定义、形式和目的,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内容。

法理学旨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内容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法律的定义和特性–研究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本质和本质特征。

–探讨法律的形式和内涵,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法规等。

2.法理学的分类和流派–分析法理学的发展历程和不同的学派,如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批判法学等。

–比较法理学的不同观点和方法,如象征主义和实证主义。

3.法律的解释和解释学–研究法律的解释过程和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和制度解释等。

–探讨法律解释与法律效力、法律适用和法律发展的关系。

4.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探究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包括法律的道德性和公平性。

–讨论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如法律的合法来源和合法程序等。

5.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正义的关系–探讨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和关系,如法律伦理学和道义观念的相互作用。

–研究法律与公平、正义的关联,如法律的功能和法律改革的追求。

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和原则的学科,它涉及法律的定义、特性、解释、合法性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方面。

通过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解释,法理学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南。

对于一名资深的创作者来说,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相关内容,可以为创作涉及法律问题的作品提供理论支撑和深度思考。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研究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包括法律的立法和执行过程。

•探讨法律的适用原则和方法,如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解释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变革•分析法律的制定和变革过程,包括法律的形成、修改和废止。

•探讨法律变革的原因和动力,如社会变革、制度改革和国际影响。

法律的权威和效益•研究法律的权威性和权威来源,如宪法、国际公约和司法解释。

•探讨法律的效益和社会效果,如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社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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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词解释
1、原则 2、规则 3、法
五、简答题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简述法的本质
第二章法理学学科
学习目的和要求
主要讲述有关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一章 的重点问题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法理学的三大 构成要素、法理学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等。
一、法理学释义
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 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 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二、单选
1、中国法理学界近年来归纳的法的要素 通常采用的模式是(B) A.规则、原则、政策三要素 B.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 C.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 D.命令、义务、制裁三要素
2.最主要的法学专业研究方法是( D A.社会调查方法 B.经济分析方法 C.比较分析方法 D.规范分析方法
)
3、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一项 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 说(A)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 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是社会全体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 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 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4、以下主张属于法的本质问题的是(C) A.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B.法具有确定性 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规范
5、构成法学体系的是(A ) A.法学的分支学科 B.法学的研究对象 C.法律的调整对象 D.法律现象的性质
6、从法的本质上看,法最终决定于(A )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国家意志 C.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 D.人类理性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的含义: 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 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的载体。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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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3、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评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4、法的国家性:以国家的名誉创制的并且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着是载体。

它是普通、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即宪法法律、法规和法章。

6、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7、法律规则:经过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9、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0、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

11、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为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或称为定法想、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

13、法制体制: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成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14、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15、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16、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生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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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的要素
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 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 产生的基础 分类 覆盖面宽窄 设计内容不同 1.公理性原则 2.政策性原则 1.基本原则 2.具体原则 1.实质性原则 2.程序性原则 内容上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共性 法律原则-笼统模糊,关注个性 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 法律原则-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某一部分甚至全部法 法律规则-“全有或全无”相互冲突的规则 法律原则-并非“全有或全无”,可与其他原则共存
2.法律关系
3.1.1.立法: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3.1.2.立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的国家权力,是指有权立法 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 是独立、完整、最高的国家权力 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 3.1.3.国家立法权 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所在 在单一制国家国家立法权只有一个(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不同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并存 存在多类结合的法律文件 提出法案 3.1.法的制定 审议法案 表决和通过法案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3.法律由主席令公布 3.1.4.立法程序: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和方法 公布法 4.法律解释草案由常委会过半数通过,以公告形式公布 5.行政法规有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与中央军委联合共同公布) 6.省级地方法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 发布公告,常委会制定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 7.地市级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 8.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当地常务委员会公布 9.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10.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一把手签署命令公布 守法是法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1.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力 2.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1.犯罪 2.狭义的违法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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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
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 学,也解放了法学,从此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兴起。
从18世纪末,欧洲大陆陆续出现了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王赋人权、自由主义、重正义、法治等启蒙思想。
四、与众不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既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此。(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既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形成方式有两种:国家制定法律和通过国家认可方式形成法律。(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通性包含三个方面内容:普遍有效性;反复适用性;平等对待性。(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五)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即法的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的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这类问题可以称为法的运行。
第五类问题是: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即法与社会。
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法的释义
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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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

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

• 第二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应当是什么? 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价值论问题。法 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 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法的价值 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 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 第三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人类历史上 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法 的历史问题。对这一类问题的研究,实际 上是在时间的维度上继续回答“法是什么” 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法理学所研 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 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 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 第二,实践功能的增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应立足实 践,面对实践,服务实践。正是由于社会改革与社会转型的伟大实践, 法学才有可能成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门显学。法理学也是由于 紧扣时代的脉搏,和时代一同前进,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在新世纪全面、深入地进行,法理学 的实践功能将进一步增强。新世纪的法理学将继续紧紧围绕党和国家 的工作中心,将研究重心切实转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就如何用法 律引导、规范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完善,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面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建设实践,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 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与实 际对策;深入研究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就如何用法律来引导、 规范和推动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思想道德建设的加强、社 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提供理论服务。
• 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 法的本体论问题。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 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千年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在这一 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往往意味着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观 和法律理论。要回答“法是什么”,就要探讨法的定义、 本质、特征,分析法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研究法的分类、 渊源、效力、法律体系等具体问题,由于法和法学是用语 言来表达的,它们要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概念描述、评价和 规范人们的行为与关系,因此,要回答“法是什么”,必 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这些基本 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 程序、法律责任等。

法理学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研究内容:1.法的历时性和共时性2.法的内在方面和外部方面3.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及法律关系的要素;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内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起源→古希腊:以习惯法为主题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灰暗→中世纪西方社会: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社会化→20世纪末: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起源→顶峰→最灰暗→复兴→世俗化→蓬勃→流派→社会化→休眠→振兴→流派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四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依法治国”。

法学曾成为“显学”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思想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出现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概述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分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二、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线索三、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方面显现出来(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四、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类型:(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研究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情况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1.什么是法学?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3.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4.如何认识和理解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5.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国外学者对法理学的解释:①法理学是“对所谓的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②法理学是以揭示法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为目标的,关于法的抽象的、一般的理论研究③法理学是关于法及其原理的一般的、理论的探讨,与具体法律规则的研究相对应④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国内学者对法理学的解释:①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②法理学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③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第二节中国法理学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8个阶段(1)词源——“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本(2)最早使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3)普遍使用——20世纪90年代(4)课程开设——旧中国少数(5)词禁阶段——建国后,法理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6)替称阶段——78年后,“法学基础理论”(7)解锢阶段——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8)普遍接受——90年代后词源→最早使用→普遍使用→课程开设→词禁阶段→替称阶段→解锢阶段→普遍接受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应该研究至少两个方面:①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那些理论问题②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他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应该包括四个部分(1)法律价值论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2)法律社会论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问题(3)法律形式论研究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的逻辑分析(4)法律本体论研究法理学的性质(基本概念问题)五类基本理论问题:第一类:法是什么?本体论问题第二类:法应当是什么?价值论问题第三类: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问题第四类: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第五类: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六种基本发展趋势第一、科学形象的确立1、摆脱思维定式,以科学的精神对待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2、有了独立的地位和科学的理论优势3、吸收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建立和运行严格的科学化学术规范体系第二、实践指向的增强第三、学术流派的多样化第四、科际互动更加深入第五、国际化趋势更为明显第六、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第三节学历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2、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章法理学

1.1.7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所应当 承担的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补救、强制和惩罚三种。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1.1.7 法律责任
1.3.2 法与政策 1. 区别: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稳定性程度不同。 2. 联系: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靠法律贯彻实 施。
1.3.3 法与道德
(一)区别 起源时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内容规定不 同;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二)联系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的评价标准 和推动力量;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
1.1.6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 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由这些 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划分标准——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为主,以 调整方法为辅。 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 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资源与环 境保护法、军事法。
1.1.4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并且是一定 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 和法人。 公民、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 能力(法律资格)和行为能力(能力)。
1.1.3 权利和义务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行 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 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义务包括两个部分:(1)必须根据权利人的内 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 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2) 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或者 “消极义务”。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是法学体系中一个基础性的学科。

通过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原理,进而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来指导法律实践。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知识。

一、法律的一般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同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律的原则和原理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法理学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正司法、人权保障等基本价值。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2.权利与义务原则:权利与义务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程序原则:法律程序原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程序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

法律程序是保障法律公正、公平、透明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条件。

4.法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原则:法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强调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制度应该与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5.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也是法理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法律与道德、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实践中,应该注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同时也要重视其他社会规范的合理性和作用。

三、结论综上所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实施、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二章法学的历史第三章法理学概述第四章法学方法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p56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已确认、保护或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P57与非马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发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观念的。

2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

3解释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5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确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P58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P59-61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 在社会体系中,发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一下三点 a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指b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c 法是反复适用的。

2 人的行为也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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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19.9) 《法理学》
主讲教师:贾敬华
学习中心:___ _________
姓名:___ ____ 学成绩: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15)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立法的基本原则
2、司法的基本原则
3、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
4、什么是权利本位
5、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
6、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7、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8、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9、法律论证的正确性分析
10、描述法律的价值体系
11、如何划分法律部门
12、习惯法简析
13、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4、法律演进的基本路径
15、法律原则的适用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
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两者之间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又存在一定的区别。

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切实提高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对于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及主要特点
(一)道德的含义及主要特点
道德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大众广泛认可的社
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在日常的生活、行为当中,所共同遵守的一项准则。

道德具有一定的认知功能、调节功能、评价功能。

道德的主要特点有:1.道德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其中包括:真善美等,道德所具有的价值性可以说是道德的最高层次。

2.道德具有一定的阶级性,阶级不同,其道德标准就不同,这和他所代表的阶级属性密不可分。

3.道德具有一定的共同性,虽然说阶级不同,民族不同,其道德体系就不同,但是在这其中,仍然有一大部分共同的道德标准是被我们所接受和认可的,例如:人类的尊严、平等等。

(二)法律的含义及主要特点
法律,大多是指经过社会认可,并且是经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有效地调整当前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在这样的目标下,法律应运而生。

到了今天,经过不断的演变,法律已经逐渐成为维护世界和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法律的主要特点有:1.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是经国家机关强制制定、实施,并严格执行的。

2.法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都普遍具有一定的效力,法律所保护、制约的是我们全体公民,任何人、任何群体都受法律的制约。

3.法律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我们所拥有的权利以及义务,以及我们所不能触碰的底线,具有强烈的指向性。

4.
法律具有一定的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根本体现,同时也是不同的国家拥有不同的法律内容的具体所在。

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
(一)产生的时间不同
据史料记载,法律最早产生于奴隶社会,在当时,人类经过不断地发展,逐渐进入到了私有制经济时期,统治阶级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就产生了不成熟的法律体系。

道德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人类的产生,可以说有了人类就有了道德,例如:最初的宗教等等。

(二)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强制制定、实施并执行的,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从而就使得法律具有强烈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而道德则是社会在潜移默化的发展过程中悄然形成的,道德并没有具体的表现,它是通过一个人的内心来影响一个人的行为规范的。

(三)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进行调整、规定,并不涉及人的思想限制。

而道德则更加全面,对人的行为规范、思想等方面均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在这其中,更加注重对人的思想方面进行调整,进而调整人的行为。

(四)作用机制不同
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实施的,若人违法犯罪,就会依法受到处罚。

而道德则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来谴责的。

一个人的道德品质怎么样,和法律并不相关。

(五)内容不同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两者是相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而道德则不同,道德更注重对义务的强调,对于权利的涉及少之又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内容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三、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联系
(一)相互制约
法律是通过立法、实施并强制执行的,以此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而道德则是通过科学、正确的评价,推动法律的废除、修改以及实施等。

制约道德或者不道德的行为,都不会超越社会基本秩序的许可范围。

例如:人们提倡见义勇为,但是不能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来见义勇为;再比如:一些不守信用的小行为,虽然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但是这一行为如果发展到诈骗的话,就要负法律责任。

(二)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在法律规章制度中,会存在一些道德条款,同样的,在道德规范中,也会有一些具有法律性质的条款。

法律中的很多规章制度都是通过道德规范演变而来的,其中蕴含着道德精神;同样的,在道德规范中,也存在着很多具有法律性质的条款。

尤其是在价值层面上,两者之间更是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由此可知,两者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重叠的。

(三)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的根本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具体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道德规范中所规定的,在法律中也会有所体现,这也就体现了道德法律化的结果,可见,两者是相互吸收的。

(四)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
法律和道德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相互作用的。

例如:法律维护道德的存在,道德则为法律的存在提供有利的基础保障。

在社会的发展中,法律和道德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应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切不可认为法律是万能的。

因此,只有将法律和道德两者进行有机的融合,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道德的存在则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社会生活。

两者之间既有不同,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不管是法律的道德化,还是道德的法律化,只有我们切实加强对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的正确认识,借助两者共同的力量,才能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进行到底。

参考文献:
[1]王文娟,秦强。

法律道德关系研究的三个层面--一种逻辑上的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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