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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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8
【实施日期】2013.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降低我市落户门槛,加快实现“对接武汉,比学九江,努力把黄石建设成鄂东特大城市”的目标,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对部分准予迁入户口放宽准入条件
(一)购房入户。

一是取消购房入户人均建筑面积达 20 平方米限制规定,只要在黄石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即可办理入户;二是放宽购房入户随迁子女年龄限制,随迁子女只要是未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均可随迁;三是放宽购房入户种类,包括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含银行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公民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合法租住的公租房、廉租房、直管公房,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建房(不包括违法建造
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

(二)投靠类入户。

一是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只要是未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均可投靠父母;二是夫妻投靠子女随迁的,随迁子女只要是未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均可随迁;三是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取消年龄限制规定。

(三)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入户。

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投资额达 20 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 3 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

(四)引进人才落户。

对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本市连续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满1年,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本市落户。

(五)进城务工人员落户。

在本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 2 年后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本市落户(对该单位编有集体户口的,可以在企业集体户口落户)。

二、在本市范围内取消部分户口迁移审批环节
(一)购房入户。

对在城区内购房入户的大冶市、阳新县、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地区居民,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凭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到各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取消市公安局审批环节。

(二)“三投靠”入户。

对大冶市、阳新县、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地区居民,因夫妻投靠(含子女随迁)、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需在城区入户的,凭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有效证件直接到各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取消分局审批环节。

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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