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支付货款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被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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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支付货款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被判决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 (何徽)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依法开庭审理一起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原告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林梅丽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立民因建房需安装房门,于2010年1月向原告林梅丽订购了一批房门和大门。2010年2月7日,原告为被告安装门完毕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购买的门总货款为31573.66元。被告分三次共支付了原告11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购门款20573.66元。2012年5月8日,原、被告对支付货款的方式达成协议,即约定被告每月支付货款500元给原告,被告给付500元后认为原告所销售的门质量存在问题,且安装马虎,从2012年6月份起至今,拒绝按协议每月给付货款。鉴于被告明确表示并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原告曾多次口头或电话通知被告解除2012年5月8日支付货款方式的协议,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20070元。原告并就以上事实于2012年8月14日以买卖合同纠纷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浦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立民支付给原告林梅丽购门货款1500元。但被告张立民至今仍不履行每月支付500元货款给原告的义务。原告林梅丽于2012年12月3

日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2月26日,被告张立民向该院申请撤回反诉。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该案中原、被告之间就支付货款方式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无效主要有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案中,原、被告之间就支付货款方式达成的协议属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且该院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浦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协议是有效的。因此,原告请求该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就支付货款方式达成的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被告是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给原告的,该协议订立时间为2012年5月8日,全部价款为20070元,每月由被告支付500元货款给原告,向该院起诉时,到期未支付货款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据此,原告主张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给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撤回反诉申请,是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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