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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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

现相互间的冲突。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2、个案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1、自由

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其和法的关系是:

(1)自由是法的目的

法以自由为目的,体现在:

第一,从法的权利和法的义务来看,法的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而法的义务也是为自

由而设定的。法的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的初衷。法的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的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的根据和保障。

第二,从法的授权、禁止和义务的规定来看,法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上的

禁止和义务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第三,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来看,法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

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2)法确定自由的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

自由必须受到法的限制,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和

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的享有提供条件和手段。

第一,法对自由的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这意味着法对自由的各种限制和限制程度,

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当是必要的。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也就是说,对自由的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的自由限制获取最大的自由效益。

第二,法对自由的限制要以法为准绳。即自由的法律限制必须以法律规定作为表现形式,而不能以非法律的政策规定、道德规定、纪律规定等作为表现形式、法在自由的限制上不应是含糊的、模棱两可的,而应是清楚的、具体的。并且法对自由的限制应当是公开的,稳定的,不能频繁变化而使人不可捉摸。

第三,法对自由的限制只是自由所受限制的一个方面。自由还要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社会精神生活条件的限制,还可能受到自由本身的限制。自由之间存在着矛盾,一种自由可

能正是另一种自由的限制。但是,人们又不能决然地抛弃某种自由,因而自由之间就必须有妥协与退让,一种自由应因另一种相对应或对立的自由而受到限制。

洛克: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

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的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亚里士多德: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

被当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卢梭: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中。

2、正义

正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永恒的正义。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

和矫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于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矫正的正义,是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平。

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只

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实体正义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平等、公平地对

社会资源进行权威分配。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适用方面的正义,其有二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应制定出符合当时社会正义观念所要求的程序法;二是执法者严格按照公正的程序法的要求以适用法律。换言之,人们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行事,而人们所遵从的程序法本身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

就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的关系来讲,程序正义以实体正义为前提,并为实体正义服务,程序正义的目的是要追求实体正义、实现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同样离不开程序正义,如果抛开程序正义去谈实体正义,则只能是空谈,实体正义将无从实现。程序正义本质上是一种诉讼过程的正义,它体现了法律适用的“过程价值”,实体正义是一个客观结果的正义,它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结果价值”。

3、秩序

秩序也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法的秩序价值和其他价值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

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发展。

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限制、禁止、控制有关。秩序表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

互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和杂乱的,而是在相互回答或补充他人行为的。秩序在社会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中活动。秩序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秩序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这种形式。

作为法律价值,秩序是低层次的法律价值,即是工具性的法律价值、非实质性的法律价值,本身没有目标性内容。秩序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为诸如安全、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存在和实现提供条件。如安全必定存在于一定的秩序之中,一个人的自由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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