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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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商业服务设施,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
C1
商业设施用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
娱乐康体等各类活动的用地
C11
大型零售商业用地
为全市或更大区域提供服务的各式零售业用
地,包括综合百货商场、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
C12
中小型零售商业用地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W1
普通物流仓
储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特殊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包括危险品仓库、
对环境有影响的堆场等用地
S
城市交通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枢纽站场、静态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
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主要为周围小区或更大社区提供各式商业服
务,包括小型零售、影楼等商业设施以及独立地段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商品市场等用地
C13
餐饮旅馆用

饮食、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
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C14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 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 ..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专业资料.。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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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 W U、S、T、D 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
部分类别。

1.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总25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2规划兼容性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表)确定;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表的规定执行。

表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1:低密度住宅用地;R12:商品住宅用地;R13:经济适用房用地;R14:廉租房用地1: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3:文化设施用地;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G;绿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附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综合性质用地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 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总贝]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乡用地tow n and cou 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 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 gle-category urba n developme nt la 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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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英文同(近)义词
codes
Chinese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 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 hm2。
中等专业学校用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
A32

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5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
H1
城乡居民点建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设用地
H11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城市建设用地 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
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2.0.12 气候区 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 1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 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 于或等于 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是按照用地的使用功能、作用性质的不同,将城市规划用地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中央设施用地、特殊建设用地等7大类。

1、住宅用地:是指居住建筑用地,包括一、二类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以及其他住宅用地,如棚户区改造用地、经济适用房用地等。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满足公众各项社会生活需要的场所,如医院、学校、文化设施、公园、体育场地等等。

3、交通运输用地:即建设道路及其他交通运输专用设施的用地,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公路、桥梁、水路、机场等。

4、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各类工业生产的用地,包括工业园区、矿山用地、水电站、火力发电站、污水处理厂等。

5、商业用地:指以各类商业活动为主要功能的用地,包括专业市场及商业设施用地,以及大型购物中心等。

6、中央设施用地:是指安排在城市中央或街区内,用作行政及信息交流等职能的用地,如政府机构及部门机构所在地等。

7、特殊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其他特殊建设的用地,如非农林特殊用地,如体育场馆、野生动物园等。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4.0.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

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P33)
R2
二类居住用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
中、高层住宅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3%;配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S11
快速路用地
快速干路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4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其他道路用

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交通枢纽站
场用地
城市内部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公路、港
口站场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兼容类型






S21
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商业服务设施,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
C1
商业设施用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
娱乐康体等各类活动的用地
C11
大型零售商业用地
为全市或更大区域提供服务的各式零售业用
地,包括综合百货商场、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
C12
中小型零售商业用地
V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
殡葬设施用地
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
防洪设施用地
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1.住宅用地:主要用于居民住宅建设,包括高层住宅区、小区、低密度别墅区等,以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

住宅用地的规划要考虑到居民的居住环境、交通便利性、配套设施等因素,以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商业用地:主要用于商业、零售等商业活动的场所,包括商业中心、购物中心、商业街等。

商业用地的规划要考虑到商业活动的集聚效应、交通便利性、消防安全等因素,以支持城市经济的发展。

3.工业用地:主要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场所,包括工业园区、工业区等。

工业用地的规划要考虑到工业区的布局、交通便利性、环境保护等因素,以促进工业发展和提高生产效率。

4.公共设施用地:主要用于公共事业和设施建设,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文化设施等。

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要考虑到公共服务的均衡性、交通便利性、周边环境的适宜性等因素,以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5.基础设施用地:主要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管道、电力设施等。

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要考虑到城市交通的畅通性、供水供电的可靠性等因素,以支撑城市的正常运行。

6.农业用地:主要用于农田、农业生产活动的场所。

农业用地的规划要考虑到农田的利用效率、农产品供给的稳定性等因素,以保障粮食和农产品的生产能力。

7.保护用地: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

保护用地的规划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因素,以保护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8.其他用地:用于无法划分在以上分类中的用地,例如军事设施、科研机构等。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是根据各个用地的特点和功能,结合城市的规划目标和要求而制定的,以合理分配城市土地资源,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

同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城市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交通运输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城市规划的长远发展思路和计划。

因此,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是灵活的、动态的,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用地标准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用地。

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

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人( m2/人)I 60.1~ 75.0 II 75.1~ 90.0 III 90.1~ 105.0 IV 105.1~ 120.0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表 4.1.3 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 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指规划人均建设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允许调整幅度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指标级别 水平人 (vm2/ 人) 人( m2/人 )人 (m2/人) ≤ 60.0 I 60.1~75.0 +0.1~ +25.0I 60.1~75.0 > 0 60.1~75.0 II 75.1~90.0 +0.1~ +20.0II 75.1~90.0 不限 75.1~90.0 III 90.1~105.0 +0.1~ +15.0 II 75~1~90.0 -15.0~ 0 90.1~105.0 III 90.1~105.0 不限 IV 105.1~120.0 +0.1~ +15.0III 90.1~105.0 -20.0~ 0 105.1~120.0 IV 105.1~120.0 不限 ≥ 120.0 III 90.1~105.0 < 0IV105.1~120.0 < 04.0.3 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人 150.m2/人。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F
其他建设用地
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
采矿用地
露天矿开采用地
F2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L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和首末站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S3
静态交通设
施用地
城市交通相关的静态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
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P1
S31
社会停车场
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
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2
公交专用停
车场库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3%;配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R22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
口站场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兼容类型






S21
铁路客货运
站场用地
铁路客运站、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22

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规划用地分类标准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对用地进行分类划分,以方便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和土地利用。

在城市规划中,用地分类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对城市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我将从用地性质、用地功能和用地规模三个方面,对规划用地分类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用地性质根据用地的性质不同,可以将用地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业用地、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和水域。

具体划分如下:1.住宅用地:用于居住建筑和相关设施的用地,包括宅基地、居民小区等。

2.商业用地:用于商业零售、购物中心、办公楼等商业用途的用地。

3.工业用地:用于工厂、厂房、仓库等工业用途的用地。

4.农业用地:用于农田、果园、蔬菜大棚等农业用途的用地。

5.交通用地:用于道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的用地。

6.公共设施用地:用于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

7.绿地:用于公园、广场、游憩区等绿化用途的用地。

8.水域:包括湖泊、河流、水库等水域用地。

二、用地功能根据用地的功能不同,可以将用地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业用地、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水域、特殊用地。

具体划分如下:1.居住用地:用于居住的建筑和相关设施。

2.商业用地:用于商业活动的建筑和相关设施。

3.工业用地:用于工业生产的建筑和相关设施。

4.农业用地:用于农田、果园等农业生产的建筑和相关设施。

5.交通用地:用于交通设施的建筑和相关设施。

6.公共设施用地:用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和相关设施。

7.绿地:用于绿化和休闲娱乐的建筑和相关设施。

8.水域:包括湖泊、河流等水域。

9.特殊用地:如风景名胜区、城市用地保护区等。

三、用地规模根据用地的规模大小不同,可以将用地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大型用地、中型用地、小型用地。

具体划分如下:1.大型用地:占地面积较大,用途范围广泛的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完整版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完整版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201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1总则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气候区 climate 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城市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色块标准 版 版

城市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色块标准 版 版

B12
批发市场用地
10
B13
餐饮用地
10
B14
旅馆用地
10
B2
商务用地
20
B21
金融保险用地
20
B22
艺术传媒用地
20
B29
其他商务用地
20
B3
娱乐康体用地
30
B31
娱乐用地
30
B32
康体用地
30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22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22
B42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22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14
M
工业用地
35
M1
一类工业用地
35
M2
二类工业用地
37
M3
三类工业用地
39
W
物流仓储用地
193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193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195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197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8
S1
城市道路用地
8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8
S3
交通枢纽用地
8
S4
交通场站用地
8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8
S42
H13
乡建设用地
53
204,204,102
H14
村庄建设用地
53
204,204,102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9
192,192,192
H21
铁路用地
9
192,19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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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
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围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围(表1.2、表1.3)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附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 .
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 . .
. . .
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 . .
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
2.1 一般原则
2.1.1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1.2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
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使用和协调。

2.1.3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和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把节约用地
放在首位。

2.1.4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选址。

2.1.5 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如水体、山体)的建设活动。

地质灾害禁建区,除进
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须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慎
建区,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2.2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2.2.1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2.2.2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容:
(1)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或说明;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4)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5)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等项容;
(8)建设项目与国家安全要求等的协调情况。

第三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3.1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主要是指通过规划用地红线图对用地位置和围进行界定,通过规划设计条件对用地规划指标进行控制。

3.2规划用地红线
3.2.1规划用地红线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围界线。

3.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参见图3.1。

图3.1 “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
3.2.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红线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选址围及界线一致。

当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安全、公众重大利益等情况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按城市规划及现状实际情况对原选址围、界线进行合理校核、调整,一般不超出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的围。

3.3用地面积计算
3.3.1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红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净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的面积。

3.3.2净用地面积指用地面积中扣除代征用地面积后的面积(即可建设用地面积)。

3.3.3代征用地指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人民政府征用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用地。

3.3.4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用地、代征绿化用地。

3.3.5代征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核算围。

3.3.6邻近建设用地有表3.1所列情况且尚未征用的用地,根据规划需要原则上应纳入代征围。

代征用地项目表3.1
3.4 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表3.2中的项目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具体指标参阅《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相关容。

规划控制要求项目表表3.2
第四节村建设用地控制
4.1 一般要求
4.1.1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
4.1.2村庄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4.2村居住用地
4.2.1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而安排的村民复建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

4.2.2在增城市中心城区及各镇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围的,应当统一规划、统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4.2.3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

4.3 村经济发展用地
4.3.1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留用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

4.3.2村经济发展用地的规划建设参照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控制。

4.4 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4.1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管理用地、教育机构用地、文体科技用地、医疗保健用地、公建配套及金融用地。

4.4.2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

4.4.3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1的规定。

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及规模表表4.1
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4.5 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4.5.1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小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0.5平方米/人。

4.5.2新村建设绿地率控制在30~35%,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0平方米/人。

4.5.3市政设施用地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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