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及开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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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施工准备及开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规范建设程序,加强施工准备及开工管理,提升竞争力水平,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火电、燃机、水电、风电、光伏、核电及其他新能源等电力产业和热力、煤炭等非电产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脱硫、脱硝等特许经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施工准备及开工是指基建项目符合施工准备及开工报告批复的各项条件,需要发生相应的基建投资与资金使用,并纳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与统计管理。

第四条未取得施工准备或开工批复的基建项目不得组织建设,不得组织相应的资金到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

第二章施工准备及开工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施工准备及开工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营销部。

(一)集团公司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及时编制、修订并下发施工准备及开工管理制度。

2.审查分子公司上报的施工准备或开工报告,审查风险评估专题报告。

3.根据审查结论,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批复施工准备或开工。

(二)分子公司职责

1.审核项目风险评估专题报告,重点审核风险因素揭示是否客观全面,风险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可行,并形成审查意见。

2.审查项目单位上报的施工准备报告,审核施工准备的必要性、经济评价参数和结论的合理性与真实性、施工准备的范围和深度,形成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施工准备报告格式上报集团公司。

3.审查项目单位上报的开工报告,审核开工条件的落实情况、经济评价参数和结论的合理性与真实性、分年度施工组织进度及投资需求,形成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按开工报告的格式上报集团公司。

4.分子公司对上报的施工准备报告、开工报告、风险评估专题报告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5.分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班子成员签订工程建设目标承诺书。

(三)项目单位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落实完善开工条件,编制上报开工报告。

2.须开展施工准备的项目,分析论证施工准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编制上报施工准备报告。

3.根据集团公司风险管理规定,开展项目风险评估,编制上报风险评估专题报告。

4.项目单位对上报的施工准备报告、开工报告和风险评估专题报告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5.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分子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目标承诺书。

第三章基建项目施工准备管理

第七条施工准备是指基建项目为加快落实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均衡、连续和科学合理施工而需要提前开展的征地移民、“五通一平”、主设备预付款、勘测设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四证”)等相关准备工作;煤炭项目应办理采矿证。为防控投资风险,原则上应严格控制施工准备工作。

第八条分子公司及项目单位可按照基建项目施工准备条件,

在批复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合同要求,申请开展施工准备工作。

第九条基建项目开展施工准备的条件

(一)列入年度施工准备计划的火电、燃机、大中型水电、核电、风电、煤炭项目。

(二)经济效益预期满足《××××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境外项目内部收益率较国内同类型项目原则上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具体视项目所在国风险分级分类和十年期国债收益率情况予以调整。

(三)满足下列前期工作条件之一:

1.已取得核准但未完成初步设计;

2.已履行核准程序,预期核准时间不超过半年;

3.尚未履行核准程序,预期核准时间不超过一年;

4.核电项目已取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批复或列入国家规划厂址保护目录;

5.境外项目已取得政府部门前期费用计划批复。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条分子公司对所属基建项目上报的施工准备报告,应按施工准备内容进行合理性、规范性审查后报至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施工准备报告由项目单位直接报至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直接投资项目上报的施工准备报告,根据工程特点、风险防控、资金筹措、效益预期、电力送出、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能力等内外部条件落

实情况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经批准施工准备的基建项目,集团公司将下达当年投资及资金计划,计划的安排应以促进项目推进、防控投资风险为主,内容包括主设备预付款、“五通一平”、征地移民、勘测设计、办理“四证”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三条经批准同意开展施工准备工作的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准备内容组织实施,严禁超计划安排投资和使用资金,禁止委托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四条经批复的施工准备期间投资及资金计划,待基建项目取得开工批复,转入基本建设程序后,一并计入基建期间投资及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未批复施工准备的基建项目不得组织建设,不得组织相应的资金到位。

第四章基建项目开工管理

第十六条开工管理是为有效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基建项目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在基建项目正式开工前为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而开展的开工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基建项目申报开工的条件

(一)列为年度开工计划的项目。

(二)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核准制项目须取得政府核准,备案制项目已完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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