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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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章节练习题——法与自由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法与自由

(法学意义上的)自由[10分]参考答案:自由的条件[10分]参考答案:简述自由之于人的价值。

[10分]参考答案:简述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10分]参考答案:试论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的理由。

[20分]参考答案: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20分]参考答案: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20分]参考答案:受1995年以来国际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影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方式出现一些新特点。

主要是从合资、合作到独资建厂,再到大举并购我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企业。

这是跨国公司一项战略性的重大举措,而且来势很猛。

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

他们对一般国企拼命压价,对好企业不惜高价收购。

一些跨国公司认为,现在是收购中国企业的最好时机,收购价格正像中国的劳动力一样,比欧美低得太多;可以利用中国企业原有的销售网络、原材料和能源供给渠道以及品牌,再加上外商的资本和技术就可以逐步实现垄断中国市场的目标。

目前,国际啤酒巨头已把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瓜分得差不多了;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宝洁在华的数家企业除上海沙宣是合资企业外,其余9家已全部独资;欧莱雅只用50天就整合了中国护肤品牌“小护士”;我国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

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认为:应当尽快制定外商来华并购企业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

消极地抵制外商来华并购是错误的,而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

特别对以垄断我国市场为目标的恶意并购行为,要有严厉的制裁手段。

应当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政策。

过去我们实行对外资优惠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

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应与时俱进。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规范和解释等问题。

它对于理解和分析法律体系及其运作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法理学中几个重要名词的解释。

1. 法权(Legal Right)法权是法律赋予个体或群体的权利,也称为法定权利。

法权通过法律规定,为人们提供了保护其利益和主张其权益的手段。

例如,人们拥有生命、自由、财产等法权。

法权的行使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违反法权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2. 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当一个人违背法律规定时,他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因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异。

3. 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文本中模糊或普遍适用的条款进行详细解释的过程。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使法律条文更具体而清晰,以便人们可以正确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法律解释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判案例、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等方式进行。

4. 法理学派(Schools of Jurisprudence)法理学派是指对法律本质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不同的理论和观点的学派。

不同的法理学派对法律的性质、理念和目的有不同的解释和看法。

例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追求正义,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强调对法律事实的观察和研究。

5. 法律权益(Legal Interests)法律权益是指个体或群体在法律保护下享有的利益。

它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名誉、隐私等各种合法权益。

法律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任何侵犯法律权益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6. 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s)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和价值导向。

它们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提供了指导性的框架。

例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民主原则等都是法律中重要的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价值之自由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价值之自由

湛江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价值之自由
(本图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则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而,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满统一。

显然,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

自由既然是人的本性,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曲存在。

”“法律——自由——人”的这样一种关联,说明法本身只是人格的一种外在维护,也是人们评价、批判甚至推翻专制法律的工具。

专制制度下的法律虽然由国家制定,形式上具有合法权威,然而由于本质上背离了自由的要求,因而只能是一种徒具形式的“恶法”。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法理学的认识

法理学的认识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法律体系、法律原理和法律哲学的学科。

它涵盖了对法律的本质、理论和原则的深入研究。

法理学的目的是帮助理解法律的起源、性质、功能以及法律的道德和哲学背后的原则。

以下是对法理学的一些认识:
法律的本质:法理学试图回答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是如何产生的,以及法律是如何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

这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属性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法律哲学:法理学探讨法律的哲学问题,包括道德、伦理、公正和权利等。

这有助于理解法律的伦理基础和法律决策的道德原则。

法律体系:法理学研究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原则,包括普通法体系、民法体系、宗教法和习惯法等。

它也研究国际法和国际法律体系。

法律解释和解释方法:法理学探讨法律的解释和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这有助于理解法官如何解释和应用法律。

法律原则:法理学涉及法律原则的研究,例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正义原则和公共政策等。

这些原则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变迁和法律演变:法理学考察法律的变迁和演变,以了解法律体系如何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变化而发展和适应。

法律制度和比较法律学:法理学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法律学研究,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和影响。

法理学在法律体系、司法决策、立法和法律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法律专业人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以便更好地应用和发展法律体系。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学派刘性仁【学科分类】法理学【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前言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须对于法学研究之学派有基本的认识,使得在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进而深化法学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

二、自然法学派思想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三〉经验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为代表,该派首先切断自然法与宗教的关系,并认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张,故被称为是自然法之父。

〈四〉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的渊源就是社会契约。

综上可知自然法学派思想之四个演进时期。

三、实证法学派思想而实证法学派是先由国家依照公权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论,进而推论到具体案件,故实证法学派是由人类基于经验而创造的具体法律规范,再依据文理、系统、历史与类推解释,按照三段论法予以推论的法学方法,在这个推论之下,只要法律具备完整,就能规范社会上之一切行为。

实证法学派认为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为一切文化制度之创造者与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法的自由价值之体现

法的自由价值之体现

第23卷第9期河北法学V ol.23,No.92005年9月Hebei L aw ScienceSep .,2005法的自由价值之体现陈俊香收稿日期:2005203221作者简介:陈俊香(19672),女,河北邢台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高级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摘 要: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自由是人们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在国家生活中,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法律规定了自由的界限,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法律之下的自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统一。

实现自由、平等的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自由价值得到真正的体现。

关键词:自由至上;法的自由价值;和谐社会;体现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5)0920152203Embodiment of Liberal V alue of La wCHEN J un 2xiang(Hebei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Abstract :In a legal society ,liberty is the right to engage in all activities that are not banned law.Liberty exists in the form oflaw in the national life ,while law regulates the limit of liberty ,and ,liberty of law is the enactment and protection of liberty.Liberty under the law is the unification of individual libert y and social liberty.To realize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eal embodiment of value of law is required.K ey w ords :liberty supremacy ;liberal value of law ;harmonious society ;embodiment 党的十五大进一步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自由主义法理学

自由主义法理学

自由主义法理学自由主义法理学是一种以自由和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体系。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并认为法律应当为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空间。

自由主义法理学具有以下特点和原则。

自由主义法理学强调个人自由。

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个人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每个个体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自由和幸福。

法律应当保护个人的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为个人提供追求自由的空间。

自由主义法理学主张平等和公正。

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每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身份。

法律应当公正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自由主义法理学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

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个人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法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自由主义法理学也认为,个人的权利是有限的,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社会的利益。

自由主义法理学强调法治和宪政。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法律应当是社会的基础规则,并适用于每个人。

宪政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应当遵守法律,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自由主义法理学提倡个人责任和自由契约。

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人们应当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但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自由契约意味着个人自由的行使应当基于相互尊重和自愿的原则。

自由主义法理学对现代社会和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了对法律和政府权力的批判性思考。

自由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和价值观,为实现一个自由、公正、平等的社会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同时,自由主义法理学也面临挑战和争议,如何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仍然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

自由主义法理学是一种以个人自由和权利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体系。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法律应当为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空间。

自由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和价值观对于现代社会和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法理学中自由平等的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中自由平等的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中自由平等的案例分析题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

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 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

对于本案,Z省L具检察院以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浮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浮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参考范文:同样“裸聊”,不同结果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聊天成为很多市民消遣、交友的重要途径,裸聊也成为一个时髦的“玩意”。

裸聊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关于裸聊否有罪也成了人们讨论的焦点。

笔者认为,在第一个材料中,张某裸聊不应定罪;而第二个材料中的方某则应认定为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

一样的裸聊,不一样的结果,其差别的关键在于刑法中一个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外罚。

”禁内涵丰富,包括要求罪和刑都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等含义。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材料一种张某的裸聊虽然有伤风化,但我国刑法并无规定裸聊构成犯置的法律条文,也不属于浮秽信息,不能类推适用,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

法理学中人权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中人权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中人权的名词解释人权是法理学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深远影响的概念。

它涵盖了个人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各个领域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由于人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理学家们一直在探讨人权的定义和其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

本文将尝试对法理学中人权的名词解释进行探讨,并就一些与人权相关的重要议题展开讨论。

在法理学中,人权是指个体作为人类的一员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被认为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无论个体的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或其他特征如何。

人权的概念是一种普遍的价值观,旨在保证每个人在社会中获得公平和正义待遇。

人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

在那个时期,思想家们开始反思君主专制统治下的社会不公和剥削现象。

他们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一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受政府或其他组织的干扰。

这些思想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并成为后来各种国际法和宪法文件中的核心概念。

在国际法中,人权得以确立和保护。

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明确规定了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文件为全球各个国家提供了指导,并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人权有几个重要的特征值得探讨。

首先,人权是普世的,即适用于所有人。

不论个人身处何地,其人权应当得到平等和公正的保护。

其次,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剥夺他人的人权。

第三,人权是相互关联和依赖的。

各种权利和自由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和依赖的。

例如,没有言论自由的民主社会难以保障人们的政治参与权利。

除了这些基本特征之外,人权的实质和涵盖范围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中也在不断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影响,人权议题不断涌现。

例如,信息和隐私权议题在数字时代变得尤为重要。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所带来的威胁也需要得到适当的法律保护。

此外,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等环境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的健康环境权也应得到保护。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第二章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三章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平等: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是指在法律制度中对法律规则的基础和价值进行深入思考的理论体系。

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规则是指被国家授权的法律规范,是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

法理学原理是指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应用逻辑和推理来研究法律规则的本质和价值。

法理学主要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伦理学等三个学科。

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和价值的哲学学科。

它涉及到法律规则的起源、本质、理由和目的等方面的问题。

法律哲学的重要观点包括自然法学说、实证主义、理性主义等。

其中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应该遵循自然法的原则,即普遍和不变的原则。

实证主义认为法律规则应该遵循实证原则,即应该根据人们的实践和经验来判断法律规则的正确性。

理性主义认为法律规则应该遵循理性和道德的原则,即应该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推理方法和规则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分类、推理和证明、逆证和反证等方面的问题。

法律逻辑的重要原则包括事实和法律分离原则、推理和证明原则、逆证和反证原则等。

法律伦理学是研究法律规则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则与社会伦理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法律伦理学的重要原则包括公正性原则、自由原则、人权原则、社会利益原则等。

总之,法理学原理是对法律规则的本质和价值进行深入探讨的理论体系。

它的研究对于提高法律规则的质量和社会的法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学派刘性仁【学科分类】法理学【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前言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须对于法学研究之学派有基本的认识,使得在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进而深化法学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

二、自然法学派思想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三〉经验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为代表,该派首先切断自然法与宗教的关系,并认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张,故被称为是自然法之父。

〈四〉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的渊源就是社会契约。

综上可知自然法学派思想之四个演进时期。

三、实证法学派思想而实证法学派是先由国家依照公权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论,进而推论到具体案件,故实证法学派是由人类基于经验而创造的具体法律规范,再依据文理、系统、历史与类推解释,按照三段论法予以推论的法学方法,在这个推论之下,只要法律具备完整,就能规范社会上之一切行为。

实证法学派认为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为一切文化制度之创造者与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法理学主观题

法理学主观题

一、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即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就是可为的行为。

首先,法律是保障人们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

但是这也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为所欲为,法律也限制着人们的一些行为,比如: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侵害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对人们的一些行为作出限制,是基于伤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以及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地个人自由的原则。

从这些原则不难看出,法律的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限制人们的危险行为,限制个别人的自由,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大多数人的大部分自由权利。

二、人们的自由有界限人的自由有界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应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不能通过侵犯他人的自由来实现自身的自由,任何人的自由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第二,禁止权利滥用。

每个人都有行驶自己权利的自由,但是我的权利止于你的鼻尖,从主观上来说,权利的行驶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从客观上来说,权利的明显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禁止权利滥用有效地防止了权利冲突的出现,同时也有利于权利冲突的解决。

三、面对国家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国家机关的权利,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权利都是不合法的权利。

法律对国家权利的控制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国家机关行驶权利必须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责任合法。

国家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四、法与科技法与科技的关系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

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第一,科技的发展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第二,科技的发展提高了立法的质量,科技的出现也导致了伦理困境和法律评价上的困难。

与此同时,法对科技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法管理科技,促进科技的竞争发展,同时保障科技发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法律可以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第三,法律必须对科技可能导致的问题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产生不利的社会后果。

大一期末法理学考点归纳

大一期末法理学考点归纳

法理学考点归纳导论:1.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切法律现象(包括一般法律现象: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实现、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具体法律现象:民法、刑法等各个微观法律的解释和应用。

2.法学发展的历史:西方:西方法学萌发于古希腊,高潮发端于古罗马。

中世纪以后沦为神学的附庸,在经过了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和宗教改革三大社会运动之后,西方法学再度繁荣起来。

20世纪以后,众多部门法学产生以及众多新法学流派出现;中方:中国的法学思想萌发于夏、商、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学思想百家争鸣的繁荣时期。

秦汉至明清时期在法学思想上总的特征是因袭有余而创新不足。

鸦片战争之后西方法学和法律传入中国,西方式的法学教育随之引进,这标志着法学首次在中国成为独立学科。

“五四”运动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传入中国,由此,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历史才真正开始。

3.法学研究方法:①阶级分析方法②价值分析方法③实证研究方法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4.法的特征、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要素:概念、规则、概念6.法律规则分类: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1)从性质上分类: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式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关键词“应当、必须、不得、严禁”)、授权性规则(具有任意性既不强令人民作出一定的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关键词“有权、可以、有……自由、不受……干涉侵犯”)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绝大多数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可分为委任规则(强式、弱式)、组织规则、审判规则)(2)从形式特征上分类:规范性规则(“假定、行为模式、后果”都是明确、肯定、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不需要加以解释)、标准性规则(有关构成部分不甚明确或具体,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3)从功能上分类:调整性规则(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在调整性规则制定出来之前,这些行为就已经存在)和构成性规则(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构成性规则先于由它调整的活动)7.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区别:①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涉及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伦理等内容。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社会能够维持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公平。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条文、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基本权利。

法律条文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是法官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形成的法律原则。

习惯法是从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3.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宪法进行解释,以揭示其真实意义和目的。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适用对象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则进行对照,并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4.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刑罚。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 法律权利和人权:法律权利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人权是指个人或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6. 法律的效力和效力原则: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力。

效力原则包括以法律约束法律、以事实推定法律、以法律显然无效为例外三个原则。

总之,法理学是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来源、解释和适用、责任、权利以及效力等方面。

对法学学习者而言,掌握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将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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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自由的不同理解
1、从词源学上来考察,西语自由有两种概念: Freedom/Liberty。前者源于条顿民族,其意是指原始社会中无 。前者源于条顿民族, 拘无束的自然生活状态;后者源于罗马法, 拘无束的自然生活状态;后者源于罗马法,含有权利和义务的 双重含义。 双重含义。 2、在科学的范围呈现出丰富的内涵 ,在道德领域 , 自由常常 、 在科学的范围呈现出丰富的内涵,在道德领域, 被看作是自觉和自愿的同一;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 被看作是自觉和自愿的同一;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自由被理 解为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的统一;从美学的角度, 解为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的统一;从美学的角度,美是自 由的象征,美是自由的形式,合规律性和和目的性的统一; 由的象征,美是自由的形式,合规律性和和目的性的统一;马 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以劳动实践为基础, 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以劳动实践为基础,认识和利用客观必然 性为前提的自由是人类自由的最基本的形式,总之,自由的含 性为前提的自由是人类自由的最基本的形式,总之, 义很多,它分属于哲学、道德、社会、政治、 义很多,它分属于哲学、道德、社会、政治、审美等不同的领 域。
3、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柏林)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柏林)
自由主义实际上应分为具有深刻差异的英美与法德传统; 自由主义实际上应分为具有深刻差异的英美与法德传统;前者 主张一种消极的自由,即认为自由是“免于……的自由”,而 的自由” 主张一种消极的自由,即认为自由是“免于 的自由 后者主张积极的自由, 去做……的自由”,后者虽然在逻 的自由” 后者主张积极的自由,即“去做 的自由 辑上并不蕴涵,但在实际上却易于滑向专制暴政, 辑上并不蕴涵,但在实际上却易于滑向专制暴政,卢梭的自由 学说与法国大革命残暴的关系就是证明。 学说与法国大革命残暴的关系就是证明。 消极自由是指不受他人外在压制、干预和束缚状态,即所谓 消极自由是指不受他人外在压制、 干预和束缚状态, 免于……的自由”,“to be free from”, 的自由” “免于 的自由 积极自由是指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自我实现,即 积极自由是指自己依赖自己, 自己决定自己, 自我实现, 所谓“从事……的自由”“ be free to do”基本特征是自我 的自由”“ 所谓“从事 的自由”“to 基本特征是自我 引导,自我主宰,自我决定。 引导,自我主宰,自我决定。
三、法律自由
法律自由的特征表现为: 法律自由的特征表现为:
1、法律下的自由,是通过法律界定、确定的自由。法治不仅是 、法律下的自由,是通过法律界定、确定的自由。 自由的保障,而且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 自由的保障 , 而且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 。 哈耶克将法律看作 是自由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他认为, 是自由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 。 他认为 , 法律下的自由基于这样 一个论点:当我们服从法律时,我们并不是在服从他人的意志, 一个论点: 当我们服从法律时 , 我们并不是在服从他人的意志 , 因而我们是自由的。所以我们可以说这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因而我们是自由的 。 所以我们可以说这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 法 治与自由的密切关系构成了对政府的一切权力的限制,法治意 治与自由的密切关系构成了对政府的一切权力的限制, 味着政府除了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味着政府除了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洛克指出:自由不光是一种概念,一种理想追求,它可以具体 洛克指出: 自由不光是一种概念, 一种理想追求, 化为若干社会权利,比如享有财产的自由,行为的自由, 化为若干社会权利 , 比如享有财产的自由 , 行为的自由, 一旦 自由具体化为权利,它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需要明文规定下来, 自由具体化为权利 , 它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需要明文规定下来 , 并且切实加以提倡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 并且切实加以提倡的保护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自由是无法脱离 法律而单独存在。 法律而单独存在。
第十三章 自由
一、自由的概念 二、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 三、法律自由 四、法律实现自由 五、法律限制自由
一、自由的概念
(一)历史上的自由观
为什么我们要自由?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不应该被 为什么我们要自由? 亚里士多德曾说: 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看作 (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他提 出了人本自由的命题,认为: 自由的人最少自由” 出了人本自由的命题, 认为: “ 自由的人最少自由”的 观点。 观点。 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 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 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 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 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 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 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 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 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5、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 a、自由是主体的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 、 、 一; ,(b) (a)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必然性的驾驭,( ) )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必然性的驾驭,( 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同。 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同。自由是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的 统一,意志自由是自由的内在状态, 统一,意志自由是自由的内在状态,它主要表现在对规律 的认识、偏好、行动目标、路线和方式上的选择上。 的认识、偏好、行动目标、路线和方式上的选择上。行动 自由是对自由的外在状态, 自由是对自由的外在状态,是根据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目 标的选择而支配自己和外部世界的能力。它主要表现在对 标的选择而支配自己和外部世界的能力。 规律的控制、驾驭和利用上, 规律的控制、驾驭和利用上,表现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而 作为的状态中,意志自由是行动自由的前提, 作为的状态中,意志自由是行动自由的前提,行动自由是 意志自由的现实转化。 意志自由的现实转化。 b自由是个人和社会的对立和统一。(a)个人自由的发展 自由是个人和社会的对立和统一。(a 。( 与社会发展的统一。( 。(b 自由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与社会发展的统一。(b)自由和社会责任的统一,自由是 责任的前提,没有自由就路可能有责任。 责任的前提,没有自由就路可能有责任。
二、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
“自由不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是大多数其他价值的渊 自由不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 自由不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 源和条件” 哈耶克经过考虑以后对这个观点做出了重大的修正, 源和条件”,哈耶克经过考虑以后对这个观点做出了重大的修正, 并将自由的重要性推至了极限: 并将自由的重要性推至了极限:“自由不只是诸多其他价值中的 一个价值, 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的条件” 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的条件” 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的条件 (一)自由是法律的结晶。自由是推动法律发展的基本动因, 自由是法律的结晶。自由是推动法律发展的基本动因, 从发生学上看,法总是对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家认可, 从发生学上看,法总是对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家认可, 而权利义务的内容就是社会的行为自由和责任。 而权利义务的内容就是社会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只有在社会 中才会享有自由,人类在不断地对必然性的认识过程中进化, 中才会享有自由,人类在不断地对必然性的认识过程中进化, 一定历史时期的自由是法的现实基础。 一定历史时期的自由是法的现实基础。
密尔说, 一个自由的人是被视 密尔说 , 为成年人的人, 为成年人的人 , 而限制一个人 的自由则表示把他当成儿童, 的自由则表示把他当成儿童 , 因为只有对儿童我们才会对他 百般管教。 百般管教 。 极权制度的目的就 是把所有人都改造成听某个领 袖的话的乖孩子。 袖的话的乖孩子 。 而对一个成 年人, 年人 , 我们会尊重他的判断力 和选择, 和选择 , 我们会信任他担当责 任和后果的能力。 任和后果的能力。 保守的自由主义者柏克说: 保守的自由主义者柏克说 : 不自由,毋宁死。 “不自由,毋宁死。法律的目的、理想、目标、 自由是法律的精神。法律的目的、理想、目标、 内容、标准都应当包含有自由的内容,都应当体现着人 内容、标准都应当包含有自由的内容, 的自由精神,是人的自由需求、自由追求、 的自由精神,是人的自由需求、自由追求、自由精神的 法律表达。这正如马克思所说, 法律表达。这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 只有确认人的权利,维护人的自由, 经。”只有确认人的权利,维护人的自由,实现保障人 的自由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的自由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三)自由是法律的确认资格、评价尺度(良法、恶 自由是法律的确认资格、评价尺度(良法、 )。法律是否体现自由 是否追求自由, 法律是否体现自由, 法)。法律是否体现自由,是否追求自由,是否尊重 自由,是否保证自由,是否实现自由, 自由,是否保证自由,是否实现自由,是评价法律优 劣好坏的一项主要标准。离开了自由, 劣好坏的一项主要标准。离开了自由,法律就会成为 空洞的外壳,没有灵魂的躯体,徒有其名。 空洞的外壳,没有灵魂的躯体,徒有其名。
4、现代意义上的自由
自由是指无拘无束的状态,不受限制、奴役、强制。 自由是指无拘无束的状态,不受限制、奴役、强制。对人身依 附关系的解除,即自主权、自我决定权和自我控制权。 附关系的解除,即自主权、自我决定权和自我控制权。 自由,从其质料的规定性来说是人的自主,即自我决定、 自由,从其质料的规定性来说是人的自主,即自我决定、自我 主宰;从其形式的规定性来说则是行为的可选择性。 主宰;从其形式的规定性来说则是行为的可选择性。
洛克·约翰也认为, 洛克 约翰也认为,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 约翰也认为 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 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 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除或限制自由 ,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 哪里没 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 有法律 , 哪里就没有自由 。 因为 , 自由意味着 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 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 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 , 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 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 。 自由并不是每个 人都可以为所欲为。 在现实生活中, 人都可以为所欲为 。 在现实生活中 , 如果每个 人都可以为所欲为必然会导致相互冲突, 人都可以为所欲为必然会导致相互冲突 , 从而 导致自由不复存在。 导致自由不复存在 。 法律就是要保障每个人的 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和谐共处。 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和谐共处。 康德说这是因为人是目的,意味着他被贬低为 康德说这是因为人是目的 , 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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