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计算标准及原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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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计算标准及原则三篇

篇一:护理费计算标准的原则

一、护理的残疾划分等级

是否需要护理即是否存在护理依赖的基础是器官严重缺损(失)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这决定了残疾者能否自我移动、自理日常生活、进行各种活动。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的分级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交通标准)的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以及我省制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人体标准)的残疾等级划分依据均把有护理依赖的残疾划入一至三级。

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劳办发(1994)306号文:“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条件不能用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替代。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依据伤病者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必须同时具备护理条件,才能享受护理费。不能认为凡是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全部都能享受护理费。

由于护理依赖程度是残疾的划分依据之一而不是唯一依据,工伤标准、交通标

准及人体标准的一至三级的具体条款并不都具备护理依赖的要件,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是否有护理依赖存在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只有存在护理依赖的情形,才能获得护理费的赔偿。

三、护理依赖的分级

由于残疾者器官缺损和功能障碍的情况各不相同,生活自理、各种活动的影响程度各异,护理依赖的程度也不同,我省在制订人体标准的有关条款时参照工伤标准及交通标准的有关内容,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生活自理范围的护理依赖的分级如下: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大、小便;(3)翻身;(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是指因伤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2)2项加上(3)、(4)、(5)3项之一需要护理者;

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四、护理费的赔偿

(一)护理的阶段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8日颁布的法发(199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规定: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第一阶段:残疾者治疗达到临床症状稳定时,这阶段的护理大多在医院进行,

护理的人员除护士外,主要是其家属。

第二阶段:残疾者经治疗达到临床症状稳定后至护理依赖的条件消失,这阶段的护理主要在家庭内进行,护理人员可能是家属、亲戚、邻居或雇用人员。

(二)护理费赔偿的认定及计算方法

1.第一阶段护理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4条中指出:经医院批准专事陪护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先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资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以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为限。根据该意见,护理费推荐使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因临时工的工资无统一的标准,而各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每年均有确定的数据,推荐采用该标准,在我省实施后,反映较好,具有易操作、实用性强的特点。

对重症患者,第一阶段陪护人员可能不止一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陪护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对原有病、残的人和原来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伤后的护理费用与上同,但如原来生活不能自理,伤后的护理费用仅赔偿因加重护理程度而多支出的部分费用。

2.第二阶段护理费的赔偿,应主要以法医的鉴定来认定。护理费用是否全额赔

偿或部分赔偿应根据护理依赖的程度来确定。

劳险字(1992)28号《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1)一级护理依赖,其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2)二级护理依赖,其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三分之二计算。

(3)三级护理依赖,其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3.护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篇二:护理费计算标准

(一)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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